2021年农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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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促使信贷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淮化,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信贷管理部、支行按照信贷金额不同负责管理和保管信贷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自然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已结清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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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农商行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农商行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商行贷款档案管理,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贷款档案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1. 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展期、变更、核销等全过程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2. 贷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保证书等法律文件;3. 贷款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内部报告;4. 贷款相关会议纪要、工作总结、专项报告等内部文件;5. 贷款相关投诉、举报、诉讼等外部文件;6. 贷款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

三、归档要求1. 贷款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反映贷款业务的真实情况;2. 贷款档案的归档时间一般应在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3. 贷款档案的归档材料应当经过整理、分类、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4. 贷款档案的归档材料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档案管理职责1. 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五、档案保管与使用1. 贷款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2. 贷款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3. 贷款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4. 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档案销毁1. 贷款档案的销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程序进行;2. 贷款档案的销毁应当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3. 贷款档案的销毁应当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

七、监督检查1. 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对贷款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银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三)保密性、安全性原则;(四)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会计档案;(三)业务档案;(四)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范围:(一)我行各项规章制度、文件、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等;(二)我行各项业务活动的记录、合同、协议、凭证、账簿、报表等;(三)我行各项工作的总结、计划、方案、通知、通报等;(四)我行与其他单位、个人往来函件、电子文件等;(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归档程序:(一)收集整理: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二)鉴定筛选:对收集的档案进行鉴定筛选,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三)立卷装订:将鉴定筛选后的档案按照规定要求立卷装订;(四)归档登记:将立卷装订的档案报送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登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虫、防鼠;(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八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二)档案查阅、借阅应填写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借阅;(三)查阅、借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四)档案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鉴定应遵循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确保档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三)档案鉴定结果应报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执行;(二)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登记、公告,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三)档案销毁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销毁的安全、完整。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监管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应当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突出信贷管理的风险防控和效率提升。

第二章档案基本管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信贷档案备案登记簿,并在登记簿中记录贷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数据库,并保障其信息安全。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应当保存至贷款合同实现清偿之日起5年,而情况特殊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应当统一管理,实行严格的档案借阅和归还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借阅或泄露贷款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档案内容管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应当记录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的全过程,包括相关的审查材料、授信决策、资金划拨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应当归档存放,并分别设立信贷申请档案、运营档案、风险控制档案、贷款实现档案等不同类型的档案。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应当按照不同类型的客户进行分类存放,包括个人客户、中小企业客户和大型企业客户等。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应当随时保持完整、准确、清晰,并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查阅和使用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查阅应当遵循“权利人优先、企业保密、原则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贷档案查阅申请、审批和使用管理制度,所有查阅和使用应当经过授权和核准。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贷档案借阅制度,并严格遵守信贷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农商银行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管理的目标1.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可靠。

2.确保农商银行档案的安全和保密,防范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损失。

3.便于农商银行档案的检索和利用,提高农商银行的运营效率。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1.确立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2.制定档案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流程,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四、档案的分类和归档根据农商银行的业务类型和档案特点,将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开户申请表、存款合同、贷款合同等与客户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

2.业务档案:包括农商银行的各类业务合同、证明文件、报告材料等与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3.内部管理档案:包括农商银行的内部管理文件、决策记录、会议纪要等与内部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

根据档案的分类,制定档案的归档规定,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存放和易于管理。

五、档案的保管和利用1.确立档案保管的责任人和地点,建立档案保管的制度和规范,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2.制定档案利用的规范和流程,明确档案资料的借阅和调阅的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便于农商银行的业务活动。

3.对于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应采取备份措施,确保在档案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进行快速恢复。

六、档案的销毁和迁移1.在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保管期限到期后,应及时将档案予以销毁。

销毁的档案须经过合法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档案管理制度的改进,部分档案资料可能需要迁移。

迁移档案时,应制定详细的迁移计划和操作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七、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2.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效益和安全性应纳入农商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得到有效推进。

2021年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健全、规范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部门、员工。

三、档案的定义与分类(一)档案的定义:档案是银行所形成的文件或资料,是银行行业的重要历史记载与资料检索来源。

(二)档案的分类:按照内容、形式和用途,将档案分为以下三类:1. 行政档案:指行政机关产生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 业务档案:指与银行办公室相关的各类业务资料。

