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重新登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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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文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 :2011-10-22 14:47 来源 :蓝讯服务作者 :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 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 ]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活动准则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办会宗旨 ]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砖瓦世2017.2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的通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协会商会综试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切实转变监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2016年12月19日(试行)落实各项监管制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改变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并履行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行业协会成立实施方案

行业协会成立实施方案

行业协会成立实施方案一、背景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组织、专家等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目的是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推动行业发展、维护行业权益等。

行业协会的成立对于行业内的企业和专业人士具有重要意义。

二、成立目标本次行业协会的成立旨在:1. 搭建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2. 推动该行业技术的创新与升级,提升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3. 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相关研究与调研,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4. 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

三、成立方案1. 行业调研:成立组织人员,开展行业内的调研工作,了解行业内问题和需求,为协会未来的发展制定合理的目标和计划。

2. 协会章程制定:制定行业协会的章程,明确协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确保协会的运作规范合法。

3. 会员招募:通过广泛宣传和推广,吸引行业内的相关企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加入协会,形成强大的会员力量,确保协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4. 平台搭建:建立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行业动态、政策法规和技术信息,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5. 专业活动组织:组织和举办行业内的专业培训、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提供行业内的技术交流、经验分享、问题解决等平台,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与共赢。

6. 政府沟通与合作: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并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为行业发展争取更多支持与便利。

7. 行业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展会、研究报告等方式,加强行业的宣传推广,提升行业形象和知名度,吸引更多人关注和投入该行业。

四、分工与时间安排1. 行业调研:前期1个月完成。

2. 协会章程制定:前期2个月完成。

3. 会员招募:持续开展,成立后的6个月内。

4. 平台搭建:成立后的3个月内完成。

5. 专业活动组织:成立后立即启动,定期组织相关活动。

6. 政府沟通与合作:成立后立即启动,持续开展工作。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2015-01-04粤民间函〔2011〕53号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月十月六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换届工作、换届程序和换届选举。

第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进行。

第三条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7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也可以抽调会员单位人员参与。

筹备小组成员应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选举组织工作的相关事务。

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筹备工作。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五条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行业协会换届方案

行业协会换届方案

行业协会换届方案一、换届时间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协会普通会员每届任期为两年,本次换届将于2021年6月进行。

二、换届程序1.策划组建换届领导小组本次换届的领导小组需要由协会会长和副会长主持,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制定换届方案,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2.宣传竞选在换届前,应当积极宣传竞选,让协会普通会员了解换届的重要性,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投票竞选,确保换届选举的透明度。

3.组织选举根据协会章程规定,选举人员必须是协会普通会员,并符合协会职位任职要求。

在选举前,领导小组应当制定选举规则和程序,安排好选举时间和地点,遵循民主选举原则,保证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4.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没有异议,则选举结果正式生效。

如果有异议,领导小组应当尽快组织调查,并及时调整结果。

5.新任领导就职新任协会领导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就职。

就职仪式应该庄重、正式,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换届后工作安排1.制定新任协会领导的工作计划新任协会领导应当根据行业发展、政策法规、协会工作计划等情况,制定新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完成。

2.加强会员组织建设和服务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会员参加行业会议、交流活动和学习培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协会还应当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并不断优化服务模式和质量,满足不同会员的需求。

3.积极推动行业发展协会应在行业内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研究,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技术支持。

4.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协会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内外的交流活动,增进与其他行业组织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2022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2022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总则(一)【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由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英文名称为,缩写为。

【本款为可选项】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二)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三)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党建工作机构是,行业管理部门是。

【行业管理部门为可选项。

填写行业管理部门,只填写一个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

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五)本会的住所设在。

【填写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本会的网址:。

【本款为可选项】第二章业务范围(六)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1. ;2. ;3.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七)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八)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1. ;2. ;3.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9•【文号】国经贸[1997]139号•【施行日期】199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国经贸(1997)139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市经委: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协会发展之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国家经贸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及国务院赋予其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确定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提出你市行业协会试点的具体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送我委。

国家经贸委将于近期召开试点工作会议,部署这项工作。

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加强行业管理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决定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意义和目的行业协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业协会在维护同行业利益,促进同行业发展,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经济类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行业协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为政府和企业做了大量服务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已明确了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行业协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愈加突出。

建设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外部配套条件。

行业协会换届方案

行业协会换届方案

行业协会换届方案一、背景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的组织形式,具有推动行业发展、凝聚企业力量、维护行业利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协会的换届工作对于协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行业协会换届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1. 顺利进行行业协会的换届工作,确保换届工作的合法合规性;2. 提高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的水平,推进协会的发展方向;3. 确保协会各职能部门和会员参与换届工作,实现全员参与,形成共识。

三、换届程序1. 展开宣传:在换届之前,协会应当以合适的方式进行换届工作的宣传,包括协会内部的通知,向行业企业推广,发布相关信息等。

以确保提高换届的知名度和参与度。

2. 成立换届筹备委员会:由协会致力于协助换届工作的骨干人员组成一个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换届工作的实施。

3. 准备换届文件:换届筹备委员会应当根据换届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换届文件,明确换届的具体程序、条件、时间和方式。

换届文件应当公布并向相关人员发送。

4. 提名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业协会会员可以提名合适的候选人参与换届工作。

提名材料应该包括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提名人的请示意见和所推荐的职位。

提名时间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对提名人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5. 选举程序:换届筹备委员会应当组织选举程序,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开公正。

选举程序应当包括投票、计票、产生当选名单等步骤。

选举结果应当通过协会正式渠道公布和确认。

6. 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根据选举结果,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并进行成员名单的公示和确认。

