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 问题及其完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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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本属 于法 院; 是保障 措施不 同 。 四 我国 的涉罪 未成年 人取保 候 审 审制 度 , 显然无 法有 效保护 涉罪 未成年 人 的合法权 益 。事实上 , 制度缺 乏应有 的配套保 障措施 : 英美法 日等 国对 于未成 年人 的 而 未充分 认识到涉 罪未成 年人不 受审前 羁押是一 项权利 , 也是对无 保释有 保障 措施 , 诸如保 释 监督机制 、 估机 制 、 评 保释 工作计 划 、 罪 推 定原则 的忽 视。 保释住所 等, 都为未成年 人犯罪 保释制度 的 良好运 行提 供了相 这 2 实 体上没 有体现 出对 未成 年人 的区别 对待 。公检 法机关 . 应 的保 障支 持。 虽 然在 不断探索 适宜处 理未成 年人犯 罪的特殊 程序 , 目前为止 但 在 涉罪未 成年人 不受审 前羁押这 一关键 性权益‘ 没有体现应 有的

制、 轻保障” 观念的支配下, 立法者所构建的取保候审制度, 自然 具有 浓厚 的“ 程序 工具主 义” 色彩 , 同时也迎 合 了刚 性社会 治理的
需要 , 体现 了刑 事 司法 国家本位主 义 的立场 。 笔者认 为, 基于 成
年刑事司法的思维模式和人身控制的诉讼理念而 ’置的取保候 攻
L g l v m An o t e aS me dS dey
2 1月q 0 年 1 () 1 0 J
制 和 套
涉 罪来 威年/ 玻 儡候 审剐 虚 、
存 在的 题 殷 舆 霓善
殷 一琪
摘 要 与西方国家的少年保释制度相比较,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呈现出程序保障性、 适用非常态性、 适用非 专门化的特点, 出现保证方式单一、 监督手段缺乏、 监管措施缺失, 适用难以统一等 问题。针对上述问题, 本文提出完善我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额, 公安 部 《 定 》 7 规 第 5条 规 定 : 保证 金 的数 额 应 当根 据 当地 的经 济 “ 发 展水 平 、 罪 嫌 疑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 犯 案件 的性 质 、 节 、 会 危 害性 以 情 社 及 可 能判 处 刑 罚 的 轻 重 等情 况 , 综合 考 虑 确 定 。《 民检 察 院刑 事 诉 ”人
第3罪 性 质 恶 劣 、 节 严 重 的犯 罪 嫌 疑 人 不 得 取保 候 审 。 情 范, 以及 司法 人 员 法律 思 想 的 僵化 , 取 保 候 审的 适 用 谨小 慎 微 , 取 对 采 能 不 用 尽 量 不 用 的态 度 , 以致 有 些 地 方 关 押 场 所人 满 为患 。 二 、 证 金 数 额 的确 定任 意性 太 大 保
为 逃避 日后 可 能 承担 的刑 事 处 罚而 选 择 潜 逃 。
被取保候 审人如违反规定潜逃 , 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 果有 : 在 司 法 实 践方 面表 现 为 : 由于 长 期 以来 没 有 取保 候 审的 具 体 规 条规 定,
这主要是 由立法缺陷导致 的。刑 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数
数额,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 10 0 0元以上 的保证金 。 最高人民法院《 解
释》 7 条 规 定 : 民法 院 应 当根 据 起 诉 指控 犯 罪 的 性 质 、 节 、 第 l 人 情 被告 人 的 经济 状 况 等 因素 , 定 应 当 收取 的保 证 金 数 额 。 述 三 机 关 的解 决 上
严 。2 对取保候 审人的潜逃行为打击力度小。据《 . 刑事 诉讼法》 5 第 6
() 1 如被 取 保 候 审人 通 过 提 供 保 证 人 来 获 得 取 保 候 审 , 设 其潜 逃 后 假 仍 被 抓 获 , 取 保 候 审 人 将 被 监 视 居 住 或 逮 捕 。 () 被 2 如被 取 保候 审 人 通 过交 纳 保 证 金 来 获 得 取 保 候 审 , 潜 逃 行 为 将 导 致 保 证金 的丧 失 。 其 上述 规 定 不足 以防止 被 取 保 候 审人 潜 逃 , 是 因为 交 纳 保证 金 的 被 取 这 保候 审 人 以其 保证 金 被 没 收 的代 价 换 取 的可 能是 更 大 范 围 、 长 时 间 更 的 人 身 自由 , 至 可 能 是长 期逍 遥 法 外 : 甚 囚而 导致 部 分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2006.11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胡爱菊刘慧(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释制度,我国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

