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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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7 中考易混易错(关键词类)2024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一轮复习知识清单

专题07  中考易混易错(关键词类)2024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一轮复习知识清单

2024中考《道德与法治》易混易错(关键词)类汇总(二)九、特点、特征、特质:1.网络交往具有虚拟、平等、自主等特点。

2.生命的特点是生命来之不易的、是独特的、是不可逆的、是短暂的.3.青春期的情绪特点:①反应强烈。

②波动与固执。

③细腻性。

④闭锁性。

⑤表现性。

4.美好集体的特点:美好集体是民主公正的,是充满关怀与友爱,是善于合作的,是充满活力的。

5.社会生活的特点是:绚丽多彩。

6.关爱的特点:关爱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7.法定义务的特点:具有强制性;8.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点。

9.中华文化的特点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薪火相传、历久弥新。

10.中华传统美德的特点是:内涵丰富,博大精深。

11.我国民族分布特点: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12.当今世界的特点:是一个开放、发展、紧密联系的世界。

13.世界文化的特点:多样性和丰富性。

14.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点:权利义务相统一。

15.我国人口的基本特点: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偏低。

16.我国人口的新特点:总人口增速趋缓;总和生育率明显低于更替水平;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老龄化加剧;大量的人口流动等。

17.友谊的特质:是一种亲密的关系,平等的、双向的,是一种心灵的相遇。

18.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9.法律的最主要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0.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1.尊重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

十、宗旨、关键类:22.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23.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4.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

25.竞争并不必然伤害友谊,关键是我们对待竞争的态度。

26.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

27.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28.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发展。

十一、本质、实质、性质类:29.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30.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31.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立法学读书笔记

立法学读书笔记

立法学读书笔记【篇一:立法学读书笔记--昭月】失落的自由——劳东燕《危害性原则的当代命运》读后感摘要:危害性原则的随着全球经济政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应用阶段,作为原本刑法上用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的行为自由是正当的进而去保障自由的原则,在人为的刻意性对其概念内涵外延进行扩张的同时也失去了其自由保障机能, 正处于崩溃状态。

劳东燕学者通过对中国现状的考察, 写成《危害性原则的当代命运》一文, 指出在中国刑事司法日益政治化, 危害性原则正陷入困境。

刑事司法日益政治化的本质其实也就是在于国家权力凭借风险控制、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断蚕食公民自由,正所谓国进民退体现在法律层面即是公权力的进一步扩张压缩了私权的生存空间。

然而对于一贯成长在此类教化之下的我们来讲,作为一个国家的年轻人我却感受到的是自我意识自由的失落感??关键词:危害性原则自由政治刑法教化意识失落正文:最初接触到劳东燕副教授的《危害性原则的当代命运》是在立法学课上的第二讲,立法限制自由的原则这一主题,作为相关背景资料提及的,作为立法者如何限制自由的方式首要提及的便是危害性原则,即不干涉原则,通过立法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的行为自由是正当的,而本身划定法律的目的也可以理解为是限制自由的边界,不存在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本身亦是一种相对概念。

而伤害原则背后的理论既是自由主义,包括个人自由和价值多元两个层面,个人自由中有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比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这些也是被写入宪法予以保障的。

此外个人自由还有要求趣味志趣的自由,有自由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有自己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而自由实际上意味着选择,而选择意味着机会成本。

在这些之外的个人自由还有一个对于我们目前生活状况有一定距离感的自由,即结社自由,个人之间的联合的自由,属于更高级别的自有需求。

而立法者尊重个人的选择,只要在不伤及他人的情况下都对自由权利尽可能的额予以保障,因而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对于权利的主张有很多的部分都是关于自由的权利主张,作为这其中强制力约束力最强的刑法来说也是如此。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陈伟【摘要】“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

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

“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

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年(卷),期】2016(105)003【总页数】7页(P58-64)【关键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社会危险性;厘定【作者】陈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自从刑事近代学派提出“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以来,“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就是刑法学中一个纠缠未了的问题。

“人身危险性”要介入到刑法学理论之中,其与“社会危害性”的碰撞与摩擦就不可避免。

鉴于“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学中的现有地位,“人身危险性”要想渗入传统刑法理论并占有一席之地,厘清二者的内在关系就至关重要。

