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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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一)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传统民法及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而与内心保留、虚伪行为和戏谑表示等表意人明知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相区别。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通过上述解释过程,可以判断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合意、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与其说错误是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一致,不如说其是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之间的不一致。

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与错误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学者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彼此在适用上并无联系。

也有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属于对有瑕疵的合同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法官可以选择适用,只是考虑到交易的保护,才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

有学者认识到合同解释的标准不同会对错误(误解)的成立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当事人的不合意与合同的不成立,并认识到双方实质的合意可以排除错误(误解)的成立。

虽然国内学者在意思表示错误的确定问题上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提出如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一般复杂而精细的“流程”,但已有学者提出对错误的认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包括对表意人真实意思的查明,也提出了客观的、一个有理性的人通常理解的标准(包括从结果层面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标准),甚至考虑到了交易环境及交易习惯等要素。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 条评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 条评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 条评释作者:朱晓喆来源:《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42 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

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

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

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

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规范性意思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正确理解与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前提。

由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民事主体发出的意思表示,其形式未必真实反映真意,而且从意思表示的受领人角度,还要顾及交易相对人的客观理解。

为此,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第142 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这一规则比以往《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发生较大变化,对于我国今后民法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采取法律注释的研究方法,对于该条所规定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进行理论分析,以便读者能够理解和掌握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

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从《合同法》到《民法总则》我国以往民法上没有一般性的关于意思表示或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规定。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表示主义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表示主义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表示主义对于意思表示,我们可以把他们理解为表达意思的人和受领意思的人在把进行实施的某一个民事行为是内心真实所要表达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外化于行为上。

意思表示其实可被视作法律的核心。

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对于不同方面的法律内容秉持着不同的出发点和原则,今天小编就来讲讲如何理解民法总则表示主义。

对于意思表示,我们可以把他们理解为表达意思的人和受领意思的人在把进行实施的某一个民事行为是内心真实所要表达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外化于行为上。

意思表示其实可被视作法律的核心。

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对于不同方面的法律内容秉持着不同的出发点和原则,今天小编就来讲讲如何理解民法总则表示主义。

▲1、定义谓意思非直接的,惟透过表示手段,始可得之。

意思表示系表达意思于外部之标识,故离开表示而探求表示人之真意为不必要,而且不可能。

尤其为保护交易之安全,不得不置重于已表示外部的行为之客观价值,以保护信此而为交易之人。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外部表示为准。

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如何,并不是局外人所能知道的,因而应维护行为人的表示所创设的外部状态的效力。

由外部状态可推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及效果意思的存在,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

即承认当事人外部表示的效力来承认合意的存在,进而承认合同已成立。

▲2、实例我国合同成立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仅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

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始为无效,这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对于合同中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表意人和受领人一致表达的意义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好地顾及双方的意图。