本文拟从英国的保释制度入手,剖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借鉴国外保释制度之长以改造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短,改变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权力配置,实现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的转化。

关键词保释制度取保候审制度权力配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11-02一、国外保释制度之立法与实践保释是“指法官或治安法官,在取得足以保证被释放人出庭应诉的担保以后,将被逮捕人或被监禁人释放的程序,”①它包含有三层含义:首先被保释人是从羁押状态中释放;其次保释是一种非羁押性措施,被保释人保持着行动、生活的自由;再次对于被保释人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仍然对其施加着一定的约束与限制。

(一)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保释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该制度在英国之所以能够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两块理论基石:一是无罪推定原则;二是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

英国的保释制度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英国Luton大学的John Pitts教授曾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认为: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它是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是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

②根据保释制度设立的精神,法庭只有在符合保释条例规定的拒绝理由时才能拒绝保释,否则必须无一例外地适用保释。

也就是说在英国保释是一种常态,而拒绝保释则是一种特例。

并且在保释的情况下又多为无条件保释。

所谓无条件保释,就是只要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就可以回家去等待审判了。

在英国保释虽然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但随着犯罪现象日趋猖獗,并且一些主观恶性极大的人,一旦被保释,往往会不遵守保释规定,甚至重新犯罪,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核心导语:取保候审在我们实行了一年的新刑诉中,有着怎么样的措施与及发挥效用呢?监视居住中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变化效果呢?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及应对的对策怎么样?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虽说新刑诉法第51、60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但由于在取保候审操作中,大多数情形是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决定,缺乏了其他监督程序和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有的办案人员因受利益趋使,而随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导致有些应被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交钱走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还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座,丰富内部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

严格贯彻新刑诉法规定,不为利益趋势而打开方便之门。

二、关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难。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

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

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相关知识:关于拘传强制措施新刑诉法明确将延长拘传时间的情形限定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并增加了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与休息时间的规定,这就避免了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加强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具体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以保证饮食与休息时间为例,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办案机关对此具有很大的裁量权。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问题浅析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问题浅析
,

类 一 是 可 能判 处 管制 拘 役或者 独 立适 用 附加 刑的 二 是可 能判 处 有 期徒刑 以上 刑 罚 采取 取 保候审 监 视 居 住不 致发生 社会危 介比的 其 中 第 二 类适 用 范围的 规定过于宽泛 缺乏 可操作性 二 取保候 审的 期 限 问 题
《刑事诉讼法 》 第
、 , , 。 , 、
〔 取 保 候 审程 序的 正 当化 三
、 , 。 , ,
对 犯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取 保候 审 最 长 不 得超 过
, 、 ,

按照 字 面 的
含义 应该是为 了 保障犯 罪嫌疑人 被 告人 的合 法 权益 无 论 是哪 个机 关或者是几个机关重复适 用取 保候审 合计 的最长 的 期限都不得超过 个月
我 国 取 保 候 审 制 度 问题 浅 析
郑玉 萍
摘 要 取 保候 审制度 是一 项具 有 中国特 色的 强 制措施
, , ,


,
在我 国相 关的法 律规 定 还 不 够续密和 完善的今 天
, ,
取 保候 审作为 本
非羁押性措 施 如 果 得到 准确 有 效地 运 用 必 将在 保证刑 事诉讼 顺 利 进行 和保障被 追 诉 者的合 法 权益 方面 发挥 重要作 用 路径 关键词

,
,



个月 以 内被取 保候审 而 不能 超过这个时间 所 以三
“ ”

,限共用 的
公 安部 规 定
” ,

取 保候 审址 长
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 范 围为两

不 得超过 卜 个 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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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察院规则 》 检 第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第33卷第2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2 2012年2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eb.2012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崔 林(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摘 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建立不但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主要保障,也应是最大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但目前,由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着不足之处,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职能作用。

文章通过对取保候审现存的若干问题进行思考与探讨,对其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取保候审;人身自由;人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2-0135-02取保候审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共同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仅如此,取保候审的价值还体现在降低了羁押的适用率、减少了司法资源的使用以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但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取保候审制度的不完善,刑事侦查部门和司法机关并不重视取保候审的适用,而是更多的适用强制措施中拘留和逮捕,这将不利于取保候审功能的发挥。