人身危险性是否属于社会危害性的内在要素,即人身危险性是否是社会危害性之下予以评判的重要参数,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

朱建华教授较早撰文指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现实危害与可能危害的统一。

现实危害是指犯罪给社会已经造成的危害,可能危害是指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趋势。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人身危险性、客观实害性的统一,其中人身危险性是对主体有害于社会的人身的否定评价。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犯罪构成的实质内容,人身危险性正是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不能将它归结为是社会危害性以外的东西。

”①朱建华:《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在属性》,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

王勇博士也认为,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或者说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不能将它归结为是社会危害性以外的东西,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各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那种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割裂开来,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只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表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认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素对定罪不发生作用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公共基础知识论述题

公共基础知识论述题

公共基础知识论述题论述题是主观题的最主要代表,能够全面有效地考查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描述和阐述事物的能力、论证和探讨问题的能力。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论述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论述题1.【题目】论述题论述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原理的实践意义。

【解析】矛盾即对立统一,是指一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存在或发生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关系。

矛盾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的。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所同时具有的两种重要的特性。

同一性是指:第一,矛盾双方相互联结、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

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相互对立的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表现在:同一性也就是通常所见的到的团结、统一、联合的状态,这种对立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因而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它贯穿于矛盾的始终,对立双方的相互依赖是包含斗争的依赖。

它们的统一表现在:第一,同一性离不开斗争性,矛盾双方的同一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不是二者的完全等同。

斗争性制约着同一性,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第二,斗争性也离不开同一性。

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揭示了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有条件的、相对同一性和五条件、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它要求人们在考察一切矛盾的事物和现象时,既要研究矛盾双方是怎样同一又怎样斗争的,又要学会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在对立中把握同一。

例如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方面是对立的,资本主义反对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反对资本主义。

但二者又有同一的一面,它们相互依赖,互为存在前提,相互吸取。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启示

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启示

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启示【摘要】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思想和启示,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该文章中,毛泽东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各阶级进行了分析,揭示了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通过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的思想在当前社会中的重要性。

他的思想提醒我们要关注社会阶层冲突和团结,同时指导我们在解决社会分化问题时应该重视阶级和群众的利益,坚持人民立场。

毛泽东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解决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问题的重要启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毛泽东,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 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 思想启示, 社会阶层关系, 结论1. 引言1.1 介绍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的背景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是他在1930年代初期撰写的一篇重要著作,主要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当时,中国正处于国民党统治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阶级矛盾尖锐,阶级关系复杂。

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结合中国社会实际,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各阶级进行了系统分析,揭示了各阶级的矛盾和斗争,为中国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导。

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以其深刻的思想和独到的见解,为当时中国革命运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对后来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部著作不仅对中国历史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问题上,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通过深入研读和理解毛泽东的这篇文章,可以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问题,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2. 正文2.1 毛泽东对封建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指出封建社会主要分为地主阶级、农民阶级和手工业者阶级。

地主阶级是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他们占有土地和财富,控制着政治权力。

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的劳动阶级,他们被地主剥削压迫,生活贫困困苦。

河南省平许济洛四市联考2024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质量检测政治试卷(含答案)

河南省平许济洛四市联考2024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质量检测政治试卷(含答案)

河南省平许济洛四市联考2024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质量检测政治试卷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1、新中国成立后,翻身做主的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

1953年开始社会主义改造,土地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16年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集体产权关系。

我国进行的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说明( )①最活跃、最革命的生产力因素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决定力量②生产关系一定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着社会形态的形成与更替③理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顺应社会基本规律,推动农业的发展④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在浙江省黄南村村民眼里,改革开放是绿水青山换新颜;在上海市民眼里,改革开放是餐桌上的进口美味;在浙江义乌商家眼里,改革开放是出口订单的不断增长。

普通人身边具体而细微的变化,彰显着我们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

下列关于改革开放的表述正确的是( )①是激发中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推动中国经济行稳致远②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完善了独立自主的方针③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④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赶上时代步伐的重要法宝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在( )①我国基本矛盾发生新变化②党的理论创新实现新飞跃③中国已站在世界舞台中央④党和国家事业确立新目标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

