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室授权管理制度
计量室授权管理制度序言为了规范计量室的管理机制,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计量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特制定本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室的管理,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确保计量数据的精准性和可信度,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具备计量条件的计量室,规范计量室的授权管理。
第三条计量室应当建立健全的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管理的流程和规定,划分不同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计量室应当加强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计量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
第五条计量室应当定期维护和校准计量仪器设备,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计量室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计量数据的存档和备份。
第七条计量室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单位的管理,确保外部合作单位符合计量要求。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八条计量室设立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授权管理相关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授权管理委员会由计量室主管、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任期为两年,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计量人员的授权申请,确定授权范围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计量人员应当提交授权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授权管理委员会对计量人员的授权申请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已经授权的计量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授权管理委员会对计量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或者取消授权。
第三章计量人员管理第十四条计量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十五条计量人员应当遵守计量室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计量规程,确保计量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计量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计量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计量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严禁私自调整和篡改数据。
第十八条计量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计量过程中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计量室应当建立计量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计量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购置日期等信息。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 背景计量是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而计量授权管理是确保计量结果准确性和可信度的重要方面。
本办法旨在规范计量授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推动计量活动的健康发展。
2. 定义2.1 计量授权计量授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经过认可的计量机构或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开展计量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2.2 计量授权管理计量授权管理是指对计量授权进行申请、审批、监督和评估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3. 申请流程3.1 申请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法定要求;具备相关领域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3.2 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个人联系明、单位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证书;相关专业经验证明;其他可能需要的附加材料。
3.3 审批程序申请表格填写和递交;资格初审;技术评估;审批结果通知。
4. 授权管理4.1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应包括计量活动的具体内容、测量范围、标准要求等内容,确保授权的清晰性和明确性。
4.2 授权监督针对授权计量机构或个人,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授权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3 授权评估定期对授权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授权续期或取消的重要依据。
5. 审核和报告5.1 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对计量授权管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5.2 报告要求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过程、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6. 其他事宜6.1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部门计量管理机构所有。
6.2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年。
6.3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计量授权机构或个人,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为《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内容,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国质检量[2002]301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国质检量[2002]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了解,目前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计量检定授权时不能充分考虑量值传递工作需要,应当授权的不授权、不该授权的滥授权、授权后无人监督、有问题无人解决、被授权单位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全国量值传递工作。
为加强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全国量值传递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发挥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
要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切实做到量传与授权统一管理、宏观调控、合理布局、严格考核、日常监督,及时处理问题,充分发挥计量检定授权在量值传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凡未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需要对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授权时,应当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报请总局统筹安排。
三、总局不再制定新的计量检定授权考核规范。
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统一规定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进行考核授权;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统一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授权。
计量标准管理程序
1.目的公司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复现单位量值、进行量值传递和溯源的依据,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维护、保存的管理工作。
3.职责3.1技术负责人负责公司计量标准的资质能力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工程部负责保存的计量标准的日常维护使用、量值复现或比对,周期检定/溯源,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
4.程序4.1.1所有用于校准的测量设备都应达到所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4.1.2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和授权,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4.1.3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确保在用计量标准均在有效期内。
4.1.4所有组成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都应有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2计量标准的建立4.2.1工程部提出建立计量标准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填写采购文件,由总经办负责实施,设备管理员应参与仪器设备的订购、设备到货时的验收等。
4.2.2应保证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并经检定合格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4.2.3培训两名以上计量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持有相应资格的检定员证书并试运行2-3个月。
4.3计量标准的考核4.3.1由工程部负责人组织编写并向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
c.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d.《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e.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f.符合开展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g.所申报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授权管理的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授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计量授权的管理,确保计量授权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授权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2 范围:本授权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计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量授权的基本原则2.1 法定性原则:计量授权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公正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计量授权工作,不得参与与计量授权无关的活动,确保授权结果的真实可靠。
2.3 完整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对授权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4 便捷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应当提供便捷、快捷的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2.5 保密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对获得的数据、信息和结果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三:计量授权的程序3.1 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计量授权机构提出计量授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2 审核:计量授权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授权条件和法律法规要求。
3.3 测量:计量授权机构对需要授权的计量器具进行测量,并相应的测量数据和结果。
3.4 发布:计量授权机构将测量数据和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布计量授权证书。
3.5 监督:计量授权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授权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四:计量授权的管理要求4.1 计量授权机构的管理要求:4.1.1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确保授权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1.2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授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4.1.3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不断提高授权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1.4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计量授权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提高计量授权的管理水平。
