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社团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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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交的材料:
(四)社会组织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章的刻章申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五)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交的材料:
2.提交《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申请表》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二)新成立登记的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如刻财务专用章,须注明“同意设立一般账户”字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4、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领取登记证书
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收到批复后请及时与社会组织登记大厅二号窗口联系领证事宜。一般自收到批复七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登记证书。领取登记证书时,请携带民政部出具的成立登记批复原件。如有疑问请拨打010—85120113咨询。
1.《关于_______成立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印章刻制与备案
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如下: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及办事机构刻章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法人签字的刻章申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
2、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公告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一)办理购领证:
1.提交《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申请表》;
2.提交《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注:下载上述表格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
(二)购领会费收据:
1.出示《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
2.携带上次购买的全部会费收据,以备查验。
(三)补办购领证:
1.需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会费收据购领证遗失公告;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 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Fra bibliotek管单位印章);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每人一表(负责人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登记
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购领会费收据
全国性社团成立流程
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一)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三)办事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民政部出具的《办事机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人先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完成网上填报,网上审查通过后,打印网上材料(原件一式一份),包括:
(四)社会组织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章的刻章申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五)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交的材料:
2.提交《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申请表》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二)新成立登记的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如刻财务专用章,须注明“同意设立一般账户”字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4、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领取登记证书
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收到批复后请及时与社会组织登记大厅二号窗口联系领证事宜。一般自收到批复七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登记证书。领取登记证书时,请携带民政部出具的成立登记批复原件。如有疑问请拨打010—85120113咨询。
1.《关于_______成立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印章刻制与备案
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如下: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及办事机构刻章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法人签字的刻章申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
2、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公告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一)办理购领证:
1.提交《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申请表》;
2.提交《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注:下载上述表格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
(二)购领会费收据:
1.出示《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
2.携带上次购买的全部会费收据,以备查验。
(三)补办购领证:
1.需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会费收据购领证遗失公告;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 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Fra bibliotek管单位印章);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每人一表(负责人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登记
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购领会费收据
全国性社团成立流程
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一)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三)办事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民政部出具的《办事机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人先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完成网上填报,网上审查通过后,打印网上材料(原件一式一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