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意思表示之一般为人们所理解的词义具有关键意义。

纵然当事人的用语有所不当甚或错误,只要意思受领人对表示的理解同表意人所表达的内容互相符合,那么仍然应以表意人的表示为准。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意思表示解释始于何处? 国内民法著作论及意思表示解释时,一般认为意思表示解释是指通过 解释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1〕与此不同,在当代德国民法学上,主流观点认为,意思表示解释的功能不 仅在于通过解释确定一项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包括通过解释判定一个符号(言语、文字、图形、动作、 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 〔2〕我国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目标是“确定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有相对人的意思 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其中意思表示解释的射程如何,与意思表示之构成判断、合 同漏洞填补、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等究竟处于何种关系,理论与实践上不无疑 问。 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
相较之下,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客观说更为可取,符合当代私法注重信赖保护的基本趋向。 据 此,判定是否存在一项意思表示,首先需要判定是否存在一项具备特定效果意义的表示。 效果意义包 含约束意义,即表明表意人愿意因其表示而受法律约束的意义。 意思表示解释第一阶段的任务就是 判断表意符号是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是否存在约束意义,至于表意符号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体内容如何,则应当留待意思表示解释的第二阶段去解决。
一项表意符号究竟是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且包含约束意义, 需要结合个案相关因素予以判断。 约束意义的认定尤为如此。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争议的表意符号是言语和文字。 对此,首先需要考 量的因素是表意人的措辞。 表意人的措辞必须足够确定,才能表明其愿意受法律约束。 在对“洋浦经 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14)民 申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具体措辞看,双方约定洋浦管委会“协调置换土 地”,表明从“协调”到真正“置换”还是需要经过再协商、再约定,因此,本案系争《投资意向书》的性质 并非合同,而是磋商性、谈判性文件。 显然,该案中的意向书之所以未被认定为合同,是因为相关条款 的措辞不具备足够的确定性,不能据以确定当事人愿意负担法律上的义务。 再如,在“(2017)粤03民 终20127号”民事判决所涉“陈某生与刘某羽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刘某羽的函件包含“本人拟以如 下条件回购公司股东的部分股权”“经与出让股东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有意出让股权者请在2014 年6月30日之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等表述,陈某生在回函中表示“本人愿意将所持股权由刘某羽先生 进行回购,有关回购事宜本人将与刘某羽先生进行具体协商,并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措辞均未确定地表达愿意受法律约束之意,所以不构 成要约与承诺。 总的来看,当事人的表示中如果包含“再进一步协商”“请到我处就具体事宜面谈”“初 步同意你方提出的方案,但须请示领导决定”之类的措辞,则不应解释为具备约束意义。 反之,如果相 关文书包含“自签字、盖章后生效”之类的表述,则在签章之后通常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表示具备约束 意义,构成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的表示部分内容措辞含糊,但部分内容措辞确定且涉及具体权利义 务,则后者仍可解释为具备约束意思的意思表示。 〔5〕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意思表示构成要素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关系摘要: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二者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其构成要素之间是辩证统一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表示不一定真实,或不一定有意思表示。

关键词: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在民法中是个特定的概念,即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

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第126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其构成要素之间是辩证统一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表示不一定真实,或不一定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分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其中的前两项为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说明了成立意思表示所应具有的意思内容,而最后一项主要体现了意思表示的客观的构成要素。

(一)目的意思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成立的根基,不具备目的意思表示或目的意思不完备的,或目的意思本身就具有矛盾性的表示行为,就不构成法律行为。

按照传统的理论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以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要素、常素和偶素。

而要素是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需具备的目的意思内容,大概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要素为特定的法律行为特别内容与一般内容的统一,是理解不同种类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种类的要求的关键。

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有特定种类的要素,民法又允许行为人根据其要素类型的要求具体明确其要素的内容。

要素必须具有意思内容,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或强制性的要求,就没有必要要求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加以确认,那么其之外的法律关系和内容也许就没有实际意义。

要素1候晓丹,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效力,当代法学论坛.要求确定明确,是成立具体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

对要素的规定,各国民法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要素不完整、不具备,那么意思表示将不会成立,而且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也没有补救的可能性。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概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解读,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情况。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其中包含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总则的解释尤为重要,以下是对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说明:第一条【立法目的】司法解释针对此条款进行了补充解释,强调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条【民事主体】司法解释中对民事主体的界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提供了准确的界定和适用范围,解决了实践中对于民事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

第三条【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明确了行为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界限。

第二章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人身权利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四条【人格权的保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和涵义,强调了对个人尊严和人格尊重的保护,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第五条【姓名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了在姓名使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第六条【肖像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肖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肖像权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保护了个人肖像权益。

第三章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经济组织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和权益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权益,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苗佳
【期刊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4
【摘要】《民法典》第142条确立了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原则,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意思表示解释民事立法的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除该条规定的方法以外,还应存在其他解释方法。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仅仅适用某一种解释方法,便足以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况实属不多见。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经常需将各种解释方法组合适用,以求真正探得当事人之真实意思。

多数情形下,需综合适用多种解释方法,往往是这多种解释方法产生“化学效应”以起作用,因此更难以确定何种解释方法应为首选,最终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作为选择解释方法的导向。