4.2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管理要求:4.2.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计量授权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
标准计量管理制度
标准计量管理制度概述标准计量管理制度是指企业、组织或机构为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准确性,而制定的计量管理流程和规范化的行为准则。
标准计量管理制度通常包括计量设备管理、计量人员管理和计量标准管理三个部分。
计量设备管理计量设备管理是指对于企业中使用的计量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通常计量设备管理包括以下内容:计量设备的选型为了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宜的计量设备。
在选择计量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适应性、测量精度、灵敏度、测量范围、稳定性等因素。
计量设备的校验校验是指对于计量设备进行测试的过程,以确定设备的测量指标。
为了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校验是必要的。
校验工作应由具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校验结果应记录下来,作为设备管理的重要指标。
计量设备的维护计量设备长期使用后,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调整、检查、加油等工作。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维护。
计量人员管理计量人员管理是指管理授权使用计量设备的人员。
计量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人员的资质认证使用计量设备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计量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为计量人员提供培训和认证考试,并记录下其资质和认证情况。
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对计量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档案并记录其从业情况。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其掌握实际工作所需的计量知识和技能。
计量标准管理计量标准管理是指对计量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计量标准管理包括以下内容:计量标准的选择和管理标准是确定测量结果的基准,企业应该选择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的计量标准作为测量基准,并制定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标准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同时,应对计量标准进行管理和现场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
计量标准的维护和校准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精确度和可靠性,企业应该对计量标准进行维护和校准。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授权目的与依据1.1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授权的管理行为,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计量支撑。
1.2 授权依据: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国际计量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授权的原则与要求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计量授权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利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2 科学、规范、高效原则:计量授权应遵循科学规律,采用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3 计量标准统一原则: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活动应遵循统一的计量标准。
三、授权的形式与内容3.1 授权形式:包括书面授权、电子授权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 授权内容: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四、申请授权的条件4.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计量技术能力和条件。
4.2 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4.3 能够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申请授权的程序5.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授权的计量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必要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
5.2 计量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5.3 经审查合格后,计量管理部门颁发授权证书,并公布授权信息。
六、授权的管理与监督6.1 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单位或个人的计量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6.2 授权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向计量管理部门报告计量活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七、授权的变更与终止7.1 授权单位或个人的计量技术能力、活动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授权。
7.2 授权期满或授权单位或个人不再满足授权条件时,授权自动终止。
八、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8.1 授权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由计量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8.2 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须知(改)
一、项目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15号)(六)《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301号)(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四、实施主体和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受理、审批省直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授权的申请。
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市县事业单位、在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工作,开展企业内部强制检定等授权的申请。
省质监局负责审批各市、县计量所授权申请,其余授权申请由相关市局负责审批。
五、许可条件(一)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二)对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三)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四)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五)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六)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七)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申请授权:《计量授权申请书》及相应附件(符合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相关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引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合法的途径,对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进行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方法。
计量授权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的进步。
背景计量是一种衡量、度量和评估物质质量、数量和特性的活动。
计量活动在工业生产、贸易交易、科学研究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并建立了计量管理体系。
计量授权是指通过授权机构的认可和审查,对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进行评定和认证,确认其符合法定要求,具有准确、可靠的计量性能和适用性。
计量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保护各方利益,促进计量设备和计量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计量授权管理的原则计量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计量授权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公正性原则计量授权应公正、公平、透明、非歧视,不得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3. 独立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应独立于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使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职责。
4. 统一性原则计量授权应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证评定和认证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5. 公开性原则计量授权信息应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计量设备和计量系统的授权证书和评定结果。
计量授权管理的程序计量授权管理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向计量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审查计量授权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和要求。
3. 评定计量授权机构对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进行评定,包括检测、测试、校准等各项活动。
4. 认证计量授权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对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认证。
5. 颁发授权证书计量授权机构根据认证结果,颁发相应的授权证书,确认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是指对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生产、检定实验室及计量服务机构等进行授权和认可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促进地区和全国计量系统的协调发展。
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内容1.计量器具授权管理计量器具授权管理包括计量器具检定和计量器具生产两个方面。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检定能力和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生产单位有资格生产和销售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检定实验室授权管理检定实验室授权管理是指认可机构对检定实验室进行认可。
认可实验室必须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支持,在可靠性和准确度方面具有相当的水平。
认可机构应当审查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核实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实验室通过认可后能够独立开展检定工作。
3.计量服务机构授权管理计量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是指认可机构对计量服务机构进行授权和认可,包括互认的机构和非互认的机构。
计量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其可以提供准确、公正和可靠的计量服务。
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促进国家质量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发展。
1.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认可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有助于维护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的认证是对其检测和认证服务能力的认可,能够有效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服务所提供的质量,保障了计量器具和计量服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认可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使其服务的质量得以提前得到保证。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更愿意选择那些已经经过认证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这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其自身的消费权益,而且也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计量校准资质管理制度
计量校准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校准工作,提高计量校准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国家计量体系的信誉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计量校准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授权的计量校准机构和其他独立的第三方计量校准机构。
