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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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是指在房屋建成后,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的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接着,
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填写
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的登记
费用。

在提交申请后,登记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房屋的
合法性、建设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登记中心会进行登记审核,并最终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登记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
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仔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流程,以免
出现遗漏或错误。

此外,申请人还需关注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
费问题,确保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缴纳相应的税费,以免影响登
记进程。

总的来说,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流程包括准备材料、办理申请、
审查审核和颁发证书等环节,申请人需要全面了解相关规定,并按
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配合登记中心的审核工作,最终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房屋初始登记问题,这个得记住哈

房屋初始登记问题,这个得记住哈

房屋初始登记
1、什么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它起到什么作用?
所谓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就是房屋产生之初,最早应当进行的登记,即依法新建成的房屋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设立登记,是物权转移的基础。

比如最常见的,开发商开发建设商品房均需先对所开发楼盘申请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才能将房屋产权转让给购房者,即开发商应先取得所开发楼盘的“大房产证”后才具备给购房者办理“小房产证”的资格和条件。

2、新开发的商品住宅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屋登记,该怎样办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3、办理初始登记时每个基本单元的具体用途该怎样确定
答:办理初始登记时,房屋用途应根据规划用途确定,其中每个基本单元的具体用途应根据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用途确定。

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
印件);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7、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开发企业新建房屋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1)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2)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什么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指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所有土地,土地划归集体或个人使用、收益,但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因此,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要获得房屋所有权必须进行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含义是什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在房屋确权实施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具体房屋的所有人或权利人进行登记确认。

这是房屋确权工作的前置程序。

在前期工作结束后,登记机构依法查明房屋权属,确定各方权利,颁发证书,建立房屋所有权资料档案。

登记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日后买卖、交易或抵押等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登记需要的准备工作是什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2.身份证明及户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3.相关交易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书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建筑资质证明、规划许可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材料必须为原件或者加盖了公章的复印件。

材料齐备后,申请人需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部门提交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房屋所有权是如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申请人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2.登记机构组织调查,查明房屋的权属或权利,基于查明的结果做出合法有效的登记结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3.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后,权属或权利变化后也需要通过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意义是什么?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意义非常重大。

通过登记能够实现下列效应:1.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2.确保房屋的实际拥有者能够享受到所有权的权益,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3.方便日后的房屋买卖、交易、抵押等行为,增加社会交易效率;4.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安全与规范发展,维护行业健康。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中国,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某块土地上的房屋的归属问题。

而当土地是国有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就特别复杂。

本文将介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办理流程。

什么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中,要先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然后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具体而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后,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不可逆转的,一经登记,就确认了房屋的归属问题。

初始登记的条件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房屋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

2.该房屋已经建造完毕。

3.该房屋所在的地块属于国有土地。

若这些条件都满足,就可以申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地块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申请人必须先向镇、街道、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再申请房屋所有权。

初始登记的流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步:1.申请人从房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获取《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2.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信息,填写《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

3.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后,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和合同备案。

4.申请人准备好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前往房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5.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交付相关费用。

在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现场验收报告•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6.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进行现场固定地界和勘察。

7.审查通过后,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即完成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什么房屋所有权都是要进⾏登记的,如果说房屋所有权不登记的话,到时候也是⿇烦,⼀个房⼦只有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才是你的房⼦,没有的话就不是你的,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需要怎样做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概念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第三⼗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份证明;(三)建设⽤地使⽤权证明;(四)建设⼯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和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设施和物业服务⽤房等房屋⼀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所需材料第⼋⼗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的⾝份证明;(三)宅基地使⽤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地使⽤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和第⼋⼗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公告。

经公告⽆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可予以登记。

”对于你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问题,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的时候需要登记申请书,申请⼈的⾝份证明还有房屋的平⾯图或者是测绘报告等等,房屋所有权只有取得了才证明房⼦是你的。

购房合同中初始登记

购房合同中初始登记

购房合同中的初始登记是指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

初始登记是商品房产权转移的重要环节,也是购房者获得房产证的前提条件之一。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后能够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初始登记过程中,开发商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购房者的姓名、购房面积、房价、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提交房屋结算单,该文件记录了购房者购房款项的支付情况。

