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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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5.【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合。

6.【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7.【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8【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10.【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的离婚行为。

11.【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

1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15.【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16.【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7.【扶养】广义上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

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的形态。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

18.【生活保持义务】又称共生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19.【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20.【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21.【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

婚姻法简答题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答: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往往有轻重之别,无效原因的违法性比可撤销原因的违法性更为严重。

2.从认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看,无效婚姻只要具有无效的法定原因,无须提出诉讼或经法院的宣告,当事人自行主张即可使婚姻归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则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权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撤销,撤销权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3.从时间效力来看,婚姻的无效都是溯及既往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时即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4.从法律后果来看,对受胎而生的子女规定不同,无效婚姻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则适用。

2.【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答:1.别居者不得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可以再行结婚

2.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失

3.【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得任意抛弃或滥用。

(1)【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

1.异性男女

2.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

3.达到法定年龄

4.符合一夫一妻制

5.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6.不得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

(2)【无效婚姻的条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唯有此不能补正)

3.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离婚.

(4)同居关系法律后果: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分共有处理。

(5)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

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

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9)约定财产制:

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条件:一方为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

2.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0)【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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