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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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政策简介

基层就业政策简介

基层就业政策简介1.什么是基层就业?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

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1)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4)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险中心函〔2020〕16号

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险中心函〔2020〕16号

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险中心函〔202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和应用,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信息共享,便于长期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和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字符、图形、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和产生的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法律效力)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社会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安全保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的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收集与归档第六条(电子文件收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推进业务信息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实现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能够实时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包含电子文件及其过程信息、背景信息等元数据。

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认证或加密技术手段。

第七条(电子文件归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2015)等标准规范,确定电子文件归档范围、电子档案分类和保管期限。

第八条(清点检测)电子文件归档时,按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70—2018)对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方面的检测。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

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部规,人社部,人社部令第16号】(111015生效)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部规,人社部,人社部令第16号】(111015生效)

∙【法规标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保部令第16号∙【颁布时间】2011-9-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特别是对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呈现刚性化趋势。

然而,当前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不健全、职能不完善、队伍力量弱、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其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为此我们组织力量,对我市当前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的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的调研,对当前基层工作现实情况的作了认真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及服务需求乡镇(街道)、社区(村)一级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落实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20世纪80年代起,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始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项目。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确立特别是2003年以来,国家积极就业政策实施,在各级政府及其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基层延伸,建立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等机构,承担劳动力资源管理、就业政策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工作。

2008年《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规定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包括乡镇(街道)、社区(村)机构在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了“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登记”5项就业服务功能;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中办、国办转发了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明确了街道和社区在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社保待遇、管理档案、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四川省人事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川人发〔2009〕4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09年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100家,组织25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为3个月。

二、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未就业的成都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有关政策,改善见习环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机制,推动见习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按照《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成人发〔2007〕11号)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要求,各区(市)县要从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2〕16号——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2〕16号——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
中央组 织部副部长 、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部长 、 国家公务 员局 局长尹蔚 民在 第十三次全 国民政会议上 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 障部 、民政部 关于表彰全 国民政系统先进 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 进工作者 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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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 [2012]16号
吉林省 吉 林 省 孤 儿职 业 学 校 长春市救助管理站 吉林市 昌邑区民政 局 四平市 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服 务管理 中心 长 白朝 鲜 族 自治 县 民政 局 延 边 朝 鲜 族 自治 州 民政 局
黑龙江省 黑 龙 江 省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管 理 局 北 安 市 民政 局 伊春市社会福 利院 鹤 岗市殡葬管理 所 友 谊 县 民政 局 鸡 西 市 民政 局
内蒙古 自治 区 内蒙 古 自治 区福 利彩 票 发行 管 理 中心 赤峰 市复员军人精神病 医院 通 辽 市 殡 仪 馆 乌 审 旗 民 政 局 化 德 县 民政 局
辽宁省 辽 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 沈 阳市 殡 葬 管 理 处 铁岭市殡仪馆 抚 顺 市 民政 局 本 溪 市 第 一社 会 福 利 院 大连市救助 管理站 盘锦市殡 仪馆 锦州市军 队离休退休干部第-N务管理 中 心 葫芦 岛市 民政 局
河北省 石家庄市桥 西区民政局 张家 口市福利彩 票发行管理 中心 秦 皇 岛 市 民 政 局 唐 山 市 民政 局 廊 坊 市 民 政 局 顺 平 县 民 政 局 沧 州 市 民 政 局 衡 水 市 精 神 病 医 院
山西省 山西省荣军精神康 宁医院 太 原 市 社 区 服 务 中心 晋 城 市 民 政 局 侯 马 市 民 政 局 吕梁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中心
福建省 罗源 县 民政 局 建 宁县 民政 局 莆 田市社会福利 中心 泉州市鲤城 区民政局 厦 门市 湖 里 区 民政 局 漳 州 市 救 助 管 理 站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儿 童 福 利 院

