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20 06年 4月
湖南公 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a f n nP bi S cry C l g or lo a u l e ui o ee n Hu e t l
A r2 0 p .0 6
第 l卷 8
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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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得。 目 , 前 法学界通说认 为, 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 应
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的认定标准 , 即 19 年 1 月 2 90 1 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陕西省 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 同时符合两 要
18 年《 96 民法通则》 布实施 以后 , 颁 理论 界和实 车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驾驶员) 为赔偿责任主
收稿 日期 : 0 0 2 6— 2—1 0 0 作者 简介 : 文学 容(95 , , 17 一)女 湖南 株洲人 , 湖南 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 究生 , 研究方 向为 民商法 ; 郑太 福 (92一)男 , 17 , 河南 信阳
一
、
交通事 故赔 偿责 任主 体 的立法沿 革
故处理办法》 自 。 该办法实施 以来 , 交通事故赔偿责
而变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 中承担 任主体不再是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员所在单位, 赔偿责任的人 , 包括 自然人 、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出 成驾驶员本人 ,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师, 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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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容 郑太福
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体 尚不明朗。
二、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第三条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运营承包合同书(出租车)8篇
运营承包合同书(出租车)8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所有的出租车运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事项及运营区域甲方将其所有的出租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____)运营权承包给乙方,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出租车运营业务。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承包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支付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每月______日前支付。
2. 乙方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承包费用,甲方有权按每日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___收取滞纳金。
若逾期超过___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运营安全及服务质量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营活动,确保运营安全。
若因乙方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需保证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如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引发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车辆保养及维修1. 乙方需负责承包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 若因乙方保养不当或驾驶失误导致车辆损坏,乙方需承担修理费用。
3. 如涉及车辆大修或重大事故处理,双方需共同协商解决。
五、保险及风险承担1. 承包期间,乙方需为承包车辆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相关保险,确保运营风险得到合理分担。
2.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乙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风险。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研究基金项目-湖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研究基金项目:湖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研究”摘要: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此缺乏相关的、较细致的法律规范;同时,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又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性文件,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内容和条款、权利义务享有与负担、事故责任承担等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出门办事讲求方便迅捷,往往以车代步,这为出租车客运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目前,出租车运输业已成为第三产业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出租车车主在无遐亲自经营的情况下,出租车承包经营也就应运而生了。
而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性文件,在出租车承包经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采取由发包方将出租车交给承包方运营,承包方上交承包金给发包方的方式,由此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中,发包方为享有出租车所有权的出租车车主,既可为出租车公司,也可为自然人;承包方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
由于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此缺乏相关的、较细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也不断发生。
鉴于此,笔者在此对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作一略述,以期管窥之见有助于完善这一新型合同关系。
一、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种类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承包经营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租汽车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其中发包方为出租汽车公司,承包方多为非公司职工(若承包方为公司职工则按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处理),承包方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给发包方,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第二种是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享有出租车所有权的自然人,承包方为经发包方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由于现行体制的原因,发包方所有的出租汽车都必须挂靠某一特定的出租汽车公司,其营运证由公司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
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随着城市交通越来越繁忙,人民对出租车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出租车承包出租模式随之产生。
这种模式,许多出租车司机不再固定在一家公司上班,而是通过承包的形式,将车辆和相关经营权交给出租车公司或运营者,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和更自由的工作时间安排。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出租车司机因为各种原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涉及到的责任问题也相继浮出水面。
下面将会就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承包模式下责任主体承包出租车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公司雇佣制的经营模式,主要特征是出租车司机通过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定的承包费后,即可取得车辆经营的权利。
出租车公司承担购买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经营许可等费用及风险,而在日常经营中,出租车司机则独立负责车辆的运营。
由此,当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定,应当将责任承担主体划分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以及受害人。
二、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与事故的性质、当事人的错误和对事故的造成影响等多种因素有关。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效应。
下面将会就在交通事故中,承包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和受害人的责任划分进行介绍。
1.承包出租车司机的责任划分承包出租车司机在承包车辆的业务中,应当履行诸如谨慎驾驶、维护车辆以及对顾客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等基本义务。
因此,当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事故时,司机的过错与否是责任分配的重要因素。
在司机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坦然承担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司机无过错或者过错轻微的情况下,则应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2.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划分相比于承包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在交通事故中,其责任会更大。
第一,出租车公司及企业管理者需承担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及相关费用,同时也应负有合法许可的风险,因此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第三条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关于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悔怎么办?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之后后悔的一般表现是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内容,那就说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那么应该怎样处理呢?两种办法: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要什么条件?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现代交通工具也逐渐增多,交通事业日益发达,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
