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儿童权利保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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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受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的权利。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娱乐的权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受特殊保障的权利。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十四条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残疾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艺术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家庭保护第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救助等法律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应当爱护、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父母违反法律、法规,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成员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义务,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有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人教部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四单元第8课《我们受到特殊保护》-课件

人教部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四单元第8课《我们受到特殊保护》-课件

雨中情
傍晚,劳累了一天的妈妈下班回到家。她见我神情痛 苦地躺在床上,赶紧摸摸我发烫的额头,“呀,烧得好厉 害!”妈妈望了望窗外的大雨,二话没说,披上雨衣抱起 我就向医院跑去。
一路上,风吼得厉害,雨也越下越大。妈妈怕我被雨 水淋着,就把雨衣的一大半给了我,把我裹得严严实实。 我躺在妈妈的怀中,心里有说不出激动。渐渐地,我发现 妈妈的呼吸越来越急促,脚步也好像放慢了,每挪动一步 都那么费力。我着急地想:“医院啊医院,以前觉得你离 我家挺近的,可现在为什么变得这么遥远?”
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 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
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截至2017年,该公约共有196个缔约国,是联合国所有人 权条约中缔约国最多的一个。我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儿 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正 式生效。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将遏制家庭暴力纳入法 律程序。 我国于201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正式施行。该法规定,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 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 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 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 庭暴力。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 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 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 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 、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儿童权益保护法了解儿童保护和福利的法律规定

儿童权益保护法了解儿童保护和福利的法律规定

儿童权益保护法了解儿童保护和福利的法律规定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确保儿童的权益得以保护和实现,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深入解析儿童权益保护法,帮助大家了解儿童的保护和福利法律规定。

第一章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背景与意义儿童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对儿童的权利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确保儿童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一、儿童的特殊性:儿童是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他们对外界环境的依赖性极高,容易受到各种伤害和侵权行为的影响。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制定儿童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

二、国际承诺的履行: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要求,我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

三、社会需求的迫切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包括儿童虐待、失教育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问题,亟需有法律保障。

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相关法律的空白,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儿童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儿童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儿童权利的定义、保护原则、保护范围、监督机构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儿童权利的定义:儿童权益保护法将儿童权利定义为儿童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这些权利的定义有助于明确儿童享有的权益范围,为儿童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二、保护原则: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包括最佳利益原则、非歧视原则、生存与发展权优先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保障儿童权益的基本准则,为相关工作提供了指导。

三、保护范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儿童权益的保护范围,包括儿童的人身权、知识权、财产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目录概述内容意义概述内容意义展开编辑本段概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目录概述内容意义概述内容意义展开编辑本段概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儿童权益保护手册

儿童权益保护手册

儿童权益保护手册导言: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保护并关心儿童的权益。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旨在提供一些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实用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一章儿童权益概述儿童权益是指儿童在身体、心理、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教育权、健康权、保护权、参与权等。

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权益保护标准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中规定了儿童享有的权利和应受到的保护。

第二章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儿童权益的保护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保护儿童权益对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保护儿童权益能够为儿童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梦想。

第三章儿童权益的主要挑战尽管我们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贫困问题、教育机会不平等、儿童暴力和虐待等。

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

第四章儿童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1. 教育与宣传:通过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可以利用社交媒体、校园讲座、宣传片等方式传播相关信息。

2.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机制。

3.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政府、非政府组织、学校、家庭等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4. 儿童参与:鼓励儿童参与到权益保护的相关活动中来,培养他们的自主意识和责任感,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第五章儿童权益保护的责任担当作为家长、教师、社会工作者、公众人士,我们都有责任担当起保护儿童权益的责任。

我们可以从身边小事做起,例如关注儿童的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结语: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健康、安全、幸福的成长环境,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幼儿社会教育与活动指导》PPT教学课件-第四章

