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从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说起(王亚明)
浅议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议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电子商务时代,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滥用问题逐渐凸显。
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个人偏好、消费习惯等,如果这些信息不受有效保护,将给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此,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二、电子商务时代对隐私权的挑战1. 数据收集与存储的泛滥在电子商务时代,各类企业和平台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变得非常普遍。
个人在网上购物、使用社交媒体、下载APP等行为都可能会产生大量的个人信息。
这些数据通常会被存储在企业的数据库中,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2. 信息安全与数据泄露的风险个人隐私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导致个人名誉受损、财产受损甚至身份被盗用。
在电子商务时代,网络攻击和黑客入侵的风险日益增加,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有效保护电子商务时代的隐私权,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1. 条例与指导方针的制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了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获得事先同意,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美国也有《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等相关法规。
2.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除了法律的保护,加强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非常重要。
公众应当增强对隐私权的认识,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并注意网络安全。
3.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追究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平台在信息泄露事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四、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展望目前,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成为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法律数据库的侵权案件频发。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数据库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告”)开发了一套包含大量法律法规、案例、法律文书等信息的法律数据库(以下简称“涉案数据库”)。
原告对涉案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并在数据库中添加了版权声明。
2019年,原告发现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和法律文书等。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涉案数据库包含大量法律法规、案例和法律文书等,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
原告对涉案数据库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使用了涉案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属于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被告在使用法律法规时,未经原告许可,直接复制了涉案数据库中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汇编权。
(2)被告使用了涉案数据库中的案例和法律文书。
案例和法律文书属于原告的独创性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了涉案数据库中的案例和法律文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_调研报告_2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_调研报告作权保护模式时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含义。
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件二审XX 虽然没有对“独创性”含义进行说明,但从认定的结果可以推理出其采用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即独创性包含了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
由于电子数据库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当然就不能享有著作权。
我国的立法、司法存在一个问题,即数据库的编辑者不享有著作权或类似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不能产生足以第三人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中,放任摘录、利用他人未获著作权保护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会影响到体系本身。
公平、正义和自由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中同样也体现着这些法律价值。
数据库的者花费了大量金钱,付出了辛勤劳动,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会损害公众开发、生产和制造数据库的积极性,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对享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库给以编辑作品的保护待遇,而对那些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
下面笔者仅就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作一简单分析,至于受版权保护的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原创性"标准的数据库则已归入编辑作品,其作者的权利已在版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所以不再赘述. 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旨在在著作权之外阻止未经允许的摘录和商业性使用数据库的行为,保护的是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又需要相当的人力、技巧和经济投入而成的数据库。
这类数据库设计,通常需很大的花费,但很容易被复制.所以必须对不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才能既弥补著作权法的空白,又体现对劳动者“劳动”的尊重。
(一)应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的范围对于那些不能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要享有特殊权利保护,笔者认为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排的,由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
但是,用于制作或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除外. 2、只有在内容的获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而非象征性的数据库方能享有特殊权利的保护,即数据库的制作者在获取、翻译或表现上体现了质上或量上最基本的,这类可能包含着运用经济**或花费的时间努力或精力.(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内容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令第七条第二项称,数据库制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取得该数据库的内容,亦即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任何方式永久或一时地将数据库之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移转于其他资料媒介上,资料的下载即属于这一种情况;权利人亦得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散布复制物,出租、联机或为其它形式之传输,使公众取得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或将其进一步利用. 由此可知,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的摘录和再利用行为的权利。
数据库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资源。
数据库作为一种集合了大量信息的知识产品,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案涉及一起侵犯数据库著作权的纠纷,旨在探讨数据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015年,原告公司开发完成了一款名为“某行业数据库”的产品,该数据库收集了大量某行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行业动态、企业信息、政策法规等。
经过多年积累,该数据库已成为该行业的重要信息资源。
2017年,被告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数据库内容高度相似的数据库,并在其网站首页上对原告数据库进行了宣传推广。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