而在刑事诉讼观念不断发展的现在,人们越来越关注对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因此,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同时,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更显得尤其重要了。

一取保候审制度内涵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强制错是,其概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公检法三机关同意后,可根据法律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类强制手段。

取保候审的设定,在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强化对取保候审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解不同,对于取保候审的手续要求也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随意取保”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法官在取保手续中必须告知被告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违反取保规定将面临的后果,等等。

其次,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管理和监督。

在取保过程中,取保人的行为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取保人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取保人不会过度干涉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可以规定取保人必须遵守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被告人居住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谈论被告人的案件等。

第三,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具备保证被告人出庭的能力,甚至可能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

这样一来,取保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取保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确保取保人具备出庭保证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最后,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取保的程序和规定。

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取保人在取保过程中犯错,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熟悉取保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不断提高取保手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接收: D 区公 安机 关 以犯 罪 嫌疑 人户 籍不 在本 区 为 由不 予接 收 。 地居 时间未超 过半年 的 , 应 当 由其户 籍地 公安机 关负责取 保候
第三, 我 国对违 反取保候 审义务 或保证人 义务 的被取保 候审
的妇 女 , 采取 取保 候 审不致 发生 社会 危 险性 的 ; ( 四) 羁 押期 限届 人或保 证人 的制 裁 力度较弱 。 前 者仅 规定 没收保 证金 、 责令 具结 满, 案件 尚未 办结 , 需要采 取 取保 候审 的” , 并 且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 悔过 以及改变 强制措施 为监视居住 或逮捕 ; 后 者仅规 定处 以 1 0 0 0
分 或者 全部 保证 金 , 情 节严 重 的, 会被 变更 强制 措施 为监 视居 住 保 候审人 或保 证人经 常违反相 关的法 律法规 规定 , 损 害 了取 保候 或逮 捕 。 审制度 的威 严性 。
二、 取保 候 审制 度存 在 的问题 第一, 现 有 的法律 法规仅 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并
公 安机 关执 行 。 按 照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被 取 保候 审人应 当提 出
元至 2 0 0 0 0元之 间 的罚款 , 构 成犯罪 的 , 依法 追 究刑事 责任 。在
保 证 人或 者缴 纳保证 金 , 并在取 保 候 审期 间遵 守相关 的规 定 , 例 实践 中, 保证 金和 罚款的数额 都 比较 少 , 且 很难执 行到位 , 对被取
这 些 完全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强制 措施 的缺 陷 。刑 事诉 讼法 第六 十 人、 被 告人取 保候 审率远 远高 于外地 籍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是有 五条对 取保 候审 的适用 条件进 行 了规定 : “ 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 察 院 现实基 础 的 。 ( -) 8 1 " 地籍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取 保候 审一股 交 由

