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生产资质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企业(以下简称充装企业)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充装企业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充装企业应当取得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一)省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发(换)证工作;2、其他应由省局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充装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3、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充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充装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充装许可的企业(含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含县级)、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三)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液化石油气、LNG、CNG等燃气充装企业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五)从事危化品介质充装企业应提供安监部门颁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六)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A资源条件);具有多个充装点的充装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其他人员:安全员、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化验人员、辅助人员等各充装点都应分别满足资源条件(附件A)的要求;(七)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厂房、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安全设施(见附件A资源条件);(八)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2、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者只供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企业,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气瓶制造资质
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下可重复充气使用的盛装永久性气体、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于所装物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于气瓶装置的规格要求较为严格,从事这一行业的单位需要办理相应的制造资质。
气瓶制造资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 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fu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
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六)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氧气瓶管理规定
氧气瓶管理规定
氧气瓶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购买和使用氧气瓶的资质。
氧气瓶的购买和使用通常需要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氧气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等。
一般个人用户无法购买和使用氧气瓶,需要通过医疗机构或合法的供氧单位获得。
2. 氧气瓶的标识和编号。
氧气瓶应当安装统一的标识,包括瓶体上的标识、编号和警示标志。
标识和编号用于区分和管理不同的氧气瓶,警示标志用于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3. 氧气瓶的储存和运输。
氧气瓶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瓶内的压力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并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压力。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瓶体不会受到损坏或泄漏。
4. 氧气瓶的使用和维护。
氧气瓶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遵守使用者和周围人员的安全要求。
瓶体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5. 废弃氧气瓶的处理。
废弃的氧气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随意丢弃。
一般情况下,需要交回给供氧单位或有资质的废气处理单位处理。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氧气瓶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的规定来执行。
建议在购买和使用氧气瓶前,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商用车用lng气瓶的生产资质要求
商用车用lng气瓶的生产资质要求商用车用LNG气瓶的生产资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获得相关认证:在生产商用车用LNG气瓶之前,企业需要获得相关认证,如ISO 11439:2013标准的认证,该认证涵盖了气瓶设计、制造和检验的要求。
此外,还需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规则》。
2. 生产设备的要求:生产商用车用LNG气瓶的企业需要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包括气瓶制造机械、自动化设备以及相关的质检设备。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LNG气瓶。
3. 原材料选择和采购:生产商用车用LNG气瓶需要选择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并建立稳定的供应链。
原材料的采购需要遵循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4.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的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和质量标准的商用车用LNG气瓶。
5. 安全标准和测试:商用车用LNG气瓶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如ISO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要求。
企业需要进行气瓶的抗压测试、爆破测试和泄露测试等,以确保气瓶在商用车运输中的安全性。
总之,生产商用车用LNG气瓶需要获得相关的认证、拥有适当的生产设备、选择合适的原材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测试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生产出质量可靠、安全可靠的商用车用LNG气瓶,满足市场需求并保护用户的安全。
工业气瓶运输资质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工业气瓶运输资质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工业气瓶运输是指将用于工业生产和制造的气体储存于专用容器中,并运输到各个生产现场或分销点的过程。
这些气瓶中储存的气体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氧气、乙炔、氮气、氩气等。
由于这些气体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工业气瓶运输资质要求是为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规范、严格的资质要求,可以有效降低事故风险,提高运输效率,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工业气瓶运输资质要求进行深入探讨,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工业气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和安全措施。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是对整篇文章的框架和逻辑进行介绍,让读者对整个文章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在这一部分中,我将简要介绍本文的结构,并指出各个部分的内容和主要观点。
文章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中,我们将对工业气瓶运输资质要求进行简要介绍,引出文章的主题和目的。
同时,也会概括性地说明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安排。
2. 正文部分:- 工业气瓶运输概况: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介绍工业气瓶运输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发展现状、运输方式和主要问题等。
- 工业气瓶运输资质要求: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工业气瓶运输所需的资质要求,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件申请流程和要求等。
- 安全措施与管理:这一部分将强调工业气瓶运输中的安全重要性,介绍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 结论部分:- 总结:在本节中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和概括,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并指出文章的重点。
- 重申重要性:这一部分将再次强调工业气瓶运输资质要求的重要性,以提醒读者重视这一问题。
- 展望未来:最后,我们将展望工业气瓶运输领域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挑战,以引发读者的思考和讨论。
通过对文章结构的简要介绍,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本文的内容和主题,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整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AR1 :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 :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
AR3 :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 :指超高压容器
AR5 :指医用氧舱
CR1 :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 :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DR1 :指无缝气瓶
DR2 :指焊接气瓶
DR3 :指溶解乙炔气瓶
DR4 :指特种气瓶
DR5 :指液化石油气瓶
BR1 :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 :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注:QP:指球片压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
^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lOO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OMPa且小于lOOMPa的压力容器;中
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6MPa且小于1O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
力大于及等于O.I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
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建筑用氧气、乙炔等气体:充气公司资质、证书、合格证等2012
瓶阀、瓶帽(带泄气孔)、防震圈、回火器等安全附件齐全。
气瓶必须满足附件标准方可准许入厂
请将各班组充气站资质证书
气瓶必须满足附件标准方可准许入厂请将各班组充气站资质证书防震圈警示标签充装标签
气瓶入厂检查标准
入厂气瓶须在检验周期内 。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3年检验一次;惰性气体(氮气)每5年检验一次。
2) 瓶体无裂纹或重皮等缺陷,无严重损伤及腐蚀。
3) 瓶体表面钢印、漆色、字样和标记正确、明显。
4) 瓶身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完整清晰。
气瓶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地批准;)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地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地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地充装介质存储(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地自由产权气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有健全地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地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二、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单位资质申请(取证、换证、增项、升级、增加充装场地))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地批准文件(换证、企业更名企业无需提供,首次、增项、地址变更申报企业提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气瓶使用登记表)质量管理手册)原资格证书复印件(升级、增项、换证、增加充装场地申报企业提供)二)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适用于企业更名、地址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法人还需提交一级法人地委托、任命书)(新、老均需提供))《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企业变更概况说明)原资格证书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准变更表(不涉及企业更名、注册地址变更地企业无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提供))厂区平面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地址变更企业提供)三、资源(人员及充装实施)要求一)人员要求、负责人(站长)(有证),、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检查人员(不少于人,并且每班不少于人)(有证),、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人)(有证),、化验、检修人员(需培训),、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需培训).二)充装、工艺设备、充装设备()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地复称衡器;()对流水线作业地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地灌装称;()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地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气瓶管理()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气瓶不得充装使用;、残液、残气处理能力()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地仪器装置;()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地设施,且记录齐全.、检测手段()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地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以电解法制取氢、氧地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场地厂房、消防及安全设施()配备相应地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地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应急救援措施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地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检修间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发布文件及体系图;、充装工艺流程图;、组织结构图;、责任人员任命文件;、管理制度(项);()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用户信息反馈制度;()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地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气瓶检查登记制度;()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事故上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地管理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项)()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气体分析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收发瓶记录;()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地抽真空置换记录;()残液(残气)处理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气体分析记录;()质量信息反馈记录;()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安全培训记录;()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分类
