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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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建管函[2007]267 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 年5 月1 日开始施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正文:---------------------------------------------------------------------------------------------------------------------------------------------------- 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等级 I级
II级
III级
2.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等级 I级 II级 III级
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 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 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 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 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 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 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 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 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 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 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 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 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 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 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 级) 0.8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 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 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 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 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 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 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7]17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待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

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第十条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宜选择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编写说明《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对铁路建设的参建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在实施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力。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编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用以指导铁路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工程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也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

本细则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查阅和收集了现行规范、设计文件、常用施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借鉴建设部、交通部和各地方工程建设监理细则的有关内容,总结在工程监理和建设管理方面的经验,组织一些具有监理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编写,并邀请若干名在工程监理和建设管理方面造诣较深的专家参与编审工作。

按照力图做到“全、细、好”的要求,出一本既能满足目前铁路建设各专业监理需要,又能与现行规范和标准相符合,而且方便实用的细则。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基本规定 53.1 监理工作依据和准则 53.2 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目标 53.3项目监理机构和职责73.4 监理设施103.5 监理规划103.6项目监理实施细则113.7 协调与沟通123.8 监理工作时效 124 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 134.1 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流程 13 4.2 监理工作准备 134.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145 工程质量控制185.1 一般规定185.2 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 21 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225.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245.5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265.6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276 工程进度控制286.1 一般规定286.2 进度控制流程 296.3 工作内容和方法306.4 手段和措施367 工程造价控制397.1 工程造价目标的风险分析39 7.2 验工计价 407.3 竣工结算 447.4 质量保证金457.5 变更设计管理 468 合同管理498.1 工程暂停与复工 498.2 费用索赔 508.3 合同争议的调解528.4 合同的解除529 工程环保、水保监理549.1 工作依据549.2 主要监理工作 549.3 控制要点559.4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5610 工程施工安全监理 5810.1 依据5810.2 主要工作内容5810.3 工作要点和方法 5811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 6111.1程序和组织6111.2 工程竣工初验6111.3 正式验收 6211.4 竣工文件 6311.5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631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6513 工地会议6513.1 第一次工地会议 6513.2 工地例会 6613.3 专题工地会议6614 监理信息管理6814.1 一般规定 6814.2 信息流程 6814.3 信息收集 6914.4 信息加工整理和储存7114.5信息传递7215 监理资料管理7415.1 一般规定 7415.2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7415.3 监理资料分类与编码7815.4 监理日记 8015.5 监理月(季、年)报8015.6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8515.7 监理工作总结8515.8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8715.9 监理资料用表使用说明与样式 88TA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106TA2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107TA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108TA4 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单109TA5 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110TA6 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 111TA7 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112TA8 工程报验申请表 113TA9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114TA10 ××××年×季度(月)已完工程数量报审表115 TA11 ××××年×季度(月)验工计价表116TA12 索赔申请表 117TA13 工程延期报审表118TA14 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119TA1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120TA16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121T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22TB2 旁站监理记录表 123TB3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通知书 124TB4 工程暂停令125TB5 工程复工令126TB6 索赔审批表127TC1 工作联系单128TC2 工程变更单129TC3 会议签到表1301 总则1.0.1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行为,明确监理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化,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1 总则1.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特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设备监造的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

2 术语2.0.1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工作机构。

2.0.2 监理工程师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或铁路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0.3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械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4 副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5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机械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6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7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文件。

2.0.8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9 监理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中国中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7)177号

