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10]141号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

合集下载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17号令)2011年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17号令)2011年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突发环境事件 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环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66556007传真:************E-mail:******************.cn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砖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砖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砖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批准页×××全体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发生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环境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形象而制定的企业内部法规性文件,旨在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和机制引入企业管理,使公司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保证应急工作科学有序,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本预案是公司应急体系的支撑性文件,明确了公司的环境应急职能,规定了公司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响应,为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本预案结合实际,加强全员预防、避险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在实践中使之不断改进和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并经公司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各岗位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总经理批准:(盖章)20xx年12月5日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性质:私营法人代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预案编制人员姓名编写章节单位签字×××1、2、3、10×××4、5、6××××××7、8××××××9×××预案审核人员姓名单位签字×××××××××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应急原则1 1.4适用范围1 1.5事件分级2 1.6应急预案体系2 2基本情况32.1公司概况32.2工艺简介32.3公司污染物排放及环保设施62.4环境概况82.5公司周边环境保护目标102.6公司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103、环境风险评估113.1环境危险源辨识113.2环境应急能力评估124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34.1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13 4.2职责145预防与预警165.1预防措施16 5.2预警措施176应急处置186.1分级响应18 6.2信息报告19 6.3信息通报20 6.4应急准备20 6.5应急监测21 6.6现场处置21 6.7受伤人员救治22 6.8安全防护22 6.9信息发布23 6.10应急终止237后期处置237.1调查与评估237.2善后处置247.3恢复与重建247.4保险248应急保障248.1应急队伍保障248.2经费保障248.3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248.4通信保障258.5基本生活保障258.6人员防护258.7医疗卫生保障259监督管理259.1宣传培训259.2预案演练269.3预案修订279.4预案备案279.5责任与奖惩2710、附则2810.1预案签署与解释2810.2实施日期2811附件29附件一:环评批复文件29附件二:总平面布置、环境危险源分布、应急设施分布图30 附件三、地理位置图31附件四:区域人员疏散撤离路线322附件五:工艺流程图333附件六:应急物资储备与分布清单34附件七:应急监测机构联系人通讯录35附件八:粉尘应急监测点位布置图36附件九: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格式)表37 附件十:外部联系单位、人员通讯录38附件十一:×××内部应急人员通讯录39附件十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登记表40附件十三: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41附件十四: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42 附件十五:玫瑰风向图43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抑制事故发生或将事故发生后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环办[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企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张龙毛剑英电话:(010)6655698966556461传真:(010)66556988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3日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2篇)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2篇)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区应急委员会。

第四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____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第五条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____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二)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要在____小时内向应急委中会报告情况,区政府要在____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要在____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在____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____小时内向区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区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六)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向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____小时,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七)区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在接到重大或特大____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由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法规名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法律效力】部门规章【颁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2011-05-0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3•【文号】环办[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一)信息内容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8•【文号】环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已经采取 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预计的发展趋势等。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报告时限

报告时限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等 级来确定。
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在发生事件后2小时内报告;对 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
报告责任主体与内容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 告,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在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 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报告。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举报制度
要点一
举报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 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要点二
举报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 理和调查处理举报,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05
实施保障
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环境事件的认 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向公众普及环境 事件的知识和应对方法,提高公众的防范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原则与要求
及时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和 个人应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准确性
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报 、夸大或缩小。
完整性
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可能 的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 容,不得漏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 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当前环境形势变化2
同时,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近几年已经 有了极大发展。从总体上看,各地环境应 急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都得 到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畅、有序、 高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现行信息报告 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新办法,对开拓信息报 告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指导新形势下环境 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较大的。 六是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
报告的。
报告形式
在形式方面,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通过传真、网 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传输,只有在情况 紧急时,初报方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 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在内容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 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并对相应 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为显著的特 点是规定了初报中应当提供可能受到突发 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当前环境形势变化1
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仍然呈高发态势, 与2006年颁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 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时的情况相 比,近些年,突发环境事件在数量和危害程 度上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造成了巨大的经 济损失,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突 发环境事件高发的态势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 关注,愈加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要求环保部 门在信息报告方面更加及时、准确、高效, 制定新的信息报告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引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引

附件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目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提供技术支撑。

1.2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印发的程序、应急预案文本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要求。

本指南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4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