浅谈我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一 一
四、取 保候 审对 保释 制 度的借 鉴 较 之 国外 的保 释 制度 ,我 国的取 保 候 审制 度 在 观念 、制 度设 计 、具体 实践 上都 比较 落后 ,我 国过分 注重 刑事 诉讼 的惩 罚功 能而 非保 护功 能 ,我 国 的取 保候 审 制度 与强 调人 权保 障 的现代 刑事 诉讼 精 神存 在 着距 离 ,改革 我 国取 保候 审制 度 已是大 势所 趋 。我认 为可 以在 吸收保 释 的精 华的基 础 上对保 释制 度进 行本 土化 改造 。 ( ) 新诉 讼理 念 。要 把取保 候 审作 为公 民 的一项 权利 ,要 一 更 明 白现代 法治 国家 高度 重视 个 人 的权利 ,被 追诉 者也 不例 外 。全社 会 尤其 是 司法人 员一 定要 完成 从权 力到 权利 的转 变 。 ( )明确取 保候 审 的适 用范 围 。如前 文所 述 ,取保 候审 应 该 二 是 权利 ,那 么 就意 味着 除个 别 情况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都可 以得 到取保 候 审 的机会 ,所 以取 保候 审 是常 态的 ,羁 押是 例外 的 。例外 的情 形应 有 如 下 : ( ) 能逃 跑 、 自杀 、 自伤 、 自残 、妨 害证 人 1 可 作 证 、报复 被 害人 或 再 进行 其 他犯 罪 活 动 的 ; ( 2)共 同犯 罪 的嫌 疑 人 、被告 人 在逃 ,取 保 有 碍诉 讼进 行 的 ; ( 3)可能 被 处 l 年 以 0 上 有 期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死 刑 的 ; ( )曾经有 过 违 反取 保候 审的 4 规定的; ( 5)其他 不 宜取保 候审 的 。 ( )完 善 保证 方 式 ,规 定 灵 活 多样 的 、可 供 选 择 的保 证 方 三 式 。我 国 目前 只有 保证 金和 保证 人两 种保 证方 式 ,这是 不 能满 足不 同情形 取保 候 审的需 要 的 ,我们应 在 原有 基础 上探 索新 的方 式 。具 体 来 说 可 以有 以 下几 种 : ( )具 结保 证 ( )财 产保 证 ( ) 证 1 2 3 保 金保 证 ( 4)保证 人保 证 。 ( )明确 保证 金 的额度 。我 国只规 定金 额下 限 ,而没 有规 定 四 上 限 。司法 机关 自由裁量 权过 大 。所 以我 们应 根据 各地 方 的限作 出规定 。 (五 )加 大 违反 取保 候 审的处 罚力 度 ,可 以考 虑单 独规定 一种 有关 违反 取保 候 审 的犯罪 罪名 ,这 样也 可 以使 被取保 候 审人 因为畏 惧违 反取 保候 审 的规定 而 加重 自己的罪 行 而不敢 轻 易违反 取保 的规 定。 ( )我 国的取保 候 审 的决定 是终 局性 的 ,缺少 监 督 、救 济程 六 序 。 为 了保 障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 人 的权 利 ,防 止有 权 机 关 滥 用职 权 ,我 们 应 建 立 取保 候 审 的复 审 、复核 、或 上 诉 等救 济 程 序 。这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有关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雹豳雹罄筮竺堡!!坠!.垒箜』圭塾金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李迪摘要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保障人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取保候审适用率低,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人权保障强制措施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56叭一、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o二、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功能(一)取保候审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人权的核心是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即是不同程度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的措施,强制措施的正确选择与适用对于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从取保候审的性质以及人们对其功用的传统认识来看,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首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适当限制。

(二)取保候审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强制措施的有效适用。

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防止逃避、妨碍诉讼等情况的发生。

(三)取保候审有利于司‘;-h-公at_价值的实现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取保候审作为法定的审前措施,反映了法律强制的力度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的司法公正理念。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取保候审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类,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关于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关于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关于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制度是组织运行的基础,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就算制定了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有效地执行,那么它也只是一纸空文。

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却时常出现。

本文将从司法、行政、经济等多个层面分析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司法领域制度执行问题及整改措施1. 刑事司法制度执行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一些原因,造成刑事司法制度执行不顺畅,主要表现为:证据收集问题、审判实效问题、案件执行问题等。

例如,在一些地方,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从案件立案阶段开始,要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但实际上经常出现证据不足、不全面的情况,导致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准确。

此外,审判效率低下也是一个普遍问题,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耗时较长,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管理,保证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判决公正、真实。

2. 民事司法制度执行问题在民事领域,制度执行问题同样突出。

一方面,由于法院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一些执行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意拖延或逃避执行。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法院的执行力度,推动建立起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加大对执行人的执法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追责。

同时,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

二、行政领域制度执行问题及整改措施1. 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行政执法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法律水平不够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

浅议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议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在 我 国 的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和 制 度 设 计 中 ,取 保 候 审 的 制 度
功能 包括 自 由保 障和 诉讼 保 障 两 个 方面 。 (一 )自由保 障 功 能 所 谓 取 保 候 审的 自 由保 障 功 能 ,是 指 在 保 证 犯 罪 嫌 疑 人 不逃 避追 诉 的 同 时 ,允 许其 有 较 大程 度 的 自由。 从刑 事 诉 讼 法 第五 十 六 条规 定 的被 取保 候 审 人 的 义务 来 看 ,被 取保 候 审 人 在 不 脱 离控 制和 妨碍 诉 讼 的情 况 下 ,可以 享 有较 大 程度 的 自由 。 与逮 捕和 监 视 居住 等 强 制措 施 相 比 ,被 取保 候 审 人 的人 身 自由
浅议取 保候 审存 在 的 问题 及其 完 善
◎ 陈 雁
( 门 大 学法 学 院0 级 ,福 建 厦 7