中国中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7)177号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中铁股份安(2007) 177号--------------------------------------------------------------------------------------------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为规范股份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改制上市的实际,我们制订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07]177号2007-12-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09000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从事施工、生产、经营的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第六条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门,在总裁和分管副总裁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股份公司建筑施工、设计科研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股份公司、二级子公司(各集团公司)、三级子、分公司(各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三级监督管理,工业企业、二级分公司等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公司、生产经营企业二级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颁布时间:2007年3月3日执行时间:2007年5月1日时效性:有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WORD格式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50016.52100030.13300078.145000120.858000181.0610000218.6720000393.4840000708.2960000991.410800001255.8111000001507.0122000002712.5134000004882.6146000006835.6158000008658.416100000010390.1注:本表为施工监理收费基价,监理费按内插法计算,如工程造价为6000 万元工程监理费计算方法如下:120.8+(181.0-120.8)/(8000-5000)×(6000-5000)=140.87万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发改价格[2007]670号___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___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0.6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铁建设[2007]136号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编制2006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1026号)和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函》(建技函[2005]15号)要求,在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l0402-2003)基础上修订而成。

2003年颁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填补了铁路监理行业的空白,明确了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的深入开展,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迫切要求准确把握监理工作地位和作用,合理调整监理工作内容,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理工作。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监理工作等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必须对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时进行修订,使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具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适应铁路建设的需要。

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两章内容,删除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一章,合并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两章,同时对原有章节内容做了适当修改。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3章,另有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工地会议、监理资料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 1 -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

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TB10402-20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B10402-20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B10402-20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 总则1.0.1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编制本规范。

1.0.2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1.0.3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等。

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授权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机构。

2.0.2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0.3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4副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5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6监理员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7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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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 总则1.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编制本规范。

1.0.2 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1.0.3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等。

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授权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1.0.7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机构。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由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研究落实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关事宜的会议。

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变更的活动。

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承包合同中工程量计算规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进行的核验。

1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

见证检验监理人员对施工人员材料取样、送检、检验或某项工程的测试、试验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项目监理机构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测或试验的活动。

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每天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分析、总结每月项目实施及监理工作情况的文件。

3 基本规定3.1 监理工作依据3.1.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2 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 国家和铁道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4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5 本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3.2 项目监理机构3.2.1 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的项目监理机构。

3.2.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2.3 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工作需要,可配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并符合以下要求:1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2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20%;4 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5岁;年龄60至65岁人员数量不得大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3.2.4 监理人员配备:新建普通单线铁路每公里0.3人~0.5人,根据监理工作内容确定;双线增加20%。

客运专线按普通双线增加20%。

增建二线工程、电气化改造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等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独立工程以及工程简单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3.2.5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在更换21天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3.2.6 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及时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调整。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23.2.7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

3.2.8 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生活设施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监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

3.3监理人员职责3.3.1 监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规程,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3.3.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人员;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工地例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 审查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文件;7 检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8 签发单位工程停工令、复工令,审核并签署验工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9 根据授权审核和处理变更设计事宜;10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要求,参与或配合对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11 定期巡视施工现场;12 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13 组织编制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14 审核并签认承包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15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6 组织整理项目监理资料。

3.3.3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3 组织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技术方案、进度计划;4 签发工程停工/复工令、工程暂停令(紧急情况除外),签署验工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核签署竣工结算凭证;5 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6 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3.3.4 副总监理工程师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 审阅并现场核对施工图;34 对监理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员调整建议;5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6 负责本专业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隐蔽工程验收;7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8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9 进行现场巡视,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10 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11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制监理月报;12 做好监理日记。

3.3.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现场监理工作;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 进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 做好监理日记。

3.4监理规划3.4.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按照监理大纲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前7天内报送建设单位核备。

3.4.2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3.4.3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1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文件;2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3 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大纲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4.4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2 监理工作的范围;3 监理工作的依据;4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5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6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7 监理工作程序;8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9 监理工作制度;10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计划及要求;11 监理设施。

3.4.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5监理实施细则3.5.1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4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具有可操作性,其编制依据如下: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2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3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5.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专业工程特点及其技术、质量标准;2 监理工作范围及重点;3 监理工作流程;4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目标及监控手段;5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6具体旁站部位和工序。

3.5.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4.0.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签会议纪要。

,发现设计文件中有差错、漏项等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报告,并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现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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