”以下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说法符合上述观点的是( )①是在中华民族迎来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创立并不断丰富发展的②是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凝结新的思想精华中创立并不断丰富发展的③是在把握世界发展大势、推动中国与世界携手并进过程中创立并不断丰富发展的④是在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深邃思考和深刻总结中创立并不断丰富发展的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针对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要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

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

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

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德肖微奇: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费尔巴哈,全名保罗.约翰.安塞尔姆.冯.费尔巴哈,著名刑法学家,1775年出生于德国耶拿,先后获得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副教授、兼职法官、教授、枢密司法官候选人、上诉法院副院长以及院长等职,1833年逝世。

由于政见分歧而终生不得志,被希特勒免往教授职位以及司法部长职务,后又因儿子参加苏德战争死亡而郁郁寡欢,故长时间写书,被尊称为"刑法学的真正之父"。

在费尔巴哈生养的多个孩子中有个儿子也叫费尔巴哈,是位共产主义思想家。

由于贝卡利亚从未研究过刑法的条文,只能被称为刑法思想家。

费尔巴哈却是真正研究刑法条文的学者,担任过九年的德国联邦中的巴伐利亚的司法部长,曾任上诉法院院长,撰写了《刑法学教科书》。

费尔巴哈在刑法学方面的深进研究使得刑法学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对于费尔巴哈的学术地位,陈兴良教授指出"费尔巴哈是一个职业意义上的刑法学家,或者说实定刑法学家。

甚至可以说,费尔巴哈是近代第一个真正的刑法学家。

…贝卡利亚与其说是一个刑法学家,不如说是一个刑法思想家。

只有费尔巴哈才以职业刑法学家的身份,对实定刑法进行了深进研究,建筑了实定刑法学的原则与体系。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98]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是零散的,缺乏自身的理论体系,而对启蒙时代混乱、零星的刑法思想修正为严谨的理论与体系的最大元勋,学者们一致以为,应当首推费尔巴哈。

正是由于费尔巴哈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对实现刑法近代化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因此,后代学者一般都将费氏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近代刑法学之鼻祖"或者"近代刑法理论的创造者"。

费氏的法律思想一、坚持并阐述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在中国刑法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也可以解释为刑法的谦抑性。

初中道德与法治 _ 初中道德与法治知识点大全(重点标记版),转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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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领域1.改革开放的重要性:是强国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2.发展的根本目的:增进民生福祉。

3.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4.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5.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区域发展不平衡、城镇化水平不高、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

6.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7.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

9.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10.党和政府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11.创新的重要性: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创新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心,创新驱动是国家命运所系,创新是改革开放的生命。

12.科技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決定性因素。

13.创新的目的:增进人类福祉,让生活更美好。

14.企业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

15.企业持续发展之基、市场制胜之道:提升创新能力。

16.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创造、保护创新。

17.教育的重要性: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18.民主在价值上要求大多数人当家作主。

19.民主价值的实现要靠民主形式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20.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作主。

21.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22.人民民主的真谛: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

23.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勢:协商民主。

2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

2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强调通过充分协商,求同存异。

2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

人的命运由社会掌握

人的命运由社会掌握

人的命运由自己掌握二、科学理论角度1、社会是人的集合体,没有了个人,社会自然也不能存在.根据哲学里的内外因理论,人是社会的个体,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其源动力在于自己,而非别人。

外因即社会是否起作用,要看它是否能够对内因产生影响,如果你是一个执着而坚定的人,那你会依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前行,那么你就会发现,命运是掌握在你自己手中的。

2、内因即主观条件是人的命运变化的根本原因,具有决定性,外因即社会环境是通过内因发挥作用的。

很显然,命运并非由社会决定.有句古话说的好:天上不会掉馅饼。

想吃馅饼还得靠自己的双手去努力拼搏。

随波逐流的落叶是无奈的,只能听天由命,它的命运完全由风向与流水掌握。

然而,人类却可以把握自己的命运,而不是像落叶那样把自己前进的方向交给社会。

3、人是行为的主体,社会及一切外接因素都是客观条件,人是主观行动者,人可以改变社会因素使自己走向成功或者失败。

4、人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社会是外因,个人是内因,外因永远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