此外,开发商还需提交大房产证复印件,该证书是开发商拥有商品房产权的证明。

在提交完相关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房屋的权属关系。

审核通过后,开发商将获得一个备案号,表示初始登记成功。

购房者可以凭备案号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信息中心进行查询。

初始登记的成功办理对于购房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购房者可以通过初始登记确认房屋的权属关系,避免后续出现一房多卖等纠纷。

其次,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完成初始登记,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房产证,获得房屋的产权。

此外,初始登记还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购房合同中的初始登记是商品房产权转移的重要环节,购房者应当关注开发商是否按时办理初始登记,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只有完成初始登记,购房者才能顺利申请办理房产证,获得房屋的产权。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确保初始登记的及时办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
业务名称定义: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是指单位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政策依据:
《中华任命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表格:
《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申请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项目,按城规发388号文件执行,竣工实测面积不得超过规划面积的5%或300平方米;2002年1月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要通过规划验收,并通过竣工验收,完成房屋整体测绘。

提交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计划委员会同意项目立项的批准复印件(核对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房屋权属登记代理委托书;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核对原件);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建委)复印件(核对原件);
(9)北京市房屋登记表(1)份、房屋平面图(1)份,测绘技术报告书;
(10)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11)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批复(经济适用房项目适用)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享受绿化隔离带政策的有关批复(绿化隔离带项目适用)复印件;
(13)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资料(绿化隔离带项目适用);(14)派出所地址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税费:
5元印花税。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房屋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那么房屋初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怎么查询?需要哪些材料?房屋初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这项制度通常是为期房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期权交易设立的,因此不是对现实不动产的登记,而是对将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的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全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之债权请求权,虽有对抗第三人效力,但性质上仍然是债权;其作用在于对未来物权变动效果的预设定,使债权经公示后发生排他效力,阻击后登记物权的变动效果。

房屋初始登记怎么查询?房管局可以查询到,而且备案就无法改名。

1,属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到房管部门查询,房管部门有义务提供相关的信息。

2,房屋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需要哪些材料?1、私产a、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存复印件);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c、身份证(验原件、存复印件);d、三层(含三层)以上需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

2、公产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b.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存复印件);c.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d.书面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e.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原件、存复印件);f.维修基金缴交证明(复印件)。

注:改建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附: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程序:(1)审查,(2)权属审核,(3)公告,(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3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3、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厦门购房必看手册

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厦门购房必看手册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办理前需在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网站 (https://)上传该项目的 项目登记手册, 项目登记手册请按说明要 求规范填报,并组逐项核对无误后再上传; 二、受理; 三、审核,必要时可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放登记证明书并收取登记费。
提交材料:
建设依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设计方案批复; 5、规划审定的总平图、分层平面图(复印 件)。
人防要求
设有地下层的,应提交人防办批文及人防平 面图 。主要依据人防办厦国土房 [2008]509号文件办理。 测绘成果人防平面图也要提交测绘中心审核。
没注明复印件,应提交原件,如只要求复印件的还需提供原件核对
一、用地依据; 二、建设依据; 三、人防要求; 四、测绘成果; 五、验收; 六、其它; 七、收费。
用地依据
1、土地证; 2、用地批文及红线图(复印件,通过招拍挂 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要提供); 3、土地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4、地价款缴清证明 2008]180号、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需公告的,另加35天。


登记费(以权属单元登记个数为准)
房地产权属登记收费表 登记物名称 登记费标准(单位:元) 缴费方 收费依据 房屋 土地 单一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100/件 权利人 1.闽价房[2008]180号 2.闽价房 [2009]423号 3.闽价房[2009]445号 单一非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700/件 权利人 住房(宅)、车位(车库)、杂物间 80/套 100/套 权利人 杂物间、底层商业店面与住宅合并登记 80/件 100/件 权利人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 40/套 50/套 权利人 非住房(宅) 550/件 700/件 权利人 房地座落名称变更或权利人名称变更 相应登记费减半 权利人 住房(宅)与非住房(宅)(除杂物间、底层商业店面外)合并登记 按住房(宅)非住房(宅)分别收费 权利人 住宅与非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并一件登记 按住宅、非住宅用地分别收费 权利人 补证仅收工本费用 10/本 权利人 房改房与杂物间合并一件登记 40/件 50/件 权利人 [2009]423、445号 非住宅与杂物间合并一件登记 550/件 700/件 权利人 注:房地产登记费包含一本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增收10元工本费

