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公司独资或控股投资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公司参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及其它公路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即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的全过程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及附属工程、绿化与环保工程、线外工程等一切公路基本建设的工程内容,以及含在概算之内的所有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
第四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设计标准及配合施工急需,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定义、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项目变更费用控制原则:原则上各项目变更后,实施总费用不允许超出批复概算。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总体原则:各项变更均应先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禁止边施工边上报或先施工后补报的做法。
第七条公司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下属各项目应建立建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大力配合。
第八条对于公司下属项目,当其它变更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时,原则上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变更前期工作第九条设计阶段:各项目公司、筹建处、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使地质勘察资料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减少因地质情况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二)要保证足够的设计周期,避免因设计时间仓促而引发不必要的设计错漏;(三)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尽量减少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现象,把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条设计审查阶段:所有项目,必须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
广东省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内容、施工方法、施工顺序等发生的变化。
四、工程变更程序1. 工程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申请工程变更,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依据。
2. 工程变更评估: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影响范围、技术难度、工程量变化等因素。
3. 工程变更审批:经评估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变更审批,取得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
4. 工程变更实施: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管,确保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变更。
5. 工程变更验收: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认变更是否符合审批文件的要求。
6. 工程变更记录:工程变更过程中需做好记录,包括变更申请、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五、工程变更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工程变更过程,确保变更申请合理、评估准确、审批顺利、实施规范、验收合格。
2.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建议;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变更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确保变更符合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4.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程变更申请,保障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 合理性原则:工程变更应符合工程实际需要,并经过评估确定合理性。
2. 审慎性原则:审批工程变更应慎重考虑,确保对工程项目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3. 公正性原则:工程变更在评估、审批、实施过程中应公正、透明,避免利益冲突。
4. 规范性原则:工程变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工程变更的风险管控1. 技术风险:工程变更可能引起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应加强技术管理,确保变更合理、可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粤交规〔2015〕359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23日以粤交规〔2015〕359号发布自2015年3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改扩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是指为满足交通量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原有高速公路基础上主要通过加宽路基(桥隧),包括局部新建分离式路基、桥隧,以扩大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省境内所有已批准收费的高速公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一)2004年11月1日前在建或已投入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的全线改扩建工程;(二)改扩建连续里程达到30公里及以上。
(三)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改扩建项目。
第四条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规划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节约资源、安全实施”的原则,统筹研究高速公路在综合运输网中的功能作用以及与区域路网和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制定经济、适用、安全、耐久的工程方案,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应执行国家、广东省现行基本建设程序。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交通运输需求、区域路网分流能力、建设条件等因素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经营性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可由原高速公路投资人实施,项目法人应在改扩建项目核准后六十日内与原特许经营协议甲方签订特许经营补充协议。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原则上由原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主体实施。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高速公路某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41页)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
编号形式如下:“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
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八条变更单元是设计变更的最小单元,一个设计变更包含一个或多个变更单元。
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应以整个标段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整体变更。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工程变更范围包括XX高速公路项目的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环境与绿化工程、线外连续工程等的变更。
第二条工程变更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业主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变更设计一律不能交付施工。
第三条项目的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必须按一个变更设计报送处理,不得分割变更项目,改变变更设计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查设计文件,广东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有关文件指令及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令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变更的定义和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设计的性质1、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内容欠周,必须加以增加,合并或局部修改的变更设计;2、优化设计是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节省投资、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的变更设计;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4、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规定进行的变更设计;5、由于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
编号形式如下:“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
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八条变更单元是设计变更的最小单元,一个设计变更包含一个或多个变更单元。
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应以整个标段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整体变更。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2021年整理)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word版可编辑修改)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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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03年3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贯彻设计意图,合理控制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保证变更合理性及技术经济性,从严控制成本,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变更管理,遵照《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实际,制订《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