2018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
三、争议焦点1. 原告的数据库是否构成作品?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数据库著作权的侵犯?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关于数据库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原告的数据库具有独创性,其内容、结构、编排方式等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的特征。
2.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数据库内容高度相似的数据库,并在其网站首页上对原告数据库进行了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的数据库著作权。
3. 关于原告损失的计算问题,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数据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数据库构成作品,并对其著作权给予了保护。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数据库著作权的重视。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数据库的内容、结构、编排方式等。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安全的法律问题探究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分享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安全的法律问题探究目录一、绪论 (3)二、个人数据安全的概述 (3)三、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4)(一)宪法的保护 (4)(二)《民法典》的保护 (5)(三)刑法的保护 (5)(四)行政法的保护 (5)四、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现存问题 (6)(一)法律规范的片面性 (6)(二)数据泄露导致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6)(三)打击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难度加大 (7)五、完善我国个人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7)(一)坚持科学的立法理念 (7)(二)加快个人数据保护专门立法步伐 (8)(三)完善个人数据保护的制度体系 (8)六、结论 (8)参考文献 (9)摘要大数据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大数据相关技术如数据挖掘、数据分析等的应用,使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深受其影响。
个人数据信息在这种网络环境下存在着非法收集、泄露等问题。
就我国来说,用法律的手段打造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在当前是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大家一致呼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以规范个人数据利用者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数据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权利,从而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以解决层出不穷的因个人数据安全受侵害引发的电信诈骗、隐私曝光等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社会问题。
因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法律保护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数据安全;法律保护一、绪论当今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它是指大规模、高速度以及多样化的信息资产,要求新形式的加工处理以便增强决策,提高洞察力,优化流程。
在大数据浪潮的冲刷下,世界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如政府通过对城市交通数据分析规划交通线路,优化城市交通;商业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制定营销计划,牟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普通公民可以享受到大数据带来的诸如购物推荐、路面交通信息等方面的便利。
大数据在给政府、商业机构以及普通民众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个人数据安全问题。
数据库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信息存储、处理和传播的重要工具。
数据库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涉及到知识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数据库相关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数据库产品,该产品集成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使用该数据库产品时,发现其中包含了部分企业自身的数据,且未经其同意。
企业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数据库是否构成作品?2. 数据库中包含的企业数据是否属于企业知识产权?3. 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四、案例分析1. 数据库是否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数据库产品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复制,因此,数据库本身构成作品。
2. 数据库中包含的企业数据是否属于企业知识产权?企业数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收集、整理和存储的数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企业数据不属于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然而,企业数据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企业数据可能属于商业秘密,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3. 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1)关于著作权侵权:由于数据库本身构成作品,科技公司未经企业同意,擅自使用企业数据,可能构成对数据库著作权的侵犯。
(2)关于商业秘密侵权:如果企业数据属于商业秘密,科技公司未经企业同意,擅自使用企业数据,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蟹隧鋈鍪蓬萋i竺旦坠!f苎垒!查塾金电子数摇库仍占之锋保杪檬式才罘析熊君玉摘要本文从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电子数据库的侵权行为及其保护模式,提出了对电子数据库的保护应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兼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进行保护的模式,并提出适时引进“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2—02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作为信息社会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载体,要求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
随着大量的非版权数据库的出现,著作权法已经不能满足对电子数据库整体的保护,从而为探索新的法律保护模式提供可能。
一、电子数据库(一)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电子数据库是数据库的一利,,根据《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规定,数据库是指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按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其各部分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数据库公约》第二条规定,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排列,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JJ|I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栩料的集合。
我国并没有电子数据库的明确定义,但是规定了其作为汇编作品形式而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电予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的信息集合体,它是一定量电子数据的集合,通过电予信息技术将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利料按照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可以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二)电子数据库侵权的行为表现对于电子数据库涉及的侵权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种行为是整体窃取。
即原封不动地复制电子数据库的整体内容,对其集合形式也未作改变的行为;另一种是改变形式。
即实质上是复制了电子数据库的实质内容,但对其集合形式做了相应改变,构成一个新的电子数据库:还有一种形式是复制包括隐私数据、商业秘密在内的权利数据的侵权行为。
这几种侵权行为无一例外侵犯了电子数据库制造商的相关权利。