本指南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1.3原则(1)系统性原则。

通过预案的编制,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梳理各部门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提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体现预案编制工作的系统性。

(2)针对性原则。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体现预案的针对性。

(3)协调性原则。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供水水厂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体现预案间的协调性。

1.4依据以下文件适用于本指南。

1.4.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修订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77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三篇)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三篇)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反应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报告程序:1.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通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 直接影响公众安全和健康的事件,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3. 在报告中应提供以下信息:-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持续时间;- 事件类型和等级;- 事件原因和可能影响范围;-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目前的处置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 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四、信息报送:1. 报告单位应及时将信息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2. 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报告信息,并上报至相关部门和组织。

3. 相关部门和组织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事先协商的方式进行跨部门协调和合作。

五、保密要求:1.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严格保密,仅在必要情况下在限定范围内共享和使用。

2. 主管部门和各单位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故意隐瞒、掩盖或谎报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制度评估:本制度将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新形势的变化。

特此制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仅供参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二)1.背景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不可预见、突然发生的环境事故、事件或紧急事件,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的情况。

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本报告制度。

2.目的本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快速、有效的信息报告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能力,减少事件后果和环境损失。

3.报告对象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包括职员、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号:国办函[2014]119号颁布⽇期:2014-12-29执⾏⽇期:2014-12-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5⽉24⽇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2⽉2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的1.2 编制依据1.3 适⽤范围1.4 ⼯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层⾯组织指挥机构2.2 地⽅层⾯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措施4.3 国家层⾯应对⼯作4.4 响应终⽌5 后期⼯作5.1 损害评估5.2 事件调查5.3 善后处置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与资⾦保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4 技术保障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机制,科学有序⾼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范围本预案适⽤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然灾害、⽣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体、⼟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污染、⽔体污染、⼟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突发环境污 染事件
影响或可能影响 饮用水源突发环
境污染事件
何时报送?
Ⅳ级以上
1小时
同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Ⅲ级以上
1小时
Ⅳ级以上 及时准确上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立即或核实 (1小时)
环境保护部
Ⅱ级以上 立即
国务院总值班室
信息报送时限和程序—初报
? 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环境 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 特别注意环境敏感地区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居民集中区 – 医院、学校、敬老院
? 要慎用一些敏感或极端词句
– 严重、极端、恐慌 ……
? 要关注社会舆论
提纲
背景 信息报送时限和程序 信息报送方式和内容 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他信息报送
其他信息报送
? 上下游或跨区域时的信息通报
–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 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环 境保护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 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报告。
? 初报要求:信息不必十分完善,突出要点,迅速
? 初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 染物质及数量
– 人员受害情况、是否威胁饮用水源地或居民区等环境 敏感区安全、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
– 信息来源、报告人、现场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 2009年1月和7月,山东省临沂市连续两次发生跨 界砷污染事件,均由淮委会首先告知我部。山东 省环保部门均未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延误了处置的最佳时机。(迟报案例)
背景
? 2009年1月份,根据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关于开展重点 城市水质全因子监测项目的要求,甘肃省兰州市监 测站委托四家单位(其中三家无资质)对兰州市饮 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工作,结果表明苯并芘 (a),多 氯联苯严重超标。兰州市环保局在未做复检和报告 甘肃省环保厅的情况下,直接将结果报告环境保护 部。环境保护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组织开展调 查和监测,最终查明原监测数据有误,此次事件为 误报。(误报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
知》
(环办…201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应急通报办法通知
—3—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0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4—
统计情况。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1.报告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环境保护部值班信息》形式直接报告中办、国办。

2.未直接送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上采用或备查。

部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编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通讯》时综合采用。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月初,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上将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告部领导。

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综述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告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数量,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动态报告”、“部值班信息”、“备查”、“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5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制度保障到位。

—5—
(二)为全面准确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主要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

(三)环境保护部按年度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

—6—
附表:
×年×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7—
说明: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修改稿)》核定。

2.“按时报告”表示按照时限要求报告情况。

3.“动态报告”表示部应急办根据信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

4.“部值班信息”表示部总值班室根据动态报告上报中办、国办的信息。

5.“反馈”表示中办、国办领导和环境保护部领导在动态报告和部值班信息上作出重要
批示。

6.“备查”表示此信息属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7.“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表示部应急办下达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数量。

—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