厦 门 3 1 ) 0 60
摘 要 :取 保 候 审在 实践 中 出现 了许 多 问题 ,其 根 本 原 因在 于侦 查机 关在 适 用 取保 候 审 时决 定 权 与执 行 权 的 主体 合 因此 解 决 目前 取 保 候 审 问题 的 关键 在 于建 立 和 完善 对 侦 查 机 关适 用 强 制措 施 的监 督 机 制 。此 外 ,为 改 变 审查 起诉 部 门在 适 用 强制 措 施 方 面 的被 动 性 ,在 审查 起 诉 阶段 应 赋 予 审 查起 诉 部 门对 强 制措 施 的 变 更权 。 关键 词 :取 保 候 审 ;侦 查监 督 ; 变 更权 中 图分 类 号 :D 1 9 5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3 0 2( 1 7 — 9 2 h 0 9 0 6 9 0 0)0 一 5 — 5 0 2
在作文教学过程中要把学生带到大自然中去欣赏感受以激发他们对大自然对祖国的激情发现新的题材同时还可以采用参观访问等方式引导学生到自然保护区工厂等地去观察体验生活让五彩缤纷的生活源源不断地涌进学生的视野为他们写作提供丰富的形象的真切感受的写作材料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在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 保释具有普遍性 , 立法在保释概念限制 较少 。 除非有足够的理 由证 明继续关押他 足合法 的, ~般都可 以很快 被保释出去等待 审判 。 国由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 我 取 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 , 且取保候审决定程序的行政化, 取保候审的
适 用 对象 范 围狭 小 化 。 ( ) 它不 同 三 其 诸如准予主体 、 条件、 救济措施 、 期限、 律师的作用 、 适用的配套措 施 和 保障 机 制 等 方 面均 存 在 不 同 。 相较而言, 保释制度明显存在优越性, 表现在: 一) ( 重要的权利保 障功能:二 ) ( 能保护国家机关威信 , 避免国家机关与公民直接对立或 削弱这种对立的程度 ;三) ( 在对国家监管羁押资源的节约及诉讼经济

原 则, 利于取得最优 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四) ( 可以使被保释在外 的人避免因集中关押而受到“ 交叉感染”利于 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 , 三、 如何完善我 国的取保候审制 度 充分借鉴保释制皮 , 紧密结合我国礼会实际麻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完善:
承 认取 保 候 审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一项 权 利 , 前羁 押是 例 外 , 放 是 原 审 释 贝 的, 础 【。 0 毒 二 ( ) 保 候 审 的程 序 缺 乏正 当性 三 取 我 刑 诉法 及 司 法解 释 虽 然对 取 保 候审 的审 批程 序 、 用 的 法律 使
( ) 二 建立适用取保候 审的司法审查和救 济机制 “ 订权利就有救济” 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文明的价值观 出发, , 将取 2 中 请取 保 候 审 方 无权 参 与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作 出 的过 程 ;3 我 国的 取 保 候审的程序化,以中立 的司法审查机制作为 目前其适用的保障措 、 、 保候审制 没仃 为中请方设置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 施 。在过程 更多地 允许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参与, 以使 ( ) 保 候 审 的期 限 不合 理 四 取 当事方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取保候市决定的作 出。对于被拒绝取保候 根据 刑 诉 法 矛l 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三 机 关 都 有权 决 定 取 保 候 审 的 , 明确 、 【 相 应 详细 地 告知 理 由 , 设置 救 济 途 径 。 并 审, 取保候审期问不超过 1 2个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案件中一个 ( ) 三 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相 关责任, 加强制约和监 犯罪嫌疑人被重复取保候审, 重复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时间可以长 督 达 三 年 的现 象 。 这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合 法 权 利 的保 障是 非 常 不利 。 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充分享柯取保候审权利的同时认真遵 守其 ( ) 五 对取保候审的对 象监督乏 力, 责任不严 法律义务规定, 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出现脱逃 行为。 则 对被取保人在取保J 问故意晕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 在没收保证金 的I f } 】 司时追究其潜逃罪责任 ; 对保证人不负责任 , 于监 疏 六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 规 定没 收 保 证 金 、 缴 国库 , 少 限 制 性较 大 、 仅 上 缺 操 督的{ 为追究失职罪, _ j : 以强化保证人的责任感, 促 真正起到监督保 作 性 较 强 的 惩 处 措施 。 u , 于 弁 保 行 为 , 多是 没 收 保证 金或 者 采 证 作用 而 不 疏 忽 大 意 。 『对 J 最 取 强 制 措 施 , 没 有 实体 J的法 责 任 。 并 ( ) 强 对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督 四 加 二、 我国取保候 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 的异同 充 分 发 挥 榆 察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 强对 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 督 。 加 从 保释制皮 ( e a s m) t i yt 足指“ hbl e s 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 申请 、 决定再到执行建立全方位 , 系统性的监愣机制 。坚 决杜绝那些 特 定 条 什 的情 况 下 将 其 释 放 的 制 『” 韭 。它 起 源 于 英 国 , 是作 为 犯 罪嫌 不应被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在外,而那些符 合条什 的人却被关押的现 疑人 的 “。 权 利 而 设 置 的 。 英 困 保释 的适 用 范 围很 广 泛 。 从 理 论上 象 , 绝 “ 。 种 杜 金钱 换 自由” 现 象 。 的 说 , 论t‘ 性 质 的 案 : 可 以保 释 。 目前 , 制度 为 英 国 、 国 、 无 t 么 邯 该 美 法 ( ) 五 建立超期羁押的责任 追究制度 I 德 闲、 、 日本 等 多 数 国 家 广泛 采 用 。 超 期鹎 押 责任 追 究 的 主 体 可 由 公 安 司法 机 关 内部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取保候审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