数据库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据库在信息产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数据库作为信息的载体,承载着大量的知识和技术,其开发和应用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数据库开发和应用过程中,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诉某互联网公司侵犯数据库著作权案为例,对数据库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数据库开发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数据库产品。
被告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网公司)在其网站及移动应用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数据库产品相似的数据库结构、数据内容等,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数据库著作权。
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互联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互联网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数据库著作权?2. 若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互联网公司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数据库著作权。
法院认为,被告互联网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与科技公司数据库产品相似的数据库结构、数据内容等,构成对科技公司数据库著作权的侵犯。
2. 被告互联网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数据库,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数据库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包括数据库。
数据库是指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组织方式存储、处理的数据集合。
数据库著作权是指数据库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数据库产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科技公司对其数据库产品享有著作权。
2. 数据库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互联网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与科技公司数据库产品相似的数据库结构、数据内容等,构成对科技公司数据库著作权的侵犯。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下称原告)自1994年起,将各交易所的信息按照自己规定的格式分类整理,并汇总为一股综合数据流,再将其加密后通过卫星发给其客户。
原告同被告曾于且1995年订立使用”sic实时金融”⑴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原告许可被告以数据格式为基础开发有关分析软件,但不得对外转发原告的数据。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曾一度从原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萃取了行情信息,并将其汇进被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转发给自己的客户。
第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sic实时金融”本身是对金融数据的汇编,但此种汇编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此数据流不是汇编作品。
但阳光公司作为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者,其正当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⑵案件引起笔者以下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
一、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一)数据库的概念以上是我国第一例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有关电子数据库的案件。
数据库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意义上被广泛使用:仅指电子数据库;在版权法视野中与汇编作品等同;作为一种信息集合体。
⑶数据库是指将若干信息按照一定次序的编排而构成的整体。
”在传统条件下,电话号码簿、节目预告表均是数据库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网络时代,数据库更多地表现为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如法律信息库等。
”⑷它应当具有三大特征:1、数据库具有系统性,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的组合构成系统,而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砌。
2、数据库所编排的内容是信息。
3、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有可利用性。
⑸可见,在数据库的定义中,并没有将”独创性”列为其特征之一。
(二)我国关于数据库”独创性”的认定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子商务中的数据隐私保护与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中的数据隐私保护与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的使用和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电子商务中,用户购物、支付和在线活动留下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消费记录等。
这些个人数据的不当使用和泄露对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权利构成威胁。
因此,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数据隐私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中数据隐私的保护问题,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中的数据隐私保护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获取和利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
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用户的个人数据进行市场分析、推荐商品、个性化广告等,以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增加销售额。
然而,个人数据的滥用和泄露不仅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个人信用信息泄露、身份盗用等安全风险。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数据隐私保护的挑战和风险数据隐私保护在电子商务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用户的个人数据往往分散在不同的电商平台上,这增加了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其次,个人数据的搜集和利用往往缺乏透明度,用户对于自己的数据被如何使用了解不足。
此外,黑客攻击和技术漏洞也对数据隐私构成了威胁。
三、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数据隐私,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1.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欧洲联盟于2018年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该法规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搜集和使用必须经过用户同意,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提供透明的隐私政策和明确的数据处理程序。
2.美国《电子隐私权法》(ECPA)美国《电子隐私权法》为保护美国公民的通信隐私和电子数据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律规定了第三方获取和使用个人数据的条件,并对搜集和存储个人数据的公司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3.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正式实施,旨在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范文)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范文)第一篇: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范文)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
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
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
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
”“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
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
[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
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
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
数据库相关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在数据库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数据库相关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探讨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数据库侵权纠纷甲公司(原告)开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城市”的数据库,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地理信息、人口数据、经济数据等。