三、人类发展实践1、毛主席教导我们“人定胜天”。

外部环境能影响一个人的成才,但内因是关键,是决定力量,(没听过逆境成才,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吗?)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霍金、贝多芬、海伦凯勒、高尔基、奥斯特洛夫斯基……这些人不正是用他们的一生证明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这一命题!“人人都是自己命运的缔造者。

”个人的命运当然掌握在自己手中。

周恩来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恰恰他通过个人的努力,改变自身命运,也改变了社会, 这是个人决定命运最好例子.周恩来通过,志为中华崛起而读书之志,决定忧国忧民操劳一生,个人命运,这充分说明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 2、李宇春,她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肯德基老先生,从青少年就想改变自己穷困的家庭状况,虽然近一世纪,如一日,未曾变,但最终,他在自己七八十岁的时候研究发明了汉堡,于是就有了现在遍布世界的肯德基!3、中国古代无数励志语都是针对人来提出来的,形成不少歇后语和成语,如“发奋图强”、“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卧薪尝胆”、“自力更生”……实质上他鼓励的就是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造自己更美好的生活,或追求富,或追求贵,或追求一生无灾,那都是个人的生活状态的目标,并最终在生活当中体现。

2023年初中道德与法治易混易错知识点汇总(附专题训练60道)

2023年初中道德与法治易混易错知识点汇总(附专题训练60道)

2023年初中道德与法治易混易错知识点汇总(附专题训练60道)第一部分易混易错知识点“基本、基础、基石”类1.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

2.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3.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4.我国的基本国情: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5.党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6.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7.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8.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保护。

9.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

10.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1.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

12.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

13.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一个中国原则。

14.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教育。

15.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等。

16.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根本”类1.国家的根本法/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

2.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中国自信、民族自信的根本所在/我国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原因: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

5.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教育。

“核心”类1.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法治。

2.依法行政的核心: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3.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

4.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

游弋于政治评价与规范评价之间shy;shy;shy;——检视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和反思

游弋于政治评价与规范评价之间shy;shy;shy;——检视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和反思

游弋于政治评价与规范评价之间­­­——检视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和反思内容提要:本文旨在冷静地检视一段时间以来的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和反思。

文章分析了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话语背景,对于学界的相关尽力作出了客观的评说,导入了法益的概念及其补强办法-超法规阻却违法性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而且,立足于事实犯法和法定犯法的功能区分和刑事一体化的学科分工,具体探讨了社会危害性的命运定位。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法益超法规阻却违法性事由期待可能性事实犯法法定犯法刑事一体化Abstract:This paper focuses itself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 theory of social harmfulness in the past time.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linguistic background of the theory of social harmfulness,comments objectively various related academic efforts,bring out the concept of legal interest and its enhanced and implemented - utral-norm factor which stops legitimization and the theory of expectation of pos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classifying the concept of crime into “crime in fact ”and “crime in law”and quoting the analysis frame of “criminal integration”,the author concludes the fixed position of “social harmfulness”。

初中道德与法治知识点汇总

初中道德与法治知识点汇总

初中道德与法治知识点汇总1.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__最本质的特征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_最大优势__,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2.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__人民____。

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 _尊重和保障人权___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 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5.【易错点】国家权力必须在__宪法和法律___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__依法__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

6.【易错点】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_根本__法;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_最高___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7.【易错点】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其他法律的__立法基础___和_立法依据__,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8. 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9.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10. 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要增强宪法意识,热爱宪法,捍卫宪法。

11.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12. 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易错点】__人身自由__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14.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__名誉__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15. 行使权利有界限。

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_自由和权利_。

2020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核心观点默写版及答案

2020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核心观点默写版及答案

2020年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核心观点默写版及答案一、核心观点默写1、改革开放:①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②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③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我国坚持将改革进行到底,全面深化改革。

2、中国共产党: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②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③中国中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④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3、共享发展(民生):①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引领全体人民携手迈入小康社会。

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共同富裕④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是共同富裕。

4、经济发展成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

我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地位中心句)5、发展:①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增进民生福祉。

②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6、科技创新:A:①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②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

③科技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

④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

⑤时代发展呼唤创新,创新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心。

B:创新让生活更美好,随着时代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我们的生活将因创新变得更加便捷、舒适和丰富多彩。