2021年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2021年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初始登记的法律效力(2篇)

初始登记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初始登记,是指对某一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等进行首次登记的行为。

在我国,初始登记是房地产交易、开发、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初始登记的定义、法律效力、登记程序、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初始登记的定义初始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查、确认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初始登记是房地产交易、开发、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初始登记的法律效力1. 证明效力初始登记具有证明效力,即登记机关将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据此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等;(2)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范围;(3)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性质。

2. 效力优先原则初始登记具有效力优先原则,即在不动产权利发生争议时,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存在其他权利主张,但只要该权利已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该权利就具有优先性。

3. 法律保护效力初始登记具有法律保护效力,即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初始登记获得法律保护。

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初始登记簿上的记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交易安全效力初始登记具有交易安全效力,即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可以依据初始登记簿上的记载,判断交易对象的真实性,降低交易风险。

这有利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初始登记的程序1. 权利人提交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来源证明、不动产证明等。

2. 登记机构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权利人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3. 登记机构登记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依法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
摘要:
一、引言
二、初始登记的概述
三、集体征收批文的概述
四、初始登记与集体征收批文的关系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在我国,土地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

初始登记和集体征收批文是土地管理的两个重要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二、初始登记的概述
初始登记,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时,由权利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将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的行为。

初始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证明,也是土地权利关系的基础。

三、集体征收批文的概述
集体征收批文,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的文件。

集体征收批文是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四、初始登记与集体征收批文的关系
初始登记和集体征收批文虽然都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它们的作用和性质是不同的。

初始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过程,它关注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集体征收批文是土地征收的过程,它关注的是土地的征收和补偿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初始登记往往早于集体征收批文,因为只有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归属,才能进行土地征收。

五、结论
初始登记和集体征收批文是土地管理的两个重要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为土地征收提供了基础。

初始登记时限的法律规定(3篇)

初始登记时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初始登记时限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期限。

初始登记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初始登记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我国初始登记时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1.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不动产权利、义务以及与不动产有关的限制性权利进行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活动。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证明、保护、管理、服务等多重功能。

2.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

三、初始登记时限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利,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利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应当自取得权利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 初始登记时限的具体规定(1)自取得权利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应当自取得权利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这里的“取得权利之日”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日期,如购买房屋的合同签订日期、继承房屋的遗产分割日期等。

(2)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登记对于新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

但新建房屋的交付日期往往晚于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日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时限作出了特别规定,即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登记。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我们来看看初始登记的作用。

初始登记是指政府对即将征收的土地进行登记,确定土地的权属和相关权益人的身份。

初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初始登记一般由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需要相关权益人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初始登记的时间早于集体征收批文的下发,可以使相关权益人及时了解到土地征收的信息,有时间做好准备。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集体征收批文。

集体征收批文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批准文件。

集体征收批文一般由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管理部门下发,批文中会明确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集体征收批文的下发意味着土地征收计划的正式启动,相关权益人需要按照批文要求进行土地移交和补偿事宜。

集体征收批文的下发时间通常会晚于初始登记,因为政府需要对土地征收进行审批和审核。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初始登记时土地权属和相关权益人的身份已经确定,但集体征收批文可能还未下发,这就意味着相关权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征收的具体信息,无法准备好移交土地和补偿事宜。

其次,初始登记时土地权属和相关权益人的身份已经确定,但集体征收批文可能存在延迟下发的情况,这就意味着相关权益人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征收的具体信息,延误了正常的生产生活。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案。