乙公司(被告)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智慧城市”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并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智慧城市”字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数据库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1. 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数据库属于作品,其独创性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本案中,甲公司开发的“智慧城市”数据库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2. 数据库侵权行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和产品宣传中使用“智慧城市”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并使用相关字样,侵犯了甲公司的数据库著作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二:数据库不正当竞争纠纷丙公司(原告)开发了一款名为“健康宝”的数据库,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医疗健康数据。
丁公司(被告)在未经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健康宝”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并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这些数据。
丙公司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数据库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1. 数据库商业秘密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健康宝”数据库中的医疗健康数据属于商业秘密。
2. 数据库侵权行为丁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健康宝”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并在其产品中使用这些数据,侵犯了丙公司的商业秘密。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三:数据库许可使用纠纷戊公司(原告)拥有一款名为“金融数据”的数据库,其与己公司(被告)签订了数据库许可使用合同。
浅谈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马涛03秋法学〔本科〕论文摘要21世纪是信息时代,电脑的广泛普及和技术水平日益成熟的结果是数据库得到普遍应用,由于数据库的巨大价值和本身的固有弱点,使得数据库容易被侵权和遭到破坏,数据库的保护也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依照一般的思维逻辑分什么是数据库、为什么要保护数据库、保护的措施及方法三个层次对数据库保护问题深入讨论。
认为数据库的本质是汇编作品,形式上的独创性是认定标准,分析了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利弊,认为当今数据库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我国数据库产业较兴旺国家落后,其法律保护也相对滞后,我们应当借鉴别国经验,依据现有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实施对数据库的有效保护,以求能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找到一条现实可行的解决之路。
关键词:数据库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 引言就一般而言,我们无疑已进入了一个信息社会。
作为信息社会重要的根底设施,数据库扮演了重要角色。
它使人能够主动快捷有效地获取信息,使信息的流动更为有效、有序。
从而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开展和技术的进步。
数据库“是开发全球信息根底设施的关键因素,是促进经济开展、文化开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工具。
〞[1]可以说,数据库蕴涵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且由于数据库本身固有的易于可复制性,数据库面临着时刻被侵权的厄运,为维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产业的开展。
各国纷纷对数据库予以法律保护。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目前大约有130多个国家的著作权法[2]规定了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许多国际条约和区域性条约也对此作了规定[3]但坦率地说,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数据库保护,真正健全的保护机制还未建立,特别在中国,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为了解决问题而进行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总结世界各国在保护数据库方面的得与失,进而探讨中国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健全自己的数据库保护体系。
2 数据库及其法律属性在讨论如何保护数据库之前,了解什么是数据库以及其法律属性显然是必要的。
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在法律、教育、科研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法律数据库领域。
本文将以“XX数据库”侵权案为例,分析法律数据库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我国法律数据库版权保护提出建议。
一、案例背景“XX数据库”是我国一家知名的法律数据库,收录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案例、法律文书等资源。
该数据库自成立以来,凭借其丰富的内容和便捷的检索功能,受到了广大法律工作者的青睐。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XX数据库也面临着侵权纠纷的困扰。
2018年,某公司发现其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被XX数据库收录,且未经其许可。
某公司认为,XX数据库的行为侵犯了其数据库版权,遂将XX数据库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数据库作品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XX数据库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收录至其数据库中,构成对某公司数据库版权的侵犯。
法院最终判决XX数据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数据库版权的认定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1. 数据库版权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数据库作品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作品、资料的系统性整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符合数据库作品的定义,且具有独创性,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XX 数据库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收录至其数据库中,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四、法律建议1. 加强数据库版权保护意识数据库制作者应充分认识数据库版权的重要性,加强对数据库作品版权的保护,防止他人侵权。
法律知识问题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
法律知识问题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库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数据库的法律定义、数据库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保护数据库的法律措施等问题。
数据库的法律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据库是指存储在电子、数字或其他形式的设备中,呈电子表格、文字、图形、图片、录音、影像等形式记录、处理和管理的数据、信息的集合。
数据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数据库是由一定数量的数据组成,而这些数据可按一定规律加以利用。
该规律可以以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人工操作的形式呈现出来。
2.数据库是由计算机存储设备管理的。
3.数据库是为了特定目的筛选所需数据而设的。
数据库的保护范围数据库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一旦泄露或被侵害,则可能引起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数据库的保护范围应予以足够关注。
数据库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据库结构的保护。
数据库结构是指数据库的各种元素、属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数据库结构的保护包括了对于数据表的名称、数据表中字段的名称和类型、视图的定义、存储过程等各种数据库结构的定义进行保护。
2.数据库内容的保护。
数据库的内容是指数据库中的实际数据、信息等等。
数据库内容的保护包括了对于数据的存储安全、验证机制、加密措施、备份措施等等。
3.数据库的使用权的保护。
数据库的使用权是指能够合法使用数据库的权利。
数据库的使用权的保护包括了如何分配、管理、授权、收益等等。
如何保护数据库的法律措施为了保证数据库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采取一些措施确保自身的数据库受到保护。
具体来说,数据库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明确的保护计划。