人民法院在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时,不得违背当事人之明显欲求,在解释双方或多方之意思表示时,法官不可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契约当事人的价值决定,不应超越司法中立和意思自治的界限。

【总页数】9页(P58-66)
【作者】苗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民法典总则之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初探
2.弱势群体保护视野下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以《德国民法典》为视角
3.论意思表示的要素、解释与意思表示错误——以德国法的研究为核心
4.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5.论《民法典》中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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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第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浅析《民法总则》第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浅析《民法总则》第142条——意思表⽰的解释当相对⼈之间对意思表⽰的内容发⽣争议时,即有对意思表⽰进⾏解释的必要,我国《民法总则》出台前《民法通则》并未对意思表⽰的解释⽅法及规则予以规定,仅《合同法》第125条对合同的解释作了⽴法规定。

《民法总则》第142条(以下简称:第 142 条)在吸收《合同法》第125条⽴法经验的同时,参考国外⽴法及相关学者的意见,⾸次对意思表⽰的解释规则予以了规定,统⼀了意思表⽰解释的标准,改变了意思表⽰解释⽆法可依的局⾯。

⽽如何准确理解适⽤第142条,对司法实践⼯作者来说⼗分重要,本⽂浅析该条规定,以期对理解与适⽤该条规定有所裨益。

⼀、第142条以有⽆相对⼈为标准将意思表⽰解释作⼆元化区分(⼀)意思表⽰的解释对象关于意思表⽰的解释对象,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意思主义理论、表⽰主义理论和折中主义理论。

⼀是,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的解释,重在解释⾏为⼈的内在意思。

按照这⼀理论,意思表⽰的实质在于⾏为⼈的内⼼意思,法律⾏为本⾝不过是实现⾏为⼈意思⾃制的⼿段。

因此,意思表⽰解释的⽬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为⼈的真意。

在表⽰与意思不⼀致的情况下,法律⾏为应依据对⾏为⼈的真意的解释⽽成⽴。

⼆是,表⽰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的解释,重在解释⾏为⼈所表⽰出来的意思。

按照这⼀理论,法律⾏为的本质不是⾏为⼈的内在意思,⽽是⾏为⼈表⽰出来的意思。

因此,表⽰主义理论主张,对于意思表⽰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场,在表⽰与意思不⼀致时,以外部的表⽰为准;对于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以相对⼈⾜以客观了解的表⽰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的信赖利益。

三是,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出来的意思不⼀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或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主意为例外,或以表⽰主义为原则,意思主意为例外,折中主义的宗旨是全⾯考虑各种利益的和平关系,既顾及当事⼈利益与交易安全,⼜顾及表意⽅与相对⽅利益。

(⼆)第142条为有相对⼈的意思表⽰解释与⽆相对⼈的意思表⽰解释设定了不同的解释⽬标1、第142条第1款规定了有相对⼈的意思表⽰解释规则。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心论,后者是以行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为中心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李瑞元观点:意思
(1)意思表示的构成:内心真意(信息+意向)、 表示的解释,分为
表示行为和外在意思(信息+意向)
两类,一类是有相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对人,另一类是无
①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相对人,都采用综
②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 合的解释方法,但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前 者 是 以 文 义 中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
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5)意思表示的解释: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未经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总则解释

民法典总则解释

民法典总则解释
民法典总则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中各条款的具体解释和阐述。

民法典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法律文件,对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然而,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有时候需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具体解释,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因此,民法典总则解释的制定就成为必要的补充。

民法典总则解释的制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

解释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导;二是填补民法典总则的法律空白,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在解释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民法典总则解释的内容通常包括对某些条款的具体解释、相关概念的定义、适用范围的界定等。

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更加具体、明确和可操作,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歧义和争议。

同时,解释也可以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法官和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提供指引。

民法典总则解释的发布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一旦解释发布,就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相关解释进行判决,而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时,也需要考虑解释的内容。

因此,民法典总则解释对于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公正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
意义。