3. 经济档案:指银行承担各种财务事项的会计凭证、票据、文书和账册等。

四、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遵循管理原则:实现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管理,确保文件安全、完整、清晰、可查。

(二)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科学、严密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建立健全的档案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和制度,狠抓日常保管工作。

(四)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严格执行档案鉴定、传递和销毁等操作,确保档案的历史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提升档案管理的科技水平:推广档案数字化管理,弥补传统档案管理的不足,提高数据安全性和易读性。

五、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一)档案的采集、收集:从各个部门及员工采集、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记录搜集过程。

(二)档案的整理与鉴定:对采集来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鉴定,合同、文凭、证件等重要文件必须保持原样存档。

(三)档案的存储:将整理好的档案根据各类别库存放,应如实记录每件档案相应的编号和位置。

(四)档案的保密:银行资料保密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必须加强对档案的密级、责任人的授权管理。

(五)档案的保护:定期进行防潮、防火、防虫、防失窃等工作。

(六)档案的移交:原则上,档案移交有专人负责转交,由领取人签章证明接收,签署移交单。

(七)档案的销毁:严格按照档案法规要求执行档案销毁,销毁前应经过档案管理人员及领导的确认。

六、档案管理的监督与协调(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负责地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和规定,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二)通过各类培训和座谈会议,宣传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七、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各部门室实行分级管理,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日常操作规范、安全、可靠;(二)涉密部门、室在对档案资料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档案保密制度要求,不得泄露档案资料的安全、机密性;(三)档案管理员应时刻关注档案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四)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自觉遵守规定,认真履行责任,不得任意窜改、丢失、损毁档案文件和记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管理,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个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六条根据信贷档案的形成和利用特点可将信贷档案分为:借款管理类、担保管理类、要件类、综合管理类。

第七条借款管理类档案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法人客户:(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等各类证照(经年检)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履历材料原件;(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个人征询查询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征信纪录查询情况;(4)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提档鲜章)、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5)企业简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材料;(6)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原件;(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8)贷款卡复印件及近期企业征信系统查询;(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精品文档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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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156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为信贷管理提供连续、动态、有效的参考数据和分析资料,促进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档案,是指支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授信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信贷流程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档案,是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管理信贷档案要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支行负责建立本单位管理和经办的各类授信业务的档案,并指定专人(档案管理员)管理。

接受总行职能部门对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程序。

支行客户经理在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等操作过程中,按资料形成时间序时收集客户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册。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即应将客户资料归档管理或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归档管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一)支行行长。

基本职责是:对本单位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客户经理。

基本职责是:按本制度规定内容,搜集、整理所管理的贷款客户从贷款申请、贷款使用到回收全程的档案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档案管理员(未单设档案管理员的由客户经理兼任)。

其基本职责是:①接受和审核客户经理应当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管理,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个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六条根据信贷档案的形成和利用特点可将信贷档案分为:借款管理类、担保管理类、要件类、综合管理类。

第七条借款管理类档案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法人客户:(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等各类证照(经年检)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履历材料原件;(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个人征询查询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征信纪录查询情况;(4)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提档鲜章)、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5)企业简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材料;(6)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原件;(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8)贷款卡复印件及近期企业征信系统查询;(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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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并对所移交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支行(部)要严格执行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支行(部)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职能机构,支行(部)信贷会计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业务管理部门对各支行(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八条支行(部)行长(经理)应定期检查本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情况;业务管理部门对各支行(部)信贷档案进行定期抽查和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对各支行(部)信贷档案进行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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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并对所移交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支行(部)要严格执行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支行(部)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职能机构,支行(部)信贷会计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业务管理部门对各支行(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八条支行(部)行长(经理)应定期检查本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情况;业务管理部门对各支行(部)信贷档案进行定期抽查和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对各支行(部)信贷档案进行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档案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信贷档案是各级行在管理和经办各类信贷业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xx 银行信贷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xx银行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分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对本行信贷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行应重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信贷档案工作的领导。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信贷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包括业务审查审批部门、放款审核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贷后管理部门及资产保全部门等。

第二章信贷档案分类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四类:(一)管理类:客户(借保双方)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信贷业务审批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等。

(二)要件类:合同、借据、入账通知单和贷款结清证明以及催收通知和回执等用于证明信贷业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一同存放)。