7. 交接工作: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应当与前任领导班子进行交接工作,确保行业协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参与机制1. 广泛征询意见:协会换届工作应当广泛征询会员的意见,充分尊重会员的选择权和参与权。

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意见征询。

2. 举办换届会议:协会应当组织换届会议,让会员了解协会的工作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并征求对换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登记指南(直接登记)社会团体成⽴登记指南(直接登记)⼀、直接登记的范围成⽴⾏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业具有⼀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xx.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然科学和⼯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城乡社区居民⽣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评估。

⼆、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是本省⾏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组织;2.⾏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积不低于150平⽅⽶;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作⼈员(3名以上),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不低于30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不低于30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不低于5万元;7.有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名称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跨⾏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政区域相⼀致的地域名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郑政〔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5〕10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3日郑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为目标,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做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脱钩的范围在郑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脱钩 (法律授权管理的除外):(一)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二)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三)违规代行行政机关职能的;(四)违规使用行政机关资产的;(五)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的。

三、脱钩的内容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一)人员脱钩。

现职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 (离)休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必须退出;退(离)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兼职的,必须符合中组部《关于规范离 (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的通知⽂号:中央编办发[2015]38号颁布⽇期:2015-10-16执⾏⽇期:2015-10-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做好⾏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作,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已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央编办2015年10⽉16⽇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理顺⾏业协会商会与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核销⾏业协会商会使⽤的事业编制,不再实⾏⾏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是⾏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作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促进⾏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要坚持精简整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进⼀步优化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要坚持统筹协调,对纳⼊调整范围的事业单位,注意做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和⾏业体制改⾰等的政策衔接;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关⽅⾯就调整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调整⼯作的有序开展和保持⼈员队伍的稳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云民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云民民〔2012〕92号各州、市民政局: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

为做好《条例》落实和宣传的有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行业协会发展较快,数量和质量得到不断提升,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改进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以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不断推进我省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国内行业协会商会法

国内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会员及内部治理第四章行业协会职能第五章培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五条行业协会发展应当遵循政会分开,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但名称不得相同或相近.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30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至少2人以上;(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称为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第十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鲁工信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4年12月4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4日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规范化改革,充分发挥其行业代表地位和联系服务企业功能,拓宽政商交往渠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快推进现有行业协会脱钩1.行业协会尽快完成脱钩,实行机构、职能、人员、资产财务、党建外事“五分离、五规范”,取消并打破主办、主管、挂靠、联系等条块管理关系,协会不得以原业务主管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构建行业协会自主管理与政府监管服务分工合作的新型行业治理模式。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机关事务局等脱钩工作组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二、放宽行业协会发起成立和登记注册限制2.发起成立行业协会,直接向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限制外,允许发起成立业务相同或类似、名称不同的行业协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渝民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渝民发〔2017〕74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为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及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7年12月7日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为规范我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一)按期组织换届。

各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导思想。

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2)换届的时间和要求。

(3)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

应包括: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的有关要求。

(4)上届理事会人数和负责人人数,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人数和负责人候选人人数。

(5)其他。

换届选举应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

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方可采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70个。

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无监事或监事会的协会从会员或会员代表推选2—3人负责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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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重新登记方案
根据《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行业协会重新登记方案。

一、重新登记范围
(一)《条例》所指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以个人为主体成立的具有行业性质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二)《条例》施行前已登记,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一年内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重新登记。

符合《条例》中行业协会设立条件和标准的,可以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配合其业务主管单位妥善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重新登记的任务是换发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照《条例》检查行业协会的现状,督促行业协会按照《条例》进行规范。

通过重新登记,实现《条例》实施后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行业协会应对照《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1.名称:行业协会的名称除应当符合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外,还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属行政区
划的字样。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以经济组织为主,可吸收与本行业相关的专家学者作为个人会员,但个人会员的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3.注册资金:在省民政厅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民政局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4.章程: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5.组织机构: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的设立、选举及职权应当符合《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经过同级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开展活动。

7.负责人: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依照《条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

现职公务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8.会费: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9.财产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此次重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协会提交的重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对行业协会以上几方面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发现有问题的,在检查结论中注明具体的整改意见,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工作步骤
(一)发布通知,及时向各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民政局转发本“登记方案”及相关文本,各级民政部门要在2013年2月1日前通知本级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行业协会申请重新登记。

省民政厅统一制定了“云南省行业协会重新登记申请书”和“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式样,各行业协会可以到民政部门直接领取,也可以从省民政厅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电子文本,下载网址:/mz。

(二)换证与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行业协会提交的重新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收回原来的登记证书。

行业协会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方能受理。

行业协会应当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之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正式申请重新登记。

各级民政部门
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重新登记申请,至2013年11月30日收回所有应缴证书,完成重新登记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要遵守法定程序和工作时限,在受理重新登记申请60日内作出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要求,符合重新登记的,及时换发放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行业协会认为自身难以达到《条例》规定,有注销意愿的,可以不申请重新登记,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条例》实施1年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正式申请重新登记的行业协会,视为自动放弃行业协会法人资格,其原有登记证书自2013年12月1日起作废,民政部门将作废证书目录同时抄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

(三)总结与公告。

换证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对换证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汇总后上报省人大、省政府,并通报各地。

省民政厅和各级民政部门分别将本级登记的行业协会的现状、重新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此次行业协会重新登记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确保质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避免危害公共利益。

对与申请重新登记相关的行业协会注销、撤销等要妥善处理,特别是要做好清算工
作,不能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现有行业协会重新登记工作要与新申请行业协会的登记工作同时进行。

(三)行业协会仍使用民政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填“无”,并认真填写省民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行业协会重新登记申请书”,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重新拟定行业协会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在重新登记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信息,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民政厅请示。

地方民政部门在行业协会重新登记工作中不得越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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