取保候审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

取保候审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取保候审(Release on Bail Pending Trial)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为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保证人身自由的机会。

然而,取保候审所涉及的风险和管理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探讨取保候审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一、取保候审的风险1. 法律风险取保候审的最初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非对其进行惩罚。

然而,一些基本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

例如,嫌疑人可能会重复犯罪、妨碍证据收集、拒不出庭等行为,从而导致取保候审措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2. 社会风险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

公众关注和社会舆论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和猜测,有时会导致社会恐慌、蔓延恐慌情绪甚至民间私刑行为的发生。

3. 个人风险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取保候审的过程也存在一定的个人风险。

他们可能面临安全威胁、人身攻击或社会孤立等不利影响。

同时,个人风险也包括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心理压力增加等问题。

二、取保候审的管理机制1. 审查甄别机制为减少风险并确保取保候审措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建立严格的审查甄别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专业团队,负责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案情、人员信息、社会关系和犯罪记录等,以判断是否适合取保候审。

同时,该机制还要确保取保候审决策的透明性和公开性,避免关联方干预或腐败行为。

2. 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取保候审的重要管理机制之一。

确保担保人具备一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承担起对被担保人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此外,还应加强对担保人的培训和监管机制,减少潜在的风险。

3. 按期报到制度制定严格的按期报到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取保候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人风险。

犯罪嫌疑人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他们按时出庭并遵守法律程序。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4. 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取保候审条件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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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一)立法上的缺陷: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法律救济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以及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决定适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

在具体案件中,对保证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造成执行中的差异过大。

3、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

这样,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3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

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5、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1].(二)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方式使用不当。

一是对不应取保的人滥用取保手段;二是实践中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的“双保证”方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2、对保证金的收取不规范,收取保证金的程序不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保证金管理不严。

3、取保候审的审批不严,执行较为随意。

4、对同一对象反复取保候审。

5、律师难以发挥作用。

6、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单一。

[2]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的异同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

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与英国保释制度有类似之处,但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1)立法思想、理念不同. 保释制度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而确立的,其实质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在英国,保释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和环节,不仅体现着保障人权的价值,而且支撑着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使辩护功能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和环节都有所为。

而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较逮捕、羁押为轻的强制措施之一,其实质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缓和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我国法律设定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这与保释的价值观念和出发点是不同的。

(2)在适用范围上明显不同。

在英美国家,保释率是比较高的。

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释具有普遍性,立法在保释概念上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限制。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对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证明继续关押他是合法的,并由治安法官决定外,一般都可以很快被保释出去等待审判。

我国由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远远不及英美法中的保释,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而处于羁押状态。

甚至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成为被逮捕和羁押的对象。

加之类似不得要求过高保释金条款的缺失及取保候审决定程序的行政化,进一步阻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权利的实现,造成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范围狭小。

还有的学者提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还体现在我国的取保候审可直接适用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适用;而保释制度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适用。