企业应该制定一个全面的保护计划,明确每个人对于数据库的权限和责任,确保管理员对数据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2.加强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企业需要采用一些技术措施对数据库进行加密、备份、验证等措施,同时也需要对于防火墙、访问控制、安全软件等进行加固以防止黑客的攻击。
电子数据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不仅包括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还包括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等。
然而,在电子数据高速发展的同时,电子数据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数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以某网络公司侵犯用户隐私案为例,探讨电子数据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28岁,某网络公司用户被告:某网络公司案由:侵犯用户隐私事实与理由:1. 2019年,张某在某网络公司注册账号,并使用该账号浏览、下载、上传电子数据。
2. 2020年5月,张某发现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在某网络公司平台上被公开,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
3. 张某与某网络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等。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网络公司在未经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其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
2.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1)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2)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告公司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电子数据法律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在未经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其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电子数据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
3. 本案还反映了电子数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个人信息、如何界定侵犯隐私权的范围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此,以下是一些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界定标准;(2)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管,督促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3)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子数据。
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Research into database protection by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Candidate Lin NaSupervisor Vice Pro. Hu MengyunCollege Faculty of lawProgram Economic LawSpecialization Market RegulationDegree Master’s Degree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Date June, 3rd, 2009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中文摘要21世纪初,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
这个阶段以信息爆炸为最突出特征。
随着信息的财富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专门从事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以及扩散的信息服务业已经应运而生。
在信息服务业中,首当其冲的特征是数据库产品的出现,它不仅有助于人们在浩如烟海的信息狂潮中有效率的检索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而且自身的容纳能力也无边界。
数据库产品的制作成本高昂,需要耗费制作者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是对数据库内容的盗用和复制几乎不用成本。
从比较研究中浅析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从比较研究中浅析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杨光;杨强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 一、从一起案例说起rn"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案是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第一案,也是第一起有关电子数据库的制作者维护自己在采集、整理、传播信息中所付出投资的案例.①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的信息源(被二审法院认定为电子数据库)被霸才公司获取后,为商业目的向其客户有偿即时传输.阳光公司认为
<SIC实时金融>的信息源是阳光公司进行加工整理的,具有独创性,符合编辑作品的构成要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和转播<SIC实时金融>的信息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总页数】4页(P121-124)
【作者】杨光;杨强
【作者单位】汉华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质疑及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设想 [J], 张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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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从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说起王亚明上传时间:2004-3-8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
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
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
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
”“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
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
[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
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
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
因此,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规范市场竞争。
二、“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难点(一)“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上述案件诉争的焦点是阳光公司对其编辑的数据流能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库的概念以及其法律性质。
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库是指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
所以说,数据库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数据库的普遍出现和运用是计算机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
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看应属于编辑作品,并且汇编的内容既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可以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数据、材料。
但是,这些汇编的数据库内容是不受数据库法律制度所保护的。
另外,如果某种数据库没有达到版权保护标准,那么法律给其以特殊保护。
(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症结所在—对“原创性”标准的理解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资料和数据库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客体,两者都必须具备原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并不及于数据库中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有独立的著作权,也可以没有著作权。
具有著作权的资料,其著作权并不涵盖数据库;没有著作权的资料,人人可以使用,可能组成不同著作权的数据库。
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资料和数据库是否应予保护,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甚至对于具备著作权要件的资料和数据库,也有人主张不应给予保护。
数据库在著作权法上被视为是一种编辑,即将现有的资料加以搜集、整理。
当初认为编辑著作应受保护是基于编辑人的劳力和投资,这种说法,即所谓“血汗论”。
