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员发展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合集下载

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4•【字号】深组通[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组通[2004]15号)各区委组织部,市委各工委,市教育局党委,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党委,各基层党(工)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和试行发展党员工作规划计划、集中培训、票决、公示和责任制度,是推进我市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源头上保证党员队伍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组织要在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同时,认真执行《意见》。

各区委、各系统党(工)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党(工)委要组织所属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培训,让他们熟悉掌握发展党员工作各项制度的规定和操作程序,保证基层党支部坚持按规定办事,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在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基层党支部是否遵循了各项制度规定,对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坚决不予审批并给予纠正。

各区委、各系统党(工)委要及时掌握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时将《意见》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报告市委组织部组织处。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2004年3月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各级党组织在探索发展党员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发展党员规划计划制度1、为了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形式,定期制定科学的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部署和安排好发展党员工作。

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党员管理制度等党建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党员管理制度等党建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党员管理制度等党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淄经合党字[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党员管理制度等党建制度的通知(淄经合党字[2010]30号)各党支部:现将我局党总支制定的《党员管理制度》和《党员“亲情式”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党员管理制度2、党员“亲情式”管理制度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党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党员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

此外,对其他同志在思想和工作上的问题,也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二、“三会一课”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上党课每半年1次。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三、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组织)生活会。

要加强组织生活的思想性和针对性,注重实效,不断提高质量。

党员要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

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各支部: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组织力,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是学校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校情况来看,各党支部围绕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下了很大力气,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少数党支部重视不够、标准不高、工作不实、把关不严等问题。

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力度,严肃查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对此,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党员工作真正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切实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程序,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票决、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查”制度1.发展党员全程票决制度群团推优、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均须票决(票样见附件1)。

2.发展党员全程公开制度经党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党的支部委员会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格式见附件2);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公示格式见附件3);经学校党委预审、党员大会票决通过的预备党员(公示格式见附件4);预备期满,经党的支部委员会审查,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公示格式见附件5)。

以上人员,均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情况等。

各党支部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未经调查核实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继续培养、发展程序。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02-07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2005年1月4日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0.01•【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和根本要求。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思想作风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能力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一些干部身上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些小事酿成大事。

这不仅不利于干部自身成长,而且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1.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

加强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必须进一步严格教育干部。

要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间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教育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教育干部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地完成好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

教育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埋头苦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教育干部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各项规定。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现将《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2010年1月26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 细则 通知抄送:校党政领导,党委各部门。

长安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0年1月26日印发附件: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党的有关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和纪律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和纪律(一)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需要,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三)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办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一)校党委负责全校党员发展工作的计划、指导、监督、审查工作。

(二)校党委授权各学院党委负责审批接收学生党员。

全面指导下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

(三)两级党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四)团组织负责向同级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优”工作。

(五)党支部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入党步骤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三、入党步骤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一)入党步骤1.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成为入党申请人,接受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教党[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教党[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2017年2月28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合格、共产党员行为和作风合格、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合格(以下简称“四个合格”)的目标要求,推进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1.领导体制学生党建工作体系健全,责任明晰。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党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宣传、共青团、党校、教务、人事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负责实施、学生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格局。

学校党委对本校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院(系)党组织对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2.工作机制校、院(系)党组织将学生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党组织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南大党字…2007‟96号各学院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是各级党组织的经常性的重要的组织工作,对于新时期新形势下把党建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使之成为以党建为核心、全面加强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校党委负责党员发展的审批及审批授权工作;各二级党组织(指学院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武汉学院党委,下同)负责制定上报学期党员发展计划,指导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按照学校党委授权负责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查(审批)工作;基层党支部负责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对其开展日常教育、培养、考察工作,负责报请确定发展对象与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工作。

关于转发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

关于转发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

大海委〔2010〕3号★关于转发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具体意见》的通知各总支、直属支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现将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具体意见》转发给你们,望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检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质量,规范发展党员程序,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切实保证学校发展党员质量。

为2010年学校发展党员质量检查做好基础工作。

中共大连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0年5月31日-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具体意见大组〔2010〕16号近年来,全市各级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和完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要求,推动了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平稳、健康地向前发展。

但是,在部分地区和单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有的党组织制定和执行发展党员计划不科学、不严肃;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格,操作不规范;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不系统,管理不到位;个别单位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坚持党员标准。

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紧密结合推进我市科学发展新跨越的实践,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信心,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

要坚持质- 2 -量重于数量的原则,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同志绝不能把发展党员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基层党建工作成效的标准。