也有的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制度在功能和适用条件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两者都以设定一定的担保措施明确担保法律责任,并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妨害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条件,都是一种有条件的审前不羁押。

也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将取保候审和保释制度相提并论,称取保候审为中国的保释制度。

最新的观点认为: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制度的本质区别是:前者是以保障被检控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为价值趋向,以无罪推定为理论依据,体现了当事人注意的诉讼模式;取保候审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价值趋向,理论依据是打击犯罪和有罪推定,体现了职权注意的诉讼模式。

两者的具体区别体现在:1、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保释是一种诉讼权利,而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2、关于准予与不准予的主体不同:保释制度的准予与不准予的主体是分离的,不准予的权力只属于法院;取保候审的准予和不准予的权力是合一的;3、关于准予和不准予的条件不同:不准予保释的条件是法定的,准予保释是无条件的,而取保候审准予与不准予的条件是相同的;4、关于不准予的救济措施不同;5、关于期限不同;6、关于律师的作用不同,保释制度中律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保候审制度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但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大;7关于适用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不同。

[3]三、应否借鉴及如何借鉴保释制度之学理争论通过对英国保释制度的了解及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大家普遍感到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改革的必要。

但对于是全面移植英国的保释制度还是在现有制度上加以完善,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有人主张全面移植保释制度,认为:其一,建立保释制度是“人的自然权利”和“无罪推定原则”所必然推出的结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据此,未决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重的侵犯。

只有全面引进保释制度,才能从观念上树立保释是犯罪嫌疑人一种权利的意识,既然是一种权利,就应当具有普适性,而审前羁押应当成为法律上有严格限制的例外。

其二,引进保释制度有利于诉讼经济原则,避免审前羁押的交叉感染。

其三,引进保释制度是解决超期羁押的良方。

保释制度主张对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的基本人身自由予以保障,这样可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防止司法机关强迫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使其沦为侦查行为的客体,防止由于超期羁押而导致的轻罪重判现象。

大多数人主张应在转变法律观念的基础上,借鉴英国保释制度在维护人权上的积极作用,改革、完善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

他们认为:对于取保候审,我国立法者同样考虑了人权保障的因素,不能一味否定其积极的功能作用:其一,我国取保候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理论上除了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及流窜作案等情形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以外,其他案件都能适用。

我们不能把执法中的问题归咎于制度本身。

其二,我国与英国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将其移植到中国来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作用。

嫌疑人大量回归社会,对被害人及一般公民将产生极大的不公正及不安全感。

其三,英国的保释制度之所以能取得好的效果,是因为它有一系列保障措施。

硬件上,它有先进的电子设备,有对无家可归的人的“保释旅馆”;软件上,有专门的社区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等等。

而且,英国也充分注意保释对于保障诉讼进行的有效性。

其四,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通过身份证、信用卡等信息系统达到对人的有力控制,不能有效防止保释后的逃跑。

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是取保候审本质上不具备保释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和优点,而主要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障碍。

取保候审制度确实需要改革和完善,但这种改革和完善并不需要以保释制度取而代之。

如果我们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引进保释制度上,可能使这种改革的形式意义超过实质意义。

还有的学者提出,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看,保释制度在我国缺少适用的前提。

取保候审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它涉及诉讼理念、实体法以及刑事侦查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同步改革,必须对改革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主张借鉴保释制度对我过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而不主张全面移植保释制度。

学者们对如何借鉴保释制度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有学者主张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主要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力本位思想,许多制度的设计理念主要是从如何保障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出发。

相应地,我国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司法权力,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应当说,这样一种设计理念,在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公众利益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而英国保释制度的性质是一种权利制度,获得保释是被逮捕人或者被羁押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立法思想、理念不同,程序设计的重心自然不同。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最佳的契合点,才是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的学者主张应当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适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世界各国均采用法定主义为主,酌定主义为辅的立法例。

如英国法律规定,保释可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同时对不准保释的对象、范围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日本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准许保释;此外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保释裁定。

美国法律规定,对轻罪被告人,所有的司法区都适用保释,对死罪被告人均不适用保释。

对非死刑、重罪被告人是否适用保释,有的司法区是由法官或者司法官酌情决定,有的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保释。

我国可以借鉴世界上的这一通例,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严厉打击犯罪,又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准予取保候审的条件,以及对于何种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同时赋予司法机关若干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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