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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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

第二节
案件的审 理和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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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核实
一、受

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 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 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 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基本特征
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 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 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 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 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 政纪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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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
违法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 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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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
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
三、审查批准立案
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 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 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 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 查的程序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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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审理的材料
第五节
移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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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送审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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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审理的含义
•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 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 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 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 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 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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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 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1、综合分析案情,确定定案的依据。 2、认定错误事实,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 每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 3、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主要是指经过调查确认的能够 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 4、写调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1)立案依据及调查 的简要情况。(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3)有关人员的 责任。(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5) 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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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 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 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 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 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四、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 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一般 采用书面形式,即《立案决定书》。可针对 不同的立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 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 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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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前的准备
第四节
案件的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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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调查
调查的含义
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 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 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 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 指认定事实所依据 的证据都要符合客 观真实情况,准确 无疑;所取得的证 据足以把案件中所 认定的事实证明清 楚。
• 指在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的基础上, 对党员、干部或党 组织、国家行政机 关所犯错误事实的 性质的认定确实无 疑。
四、处理恰当
• 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 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 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 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 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 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 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 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 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 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 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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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
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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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核实
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 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 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 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 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 步核实。
(一)初步核实的任务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 与否提供依据。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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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法违纪事 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 立案条件。符合就批准;不符合,就不予批准。如遇到纪检监 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 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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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 责人写出审批意见。
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
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
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 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一、调查前的准备
㈠组织调查组:
㈡熟悉材料: 一要熟悉已有的 案件材料;二要 将案件中已有的 线索收集起来, 并进行初步分析、 排队、归类,列 出应予以查清的 问题。同时认真 学习党的有关方 针、政策和国家 的法律、法规。
㈢制定调查方 案:
整理案件线索, 制定出符合案 件实际情况, 并能够尽快查 清问题的最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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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 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 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必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二)受理的范围
——
2、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国务院监察机关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 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的违纪问题。
㈣明确工作任 务。 调查组成员进 行合理分工, 明确职责和工 作任务。
选定调查组长, 组织相应的办 案力量,合理 搭配人员,注 意调查人员的 回避。
二、实施调查
(二)调查取证 (一)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组会同被调 查人所在党组织 或行政机关负责 人与被调查人谈 话,宣布立案决 定,并提出应遵 守的纪律,要求 其正确对待组织 调查 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 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 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 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 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 括:物证、书证、证人证 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 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 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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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 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 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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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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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立 案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三、审查批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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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一、立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 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 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 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 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 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 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 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 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 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 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 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 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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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 据,查清违纪案件 事实的重要调查方 法。能否做好证人 的思想工作,使他 们能够实事求是地 向调查人员提供证 据,是决定案件检 查质量和效率的重 要因素
(四)询问被调查人 第一,要把握询 问时机。第二, 要选派适当人员。 第三,树立自我 形象。第四,采 用适当方法。第 五,注意分析判 断,采取适当对 策。第六,如实 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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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 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 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辖区所属 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 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目录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第三节 立 案
第四节 案件的调查
第五节 移送审理
第六节 常见经济案件的查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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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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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案件检查 的基本 要求
三、定性准确
四、处理恰当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凿
三、定性准确
• 指纪检监察对象违 纪事实的认定必须 具体、准确,符合 客观实际。
(五)调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 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 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 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 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 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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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送审理的手续
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如下: 1、案件名称。 2、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3、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 4、材料目录。 5、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 和移送时间。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 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 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 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 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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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
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 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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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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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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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 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 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 职务等等。 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 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 关。 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 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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