首先,政府在进行初始登记时可以提前向相关权益人公布征收的意向和初步的征收计划,让相关权益人有时间做好准备。

其次,政府在审批和审核集体征收批文时应尽量提高效率,避免延误下发批文的时间,确保相关权益人能够及时获得具体的征收信息。

同时,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回应相关权益人的疑问和需求,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初始登记早于集体征收批文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个常见情况。

政府和相关权益人应积极应对,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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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信息
选中预售许可的相关记录,点击“保存”
数据选择界面
点击“预售许可证”右 侧的“复制楼栋”,将 需要补录的楼栋选中保

பைடு நூலகம்
修改楼栋信息,点击楼栋后的“详细”填写房屋信
息 复制后显示为预测楼 栋名称,应将其修改 为实测楼栋名称
点击“详细” 可以查看具体 的楼栋房屋信

点击自动录入未售房屋,将房屋的预售数据改为 实测数据。未进行预售网上签约的房屋,系统中显 示未售状态,可根据实际的销售情况进行修改。
如果系统里不存在对应的预测楼栋数据,可 以直接进行“初始登记补录”的操作。
楼盘导入操作简介
在“交易管理”-“楼盘管理”-“新建”中导入 楼栋
1、点击 “导入”
2、选中楼栋后 点击导入楼栋
在“确认”中完成导入
1、点击“确认”
2、选中楼栋后 点击“完成”
在“反馈”中查询已导入的楼栋
1、点击 “反馈”
3、点击楼栋或 房屋查看信息
2、选中一条 导入完成记

4、选中楼栋 后可查询楼 盘表的信息
实测楼栋数据导入完成后,核实是否存在对应 的预测数据,有预测数据的需先做“实预测对应” 的审批,然后再做“初始登记补录”;没有预测数 据的可以直接做“初始登记补录”。
核实有无预测数据的简易方法:
登录系统,点击“交易管理”-“预售许可”“新建”-“反馈”进行查看即可。
点击“详细”后弹出的详细信息界面
1、点击“楼栋信息”
2、填写房屋 参考均价
不在预售范围内的房屋可以 通过手工补录将房屋录入系

点击“楼盘表”可 以查看房屋录入情

如果系统中不存在对应的预测数据可以直接录入实 测楼栋信息后点击保存
点击楼栋后面的“详细”,可以编辑房屋信息
在“手工录入未售房屋”“手工录入已售房屋”页 签中,点击“新增”录入房屋信息并“保存”
初始登记补录操作
点击“2006-01-01后” “填写”
“新增”
点击“新增”,增加一 条新的业务记录
第一步、业务信息
填写“所有权证”栏的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
根据产权证坐落填写街道、院门牌 号信息,没有可以填“无”
此处楼号不 需要填写
点击“保存”后,出现如下界面,点击“选楼栋”, 在弹出的楼栋选择界面中选择需要补录的楼栋
2、如果系统中没有相关证件信息,直接填写即可
直接填写 土地证及 规划许可 证信息, 并保存
填写楼栋关系
在“楼栋关系”栏目中,通 过下拉菜单,选择与该楼栋 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及规
划正编号
第三步、在线打印确认函
第四步、打印楼盘表
点中楼栋,使其底色变为深 灰色、然后点击“打印楼盘
表”按钮
第五步、提交
点击“2006-01-01后”-“填写”,回到最 初进行操作的界面,选中需要提交的业务记录,并 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即可将业务提交
2006-01-01前初始登记补录 模块操作说明
2006-01-01前操作说明
如果初始登记补录的楼栋有预测数据 可以先选择预售许可证,然后复制预测楼 栋数据,将预测楼栋房屋数据修改成实测 数据即可。
2006-01-01后初始登记补录 模块操作说明
2006-01-01后操作说明
属于此模块业务的楼栋数据是从测绘所上传的 数据,首先要从“楼盘管理”模块中进行楼盘实 测数据导入。
如果系统里存在与实测楼栋相对应的预测楼 栋数据,还需要进行“实预测对应”的操作,到 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 再进行“初始登记补录”的操作。
• 如果管理系统内所有信息准确、完整,开发企业 即可通过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确认函,逐页加盖企 业公章,送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宣武区广莲路5 号北京建工大厦B座4层)备案。
※业务信息中的内容,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
※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保存”键。 ※点击“保存”后,会弹出补录详细信息的窗口。 ※通过筛选框选中数据后,关闭筛选框,在业务信息页面点
击“刷新”后再保存数据。 ※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条记录,新增房产证点击主页面
下方的“新增”键。
办理初始登记补录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步、填写相关证件信息
相关证件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系统中已存在相关证件信息 2、系统中没有相关证件信息
1、如果系统中已有相关证件信息,可通过证件号, 在系统中选择相关证件信息
点击“选土地使用权 证”、“选规划许可证” 按钮,系统会弹出如下 页所示的数据选择界面
在数据选择界面中,在相 应证件前打勾,并点击 “保存”按钮,系统即可 自动调出该证件的信息
如果初始登记补录的楼栋没有预测数 据可以直接手工补录楼栋和房屋的数据信 息。
点击“2006年01-01前” “填写” “新增”
在新增的记录中填写“所有权证”和“项目”信息后 点击页面下方的“保存”
按所有权 证内容填

