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与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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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青浦区关于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试行办法为加快本区服务经济的发展,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用好现代服务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扶持范围(一)对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为发展现代服务业而进行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和特色街区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二)对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企业、创星创优成功的餐饮企业和被授予4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以及发展连锁经营有突出成绩的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奖励;(三)对发展现代服务业有良好业绩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和企业实施奖励;(四)对获得服务商标品牌的企业实施奖励;(五)对诚信建设和采用国际先进服务标准有显著成绩的企业实施奖励。

二、扶持资金来源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

三、扶持标准(一)扶持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1.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的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案策划,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商贸服务业重大活动,在通过评审并进入实施阶段后,对其发生的合同经费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为发生合同经费的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由镇(街道)或青浦工业园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如该配套项目已列入年度区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对其建设费用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期为一年,标准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准,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青府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经委制订的《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及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浦区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五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和使用,确保依法合规。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上海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标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探索循环经济: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引言:随着全球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作为上海市的重点区域之一,青浦区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并于2023年度提供了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本文将深入探讨循环经济的概念和意义,并详细解读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以期为广大企业和创新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第一部分:循环经济的概念和意义(500字)1.1 循环经济的定义和特点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废弃物产生为核心的经济模式。

其特点包括资源高效利用、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再利用,旨在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1.2 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循环经济对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循环经济可推动创新技术和产业发展,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水平。

循环经济还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改善社会福利,并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第二部分: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解读(2000字)2.1 申报项目范围和要求根据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包括资源回收再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

要求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创新性、实施性和可行性,并能够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2.2 申报资金和政策支持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资金总额为XXX万元,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还将提供政策支持,包括减免税费、提供场地和用电支持等。

2.3 申报材料和流程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技术方案、市场分析、资金预算等。

必须按照指南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准备,并于指定时间提交申报。

第三部分:个人观点与理解(500字)3.1 对循环经济的看法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区政府重点工作挂图作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区政府重点工作挂图作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区政府重点工作挂图作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青府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9年区政府重点工作挂图作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9年区政府重点工作挂图作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2019年区政府重点工作挂图作战实施方案2019年是青浦抢抓两大国家战略机遇、推进改革开放再出发、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区政府系统重点工作将实施挂图作战,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再起宏图的决心、颠覆超越的气魄、脱胎换骨的自信、精细极致的态度,紧紧抓住国家、上海赋予青浦重大使命的历史机遇,全面服务保障国家战略,以“抢”的意识、“拼”的勇气和“实”的作风,富于创造地推动青浦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发挥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继承完善挂图作战、靠前指挥、一线巡查等经验做法,通过重点工作任务上墙、目标上墙、责任上墙、进度上墙等举措,实现目标可量化、推进可督查、结果可考核,体现抢、拼、实的新担当、新作为,使挂图作战成为青浦推动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推动重大改革攻坚的重要方法。

三、主要措施(一)整体谋划。

对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主动思考、自我加压,按照“影响大、任务重、覆盖广”的标准,在区政府经常性重点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区域性重点工作以及其他事关全局发展的重点工作中筛选,以目标倒逼责任、时间倒逼进度,确保后墙不倒。

(二)分级实施。

重点工作挂图作战分两级实施。

一是区级重点工作,主要是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重要任务,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推进;二是部门级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对区级重点工作的细化分解,以及根据各单位职责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推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11.11.14【实施日期】2011.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实施“一城两翼”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4号),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要行业、重要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管理职责)由区经委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土局和区统计局等单位组成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区经委、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提出具体补助意见,汇总形成年度推进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区专项补助资金。

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安监局负责危化企业的审核及危化当量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规土局负责本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青府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3〕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3年7月15日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实施同步办理的若干意见》(沪审改办发〔20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33 号)文件精神,优化产业准入和行政审批同步办理机制,强化产业项目源头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一)加强准入管理建立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发改委、科委、国资委、环保局、规土局、财政局、房管局、水务局、工商局、税务局、人保局、消防支队、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为“各专业部门”)。

区经委作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二)评审准入范围利用新增土地、自有土地、租赁厂房等方式落地的产业类建设项目;其它企业转型、技术改造、股权转让等需要评审准入的生产性项目。

(三)评审准入原则1.集聚、集群发展原则。

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功能区集中,培育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打造区域产业特色。

2.节约、集约利用原则。

引导产业功能区和企业提高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产出效益。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摘要:
一、背景与政策依据
二、申报单位要求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优先支持项目
五、申报流程与时间
正文: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10号),制定本指南,以指导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背景与政策依据
为推进青浦区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设立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

二、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注册地、税收户管均在青浦行政区域内。

2.申报单位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资源综合利用引领性、示范性项目: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平台建设类项目,如:大宗工业固废、污水厂污
泥、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等。

2.优先支持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获得国家和本市相关荣誉的项目、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项目。

四、申报流程与时间
1.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申报。

2.申报截止时间:以官方发布的通知为准。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申报成功后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扶持,用于项目的实施和运营。

总之,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指南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指南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指南一、重点扶持领域(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城市矿产”基地建设项目,循环经济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建设项目,冷热电联产项目,循环经济教育普及推广项目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建筑和道路废物、电子废弃物、废旧电池、废弃荧光灯、餐厨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等。

(三)节水方面主要包括: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水处理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项目,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的购置。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务会审议—征求意见—社会公示—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

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3.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4. 项目在深圳实施且已建成,建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5.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万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9.02.20【实施日期】2009.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2008年6月,青浦区被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等三个部门确定为上海市循环经济试点区县。

