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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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我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稳定,保证交通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6、交通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是在海宁市境内从事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加固、运行等有关活动时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均适用于本预案。

一、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1、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涉险10人(含)以上的事故险情;

3、造成3人(含)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险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码头、船坞、船闸主体结构垮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应急工作中要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政府领导,各司其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做好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正常情况下的交通工程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市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

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第五条【工作机制】

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局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

二、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及公路养护管理等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自工程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章应急管理职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交通局主要职责

1、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制定本市有关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掌握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

3、指挥、协调本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市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为加强对交通工程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局成立交通

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水康

副组长:钱权云、马亚舟

成员:朱金法、朱金良、濮民强、刘建强、顾天鸿、钱盛辉、姚彐平、邬建龙、朱建明、浦桂荣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市交通局应急工作总体框架内,指导全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协调局属各负有工程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指导海宁市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三、局属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1、法制科负责全市交通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

2、工程科负责全市在建交通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

3、公路管理段负责全市运行公路桥梁垮塌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

4、港航处负责全市航道、港口工程、航道桥梁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

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

5、运管所负责全市交通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运输保障工作,落实和承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参与应急处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应急管理职责】

一、项目法人

1、负责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3、编制本单位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

4、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

5、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及时向交通局和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项目施工单位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交通局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应急预案;

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

4、对本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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