总之,民法典总则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具体解释和阐述的法律文件,是为了更好地指导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它的发布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法律适用产生重要影响。

民法总则140条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的规定

民法总则140条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的规定

民法总则140条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的规定我国私发主张的意思自治原则,故而意思表示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等法律规范中是比较重要的,从法律条文上理解,意思表示的行使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我们知道,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是由民法总则140条所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该项法规呢?我国私发主张的意思自治原则,故而意思表示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等法律规范中是比较重要的,从法律条文上理解,意思表示的行使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我们知道,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是由民法总则140条所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该项法规呢?▲一、民法总则140条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的司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

其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例如以传真订购书籍,停车于收费停车场,含羞点头答应男友之求婚等。

(2)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a、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例如签名。

b、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投向咖啡自动贩卖器。

c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购买A书,兼具表示意识及效果意思。

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意思通知之类的行为,被称为“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指以表现一定的意思内容,并基于其表现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民法理论问题,也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法律法典化的进程中,很多立法都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其理论经历了意思说、表示说到效力说的发展,对私法领域的解释产生了深远影响。

标签:意思表示;法律解释;私法自治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之定性民法奉私法自治为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而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所谓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

总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

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之重要性(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回答的基本问题构成意思表示的两个要素是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

意思的因素又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

内心意思要向外表示,无论是语言还是其他行为,可能出现客观表示与主观意思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解释就有发挥作用的空间—解释之目的在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具体通过解释查明,意思三个要件因素是否齐备,尤其是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

(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法治上的深远意义符合私法自治理论。

民法分配稀缺性资源依靠成年的芸芸众生,让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成为民法上平等的人,按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达赋予法律效果。

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成为当事人行为的规范。

有助于法官裁判。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探求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以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理论争议(一)意思主义理论萨维尼提出,他认为在意思表示的两个要素中意思处于核心地位。

该理论过分夸大了意思因素在意思表示中的地位。

该理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表意人因此受到过分的偏袒,接受人的利益则被置若罔闻。

(二)表示主义理论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表示主义理论夸大了罗马时期的表示主义理论,把意思表示的两个因素降为一个因素,即表示。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带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内心将要表示为法律效果的意思用书面、语言等手段表示出来。

两者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有着包含的关系,同时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为的基础。

以下是两者的区别: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带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内心将要表示为法律效果的意思用书面、语言等手段表示出来。

两者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有着包含的关系,同时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为的基础。

以下是两者的区别:▲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一)法规原文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一)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法律行为则可能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

这就是说,与意思表示的概念相比较,法律行为包含的范围更为广泛。

法律行为可以仅由‘单个意思表示构成,这通常是指一些单方的行为,如代理权的授予、追认权的行使、设立遗嘱等。

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行为。

如果合同一旦成立,则不仅是意思表示,还是法律行为。

拉伦兹指出:“我们所称的‘法律行为’并不是指单个的意思表示本身,如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两个意思表示所进行的相互行为。

只有通过合同这种一致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后果。

合同也不仅仅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相加之和。

由于两个意思表示在内容上相互关联,因此合同是一个有意义的二重行为。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1、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法律效果:民法典总则规定,意思表示错误的,受 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一规定 明确了意思表示错误情形下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重大误解的规定:民法典总则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行 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对另 一方行为的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在实践中,重大误解常常是导致 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法典总则对重大误解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误解方 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因误解而遭受损失。
五、结论Biblioteka 在民法典总则的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对于防范和解决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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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效果:民法典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实践中,欺诈行为是导致合同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 民法典总则对欺诈行为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总则针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对于防范和解决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 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3、强化法律责任承担:对于实施欺诈或故意造成误解的一方,应当强化其 法律责任承担,增加惩罚力度,以有效遏制欺诈和误解行为的发生。
4、建立救济机制:除了允许当事人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外,还应当建立相 应的救济机制,如损害赔偿等,以充分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总之,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合 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1、完善认定标准:目前,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不同的 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应当明确并 完善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标准。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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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

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标签: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解释;合意;意思表示错误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解释的目的进行了区分。