(生活创新)C怎么做:(个人)我们要培养创新精神;(国家)我国要坚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7、我国科技现状:①喜:目前我国在尖端技术的掌握和创新方面打下了坚实基础,在一些重要领域走在世界前列。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李海东)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李海东)

按:这篇小文是李海东先生的《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原理)》的序言。

此书写就至今已有十余年了,也默默无闻了十年,现在连网上都买不到书,只有复印的了。

每次看到书店里琳琅满目的刑法学“研究成果”,看到一本本愈来愈厚、不知所云的教科书,不禁感叹此书的命运坎坷。

幸好在图书馆那个静静的角落里,我找到了这本小书,这还得感谢周光权教授,不是在他的著作中看到,我也不会知道此书的存在。

虽是旧书和小书,但至今读来,仍有醍醐灌顶之感,受益匪浅。

这是一本完全不同于传统刑法学教科书的著作,在今日看来仍然充满活力。

看看现在的刑法教科书,真不知是该为中国的刑法学感到高兴还是惋惜。

也许理论的生命力是有限的,但是内涵于其中的精神却是永远充满光辉的。

这本教科书在岁月中沉寂了,可是沉寂的原因不是其缺少生命力,而是十年间这个中国的刑法理论研究仍然没有达到这本书的水平,遑论内涵了。

还记得一言:超前五年的,我们奉为圣人;超前五十年的,我们斥为妖孽。

也许,这本书,就是这样的命运---不是她的文字,而是文字背后,她对生命的热爱和尊重。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代自序一自1979年7月1日第一部刑法典公布,已经快十七个年头过去。

今年10月1日,进行了大范围技术性修改的新刑法典生效。

在这十七年里,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刑法的发展,也许只有以此为专业者才会体会到个中的感慨。

这个感受带来冲击最大的,应该是生活在承前启后之中的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

这并不仅仅因为张志新这样两代人的遭遇是这一些高考生当时选择法律专业甚至刑法学的一个动机;更是因为,对文化大革命有亲身体验或直接感受的刑法学者,是应当最能够切身体会到刑法的实质含义的。

对于今天年轻一代的刑法学者来说,尽管他们能用比我们更熟悉的文革语言妙语连珠地讥讽当年的荒唐,但其中的代价与艰难,还不是那么直接和切身的。

从这种意义上讲,面对发展中的中国社会,我们比任何一代刑法学者更有反思的责任: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那一切?我们在今天的刑法理论中应当怎样说明那一切?我们是不是有责任,在我们的理论认识范围与能力内为防止这一切作出努力?对于我们无法改变的过去,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也许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在今天的刑法理论中说明这一切的原因并在理论上彻底排除可能使这一切再一次发生的合理性基础或者理论根据,却是我们当然的工作内容。

2023年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代大学生对人类命运同体的认识

2023年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代大学生对人类命运同体的认识

2023年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代大学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2023年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代大学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各位好,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如何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相信各位同学已经耳熟能详了。

那么,这一概念是什么时候被提出的?又有什么基本内涵呢?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好像这样一细想,也说不出来。

作为新闻中的高频词汇,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理解,今天我就给大家扩充一下素材积累。

首先你得对这个概念能理解,什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

这有一个小技巧,如果对这种比较大的词不会理解,你可以试着往小处想,在一个家庭中,爸爸妈妈和弟弟妹妹,这一大家人肯定都是命运共同体,要是爸妈生病住院了,家里的弟弟妹妹是不是都落到你这个当哥哥姐姐的肩上了。

这样说可能就理解了吧。

那再说什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比如咱们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在推进的过程中,众多国家从中受益,达到了合作共赢的效果,这就是生死与共呀。

咱们举的这个例子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其实也可以是人与自然构成命运共同体,人类猎杀野生动物,是不是破坏了生态平衡、公司与公司之间,美国禁芯片,咱们不少科技公司就受到影响。

