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阶段性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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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阶段性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
合建质安监[2011]5号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阶段性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从4月10日起对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展阶段性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安全评估),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估组织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承建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本地企业安全职能部门、外地企业在肥分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安全专家,帮助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
1、安全防护情况: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临时用电、建筑起重机械等进行检查评分;
2、专项治理情况: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安全专项治理实际,我站制订了“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20条”(详见附件一),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行为和安全设施实体进行检查否决。
为规范各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我站制订了《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综合表》(详见附件二),对安全评估工作实行“一册化”档案管理。
三、评估阶段划分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在基础施工阶段开展一次、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间隔不超过10层开展一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开展一次。
四、评估结论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综合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和专项治理情况逐项进行评估。安全防护情况检查评分达到合格标准,专项治理情况无不符合项的工程评估结论即为“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评估结论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估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对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1、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评估工作,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项目部,并根据文
件要求,认真制定本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把安全评估作为今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每月25日前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月份安全风险评估汇总表》(详见附件三)报我站综合监督科。
2、各建设、监理企业要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把关,要把安全评估合格作为工程基础、主体结构
等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不应进行相应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
3、我站在建筑施工项目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验收前,应对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的或安全评估结论与现场安全状况不一致,视为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应分部(子分部)的质量验收。
我站将安全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不按期开展此项工作的施工企业视同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一: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20条
附件二:《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表》
附件三:《月份安全风险评估汇总表》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20条
1、项目经理未持有效证件(含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到岗履责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持证在岗履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2、总、分包施工单位无(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分包施工单位未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的;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各方审批的;
4、现场未按要求实行封闭施工的;
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高层建筑(30M或10层及以上)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的;
7、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双道扶手栏杆,悬挑脚手架一次搭设高度超过20米的或悬挑梁采用小于16号槽钢(14号工字钢),悬挑脚手架悬挑梁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未封闭严实的;
8、脚手架防护高度未超过作业面或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的;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安装告知违规安装的,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违规使用的;防坠、防倾装置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的;水平桁架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未封闭严实的;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的“TN-S”接零保护系统或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11、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配电箱或开关箱的,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的;
12、电梯井内墙、顶板模板安装搭设没有按照方案实施的;
13、钢制大模板堆放场所不坚实平整,无防侧滑倾倒措施的;吊装时未设专人指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14、电梯井等临边、洞口未采取有效防护的;物料提升机和人货电梯接料平台口处未设置定型化安全门的;
1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未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的或整机未经检测合格的;
16、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使用高度超过33M或11层的,超过5年使用年限的;
17、使用塔吊、人货电梯未履行注册登记、安拆告知、检验检测、联合验收等程序的;塔吊、人货电梯顶升加节后未进行垂直度检测的,垂直度偏差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范围的;
18、塔吊、人货电梯、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主要限位保险失效或附墙未按使用说明书设置,私自焊接、制作的;防碰撞、防外电措施不落实的;
19、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安装、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
20、土方开挖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未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执行或变形值超过设计预警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