(三)权证类:抵、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票据等(原件单独存放,复印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信贷业务资料、信贷业务担保资料一同存放)。

(四)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业务资料按照《xx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信贷档案内容第六条信贷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未注明原件的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条章,且有经办人签字):(一)基础资料1.公司类(借、保双方)客户需要的基础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客户公章);(1)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2)机构代码证(经年检合格);(3)税务登记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公司章程;(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国企未验资的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7)开户许可证;(8)有权部门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文件(事业法人提供);(9)贷款卡(借保双方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10)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1)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对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12)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借款单位);(13)相关批复文件(环评、征地、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14)其他需要归档的基础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根据《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暂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规程(试行)》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本行在对在各类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本行信贷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专人管理,双线保管的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的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机构、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为各支行(部),各支行(部)负责人对所辖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的人员为客户经理和专(兼)职信贷资料管理员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各支行(部)应设立专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室,由专(兼)职信贷资料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八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客户经理的职责:客户经理为信贷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以客户为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辖内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等相关资料;加强日常管理,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有关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证券凭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入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客户经理对所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信贷资料管理员职责:信贷资料管理员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负责审核、接收客户经理移交的档案资料,并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归档;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种类第九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分为三类:客户、担保人基础资料及各类信贷业务资料;本行内部信贷运作档案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

农商行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省联社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条例》,结合省联社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是指省联社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电子文档、声像、实物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联社对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

各办事处(市联社)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省联社办公室负责省联社的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联社办公室下设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省联社的档案工作及指导监督省联社各处室、直属中心档案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各处室、直属中心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处室、本机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三)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音像材料和实物,并进行归档;(四)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省联社的各项工作和研究提供服务;(五)掌握利用档案的情况,总结利用档案的经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六)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对符合销毁条件的予以销毁,并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的移交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第三章归档范围第九条凡是反映省联社主要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包括: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省联社的文件材料及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需归档的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包括:(一)上级机关关于金融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行经营和管理发展的需要,加强档案合规内控管理与防范风险,科学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确保本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15〕3号)、《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档案检查工作办法》(档发〔20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档案是本行各级机构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材料的总称,是本行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法律诉讼、工作查考、决策研究、审计检查、合规内控、权益保障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是本行重要的法律权益凭证、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历史记忆与无形资产。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机构整体工作和发展计划,列入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列入各业务部门人员岗位职责,与业务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在档案人员配备、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第四条本行档案工作实行档案产生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制。

档案产生部门负责所辖业务办理中产生文件材料的收集、移交归档工作,对应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与合规性负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办结文件材料移交归档后的接收、整理、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对归档后档案材料的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负责。

第五条本行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档案资源电子化、档案管理自动化、档案利用网络化、档案服务知识化,为各项业务与管理决策提供证据、责任、信息与知识的高效档案服务。

第六条本行档案工作以档案安全为底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机构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安全负总责。

档案安全管理遵循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综合防控体系。

第七条各级机构实施档案外包管理时,应严格遵循本行外包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档案外包安全监控与检查,确保档案外包安全;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高级商密档案实施外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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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欧阳光明(2021.03.07)(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在信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象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文件材料,它是信贷工作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农村金融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对各支行、分理处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各项合同、协议、文件、函电、账表、记要、记录、发票、法律文书、通知、证件等形态的历史真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商行信贷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信贷档案分类第四条信贷档案应分为信贷管理档案和贷款资料档案两大类,即:(一)信贷管理档案:包括:1、信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2、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如《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3、各类信贷业务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4、会议记录:信贷工作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和贷款风险分类会议记录等;5、各类贷款台帐:“三违”贷款台账、已置换不良贷款台账、贷款十大户台账、新增不良贷款台账等。

6、总行、监稽、人行等上级部门对贷款运作问题稽核意见书、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7、其他与信贷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贷款档案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资料;2、每笔贷款业务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格监督、定期检查”的管理原则。

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二是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三是要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

第六条各支行、分理处应将信贷管理档案与贷款业务资料分开保管:1、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信贷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专分保管;2、将风险分类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等专分保管;3、贷款业务资料一户一档,将小额信用与大额贷款分别按村分片保管。

第三章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第七条信贷档案涉及支行(行分理处)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八条基层支行、分理处的信贷人员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