第三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计量校准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校准活动,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保障国家计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确保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国家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接受审查和评估,确保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文件等,以确保校准活动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第七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保障校准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满意度评价机制,及时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风险,确保校准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技能认证体系,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第十一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体系,对校准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护校准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第十三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品质保证体系,对校准结果进行备案、归档和追溯,确保校准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证明性。
第十四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绩效评价机制,定期评估自身的绩效表现和管理效率,做好经验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认可和互认活动,提升国际声誉和竞争力。
企业计量授权管理制度
企业计量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计量工作,保障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计量活动。
第三条企业计量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量管理机构由企业领导任命产生,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计量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计量管理规定、组织计量培训、监督计量实施、处理计量纠纷等。
第七条计量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专业的计量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八条计量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计量授权管理第九条企业内所有计量活动必须经过计量授权管理机构审批授权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计量授权管理包括计量设备、计量人员、计量程序等方面的授权。
第十一条计量授权管理机构要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授权管理机构要制定计量人员岗位培训计划,确保计量人员的技能和知识达到要求。
第十三条计量授权管理机构要建立计量程序,规范计量活动的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计量授权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评审计量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计量结果确认第十五条所有计量结果必须经过计量结果确认程序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计量结果确认要求计量人员签字确认,并经过计量授权管理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计量结果确认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计量文件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计量文件管理制度,确保计量记录可查。
第十九条计量文件包括计量记录、计量报告、计量证书等。
第二十条计量文件管理要求规范,重要记录要备份保存。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企业计量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计量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计量管理机构要定期对计量人员进行考核,对合格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和处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计量工作的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维护社会计量秩序,根据《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授权管理的对象和原则1. 授权管理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授权管理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平公正的授权管理。
客观公正原则:对授权申请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审查。
严格执法原则: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
安全可靠原则:确保授权单位和个人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三、授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授权程序1. 授权申请:单位和个人向计量管理机构提交授权申请,包括单位信息、申请授权的计量项目等。
2. 申请评估:计量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设备、人员等进行审核。
3. 授权批准:计量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授权证书。
2. 授权要求1. 单位资质:授权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设备要求:授权单位应配备符合计量标准的计量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3. 人员要求:授权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计量人员,具备相关的计量知识和技能。
4. 记录和报告要求:授权单位应记录和报告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四、授权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制计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授权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处罚措施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其计量授权资格;对严重违法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有关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以上为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共约1500字。
注:此处所述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区别,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修订
章节一:总则第二条:计量是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活动,包括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计量结果的表示和传递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进行的计量活动。
第四条: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准确、可靠、安全的原则,依法进行。
章节二:计量单位的确定第五条:计量单位是计量活动中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基本单位。
第六条:计量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际计量组织确定的国际计量单位制。
第七条:国家对计量单位的确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统一和规范。
第八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换或者刻意混淆。
章节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计量器具是进行计量活动所使用的装置或者设备,包括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采购、维护、校准、检定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修理、调试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章节四: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第十三条:计量标准是进行计量活动中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依据,包括单位制、基准物、计量方法等。
第十四条:国家对计量标准进行统一的制定和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计量标准的保存和维护应当由相关机构负责,保证计量标准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的溯源应当依赖于国家标准委员会或者授权的技术机构,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审查性。
章节五:计量结果的表示和传递第十七条:计量结果是计量活动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被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大小和特性。
第十八条:计量结果的表示应当采用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和符号,不得使用混淆、误导性的表示方法。
第十九条:计量结果的传递应当采用标准的数据格式和接口,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计量授权流程
计量授权流程计量授权流程是指在计量领域中,对特定的设备、仪器或者系统进行授权的过程。
该过程通常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需要经过严谨的程序和一系列的步骤。
下面将以人类的视角来描述计量授权流程,使读者感受到其中的情感和真实性。
一、申请授权当一个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得计量授权时,首先需要向相关的授权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使用设备的目的、所需授权的范围以及所要使用的计量标准等。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技术文件,以证明自己具备进行相应计量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二、评估审核授权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审核。
评估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具备进行相应计量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并且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等环节。
评估审核的结果将对是否授权做出决定。
三、授权决定授权机构根据评估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授权给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授权机构将颁发授权证书,并将授权信息录入授权数据库。
授权证书是申请人进行计量活动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四、授权监督授权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自由,申请人在获得授权后仍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授权机构会定期对授权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督检查包括对设备的校准、测试结果的比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等。
如果发现授权人存在违规行为或计量不准确的情况,授权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甚至取消授权资格。
五、授权更新授权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
授权人在更新前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过去一段时间内的计量活动报告和质量管理记录等。
授权机构将对更新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授权人仍然具备进行计量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如果符合要求,授权机构将颁发新的授权证书,延续授权人的计量授权。
通过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计量授权流程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申请、审核、决定、监督和更新等多个方面,需要申请人和授权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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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围。
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三条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
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八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的,由授权单位撤销其计量授权。
第二十条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技术考核、发证费。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印章的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