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程序,保证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2010年12月30日学院党委会讨论,对原《××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并使之成为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正确处理好党员发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既不搞一刀切,也不搞突击发展。

第四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把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以及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学生党员发展的总体要求第五条在确保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本科一年级学生党员发展后党员总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本科二年级学生党员发展后学生党员总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本科三年级学生党员发展后学生党员总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本科四年级学生党员发展后党员总数不超过学生总数35%;研究生一年级原则上不发展党员,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党员发展不超过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研究生三年级党员发展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15%。

第六条学生党员应该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集体荣誉感和为他人服务的意愿、并且具有较好的学习成绩,原则上本科生第二、三、四、五、六、七学期发展党员时要求累计成绩分别达到专业(专业方向)前20%、30%、40%、50%、60%、70%;建筑学专业第八、九学期累计成绩达到专业(专业方向)前80%;本科生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再发展党员;研究生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本科生二年级以上通过英语四级,研究生通过英语六级,且一年内未受处分或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街道工委社区党员发展通知

街道工委社区党员发展通知

街道工委社区党员发展通知各社区党(总)支部:根据《中共市区委组织部关于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各社区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均衡安排全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但近年来,各社区党(总)支部之间存在党员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甚至部分社区党(总)支部多年未发展党员,导致党员年龄老化、后继乏人局面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现就年社区党员发展工作作如下通知:一、科学规划,拓宽视野,切实抓好党员发展工作各社区党(总)支部要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确保党员发展工作计划科学合理,保持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序性、均衡性和党员队伍的适度规模,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要拓宽党员发展视野,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动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继续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推优”作用,多渠道发现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并形成制度。

街道已将年社区党员发展任务分配到各社区。

11月10日前,各社区确定本年度发展对象名单,并将预审材料报送街道组织科预审。

各社区党(总)支部要严格按照街道制定的党员发展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年度党员发展任务。

二、创新机制,强化制度,确保党员发展质量1、严格程序,把好发展党员质量关。

要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严格党员发展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一是要严格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领的人吸收到党内来;二是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2、切实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以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为出发点,根据各社区党员队伍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党员。

注重从生产一线、发展能手和其他社会阶层能人中发展党员,特别要加强在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3.08•【文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3月8日)《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

现就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1.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方向、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2.目标任务。

把党的建设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

围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阶段性目标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开展党组织活动,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等四个文件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这四个文件的制定和印发,是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更好地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把这些文件作为培训党员和干部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加以落实。

同时,要以改革的精神探索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实现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党员经常性教育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对于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对于建设学习型政党、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xx镇关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xx镇关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各基层党组织:为严格发展党员程序、确保党员发展质量,提升发展党员工作水平,根据中办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xx市委《关于印发<xx市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关系到党的全部战斗力和生命力。

各支部要充分认识在新时代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程序、保证质量,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让党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不断提升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

二、严格要求,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文件要求,落实党员发展工作,注意发展党员程序作出以下几方面调整:(一)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划分为五个阶段。

综合研判《xx市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和新的广东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现将原流程四个阶段细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列为发展对象阶段、预备党员预审阶段、接收为预备党员阶段、预备党员转正阶段。

五个阶段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参考附件1、2。

(二)增加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和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登记表。

为加强入党申请人跟踪管理,党组织须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和推荐登记。

(三)实行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入党备案制度。

基层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10天内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备案审查表》,逐级上报至市委组织部。

(四)严格落实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所有阶段必须先公示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无异议后方可召开会议。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完毕根据实际情况填写《xx市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必须注重综合素质,体现先进性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有计划按比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5%以内;从士官(含士官学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

从干部和院校生长干部学员中发展党员,不规定比例,但必须坚持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第五条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重视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增进群众对党的了解,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派人谈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备确定28周岁以下的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还必须经团支部推荐。

第七条党支部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

第八条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责任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2月29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厦金圆党委〔2017〕57 号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员发展管理规定》的通知信托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为使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专此通知。

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201年7 月10 日7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员发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党委统一领导集团系统发展党员工作,制定规划,加强检查和指导。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要注意吸收生产一线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生产骨干及优秀青年职工入党,努力做到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为党员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党委及所属各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第六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党组织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及时让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集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与考察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可以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进行,主要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选送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档案报送至集团党委预审。

集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填写审查结果后通知党支部,同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经集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集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必须由集团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集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集团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集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集团党委召开会议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集团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集团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集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六条党组织应及时将集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集团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集团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集团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集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集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发生工作所在单位(居住地)变动,应当及时报告。

所在党支部应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转入的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集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及教育考察的材料,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