《幼儿社会教育与活动指导》PPT教学课件-第四章

贾宝玉:多血质
外向,热情、活泼好动, 善于交往,兴趣变化快
张飞:胆汁质
脾气急躁,易激动,难约束,直爽, 精力旺盛
(二)自我的结构
自我

自我认识
自我观察、 自我感知、 自我概念、 自我评价等
情情
自我体验

自我调控控
自尊、自豪、 自信、自卑、 自我欣赏、 内疚感等。
自主、自制、 自我监督、 自我控制、 自立等
❖ 第五阶段(18-24个月),客体自我形成。 婴儿开始用言语标示出自我,如使用代词 “我”、“你”来区别自己与他人,是客体 自我形成的重要标志。这时的儿童已经能意 识到自己的独特特征,能从照片中认识自己, 用言语表达自己。自我意识形成与记忆的关 系实验.flv
❖ 主体自我和客体自我的形成,是婴儿与物理 世界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自我的发 展有助于儿童妥善处理自己与环境、与他人 的关系,如认识到人的态度、体验他人的情 感、建立平等关系、共享社会经验、实验共 同目标等。这对于一个生活在高度社会化条 件下的个体是十分重要的。自我意识的发展, 是儿童社会化的转折点,也是个性最终形成 的必要条件。
❖ 3.儿童自我概念的发展存在稳定的性别差异。
❖ 男孩在身体能力、生理外貌、数学、情绪稳 定性、问题解决和自尊方面有较高的自我概 念;而女孩在言语、学校、值得信赖、精神价 值观方面有较高的自我概念。
❖ 三、良好自我概念的功能
❖ 良好的自我概念,是指个体对自己持有良好 的态度,包括自尊、自信、自卑、自豪感、 内疚感等方面的表现。
❖ 案例分析
❖ 看完这则故事,你一定会被孩子的举动惹得 捧腹大笑。尽管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 但它却让我们发现了幼儿的一个秘密,那就 是自我的产生。最初儿童是通过占有属于自 我的东西来区分自己和他人的,当幼儿占有 了自己的东西,当这个东西完全属于他时, 幼儿才能够感觉到“我”的存在,这也是幼 儿的自我诞生的标志。

第四章儿童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PPT课件

第四章儿童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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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儿童社会福利的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以儿童为本,促进儿童成长”。以往的
教育方式在家庭是以父母为中心,在学校是以教师为中心。父母或教 师把自己的期望投射到儿童身上,把儿童当做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
(二)改革的总方向
Restricted Information and Basic Personal Da利制度化建设。 2.儿童福利社会化出现 3.儿童福利有了很大发展。
(1)儿童健康福利的发展 (2)儿童教育福利的发展 (3)特殊儿童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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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的成功有三条经验: 一是规定的非常细致可操作,而不是一些原则性的、意识
形态性的语 言,这说明美国的儿童福利计划是切实以儿童 为本的,注重实质意义; 二是在针对家庭提供儿童福利时,非常注意公平性,也就是 说让有需要的家庭得到帮助,让步符合条件的家庭与儿童无 法钻制度的空子,这里面除了前面提到的细致规定外,再就 是美国的税务制度和家庭收入管理技术; 三是美国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那就是联邦儿童局。
从社会福利的范畴上讲,一般把妇女和儿童福利归结在一块安排; 另外就是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和职工福利。如果按照人生历程来分, 且儿童期划在青春期以下的话,那么对未成年福利的理解将是不完整 的,故而在此我们把未成年人统称为儿童。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 也作了如是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 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地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地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地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地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地、封建主义地和其他地腐朽思想地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地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地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地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地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地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地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地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地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地思想、品行和适当地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地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地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地申请,撤销其监护人地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地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地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地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地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地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地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地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地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地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地安全和健康.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地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地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地,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地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地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由民政部门设立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地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地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地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地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地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地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地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地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地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地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地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地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地义务教育不再升学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地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地原则.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地,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地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地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地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地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地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地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地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地资料.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地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地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地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地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地,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地,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地,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地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地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地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地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地,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
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
神病院治 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 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 予赔偿。”

基于这一司法解释,幼儿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赔偿

《幼儿园工作规程》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青岛市托幼管理规定》
8
二、对幼儿权利的侵犯