如果系统中有预售许可的相关数据,可通过“选预售 许可证”获取预售许可数据
点击“选预售许 可证”,在弹出 的选择界面中, 选择相应的预售
初始登记概念解释
• 初始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 的相关规定,初始登记指新建的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俗称办理大产权)。
初始登记补录是针对手工办 理产权证的楼栋,需在网上办理 业务时,进行的补录工作。
因此网上办理初始登记的楼 栋,如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 *******号,是不需要进行补录工 作的。
系统模块介绍
初始登记补录分为“2006-01-01前”和 “2006-01-01后”两个模块。两个模块以申 请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不同进行区分的。
➢ 2006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即已 进行实测成果备案)的楼栋通过“2006-0101后”填写初始登记补录信息。 ➢ 2006年1月1日前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的楼栋 通过“2006-01-01前” 填写初始登记补录信 息。
注意事项
※没有预测数据的,无需填写预售许可信息,按照所 有权证内容录入楼栋信息即可;在手工录入已售、 未售房屋中按房号清单或实测报告填写每套房屋的 信息,按整栋楼内的所有房屋信息进行补录。
※未进入交易管理系统的房屋数据,可通过新增证件, 手工录入相关证件信息。
特别提示
※ 2006-01-01后模块的相关证件填写以及申请表格的打印工 作与2006-01-01前的模块相同,所有证件信息必须和楼栋 所对应的证件完全一致。
机构等信息
在“楼盘表” 中查看楼盘表
信息
可以点击“重排” 刷新房屋排列信息
点击“自动录入未售房屋”、 “自动录入未售房屋”
页签
查看未售及已 售房屋信息
可以修改转 移登记情况
自动录入未售 房屋可以修改
销售情况
不在本次申请 范围的房屋可
以删除
确认楼栋信息及权证填写正确后即 可进入下一步相关证件信息的填写
点击楼盘表可 以查看楼盘信

从“第二步、相关证件信息”开始, “2006-01-01前”与“2006-01-01后” 的操作是一致的,请参考前述“2006-01- 01后”的操作方法。
➢2006-1-1前的与2006-1-1后的主要区别 在于楼盘表的来源不同, 2006-1-1前主 要是通过预售楼栋复制或是手工补录, 2006-1-1后的一定是通过测绘数据上传的 楼栋。
※持确认函及楼盘表(逐页加盖公章)及下列材料到市建委房屋 市场管理处进行确认: 1、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项目有抵押情况的,抵押权人需出具同意销售的证明。 5、2006年1月1日以后进行实测成果备案的楼栋,还需提供 《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单》(复印件)。
选择需要办 理补录的楼

在楼栋选择界面,会出现已导入完成的楼栋
选中需要办理业 务的楼栋,并点
击“保存”。
刷新后会在业务信息页面上显示出楼栋信息,点击楼栋 右侧的“详细”,补充楼栋的详细信息(如下页所示)
点详细,查看 系统导入的房 屋及楼盘表
点击“楼栋信息”页签
在楼栋信息里填写 房屋参考均价、竣 工备案日期及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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