2 凡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独资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对控股项目省公司授权项目公司董事会执行本办法,对参股项目省公司向董事会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1。
3 本办法是《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及有关定义同《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
1。
4 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1。
5 省公司将对变更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采用两阶段的管理制度。
尤其是加强对变更工程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
重点对变更意向报告进行审核、批复,详细变更报告阶段实行核查、核准制度。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高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制定本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合同变更等。
三、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提出;2. 变更评审:变更提出后,立即启动变更评审程序,由相关单位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3. 变更审批:经评审通过的变更方案,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批,由业主单位审核并签署变更通知书;4. 变更实施: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推动变更方案的实施;5. 变更验收:变更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四、变更管理原则1. 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合同内容;2. 严格控制变更:变更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3. 合理合法变更:变更必须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4. 变更决策科学合理:变更决策必须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控制成本。
五、变更管理责任1. 业主单位负责变更的提出和审批工作;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的设计工作;3. 施工单位负责变更的施工工作;4.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变更管理效果通过建立和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确保高速公路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七、变更管理监督1. 业主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各自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
八、变更管理改进1. 针对工程变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变更管理制度;2. 强化对变更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变更管理水平。
以上便是关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公司独资或控股投资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公司参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及其它公路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即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的全过程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及附属工程、绿化与环保工程、线外工程等一切公路基本建设的工程内容,以及含在概算之内的所有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
第四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设计标准及配合施工急需,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定义、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项目变更费用控制原则:原则上各项目变更后,实施总费用不允许超出批复概算。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总体原则:各项变更均应先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禁止边施工边上报或先施工后补报的做法。
第七条公司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下属各项目应建立建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大力配合。
第八条对于公司下属项目,当其它变更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时,原则上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变更前期工作第九条设计阶段:各项目公司、筹建处、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使地质勘察资料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减少因地质情况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二)要保证足够的设计周期,避免因设计时间仓促而引发不必要的设计错漏;(三)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尽量减少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现象,把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条设计审查阶段:所有项目,必须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总2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先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2、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地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后,认为设计量与实际发生量(或隐蔽性设计)超出或少于合同清单数量,并根据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提出工程变更;或在监理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3、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业主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根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的需要,可提出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有关要求,对原设计深度不够或考虑不足的,以及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完善或优化的,可提出工程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工程相邻地段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要先报业主,由业主出面与第三方相协调。
若协调结果认为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工程变更设计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申报有关方面(包括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要求后,由项目办工程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变更要求进行核实,根据初步估量的变更数量和费用,对变更类别进行初步判定,并作好拍照等作为变更、计量的依据。
(一)变更的立项程序(详见本项目变更立项审批流程图)1、A类、B类和C类的变更对初步判定为A类、B类和C类变更,由项目办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代表、专家及领导现场查勘及共同论证,提出初步变更方案,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初步推荐方案形成四方会议纪要,并由施工单位起草《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见附表Ⅲ)呈报项目办。
关于广东省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2007〕12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交通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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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03年3 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贯彻设计意图,合理控制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保证变更合理性及技术经济性,从严控制成本,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变更管理,遵照《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实际,制订《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 凡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独资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对控股项目省公司授权项目公司董事会执行本办法,对参股项目省公司向董事会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1.3 本办法是《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及有关定义同《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
1.4 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1.5 省公司将对变更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采用两阶段的管理制度。
尤其是加强对变更工程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
重点对变更意向报告进行审核、批复,详细变更报告阶段实行核查、核准制度。
1.6 省公司将加强对变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制度,以督促项目公司的变更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变更,省公司将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对违规操作的变更,除纳入到效绩考核中予以处理外,还将对项目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1.7 《交通集团基建项目管理平台》运行后,变更管理将逐步采用平台管第二章变更前期工作2.1 项目公司、筹建处或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应督促设计单位加强现场调查和设计复核,尽量做到设计文件与现场条件相符,尽量减少设计文件中的差、错、漏,把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减少到最小程度,设计单位对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有修改完善的责任。