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
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
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
因此,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一方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减少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却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谈以下几个观点:一、主体方面的问题在2004年5月1日以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依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诉讼主体和责任作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1、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2、在非执行职务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造成的损失首先由其本人承担,本人暂时无力支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负责垫付;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损失后,再向驾驶员追偿。
出租车主副班司机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判决书
出租车主副班司机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判决书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在出租车公司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一、司机为出租车公司的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全部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和收入。
对于此种情况,因为驾驶员是公司雇员或者职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疑问的。
二、司机为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对于此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实际是一种租赁或者使用权的的转让,上交的利润是租赁费或者使用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租。
在出租车的车门外仍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
三、司机为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是名义车主,司机是实际车主,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要低一些。
这种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车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使用费用,或者叫挂靠费用。
四、即所谓的“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三种情况:a、首先是二驾作为主驾的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驶;b、其次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的费用,其余的利润归自己所有;c、最后一种就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
目前对于二驾的管理,有些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报出租车公司备案或者登记。
但绝大多数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
这种情况是在承包经营(包括承包公司所有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经营权人再次与他人次发生雇佣或转承包关系。
司机不是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时怎么划分责任
司机不是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时怎么划分责任有些时候由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司机并不是车主,如借朋友的车来开的,偷盗他人汽车来开的,那么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怎么来划分责任呢?接下来法律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司机不是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时怎么划分责任1、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
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承包车辆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对比较常见,而对于承包车辆的驾驶大家要注意方法和技巧,如果驾驶不当,可能会出现一些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要注意一下责任的划分,那么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下面我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1、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可免除的情形有哪些?1、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
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
杜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为增加经济收入,杜某将车辆夜间营运权发包给边某,边某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
2019年9月某日,边某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石某撞伤。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边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与边某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过程中,一是看运营支配权的归属,即谁对车辆的运营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看运营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营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谁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收益权,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杜某将出租车夜间营运权发包给边某,边某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
实际上是杜某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营的支配权交给了边某,由边某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杜某则从出租车发包给边某从事夜间运营中获得了利益。
根据谁从车辆运营中获得收益,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
则,杜某与边某均从车辆的夜间运营中获得了收益。
因此,两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交通事故毕竟是边某造成的,边某才是交通事故真正的责任人,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出租车承包协议书
出租车承包协议书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车辆承包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甲方将一辆车号为新出租车小包给乙方,具体条款如下:一、甲方于年月日将车承包于乙方,承包时间为每日下午点到次日的早晨点,承包费为元,承包期到年月日,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推迟交车时间或停运,每天交接时双方将汽加满。
交车付清承包款,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二、乙方承包车辆后不得将车辆转包、抵押、担保,转借他人驾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担,并由甲方收回车辆,视为违约。
三、乙方在承包期内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出现交通责任事故及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人为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车在修理期间必须在甲方指定公司修理,用原车零配件,营运期间如发生车辆丢失,乙方要负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如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碰车、追尾、刮擦,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承运期间车辆如出现交通事故,人为损坏等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承运期间违章,电子警察违章,身体伤害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不得酒后驾车,由此造成的后果有乙方负责,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五、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乙方赔偿给甲方误工费,误工费为每天元。
六、在乙方营运期间如造成车辆营运证无法正常使用,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七、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由乙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元,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无违约情况,甲方通过驾驶检查无问题完好无损,将按照合同规定退回乙方抵押金元。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出租车承包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此协议书详情如下:一、甲方将新BT. 轿车承包给乙方,乙方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的完整、清洁。
二、乙方不得将车辆交于别人乱开,如发生意外,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每天早晚8:00按时交接,交车时双方需将汽加满。
出租车承包合同书5篇
出租车承包合同书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出租车承包事宜达成共同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车辆1. 甲方将其所有的出租车(车牌号:____________)承包给乙方运营。
2. 乙方应对承包车辆进行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承包期限1. 本合同承包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承包期满,乙方应将车辆及附属设备如数交还甲方,并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
2. 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费用,如有逾期,甲方有权按日收取逾期违约金。
四、经营范围及规定1. 乙方应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运营,不得非法营运或超载。
2. 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损失等责任。
3. 乙方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运营行为,确保车辆合法、安全运营。
2. 甲方有权按时收取承包费用,并有权按约定收取逾期违约金。