也可以是人与人之间,中外科学家争分夺秒研制疫苗。

这都充分说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

是不是你已经有了一些思路。

下面咱们来说评述,如何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

今年2月,日本捐赠给湖北抗疫物资外包装上写了一句话:山川异域,风月同天,这就是人类命运共体的最好体现呀,人与人有国界,可是病毒不分种族,不认国界。

现在中国成了全世界风险最低的国家,我们也不断伸出援手,帮助他国渡过难关。

要想战胜病毒,疫苗是最佳答案,但在研制疫苗的过程中,免不了各国科学家协助合作,3月份,中国第一时间分离鉴定出病毒毒株,并向世界卫生组织共享了病毒全基因组序列,为全球科学家开展药物、疫苗、诊断研究提供了重要基础。

现在有消息称,中国的疫苗已被证明有效,今年年底普通老百姓就可以接种,各国百姓也可以享受这个成果。

《道德和法治》中考一句话概念

《道德和法治》中考一句话概念

《道德和法治》中考一句话概念1.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品格:与时俱进。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3.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共同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

4.亲社会行为主要表现:谦让、分享、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发展。

5.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刑事违法行为)6.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

7.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主义制度。

8.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9.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0.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1.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13.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14.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强国之路。

15.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

16.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17.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8.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9.党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20.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2.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3.发展的根本目的:增进民生福祉24.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25.创新的目的:增进人类福祉,让生活更美好。

26.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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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赵秉志;陈志军【摘要】基于“去苏俄化”的出发点,有论者主张将社会危害性概念从中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进行全面审视。

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立法之圭臬、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标尺,中外刑法共有的理论,它不能承载中国刑事法治成败之重担。

从刑法学中“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社会功利法则;刑事法治;去苏俄化【全文】1979年刑法施行之前的30年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法治建设方面却乏善可陈。

就刑事法治建设而言,刑法立法稀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文件五花八门、司法自由裁量空间巨大、刑法理论研究凋敝。

1979年刑法典施行以后,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重新启航。

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以往法治不彰的历史进行反思和总结,无疑是必要的。

当今中国刑法学界,某些学者认为源自前苏联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新中国前30年未能确立刑事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也有学者将1979年刑法典施行以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归因于社会危害性理论“阴魂不散”。

因而这些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持否定态度,甚至提出将“社会危害性”从我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的主张。

[1]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从刑法学中“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科学的态度,应当是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研究和运用社会危害性理论。

一、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它的任务是研究与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法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以人的行为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为基本的研究对象。

社会有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抛弃社会有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必然导致社会科学失去其赖以存在的追求社会福祉的终极价值。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社会和个人一样受功利主义法则的支配。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特定的个人,那么功利原则就旨在增进他的幸福;如果该当事方是社会,那么功利原则便关注该社会的幸福。

[2]对社会而言,人的行为大体可以分为单纯对社会有利、单纯对社会有害和兼具利害三种。

受功利法则支配的社会对之有不同的社会政策立场:单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予以鼓励;单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予以抗制;兼具利害的行为,则在利害权衡的基础上采取有别之立场。

法学也以社会有利性和社会危害性为基本概念,法律也必然要以追求社会的福祉为终极价值。

法律只能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紧急避险等兼具利害的行为则进行利益衡量以决定其是违法还是合法。

在制定和裁量对违法行为适用的制裁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无疑是核心标尺。

社会危害性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行政、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的首要问题。

难以想象,这些法律若抛弃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后将如何制订和施行。

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事关公民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剥夺,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学而言,不但不能抛弃社会危害性概念,还应当对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做更为细致精确的研究和判断,才能体现“慎刑”的观念。

二、社会危害性是刑法立法之圭臬刑法立法是创制、修改、废止刑法规范的活动。

刑法立法无疑是以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为圭臬的。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3]有论者虽然质疑该通说作为司法概念的合理性,但仍然承认其作为立法概念的合理性,认为中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概念具有双重结构,由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组成:立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规定为犯罪、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司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条件、应当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

[4]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立法中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一)社会危害性决定犯罪圈的大小犯罪圈的设定虽然是立法者意志的反映,但这种设定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基于立法者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所作的选择。

这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

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

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5]多数德国刑法学者认为,与法益概念相联系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国家干预行为的界限。

[6]正是因为社会危害性在空间横向上的差异性和时间纵向上的变易性,导致不同国家犯罪圈的差异和同一国家犯罪圈的扩大或者缩小。

1.社会危害性决定不同国家之间犯罪圈的差异。

顾名思义,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特定社会的危害性质。

即社会危害性是以特定的社会作为其考察背景的。

相同的行为在不同的社会中,其危害性的大小乃至有无都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我国刑法中以犯罪论处的逃汇、骗购外汇、非法经营行为,在国外很可能就是合法行为;通奸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则纳入犯罪圈。

