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村镇银行联合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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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村镇银行联合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满足本地中小微农客户的融资需求,特制定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联合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联合贷款是指由本行和控股本行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作为贷款人,联合向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及相关服务,按贷款比例取得收益、承担风险的授信方式。
本行为联合贷款的发起行,农商银行指定的与本行结对的分支行(部)(以
下简称“结对分支行”)为联合贷款的参与行。
本行和结对分支行办理每一笔联合贷款之前须签订《联合贷款协议》(见附件1),明确发起人和参与行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借款人是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行经营区域范围之内,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行应测算借款人的融资需求量,借款人单户的联合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集团关联客户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本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行和农商银行联合贷款须遵循对口指导、相互合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五条联合贷款品种以本行可办理的贷款品种为主,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园区开发贷款。
第六条联合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低风险担保方式、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和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双方认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担保实力的公司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项目贷款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五年。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不得借新还旧、不得展期。
项目贷款到期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八条联合贷款设置一定的容忍度,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后三类不良贷款与联合贷款余额[本行加结对分支行]之比达到1%时,本行应暂停受理和发起联合贷款。
第九条联合贷款纳入本行当年的存贷比和贷款指标考核,并纳入本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范围。
第二章联合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应在本行经营区域范围之内,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按照本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产品办法对借款人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发起
本行在营销过程中,若有客户提出的贷款需求超过本行贷款限额的,本行可在初步调查后,向结对分支行发起联合贷款的需求,提交书面发起书和相关材料(见附件2)。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
结对分支行接受本行的发起后,借款人应分别向本行和结对分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妥《借款申请书》后交本行和结对分支行。
第十三条实地调查
本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必须派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可以独立开展,也可与结对分支行联合开展。
调查结束后应本着客观公正原则撰写词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送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审查。
本行至借款人处实地调查收集的资料,应在收集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签名。
根据本行客户信用评级有关规定,对借款企业做好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反映在调查报告中,作为审查和审批人员贷款审查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审批
本行贷款审查岗应根据调查岗提供的调查报告和所收集的资料,按照本行相关贷款审查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本行办理的联合贷款,其审批权限按照当年公司客户授信审批权限执行。
审批结束后,本行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结对分支行并与结对分支行反馈的审批结果相比较。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
本行应会同结对分支行共同与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如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应一并前往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登记后本行可受结对分支行委托代为领取他项权利证明。
本行应妥善入库保管他项权利证明并做好与结对分支行的交接工作。
如他项权利证明仅有一份,本行保管他项权利证明原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的复印件交结对分支行入库保管。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本行应落实各项放款先决条件,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
应根据本行收集或结对分支行收集并核实后提供给本行的借款人用款计划和申请、他项权利证明、保险单等,按照本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要求,通过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进行贷款资金的支付。
贷款资金应划入借款人在本行的结算账户或监管账户中,本行应协助结对分支行完成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审核管理。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联合贷款发放之后,本行应根据相关授信业务贷后管理要求,做好跟踪检查、定期检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项资料完整。
按月(季)与结对分支行核对贷款余额和贷款利息收入。
本行可受结对分支行的委托进行贷款的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由结对分支行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格式由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联合贷款操作规程明确),并做好与结对分支行资料的交接工作。
本行须按季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并及时与结对分支行沟通,如发生交叉分类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差异原因,按照孰低原则确定风险分类结果。
本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借款人发出《借款到期通知书》进行到期提示,督促借款人清偿本息。
贷款到期后,未能偿付的贷款本息转为逾期贷款,按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计算罚息。
具体操作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风险预警
本行通过定期检查发现对联合贷款安全收回产生不利影响讯号的,应根据《沪农商村镇银行授信业务风险早期预警实施办法》。
要求进行预警,并提出相
应的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本行应按照本行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信贷资料,并做好与结对分支行的资料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不良贷款处理
联合贷款形成不良的,应按照本行不良贷款相关规定采取催收、诉讼、核销等措施,同时按照本行与结对分支行签署的《联合贷款协议》中相关条款及时联合处置,将贷款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本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行为,按照《宁阳沪农商村镇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行经办部门如不按本操作规程规定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行经办部门如在办理联合贷款业务时遇有本操作规程未涉
及的事项,应本着维护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原则,遵循本行颁发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联合贷款协议
2、X村镇银行联合贷款发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