大学生就业形势与政策

大学生就业形势与政策

02
主要目的:
为了弘扬志愿精神,鼓励优秀青年投身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03
经费保障:
志愿者基础生活补贴每月1000元,同时继续享受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综合保障险保费标准为350元,其中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1万元。
【点评】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我国就业形势的严峻。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必须分析我国就业形势,熟悉我国就业制度和政策,对自己正确定位,从容应对,以避免盲目,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上获得一份岗位。
主要内容
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
毕业生就业的一般程序
人事代理制度
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
第一部分 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
与2014年同期相比, 2015届毕业生年度就业率、签约率均高于2014届,其中签约率提高了近15个百分点,而毕业生升学率、基层项目就业率基本持平。
毕业生的签约单位中,去企业人数比例居于首位,约占74%;其次为医疗卫生单位,约占12%;再次为教育单位,约占7%。
我校毕业生就业区域集中于福建省,江、浙和北、上、广这些相对发展较好、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就业的比例为6.71%。福建省内毕业生就业区域相对集中于省会城市福州、学校所在地-莆田;闽南金三角厦、漳、泉也占较高的比例。
我校毕业生情况 我校2015届毕业生总数3821人,其中本科毕业生2985人,专科毕业生836人。师范类毕业生867人,所占百分比为22.69%;医学类毕业生702人,所占百分比为18.37%;定向生97人,所占百分比为2.53%。
截至2015年8月30日,我校2015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88.09%,签约率为48.02%,其中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91.11%,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77.29%;截至2015年12月15日,我校2015届毕业生年度就业率为 94.56 %,签约率为 50.92 %,其中本科毕业生年度就业率为 96.05%,专科毕业生年度就业率为 89.25%。

职工个人档案丢失企业档案也可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

职工个人档案丢失企业档案也可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

26五星背后案例1诉求时间 2017/3/7诉求内容 我1962年出生,1981年9月参加工作,在本溪市某厂从事压瓦工特殊作业岗位(有毒属特殊工种),至1992年4月转岗到本厂汽车队装卸工,在特殊岗位作业10年6个月。

我的档案1981年至1985年工作期间特殊工种未明确。

回单位核查本人工资,由于工厂多次搬迁,财务工资表记账凭证已丢失,无据可查,现在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能办理退休。

办理单位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时间 2017/3/14反馈内容 就您反映的诉求,我局已同您和您原所在企业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给予办理退休。

”经核实,您本人档案记载从事压瓦工特殊工种作业年限为7年(1985年至1992年),未体现特殊工种作业年限满10年。

其主要原因是您本人档案1981年至1985年工作期间未记载特殊工种。

根据《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1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职工档案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真实或无法确认其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登记表》时,企业要提供与其签订的岗位生产合同书文本、历年岗位工资原始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资料,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的,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

”我局已讲明政策和要求,需您本人提供原始工资发放表进行辅证,如工资表中明确记载工种岗位是特殊工种,可以认定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否则,按规定无法为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

另,根据《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规定:“因档案要件不齐全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辽档发〔2005〕9号文件中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附件: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加大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力度,更好地服务于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我部决定建立全国联网的证书查询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全国联网证书查询系统的重要性证书查询系统是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证书信息共享与动态管理的重要工具。

建立全国联网的证书查询系统,有利于提高证书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证书作为人力资源市场通行证的作用,同时对于提高证书权威性,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健康有序发展和促进就业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明确建立全国联网证书查询系统的目标任务2009年底之前,推动部分地方建立证书查询系统,初步完成证书查询全国联网工作,实现2008年及以后获得的证书网上查询。

在部分行业(企业)开展证书查询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2009--2011年三年内,推动全国各地完成证书查询系统的建设工作,完成大部分行业证书查询系统的建设工作。

建成覆盖所有地方和大部分行业(企业)的证书网上查询服务系统。

三、认真做好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各地、各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企业)证书查询系统建设,积极配合我部做好证书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工作。