申请制造许可产品技术数据表(压力容器用)注:1.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注:2.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其简要内容可参见附件;注:3.为了正确划分制造级别,请如实填写可以反应工厂最大制造能力的产品数据(每个级别限填写一种产品)。
填表人:(打印)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1. 压力容器的分类1.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1.1 高压容器;1.1.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1.1.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1.1.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5 MPa·m3);1.1.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2 MPa·m3);1.1.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1.1.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1.1.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1.1.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1.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 m3);1.1.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1.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1.1款规定的除外);1.2.1 中压容器1.2.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1.2.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1.2.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1.2.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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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注:QP:指球片压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气瓶制造许可证
气瓶是一种承压设备,具有爆炸危险,且其承装介质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等性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从这类行业的企业单位需要办理相关的制造许可资质,从而承接项目。
气瓶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质量手册;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AR1 :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 :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
AR3 :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 :指超高压容器
AR5 :指医用氧舱
CR1 :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 :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DR1 :指无缝气瓶
DR2 :指焊接气瓶
DR3 :指溶解乙炔气瓶
DR4 :指特种气瓶
DR5 :指液化石油气瓶
BR1 :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 :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注:QP:指球片压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
^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lOO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OMPa且小于lOOMPa的压力容器;中
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6MPa且小于1O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
力大于及等于O.I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
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乙炔气瓶安全技术规定范本
乙炔气瓶安全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乙炔气瓶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三条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责任由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乙炔气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乙炔气瓶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安全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乙炔气瓶的购买、销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须持有相关资质。
第六条乙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购买、使用乙炔气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乙炔气瓶的生产单位应确保乙炔气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二章乙炔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八条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控制要点和责任部门,确保产品质量,防止次品流入市场。
第十条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乙炔气瓶的销售企业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乙炔气瓶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收购、销售,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乙炔气瓶销售单位应保证销售时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过期或已损坏的产品。
第十四条乙炔气瓶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记录,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时间、数量等,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乙炔气瓶销售单位应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规范储存。
第十六条乙炔气瓶销售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对顾客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告知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乙炔气瓶销售单位应定期对销售过程进行抽查,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乙炔气瓶销售单位应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合同中必须明确买方责任和安全规定。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气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各类气瓶,包括但不限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二氧化碳瓶、氩气瓶等。
第三条气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气瓶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气瓶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五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气瓶。
第六条气瓶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取得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气瓶。
第七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使用条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气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气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追溯制度,确保气瓶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第十条气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操作规程,确保气瓶安全。
第三章气瓶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第十一条气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力量,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证。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气瓶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气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对气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四章气瓶运输和储存第十六条气瓶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取得特种设备运输许可证。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_修订(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六条气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鉴定。
第七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八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气瓶制造质量。
第九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包括气瓶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生产日期、检验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气瓶充装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充装条件和资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充装。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充装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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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之一的气瓶是很多行业用来存储工业产品的载体,当然基于这些工业产品的用途,特指等的不同,所以压力容器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类,而从事该行业的机构,需要根据自己从事的容器种类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
申请许可证办理的机构需要拥有的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可以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而且具有制造气瓶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许可证的机构,至少需要具有UT或MT的中级人员2人,而且机构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需要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申请气瓶许可证的机构,还需要具备气瓶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
申请办理的机构还需要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且需要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而且就生产的气瓶在检测的时候还要进行相应的区分,也就是说合格区与不合格都需要具备明显的标志,可以让观者直接看出的标志。
当然申请气瓶的机构还需要具有可以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以及烘干、保温等设备。
申请气瓶许可证机构还需要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二、办理流程
申请,携带相关的申请资料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受理,并且许可实施机关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批,鉴定评审报告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鉴定
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许可实施机关。
发证,对批准的申请单位,等待许可证实施机关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对未予许可的申请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许可申请。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需要的可以进行信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