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会发现法官大多并未重视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都缺少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必要运用,很多本属于意思表示解释领域的问题都没有得到揭示,以此为基础的对合意与否及意思表示错误的判断就必然缺乏分析依据。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前的法律中欠缺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合同法》第61条、第125条规定了针对合同的解释规则,但这些规则是否能够扩张适用于其他意思表示问题不无疑问。

同时,法学理论界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地位和功能尚未作出与其重要性相适应的理论建构,关于国外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介绍性成果不在少数,但很少将该理论用于具体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因而司法实践难以获得理论指导和支持。

本文从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及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入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阐明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及其对判定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合意、重大误解等的优先适用和基础地位,厘清《民法总则》第142条与《合同法》第61条、第125条之间的关系。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在对于一项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该意思表示究竟是否存在及其具有何种法律上的含义。

①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有两层:一方面是为了查明表意人的主观意思。

如《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意思表示之解释,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词句字面之文义。

”该规定就旨在探究隐藏于外在表示之下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被认为是主观解释(或自然解释)方法。

②另一方面是探究意思表示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

此种情况下的意思表示解释站在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角度,查明其通过适当努力可得而知的范围。

当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第三人、特定范围内的多数人、不确定的特定相对人作出时,须探究该意思表示的一般或特定范围的交易上通行的典型意义,以此对该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之解释,应斟酌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

”该规定从文义上看似乎只是针对合同的解释(确定各种类型合同条款的内容),但根据德国法学界的通说和法院的实际适用情况,该规定还可扩张适用于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在内的一切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③此种解释方法即客观解释(或规范解释)。

那么,究竟应以何者为目的对一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呢?对此,德国学界的通说是区分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前者,适用规范解释的原则,即从受领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解释,探究一个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理性人”处于受领人地位时的认识可能性;对于后者,以探究表意人的主观意思为解释目的,即適用《德国民法典》第133条确定的解释规则。

④这种区分意思表示的性质而适用不同解释原则的做法是由德国法学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⑤,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立法者采纳德国学界的通说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观点,在《民法总则》第142条明确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从所使用的词句出发,查明意思表示的客观规范含义;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以查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为解释目的。

由于《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此类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的忽视”和“隐藏的存在”:一方面,许多本应首先通过解释来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才能进一步确定法律效果的情形,都忽略了这一关键步骤。

也就是说,实践中裁判者可能很多时候都没有意识到当事人所争议问题的核心其实是一项意思表示,作出判决有赖于对该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另一方面,已有部分裁判者意识到案件的裁判需要首先对一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服务于具体实践的理论建构,所以最终使用了与意思表示解释相类似的难以规范化、规则化的方法。

如在近年来出现的大量网络购物标价案件中,裁判者应首先判断商品标价页面的属性(要约或要约邀请),而标价页面是商家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其属性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其进行解释的基础上(通过点击购买页面,看商家是否有受其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但许多法院在此类案件的裁判中并未首先对商品标价页面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意识到需对此进行解释的法院也未能明确此类意思表示属于有相对人的、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未能从受领人的角度探究不特定第三人作为受领人的认识可能性,以确定意思表示应当具有的规范含义,而是适用了“根据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等概括性原则。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与合意对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

只有在通过解释查明各自意思表示的意义的基础上,才能判断双方是否达成了意思一致。

对于须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首先应确定解释的对象,即表示行为本身,而将其他相关事项只作为解释的线索和辅助因素。

在语言方式的表示中,解释的首要对象应该是字句,在字句本身存在歧义、不清晰或互相矛盾的情形下尤其应该如此。

⑥其次要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意思一致。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当查明表意人作出表示背后的真意。

若表意人的外在表示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意思表示的受领人却在表意人真实内心意思的层面理解该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与表意人达成了一致,则主观解释要优先于规范解释,即适用“错误的表示无害”原则。