(一)家庭侵权


(二)幼儿园侵权
(三)社会侵权
【视频】虐童丑闻
济南幼儿园老师暴打幼儿 幼儿园老师体罚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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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行政复议 (五)诉讼 (六)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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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1、监护关系:于法无据
(1)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
护的一项制度。


(2)《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 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11 人。

义务教育法PPT课件

义务教育法PPT课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 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
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021/5/30
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 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 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021/5/30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 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 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 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 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2021/5/30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 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
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
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
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
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
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 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 予以维修、改造。

儿童及少年保护法宣导课件

儿童及少年保护法宣导课件
儿童及少年保护法宣导课 件
目 录
• 儿童及少年保护法概述
01
CATALOGUE
儿童及少年保护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儿童及少年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 儿童和少年的身心健康,保障其 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而制 定的法律规范。
特点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强制性和 公益性等特点,涵盖了儿童和少 年的生活、教育、健康、福利等 方面。
宣传教育方式
采用图文并茂的PPT演示、动画视频、案例分析、互动问答等多种形式,以增强宣传效 果。
宣传教育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
实施主体
政府、学校、社区、家庭等社会各界力量, 共同参与儿童及少年保护法的宣传教育。
实施方式
通过开展主题活动、举办培训班、组织专家 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宣传教
育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形成长效机制。
拐卖儿童案例
总结词
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 的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伤害。
详细描述
拐卖儿童案例通常涉及人口贩卖、绑架等犯 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对受害者本人造成无 法弥补的伤害,还会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巨 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针对拐卖儿童问题, 需要加强法律制裁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拐卖儿童的犯 罪行为。
受保护权
防止儿童受到虐待、剥 削和歧视,保护他们免
受伤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参与权
鼓励儿童参与家庭、学 校和社会活动,尊重他
们的意见和表达。
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责任
家庭责任
家长应当为子女提供关爱、指导 和监督,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关 注学生的身心健康,预防校园暴力。

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实施细则

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实施细则

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实施细则第一章:导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儿童的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儿童权益保护法律》。

为确保该法律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实施细则》。

第二章:儿童基本权益根据《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儿童享有以下基本权益:1. 生存权:保障儿童的生存权,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

2. 健康权: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

3. 教育权:确保儿童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环境。

4. 受抚养权:保障儿童得到充分的照料和抚养,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

5. 受保护权:保障儿童免受虐待、残暴及其他形式的身体或心理伤害。

6. 参与权:尊重儿童的意愿和权利,鼓励他们参与适龄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儿童权益保护机构为了有效实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设立以下机构:1. 儿童维权机构:成立专门的儿童维权机构,负责儿童权益的调查、维护和救助工作。

2. 教育部门:加强对儿童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权的实施。

3. 卫生部门:提供全面的儿童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4.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虐待儿童和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儿童权益保护措施为保护儿童的权益,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2. 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公众和儿童的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意识和法制观念。

3. 依法惩处:加大对虐待儿童和侵犯儿童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4. 帮助救助: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帮助需要保护的儿童。

5. 综合治理: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合力,全方位保护儿童的权益。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1. 政府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制度。