3. 甲方应按时交付承包车辆及相关运营手续,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违章等事宜。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在承包期限内合法运营承包车辆。
2. 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费用,并遵守甲方的运营规定。
3. 乙方应妥善保管承包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 乙方应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承包合同约定产生的法律责任。
5. 乙方应配合甲方处理交通事故、违章等事宜。
6. 乙方不得将承包车辆转租、转让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七、违约责任1. 如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 如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交通事故发生时,租赁车辆的责任问题一直是司机和租车公司经常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谁负责交通事故的责任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和各方的情况。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问题,并阐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和保险公司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现场依据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定责任方。
如果事故责任在租赁车辆司机一方,则司机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责任在租赁车辆所在公司一方,则该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多名车辆司机和公司都有责任,则各自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事实上,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和租车公司涉及的责任并不总是十分明确。
因此,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考虑责任问题呢?首先,租车公司应该确保所提供的车辆符合法定标准,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果车辆出现故障或其他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租车公司将会被视为全责方。
其次,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并由司机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司机应该具备驾驶执照,并持有必要的保险,以保障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如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技术不佳,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的角色也非常重要。
如果司机购买了租车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享有事故双方之间的赔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租车公司将不会被追究赔偿责任。
如果未购买租车保险,则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事故中各方面的证据来做最终的赔偿决定。
在实际应用中,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往往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应该结合现场情况和各方面的证据来综合判断,确立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方案。
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问题的产生,建议租车司机和租车公司在使用车辆前,先全面检查车辆情况是否良好,确保车辆安全,并遵守交通规则,以保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同时,保险公司应随时注意调查和处理事故,确保受害方得到适当的赔偿。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级⼈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步规范执法⾏为,依法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事故处理阶段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作规范》要求,告知各⽅当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通过相关途径正确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查明机动车所有⼈、实际⽀配⼈、驾驶⼈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式以及机动车保险等有关详细情况,并依法及时扣留肇事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实际⽀配⼈、驾驶⼈书⾯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的,可予准许。
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机动车予以返还,但⽆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合法来源的机动车除外。
3、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需⽀付抢救或⼫体处理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垫付,也可通知机动车⼀⽅垫付。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机动车⼀⽅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垫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并告知其可向⼈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
⼈民法院应依法及时⽴案,并裁定先予执⾏。
4、对扣留的机动车进⾏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当事⼈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可向⼈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是需要对事故人员以及车辆都进行调查的,有时候可能肇事者驾驶的车辆并不是本人的,这个时候大家可能会想着汽车的主人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1、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2、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4、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6、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7、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吗1、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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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孟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为增加经济收入,孟盟将车辆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维,杨维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
2005年9月日,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徐飞撞伤。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孟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为增加经济收入,孟盟将车辆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维,杨维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
2005年9月日,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徐飞撞伤。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杨维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徐飞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盟与杨维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飞一方提出,孟盟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辆的夜间营运权利承包给肇事司机杨维。
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孟盟作为车主和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孟盟提出,自己与杨维达成的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在夜间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杨维个人承担责任,自己概不负责。
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杨维造成的,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杨维提出,自己经济困难,目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作为徐飞的代理律师,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侯建文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过程中,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确认。
 
侯建文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的法理精神,可以判断出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窃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
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体现出运营支配与运营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
换言之,在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过程中,一是看运营支配权的归属,即谁对车辆的运营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看运营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营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谁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收益权,谁就应些担赔偿责任。
 
侯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孟盟将出租车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
维,杨维按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
实际上是孟盟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营支配权交给了杨维,由杨维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孟盟则从车发包给杨维从事夜间运营中获得了利益。
根据谁从车辆运营中取得收益,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孟盟与杨维均从车辆的在运营中获得了收益。
因此,两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交通事故毕竟是杨维造成的,杨维才是交通事故真正的责任者,孟盟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法院判决结果:孟盟与杨维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