2.2 项目公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加强现场核对工作,在外业定测及施工图审查阶段要加大对地质钻探工作的监控,施工图完成后,进一步跟踪有关现场的调查和复核工作,达到加强设计变更的事前控制的目的。
2.3 项目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应编制完备严谨的合同条款,清晰全面的工程量清单和对应的技术规范,对可能发生的变更有明确的定义,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和责任承担条件。
2.4 项目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仔细核对现场,对导线点、转角点、水准点、路基中线、桥、涵、通道等构造物及高填深挖边坡的位置、标高、方向认真量测放样,以确保其与沿线河流、水利、道路、电力、通讯、环保以及其他设施的良好跨越和平顺衔接;对征地边线认真复核,以确保征地范围应征不漏,多用不征。
项目公司会同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在正式施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反馈设计单位及时完善有关问题。
2.5 项目公司必须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概算台帐、施工图台帐(以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变更设计台帐、计量支付台帐。
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应依据招投标文件建立整个项目和分标段施工图初步台帐,并据此完善项目公司的分标段施工图台帐,开工后,项目公司会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督促承包人建立本标段施工图台帐;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单位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编制的施工图台帐基础上,综合汇总项目总概算第一、第二、第三部分数量及费用,对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建立项目总造价初始台帐和概算对比表,以控制整个工程造价。
新开项目变更台帐的建立和管理应利用《HCS 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系统》进行,省公司将通过《基建项目管理平台》实施对台帐和概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变更定义和分类3.1 经审查批准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包括测量、勘探、图纸、工程数量清单、造价文件等作为变更基础。
3.2 以2.5 款确定的初始台帐为基础,项目发生任何施工图或施工图台帐变化,包括数量、单价、费用等等变化均属于变更。
3.3 变更工程可按变更原因分为以下三种:优化设计:详见本办法第四章;完善设计:工程正式开工后,因测量勘察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和引起设计不周、设计错漏;和(或)设计文件未能符合现行或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项目公司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新增工程: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规模以内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3.4 变更设计按技术性质分类具体分类详见附表A 。
3.5 变更设计按费用分类A 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 万元(包括500 万),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超过100 万元(含100 万元);B 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200-500 万元(包括200 万),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50-100 万元(含50 万元);C 类变更,C1 类: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增减总额100-200 万元(包括100 万);C2 类: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增减总额50-100 万元(包括50万);D 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增减总额10-50 万元(包括10 万);E 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0 万元以下。
3.6 变更设计工程费用按本条各款确定的数量和单价进行计算,核减相对应部分的工程费用后计算变更增减费用总额。
3.6.1 变更工程费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计算办法为准核算:①原则上采用合同单价;②本标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应套用同一工程内相同或相近的平均合同单价进行合理推算;③对确实无法合理推算的变更新增单价,则按交通部现行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以业主招标时采用的工料机预算单价、费率编制变更工程预算(新增分部工程以上的变更项目原则要求由设计单位出施工图预算),并按业主定标时本合同中标价与业主预算价之下浮率下浮,新增变更单价的审批按本办法3.6.2 款执行; ④如变更工程无适当定额可套用或双方对价款有争议,则请政府部门认可的造价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按业主招标时采用的工料机单价、费率等编制预算并按本标段投标时的下浮比例确定变更工程单价。
3. 6. 2 新增项目单价应在变更意向上报后一个月内上报省公司,同时附有新增单价的分析基础资料、单价编制的原则及单价的详细组成(见附件: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
省公司将在接到单价上报文件后10 个工作日给项目公司一个明确的批复:不符合要求、单价基础资料和费率与业主控制预算不一至、套用定额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于退回并要求重报;对新增单价符合一系列要求的,省公司将给予一个原则性的批复意见,由项目公司根据该原则性意见与承包人协商以确定最后单价。
3.6.3 减少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套用合同单价或合价。
3.6.4 变更项目增减投资金额的核算应全面、真实、合理,不应漏项少计或多项重计3.7 属于整个项目全线统一整体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整个项目全线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以参照3.6.1 条款确定的合同单价加权平均后作为单价依据;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整个标段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以参照3.6.1 条款确定的标段合同单价为单价依据;属于分项工程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经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公司核实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基础,以参照3.6.1 条款确定的单价为单价依据;独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应作为一个变更上报,不得进行以大拆小,以整拆零的形式拆分处理。
3.8 对于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消化的各类工程变化,仍按本办法上报审批,不得变换形式、数量、单价以变更设计的形式上报,导致业主承担有关费用。
3.9 变更工程增加费用的来源计列办法原则如下:(1)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2)从实施过程中个别取消或数量减少节余的费用中计列;(3)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变更,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第四章优化设计4.1 为合理控制工程规模,降低建设成本,工程正式开工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技术标准要求和寿命期内使用安全前提下,省公司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并(或)对原设计进行必要的优化,以达到方便施工、保证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的目的,但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设计工程取消实施,已招标工程改为分期修建等不视为优化设计。
4.2 优化设计须由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完成,原设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担优化设计任务的权利,优化设计文件原则上须经原设计单位加注不反对意见。
4.3 优化设计须按本办法的要求逐级上报,严格审批,项目公司不得审批优化设计。
对上报的优化设计,由省公司初审后报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审批。
(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 )4.4 优化设计未经批准,严禁实施。
4.5 优化设计节余的费用除计算实物清单直接增减费用外,还应扣除设计咨询、审查审核费用、索赔以及其他费用等。
优化节余主要用于冲减工程成本。
对经过批准实施的优化设计,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项目业主可逐项申请优化设计奖。
4.6 原则上对每项优化设计可提取不超过节省投资额的20% 且总数不超过50 万元的费用用于奖励,经省公司初审,报经省交通集团批复,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列入项目总成本中开支。
优化设计奖励的费用原则上50% 用于奖励优化设计提出的一方,另外的50% 奖励其他各方。
4.7 项目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列明优化设计的条款。
第五章变更意向管理5.1 变更由项目建设各方汇总至项目公司,并统一由项目公司对变更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确定变更类别、登录变更台帐、填报变更申请等。
5.2 变更提出后,变更意向报告申报前,项目公司应及时筹备并组织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工作,并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正式技术审查前,项目公司应督促承担变更设计的勘测、设计单位或技术咨询机构完成测量、勘探及有关分析试验工作、技术经济评估工作,提交地质资料、试验资料、测量数据、设计方案和造价估算等全面技术经济资料。
A、B、C 类变更技术经济、造价审查应与技术审查同步进行,未具备较完备技术经济资料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审查。
鼓励委托中介咨询机构承担或参与技术审查和技术经济、造价审查。
5.3 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5.3.1 A 类变更设计,由省交通厅主持或授权省交通集团主持审查,交通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省交通集团、业主公司、项目公司、设计、监理、咨询、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5.3.2 B 类变更设计,原则上由省交通集团主持,在省交通集团授权情况下,可由省公司或项目公司主持审查,设计、监理、咨询、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5.3.3 C类变更设计,其中C1 类变更设计由省公司主持或授权项目公司主持审查,设计或其代表、咨询、监理、承包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参加审查;C2 类变更由项目公司主持审查,并提前3 个工作日以传真件形式(详见附表L)通知省公司派员参加,设计或其代表、咨询、监理、承包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参加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