任何人可以因为这些“血汗”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
20世纪以后,这种观念渐渐改变,原创性和创造力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
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Feisty一案中,明确指出白页电话薄资料虽然丰富,也使许多人得到方便,但不具有任何创意,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对“原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就成为数据库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
将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已被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版权法)所采纳。
虽然有些国家仍然强调“原则性”标准,但此种标准已经大为宽松,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指出数据库系指以搜集并整合既有素材或资料为形式之著作,该类素材和资料必须经由选取、整理、编排,且就整体而言具有原创性标准。
欧盟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三条第一项也指出:“一数据库欲得著作权之保护,仍然必须在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表现出精神创作性始可”,并在第七条提出“对于需要为重大投资,然而在资料之选择及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之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
”而在我国,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必要条件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独创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就使得我国在选择著作权保护模式时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含义。
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件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对“独创性”含义进行说明,但从认定的结果可以推理出其采用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即独创性包含了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
由于电子数据库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当然就不能享有著作权。
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存在一个问题,即数据库的编辑者不享有著作权或类似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不能产生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中,放任摘录、利用他人未获著作权保护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体系本身。
公平、正义和自由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知识产权中同样也体现着这些法律价值。
数据库的投资者花费了大量金钱,付出了辛勤劳动,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开发、生产和制造数据库的积极性,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对享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库给以编辑作品的保护待遇,而对那些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
下面笔者仅就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作一简单分析,至于受版权保护的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原创性”标准的数据库则已归入编辑作品,其作者的权利已在版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所以不再赘述。
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旨在在著作权之外阻止未经允许的摘录和商业性使用数据库的行为,保护的是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又需要相当的人力、技巧和经济投入而成的数据库。
这类数据库独立设计,通常需很大的花费,但很容易被复制。
所以必须对不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才能既弥补著作权法的空白,又体现对劳动者“劳动”的尊重。
(一)应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的范围对于那些不能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要享有特殊权利保护,笔者认为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排的,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各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
但是,用于制作或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除外。
2、只有在内容的获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而非象征性投资的数据库方能享有特殊权利的保护,即数据库的制作者在获取、翻译或表现上体现了质上或量上最基本的投资,这类投资可能包含着运用经济资源或花费的时间努力或精力。
(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内容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令第七条第二项称,数据库制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取得该数据库的内容,亦即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任何方式永久或一时地将数据库之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移转于其他资料媒介上,资料的下载即属于这一种情况;权利人亦得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散布复制物,出租、联机或为其它形式之传输,使公众取得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或将其进一步利用。
由此可知,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的摘录和再利用行为的权利。
权利内容包括阻止摘录和再利用整体或部分数据库内容。
“摘录”被定义为永久或一时的将所有或基本部分数据库内容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移到另一媒体上。
“再利用”被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品或出租其他形式传播,使公众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数据库的内容。
同时,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规定权利保护期间为数据库完成后十五年,如果在此一期间届满之前,将数据库提供给公众使用,则自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起,可再享受十五年之保护;如果对数据库的内容,在质或量上有重大的变更,且在质或量上为重大新投资者,包括继续性的补充、删除或变动而累积成重大变更,则该投资所产生的数据库享有独立的权利保护期间。
四、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到来的时候,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和技术进步,又要充分保障公众在信息社会获得并了解信息的正当权利。
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严密则将使作者获得不合理的垄断权,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事实或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疏漏,会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产业的繁荣。
美国著作权局主办的讲座会,对保护数据库问题,大致有以下共识:(1)数据库极易被复制,适度的奖励可以鼓励创作。
(2)事实的资料不应为私人拥有。
(3)任何人均可独立向原始资料来源取得资料。
(4)政府数据库应公开不受保护。
(5)不应伤害科学、研究、教育及新闻报导。
(6)为商业及竞争目的的大量复制不应被允许。
一般而言,图书馆、科技界、教育团体、电话公司和网络相关行为反对保护数据库。
对数据库是否赞成保护,这显然牵涉到公利和私益之争。
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是否得当,直接涉及公利的增长及私益的保护。
以美国H.R.354法案为准,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为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理行为。
(2)、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和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
(3)、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的行为,但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限。
(4)、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和摘录的行为。
(5)、政府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传播或摘录的行为。
美国和欧盟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和限制值得我国在立法和进行司法解释时进行借鉴。
[1] 转引自《法学》2000年第5页《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兼评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