2. 部门合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3. 监督机制: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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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国际上的做法
(1)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家长殴打孩子会受 到法律制裁;
(2)爱管闲事——保护孩子成为社会民众的 日常意识
电影《刮痧》透露出的儿童保护
(3)家长普遍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对孩子 能平等相待,并注重保护孩子的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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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澳见闻:蹲下来对孩子说话
周末,一对青年夫妇和孩子来吃晚饭,2岁多的孩子吃饱 了要下地去玩时,家长蹲下来跟小孩子说话。令我很惊讶。
联合国的声音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保护少年
儿童权益的国际性公约
1989年成为国际法,1991年我国加入这一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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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1990年:中国签署《儿童权利公约》; 1991年12月29日:中国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4月1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1995年3月:提交首次《公约》履行报告 1996年6月:接受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评议 2003年:提交第二次《公约》的履行报告 2005年9月:接受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第二次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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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重保护幼儿的美好心灵,让幼儿健康 成长
作为教育者和成人,是努力让幼儿保持 一份天真,让他们觉得生活是美好的和充 满希望的,还是让他们从一开始就感受社 会的阴暗面,从此让他们的内心产生对生 活的恐惧、悲切与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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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意大利电影《美丽人生》:
男主人翁圭多不愿意让儿子约叔华幼小的心
灵从此蒙上悲惨的阴影。在惨无人道的集中营里 ,圭多一面千方百计找机会和女监里的妻子多拉 取得联系,向她报平安,一面要保护和照顾幼小 的约叔华,他哄骗儿子这是在玩一场游戏,遵守 游戏规则的人最终计分1000就能获得一辆真正的 坦克回家。天真好奇的儿子对圭多的话信以为真 ,他多么想要一辆坦克车呀!约叔华强忍了饥饿 、恐惧、寂寞和一切恶劣的环境。圭多以游戏的 方式让儿子的童心没有受到任何伤害,直到盟军 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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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 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 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 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 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 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非经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任何主体都不得 剥夺公民的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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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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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2年12月01日19:26湖南经视:耒阳狠心 幼师体罚学生 用针头扎伤三岁男童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体罚的规定,如 发现教师有体罚学生的行为,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解聘;如经教育不改,影响恶 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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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法律身份的特殊性,无法主张自己的权 利 (1)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力能力、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3)确定能力的因素:认知能力、控制能力、
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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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法律身份的特殊性
儿童法律身份的特殊性,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1)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力能力、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3)确定能力的因素:认知能力、控制能力、 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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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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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需要得到哪些方面的保护
1.生命、健康与安全 2.自尊心、好奇心与求知欲
(泼水事故;画被撕以后) 3.想象力和创造力
“0”的故事 4.童真、童趣和美好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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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儿童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地位决定了儿童更 需被保护。
儿童是一个在社会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群体, 他们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能力维护 自己的权利,是社会中易受侵害的群体,通常甚至 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正是由于儿童在社会 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他们必须受到社会更多的关 注与保护。
第四章 儿童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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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相关法律的探寻
国际上——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一部各国保护儿童的标准性的国际法律文书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 ◆迄今历史上规范儿童权利内容最丰富、最全面的一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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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下)权益的 国际性公约,赋予世界儿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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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儿童精神伤害现象缺乏关注 “虐童”事件的后遗症 更普遍的精神“摧残” 饥饿的小蛇 塑料圈挂到树上以后 小狗最喜欢干什么 龟兔赛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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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儿童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 1、封建家长制、成人本位思想的影响,教 师、家长对儿童权利的漠视。
• 2、法律意识的淡薄。 • 3、社会发展给孩子权利带来的剥夺。
凯蒂带儿子、女儿去超市,4岁的儿子因姐姐先坐进汽 车而不高兴。凯蒂在车门口蹲下,两只手握住儿子双手,脸 对脸地目光正视着孩子,诚恳地说:“罗艾姆,谁先坐进汽 车并不重要,对吗?”罗艾姆看着妈妈会意地点点头,钻进 了汽车并挨着姐姐坐下了。
第二天去公园玩,姐弟两跑跑跳跳,弟弟不小心绊了一 跤,眼看眼泪马上要流出来。凯蒂又自然地蹲下来,亲切地 对儿子说:“你已经不是小宝宝了,是不是?你是个大男孩 儿,绊一下没关系的,对吗?” 孩子一下子就收住眼泪,自 豪地玩去了。(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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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状况:有进步,但仍不乐观 (1)不少儿童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校(园)车事故频发 2003年的成都,一个3岁女孩之死 2011年佛山,2岁的悦悦遭多次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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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些地方儿童的生存状况堪忧,他们的 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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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师虐童事件频发 2012年浙江温岭颜艳红虐童事件
社区规划与家居特点、留守儿童、户籍 制影响受教育权、社会不公、出生贫困。
• 4、教育专业化程度低。 • 5、教育设施落后:园车、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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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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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
(一)幼儿的人身权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
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 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 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 亲属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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