又如,吸毒行为在中国大陆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在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262条规定了吸用烟毒罪,日本刑法典第139条也规定了吸食鸦片烟罪。

2.社会危害性决定同一国家犯罪圈的扩大或者缩小。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危害性的发展变化既可以是质变,也可以是量变。

就质变而言,既可能是从没有社会危害性变成有社会危害性,也可能是从有社会危害性变成没有社会危害性。

就量变而言,既可以是社会危害性由小变大,也可以是由大变小。

正是社会危害性的这一特征,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犯罪圈顺应时势予以扩大或者限缩。

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变或者量变对我国犯罪圈发生影响的例子很多,例如,长途贩运赚取差价的行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以投机倒把罪论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醉酒驾驶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曾经只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刑法修正案(八)》将其规定为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轻重1.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配置。

法定刑的配置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配置的依据不仅仅是社会危害性,还应当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毋容置疑的是,在法定刑的配置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社会危害性,刑法分则中绝大多数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就是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升降依据的。

2.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提高或者降低。

由于社会危害性发生变化,一个国家的立法需要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设置进行调整,或者提高或者降低。

《刑法修正案(七)》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废止走私贵重金属罪等犯罪的死刑就是例证。

三、社会危害性是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标尺对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立法中的作用,尚且得到中国刑法学界较多的认同,但对其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则备受质疑和批判。

主张“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者,主要也是对此忧心忡忡而力倡其观点。

(一)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范畴,是一种表里关系。

二者都是一种评价标准。

只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种评价标准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刑事司法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

刑事违法性作为评价标准发挥的主要是质的评价功能,尽管也有量化评价功能,但很有限。

[7]而社会危害性作为评价标准具有较强的量化评价功能。

具体而言,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中,需要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作为共同的评价标准;[8]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中,主要是以刑事违法性为评价标准;而在罪轻与罪重的区分中,主要以社会危害性为评价标准。

[9]罪刑法定主义之所以从绝对罪刑法定转变为相对罪刑法定,就意味着单纯采取刑事违法性标准是不切实际的做法,相对罪刑法定则不再简单地排斥社会危害性标准在刑法中的作用。

如果将社会危害性理论“驱逐”出刑法,刑事违法性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如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二)社会危害性能否从刑事司法中“驱逐”1.我国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界限的立法模式决定了刑事司法必须使用社会危害性标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考察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的立法可以发现,德日刑法上的犯罪外延要比我国宽泛。

其将类似于我国一般违法行为的违警罪也纳人犯罪概念中(有的规定在刑法典中,有的规定在行政刑法中),[10]而我国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11]在“大犯罪圈”立法模式下,因为通常只需要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类型进行定性分析,危害程度大小对罪与非罪的区分通常意义不大,因而一般无需细致地进行定量分析,对犯罪构成模式的定量分析功能要求很低,德日三要件模式和英美法系双层控辩平衡模式就是与这种立法模式相适应的犯罪构成模式;而在“小犯罪圈”立法模式下,因为要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犯罪构成模式的定量分析功能有着突出的需求,中俄四要件理论因为存在很强的定量分析功能(主要是通过犯罪概念“但书”和分则中的定量性构成要素实现),因而是与“小犯罪圈”立法模式相适应的。

可见,我国必须进行严格的定量分析,否则将无法区分罪与非罪。

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可以发现,许多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类型(甚至在刑法规定中属于行为犯或危险犯的行为类型),在这些非刑事法律中也有规定,并对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例如,刑法典第297条第1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2]这就意味着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对这些行为罪与非罪的区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试想,如果将社会危害性概念“驱逐”出刑法,这种界限将何在?可以说,只要中国坚持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立法模式,刑事司法就须臾离不开社会危害性理论。

在将违警罪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面前,中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

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新增设立的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见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俗称“飙车”)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俗称“醉驾”)两种具体行为,立法者对飙车行为规定了“情节恶劣”这一限定条件,而对醉驾则没有此种明确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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