这种情况尽管仍属于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但例外地仅需遵循意思主义解释原则,即仅需通过自然解释方法来探究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虽然表意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之间不一致,但意思表示受领人正是在表意人内在真实意思的层面来理解该意思表示的,并未受到错误的外在表示的影响,此时表意人无意识地使用了与其内在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字句已不再重要。

更为根本的原因是,意思表示的受领人已明知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表意人的外在表示对受领人而言不能再构成合理信赖,相对于表意人外在表示所使用的字句等表达,发生效力的应是表意人内在真实意思的内容。

⑦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并且合意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内在真实意思为内容。

这一点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但应当确立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例外情形。

但是,如果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一致,则应当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视角或交易上的典型理解出发,采用对字面的文义解释或逻辑解释、对与意思表示相关的情事的查明、符合利益的解释、善意(诚实信用)解释、对交易习惯的考察等手段,查明意思表示的规范意义。

⑧这些解释方法无法通过法律严格规定其具体适用规则,而应当由法官在个案中审慎地使用。

⑨另外,受领人视角并不以具体情境下某个特定受领人的实际理解为准,而要看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不特定人处于受领人地位时应当认识到的内容和对意思表示的理解。

在此基础上,还须确定解释结果的可归责性,即通过解释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规范意义是否可归责于表意人。

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为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互负注意义务。

表意人要负担谨慎表达的义务,因为其可以自由地选择表示方式,应当对作出的选择(如表达方式有歧义)承担风险;意思表示的受领人要负担谨慎理解的义务,即应当通过适当的努力,达致通常情况下对不特定第三人可期待的认识和理解的可能性。

⑩这一点,可以通过一个经典案例——“菜单案”B11来说明。

“菜单案”的争点在于:饭店店主认为客人订餐是以餐厅菜单上的现价为条件的要约,而客人以为饭店的承诺是以未注明时间的老菜单上的价格为条件的。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除非店主明知该客人是以不正确的菜单所标注的价格订餐,客人作为意思表示受领人对店主的承诺意思表示所理解的意义(老菜单上的价格)才可归责于店主;但如果第三人是在不久前才将菜单留在饭店,而新旧菜单极其相似、难以区分,就不存在对店主归责的基础,争议双方之间也就不存在合意,店主对该客人应当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B12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受领人角度说”予以适当修正,规范解释也应当顾及表意人,至少应当排除那些表意人根本无从知晓而仅属于意思表示受领人领域的情事;在“菜单案”中,争议双方的理解障碍源于已不使用的菜单,而该菜单属于店主的范围,因此店主角度的理解不可归责于客人,但客人根据旧菜单发出的要约又是否可以归责于店主(承诺人)也并非无疑。

B13还有观点认为,解释结果的可归责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须承担其所不欲甚至未认识到的法律效果。

对此,须区分针对表意人的可归责事由和针对意思表示受领人的可归责事由。

在表意人方面,归责的根据在于其有谨慎表达的义务和对表达风险的承担;另外,表意人须承担由其作出意思表示时的各种情况造成的风险,尤其在双方都是表意人的合同中,应当区分各自的情况来考量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解释标准是否在其应受归责的风险范围之内(合同缔结的地点和特定交易范围内的交易习惯均在考虑范围之内)。

在意思表示受领人一方,从谨慎理解义务出发,其即使并不明知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意思,但如果尽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认识到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意思,那么他对表意人外在表示的信任也不再值得保护。

另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受领人应当认识到对解释有重要意义的情事或准则为表意人所不知,则其在解释时不可援引这种情事或准则。

因此,在“菜单案”中,无论是从阻止旧菜单放置的可能性的角度,还是从店主对放置在自己经营场所内的菜单应承担风险的角度,店主发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都具有可归责性。

进而,合同在旧菜单所显示的价格条件下成立,店主享有《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的基于错误的撤销权,但须依照该法典第122条对该客人负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B14其实,不论上述哪种观点,在讨论可归责性的背后都是对争议双方利益的取舍平衡,本质上都是在探讨价值判断的问题。

然而,如果认为上述案件中客人依据旧菜单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可归责于店主,则可能导致隐藏的不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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