为做好证书查询系统建设,规范证书网上查询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

各地、各行业(企业)在开展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我部负责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和证书查询的管理工作,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发证机关要确保向社会提供的证书数据真实、完整、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修改。

其他内容需要修改的规章,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1990.8.141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0.9.811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1990.11.912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1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1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2.10.16(2010.11.12)1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1.1.1116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17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18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19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20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21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1995.4.2422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1995.11.123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2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2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1996.7.3126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1996.1.92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28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1997.1.829人事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发[1997]78号1009.8.2030人事部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人发[1998]76号1998.8.2031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社部令第4号修改)2001.10.1(2005.4.22)32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社部令第5号修改)2003.11.1(2005.6.24)33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2005.1.1(2010.11.12)34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35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36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3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38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39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40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4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44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3]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45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46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4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48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49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5.1.150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5.1.151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5.1055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56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57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58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59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60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1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3.1964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2000.7.166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7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68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6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2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2001.12.1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4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2004.1.175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6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2004.1.17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2004.5.18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05.3.182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4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06.10.185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86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敖汉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敖汉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敖汉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旗农保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敖汉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敖政发[2009]36号)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旗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旗公安、民政、统计、计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乡镇苏木(办事处)配合旗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新农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敖汉旗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旗社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旗社保经办机构以实地调查、与公安部门户口信息库进行比对等方式对所属社保所上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按乡镇村组归档备案。

第八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继承人、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变更材料上报旗社保经办机构,旗社保经办机构经复核确认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09]16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8号),经部领导批准,我部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合作,举办2009级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

具体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凡在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的各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或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均可报名。

二、学习方式学习方式为在职学习,每年春季和秋季来京集中授课两次,每次二十五天左右。

三、学费学费(含论文指导及答辩费)共计3.5万元,由学员或所在单位承担并交研究生院。

来京集中学习的路费、食宿费自理。

四、资格审查与报名(一)考生须填写《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需提交原件两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复试时查验原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确定报考人选后,于6月20日前直接上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部内有关单位与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7月10日前通知报考考生。

(二)符合条件的考生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约在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登陆规定网址按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约在7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人社部发〔2009〕69号)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人社部发〔2009〕69号)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市人发[2009]6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9.07.28【实施日期】2009.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市人发[2009]65号)各区、县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四区两基地人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和《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16号),现将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1、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两年内就业转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3、取得国家承认学历,30岁以下,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外国留学等);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计划”、“村官计划”、“三支一扶(振兴计划)”等政府项目期满,当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登记机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作的实施机构。

三、登记内容与程序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失业情况、学习培训情况、获奖励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见习或社会实践情况、就业愿望、创业培训和鉴定记录、享受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情况、家庭情况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1)高校毕业生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办理登记;2、非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本人档案中未有当期已就业记载的可办理登记;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计划”、“村官计划”、“三支一扶”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期满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等资料办理登记;4、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资料办理登记。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表彰人选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表彰人选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表彰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鄂人公奖[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表彰人选的通知(鄂人公奖[2009]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单位: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事部、教育部决定于2009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教育部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社部函[2009]146号)和《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范围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人社部发【2016】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人社部发【2016】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4
人社部发
[2010]49号
关于批复青海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5
人社部发
[2010]55号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6
人社部发
[2010]72号
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6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江苏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7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8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山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29
人社部发
[2009]148号
关于批复山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30
人社部发
[2009]149号
关于批复陕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31
人社部发
[2009]155号
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50
人社部发
[2010]72号
关于批复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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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9‟16号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现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紧密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增强工作本领、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遵循按需培训、增强实效,分级分类、突出重点,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大规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要求,厅局级、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通过教育培训,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科学发展、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不断创新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理念,加强培训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一)主要内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不同层次干部特点,以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和重大问题专题研讨为主要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干部科学发展、依法执政、开拓创新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不断增强政治、业务和综合素质。