第九条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责任人,信贷员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

其基本职责是:对辖内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包片信贷档案的管理。

(二)信贷员。

其基本职责是: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2、未终结贷款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片信贷员保管;3、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4、包片信贷员要对其各自管理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各支行、分理处指定一名信贷员专门负责已终结贷款信贷档案和信贷管理类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三个区域: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档案资料。

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

权证区:有价单据、其它权证类、保险单必须由出纳存放于金库,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十一条支行、分理处责任信贷员,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应建立信贷档案,执行中业务档案资料需要收集基本信息资料、放款业务信息资料、担保业务信息资料和其他资料共四类,内容具体应有:(一)企业贷款:以借款企业或贷款项目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1)公司简介;借款企业有年检记录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借款人若为集团性公司,还需提供其子公司的分布、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主要财产如房地产、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证明文件;借款人若属“三资”企业,还需有外商资信证明材料)、注册资本验资报告(须经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法人代表简历、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企业营业执照要素变更的通知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借款企业组建公司的批件、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协议,联营企业的联营协议书等。

(3)经与工商部门核对的借款人的专用印鉴卡。

(4)工矿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若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等。

(5)借款企业经年检有效的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卡)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借款人主要开户及往来银行的账户与存贷款情况;(6)属挂靠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要出示挂靠单位证明。

2、发生贷款业务的文件资料:(1)借款企业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2)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必须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有关决议书;(3)借款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4)借款企业上年(季)度财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及有关统计报表;(5)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6)借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借款企业授信额度(限额)文件;(7)借款企业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8)贷款贷前调查报告;(9)信用社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超权限联社审贷委员会批复;(10)属社团贷款的,须有社团贷款协议书、通知书;(11)贷款审查报告、贷款承诺书、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表格式)及企业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12)借款借据(非正本)及有关附件;(13)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14)贷款发放责任合同书;(15)贷款展期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展期申请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延期的书面证明;(16)贷后定期检查报告、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3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有五级分类认定表)、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其它资料。

3、企业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个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贷款卡(证)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②保证人上年(季)度财务报表,担保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统计报表;③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公司的,须有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以及其他资信评估等资料;④信贷员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意见和核保资料;⑤保证人对所担保的贷款知道其真实用途的便函或担保函、个人担保声明书。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

①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需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单据等各项重要原件或复印件,如抵押物为房地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他项权利转移证》等产权证;如抵押物为进口关键设备的,需提供发票、海关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如抵押物为车辆、船舶等动产的,需提供有关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出具抵押登记证明。

如属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注册资本、贷款卡、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②抵押物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③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资产验资报告或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④抵押物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⑤涉外财产抵押,须有外商所在地经中方有关部门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⑥财产保险单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或文件资料;国有资产抵押,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抵押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⑧抵押物清单;(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4、申请中长期贷款还要提供以下资料(归档时放在业务文件资料内):①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若为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③信用社主持进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社的贷款请示文件,上级社的贷款批复文件;④中长期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后评估报告;⑤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⑥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⑦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供电供水、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税收优惠,生产产品或商品购销属专营、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生产工艺及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项目,需提供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

5、其他资料:①借款人自贷款日至归还日的分月(或季)财务报表;②若为归还再贷的,须有还款凭证;③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需要客户提供的其它资料(二)、自然人(包括农户和非农户)贷款:以村以组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Ⅰ、一般自然人(包括农户和非农户)基本情况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表;(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要求必要户口薄复印件,这样能充分证明借款人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关系,便于按户管理贷款);(3)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4)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5)其他资料;Ⅱ、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表;(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要求必要户口薄复印件,这样能充分证明借款人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关系,便于按户管理贷款);(3)有年检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授信评级相关资料,包括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打分表和审批表等一套完整授信评级资料;(5)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6)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7)房地产等资产证明材料、经营行业相关证明资料和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2、发生贷款业务的资料:(1)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2)债务共有人同意借款人借款的声明书;(3)信贷员的贷款贷前调查报告;(4)贷款审查报告、审批通知书、贷款承诺书、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5)借款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6)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须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材料;(7)属大额贷款要求还有信用社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和联社审贷委员会批复;(8)表格式申请、借款合同;(9)借款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复印件,至可办理最后一笔贷款或贷款还清后,原件方可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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