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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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规定

青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规定

青建办字〔2010〕97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根据《条例》的“修订说明”,此处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条例》考虑到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特殊性质,设置较普通建筑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程序,是指此类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纳入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其中,附建式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应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所在的建筑。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专家组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或管理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专家组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委按有关规定选任。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一) 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市三区的项目,应先经项目所在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内四区的项目,直接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申报。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查会议的召开日期。

五、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及主要抗震措施;(三)工程勘察报告(达到初步勘察以上深度);(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包括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初步设计计算书);(五)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六)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七)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计划的政府部门批文;(八)代建合同(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200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水利、经济、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青岛抗震设计标准

青岛抗震设计标准

青岛抗震设计标准
青岛抗震设计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为了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和规定。

青岛作为一个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城市,地处海洋性气候区,地震等自然灾害较为少见,但仍然需要进行抗震设计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

青岛抗震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地震烈度区划:根据地震带活动情况,将青岛划分为相应的地震烈度区,以确定建筑物所需的抗震设防水平。

2. 地基处理要求:对于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需要进行地基处理以提高土壤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常见的地基处理方法包括加固、加厚或地基改造等。

3. 结构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设计是保证建筑物能够在地震中保持稳定的关键。

根据设计地震烈度和建筑物的用途、高度等因素,确定结构抗震设防水平和抗震设防要求。

4.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重要性,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等级。

例如,公共建筑和重要基础设施需要更高的抗震设防等级,以保证人员的安全和设施的运行稳定性。

5. 抗震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设计地震烈度,进行抗震设计计算,确定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和构造要求。

例如,采用抗震支撑结构、抗震剪力墙等。

6. 抗震设备和防震措施:为了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需要在设计中考虑使用抗震设备和采取相应的防震措施。

例如,采用抗震支座、隔震等。

青岛抗震设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能够保持稳定,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施工中,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抗震设计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山东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doc

山东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doc

附件1: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超限建筑工程种类:(一)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四)特殊类型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臂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且结构布置不规则项判别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的。

(五)高度低于24米、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大型公共建筑,结构布置不规则项判别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的,也应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1。

(六)既有建筑工程,结构布置本来不超限,但经过改造、扩建后,结构布置不规则项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的,应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需要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其它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建筑工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和《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
【发文字号】鲁建设字[2017]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21
【实施日期】2017.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和《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设字[2017]3号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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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臵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臵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三) 审查后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重要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附录二)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录三)。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鲁建设字〔2020〕12号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执行。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及烟台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五条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改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不规则性、屋盖工程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扩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影响工程抗震性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主体结构 等关键部位 的抗震措施和细部构
造做法 。
织有关部 门对辖 区内地震高烈度 区和地震 高风险 区的农村 已建住房进行抗震性能调 查和评估 ,采取措施 ,推动农村住房抗震 设防加 固改造工作 。 第十二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地震工
农村居 民新建住房应 当按照不低于地
震 烈 度 7度 进 行 抗 震 设 防 ,并 采 取 圈 梁 、
定 。农村建 筑工 匠通 过职业 技 能鉴 定 的,
管部 门应 当会 同地震等部 门制定 、推广农
村住房抗震技术标准 和技术导则 ,规范农 村住房空 间布局 以及在地基和基础 、上部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
第十一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应 当组
构造柱 、现浇屋 面等结构抗震措施 ,增强
山东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6年第 3 0 期 2
作主管部 门应 当向乡镇人 民政府 、街道 办 事处提供所辖 区域 的地震地质灾 害危 险区
情况。
研 机构研发 、推广符合抗震设 防要求 的新 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鼓励设计单位 和 建设单位采用建 筑减震 、隔震技术 。
应 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 匠的抗震设 防技能
培训 ,提高其抗震设 防施工能力 ;符合相 关规定 的 ,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政府 、街道 办事处提 出 申请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地震工作 主管部 门予 以复核 。
第七条 省人 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 主
鼓励农 村 建 筑 工 匠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3 0 4号
《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 防要求 管理办法 》 已经 2 o 1 6 年9 月 9日省 政府第 8 7 次 常 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 0 1 6 年l 2 月 1日 起 施行 。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精品资料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精品资料

附件2: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形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建筑工程。

表一注:1.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2.较多短肢墙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3.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采用混凝土楼盖时按混凝土结构考虑。

(二)同时具有表二中3项及3项以上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二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三)具有表三中2项或同时具有表三中1项和表二中某1项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三(四)具有表四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四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五)表五所列的其它建筑工程表五注:1.表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范围,可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超长悬挑结构指主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15m的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指连体跨度大于36m的连体结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以下简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

第三条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人民政府第349号令),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负责实施,其余13个市(州)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审查范围内审查难度较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

第四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安全性进行的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其审查意见和结论作为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二)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OnI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三)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和市政公用设施。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正文:----------------------------------------------------------------------------------------------------------------------------------------------------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气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与检测工作。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劳动、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一)高层建筑、中型以上的厂房及20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建(构)筑物;(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三)油库、液化气站、煤制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及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设施;(四)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五)重要的航空、航海地面导航设施;(六)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八)其它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及设施。

第六条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施工。

第八条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经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后方可施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青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7号),不断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到2020年,基本具备综合抗御和应对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监测预报基础建设,努力提高震情跟踪预报能力1、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按照国家、省有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及周边地区的地震活动情况,进一步细化震情跟踪方案,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参与单位:各区(市)地震局2、不断完善测震台网和地震微观前兆台网。

优化台网布局,提高台网密度,提高地震实时监控和地震前兆信息的捕捉能力。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3、加强立体监测体系建设。

适时开展深井观测点建设;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近海海域地震监测台建设;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完善卫星定位观测系统,形成立体监测体系。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市)政府4、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

按照每个区(市)建设1个地面强震动观测台的要求,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强震动观测台网。

加强对强震动观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研究,提高地震灾情速报和评估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依法加强核设施、超限高层建筑、特大型桥梁、大型水库大坝等特定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的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和次生灾害预报预警提供服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0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0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19日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岛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计划、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许可证书。

其中,本市以外单位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具有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许可证书。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非本市单位实行资格证件审验登记制度。

第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见附件)。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要求的,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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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办字〔2010〕97号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规定的通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根据《条例》的“修订说明”,此处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条例》考虑到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特殊性质,设置较普通建筑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程序,是指此类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纳入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其中,附建式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应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所在的建筑。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专家组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或管理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专家组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委按有关规定选任。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 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市三区的项目,应先经项目所在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内四区的项目,直接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申报。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查会议的召开日期。

五、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达到初步勘察以上深度);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包括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初步设计计算书);
(五)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六)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七)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计划的政府部门批文;
(八)代建合同(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其中材料(一)到(六)至少一式四份(大型项目根据评审专家数量适当增加份数),(七)到(九)一份。

六、市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符合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 市城乡建设委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 市城乡建设委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该项目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市城乡建设委将及时把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于五市三区项目,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

八、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申请复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山东省住建厅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九、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市城乡建设委报审。

十、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1日尚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应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示例)
填表说明:
填表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减,自行制表,上表为示例。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特大型屋盖的尺寸;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类型;特大型屋盖结构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结构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
7.工程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
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和穿层柱的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本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构件的含钢率和构造等)
8.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工程设计抗震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主题词:城乡建设抗震设防专项检查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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