1、政策法规培训。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大力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培训,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使广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得到提升。

2、业务技能培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和干部特点,开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新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需要的能力培训,引导干部成为胜任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专家权威。

3、专题培训。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专题培训,总结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干部解决重大问题、推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培养战略思维。

(二)重点项目1、厅局长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厅局长(含地市局长)在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

要按照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厅局长的培训。

着力开阔厅局长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视野、思路和胸襟,切实提升他们的业务综合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开拓创新、驾驭全局、科学决策、政策制定与执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采取分期轮训方式,每年分别举办2期专题研讨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人事业务工作、分管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厅局长分别进行培训,每年培训100人;每两年举办1期新任职厅局长业务知识培训,对新任职的厅局级干部及地市局长进行培训,每期培训80人。

2、社保经办负责人培训。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系统的对外形象。

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突出理论基础、政策水平、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实践能力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举办2期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每期培训75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社保经办专业技术人员、精算人员等培训。

3、劳动保障监察员、调解仲裁员培训。

劳动保障监察员、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员是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劳动关第的重要力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对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五年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监察、仲裁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办训一遍,每年培训200人。

4、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臵,做好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人员队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队伍和职业中介机构人员队伍。

要突出政策理论、服务意识、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每年举办2期省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每期培训100人。

5、人事(教育培训)处长培训。

人事(教育培训)处长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中坚力量,对于加强系统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要突出讲党性、重品行、提高开拓创新和服务事业发展能力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系统人事(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政策理论、组织协调、人才培养、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本领,增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每年组织1期系统人事(教育培训)处长专题研讨培训,每期培训50人。

6、办公室(信访室)主任培训。

办公室是机关运行中枢,起着承上启下、督促检查、组织协调的作用;信访室是机关对外窗口,对于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会民意,解决群众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要加强对办公室(仿访室)主任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组织协调、政策咨询、服务群众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每年举办1期系统省级办公室(信访室)主任培训,每期培训50人。

7、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培训。

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工作领域,其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信誉、群众满意程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加强对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规定执行、组织协调、危机处理等方面的能力,强化纪律和保密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中心主任开展培训,每年培训100人;面向人事考试考务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每年培训400人;面向地市考试中心主任开展培训,每年培训200人。

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每年培训100人;面向高级考评人员开展培训,每年培训200人;面向国家级质量督导人员开展培训,每年培训100人。

8、信息化工作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培训。

信息化建设是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信息化工作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保证工作信息畅通,提高保障服务水平,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重要因素。

要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加强他们专业知识、服务意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服务人民群众和做好信息工作水平的本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举办1期信息化工作管理人员培训,每期培训人员100人;每年举办1至2期地市以上信息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每期100人至120人。

9、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密集,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清正廉洁,具有很强竞争力和创造力,与时俱进的创新型人才,对于制定政策、科学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要切实抓好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形势与政策教育,科学精神、时代精神、创业精神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提高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专业领域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对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修培训,每年举办1期,每期培训50人。

10、系统对口业务人员培训。

围绕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业务,重点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岗位必备知识学习,采取以会代训、案例研究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系统对口业务人员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每年由相关业务部门开展1期系统对口业务人员培训,每期培训省级业务部门负责人50人,全部培训大约1000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以上重点培训项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司备案。

三、主要措施(一)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部党组领导下,人事司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工作,具体负责重点班和品牌班的培训工作。

部属教育培训机构在人事司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和承办以部名义举办的培训。

部属各单位根据工作要求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在培训计划内与部属教育培训机构联合组织有关培训。

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部属各单位举办培训班要纳入部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本地区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做好制度规范和办班管理工作。

各地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初报送部人事司。

要统筹安排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切实解决有的干部重复培训、有的干部多年不训和重要岗位干部调训难的问题。

(二)深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改革创新。

创新教育培训内容,要紧跟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紧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安排体现符合干部个性化、差异化需要的内容,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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