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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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被大量使用,电梯事故和故障随之呈现上升趋势,安全形势严峻。为加强我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安全,本局决定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开展全县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此次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程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正确使用。

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全面、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履行好以下职责: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电梯定期安全检验(即年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证)。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且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上岗。

3、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使用电梯台账、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三角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日常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角钥匙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保管使用。

4、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文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5、应将乘梯须知、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责任公示牌及警示标志等置于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并保持电梯内控制面板警铃和通话功能畅通,保证乘客在被困情况下,能方便、快捷地对外发出持续有效的呼救信号。

6、加强电梯管理人员值班值守工作,做到24小时有人应答。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求援电话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同时通知电梯维保人员实施救援。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县质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7、应以合同的形式,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委托给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禁止任何无合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从事电梯维保业务。

8、要监督和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提高维保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要及时向维保单位反馈电梯日常运行状况;发现乘客在轿厢内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引导其正确乘坐电梯;要在每次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对维保发现的安全隐患配合维保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各物业公司要在各自物业服务小区内定期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乘客安全、文明乘梯。

(二)电梯维保单位要规范维保程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当前我县电梯维保工作基本良好,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维保人员配备不足,

维保次数达不到要求,维保记录未详实记录等。为规范电梯维保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对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凡为我县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维保服务必须是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是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维保单位必须配备与本辖区业务量相适应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保人员和仪器设备。单位资质及人员证件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并报县质监局备案,维保人员有调整时,要及时提供新人员的有效证件。

2、维保单位应聘用取得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保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保单位兼职从事维保工作。

3、电梯维保单位必须与受托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常维护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保养项目、标准不得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在签订维保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质监局提供《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保电梯明细表》、单位资质及维保人员证件备案。

4、电梯维保单位在使用单位的监督下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维保,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排除;维保过程中现场要有两名以上持证人员,现场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维保人员应当详实填写《电梯维保记录》,并交由使用单位签名确认;电梯维保单位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维保人员电话应当在轿厢内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维保人员要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5、电梯维保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向使用单位反馈,并及时排除隐患。如电梯存在重大隐患,应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该台电梯,并向我局报告。

6、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协助使用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及时申报电梯定期安全检验,张挂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乘梯须知及警示标志。

(三)电梯应急救援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确保应急救援到位。

电梯应急救援是电梯安全管理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1、电梯使用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制订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救援能力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实施现场救援;没有能力施救的单位,要及时与电梯维保公司或其他救援机构联系,并持续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杜绝不当甚至危险的行为发生。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电梯应急预案演练。

2、电梯维保单位是电梯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应急救援是电梯维保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必须做到24小时常备不懈,迅速安全地实施救援。

3、电梯应急救援的关键是及时有效的报警和响应,即被困或事故人员能够对外发出有效的呼救,报告被困或事故人员所在的准确地点以及相关事故情况和人员状况;求救信号应能得到外界有关人员(值班人员、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维保人员)及时响应;并能确保双方持续沟通联系,使被困或事故人员消除紧张恐惧心理,防止危险行为引发更严重的伤亡事故。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5年1月20日-2月8日)。

各电梯使用单位要严格对照《电梯使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中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维保单位应当协助使用单位积极完成整改。自查结束后各使用单位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各维保单位认真填写《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于2月6日下午4时前一并报于县质监局特设科。

(二)核查阶段(2015年2月9日-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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