根据沪发改规[2008]17号文有关组织开展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要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青浦区有关委办局,编制形成了本试点方案。

一、青浦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一)自然地理情况青浦区位于东经120°53′--121°17′,北纬30°59′--31°16′。

地处上海西南,东与上海闵行区为邻,南同松江区、金山区和浙江省嘉善县接壤,西与江苏省吴江市、昆山市毗邻,北沿吴淞江同嘉定区相望。

以青浦城区为中心,东部江河交错,西部湖荡群集,内河航运具有天然优势,可通行50-300吨货船,是江浙沪的重要水上通道。

陆路交通318国道由东到西横贯全区,北有沪宁高速公路,南有沪杭高速公路,同三国道由东北到西南穿越东部地区,沪清平高速公路与318国道并行。

陆路交通十分便捷,是上海市通向江苏、浙江、安徽的西大门。

(二)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情况2007年青浦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15.6亿元,同比增长1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等七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等七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青府办发[2009]36号【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09]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科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区建设,根据《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青府办发〔2009〕7号),结合国家和上海市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设立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全区循环经济发展(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支持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节约降耗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节能降耗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节能降耗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青府办发[2012]20号【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12.02.24【实施日期】2012.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青府办发〔2012〕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青浦区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上海市青浦区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

为做好“十二五”青浦区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回顾(一)取得的成绩1、节能降耗工作全面推进,完成“十一五”下降目标在望。

全区能源消费强度持续下降。

至2009年底,万元增加值能耗降至0.43吨标准煤/万元,前四年累计下降18.57%,高于全市1.45个百分点。

2010年继续下降1.76%即可完成“十一五”下降目标。

规模工业万元产值能耗降至0.113吨标准煤/万元,前四年累计下降24.67%。

淘汰落后产能成效明显。

前四年共淘汰落后企业276家,实现节能量12.45万吨标准煤。

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持续推进。

共推进39项节能技改工程,实现节能量83574吨标准煤。

推广节能灯超过84.5万只。

建筑节能不断加强。

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政府机关等领域和单位实施了一批节能技改工程,既有建筑改造面积超过84万平方米。

2、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循环经济有效推进。

节水型社会建设初显成效,2009年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左右,至2010年底计划用水率达到75%,万元增加值用水量大幅下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选定、申报及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选定、申报及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选定、申报及扶持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青府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选定、申报及扶持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农委《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选定、申报及扶持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5日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选定、申报及扶持的意见为正确选定帮扶项目,做好帮扶项目的对接、申报工作,使经济薄弱村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收益机制,现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加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3)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市帮扶的33个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的选定、申报及扶持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要求经济薄弱村的帮扶项目应具有“帮扶”特性,除了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境保护规定外,还应具备经营风险比较小,有工业园区或大企业可依托,有长期稳定收益,有利于农村资源优势的发挥等。

须按这些要求认真选择项目。

二、项目选定经济薄弱村的帮扶项目由其所在镇、街道根据上述要求在本区域内自行选择,在本区域内选择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区委、区政府下发的〔2014〕24号文件精神,从“一园三区”、新城、西虹桥商务区和轨交沿线站点等重点区域内积极寻找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也可利用“198区域”减量垦复获得的土地指标或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平移等方式参与这些区域项目开发建设,或以回购、入股的方法在这些区域置业。

各镇、街道找到基本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后,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项目报告,并送区发展改革委。

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顺利建设,根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国家两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和<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40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是指国家两部委批复的《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涉及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资金,是指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十四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通知》(财建〔2015〕377号),专项拨付给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的补助资金。

— 1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三条青浦区循环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对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园区循环化改造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示范园区(包括“一园三区”:青浦工业园区、张江青浦园、出口加工区)作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项目推进及过程监管。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每年年底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两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对循环化改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区循环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讨论。

示范园区需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管理制度,并每半年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反映循环化改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每季度向示范园区书面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 号)执行,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一、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概述为促进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上海市设立了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

该项目旨在支持和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在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再生资源利用等领域开展创新研究和应用示范项目。

本申报指南将详细介绍申报流程、资金支持、申报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流程1.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资金预算、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内容。

2.申请资格审查: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申报书并经过初步审查后,符合资格的申请单位将收到申请资格审查通知。

3.专家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资金支持的依据。

4.立项审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待立项批复下达后,项目正式启动。

5.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6.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组织结题验收,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

7.资金拨付:验收通过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方向的创新性研究和示范项目。

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支持新型材料、新能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

2.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基地,推动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

3.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支持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和示范项目。

4.再生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生态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生态建设的创新和示范项目。

申请人可根据项目性质和需要,选择相应的资金支持类别进行申请。

四、申报要求1.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从事相关研究和开发的能力;(3)有良好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开发能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13]1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13]1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13〕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11日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根据《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沪府发〔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适用于本区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

一、土地储备及出让阶段产业项目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经区发展改革委立项后,由区土地储备部门负责向区规土局申请办理项目地块的土地储备审批。

土地储备及出让阶段行政审批承诺时限113个工作日。

(一)前期开发立项(6个工作日)区土地储备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立项。

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取得立项批复后,如地块周围遇河道的,区土地储备部门(或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需向区水务局申请划示河道蓝线图,水务局在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道蓝线划示。

涉及填堵河道的,另行向市水务局申报填堵河道行政许可,经准许许可后方可划示。

(二)土地收储规划复函(6个工作日)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土地储备部门)凭发改委立项、河道蓝线、道路红线等相关市政控制线及控详规资料,向区规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储备规划复函。

(三)土地权属调查及成果认定(12个工作日)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土地储备部门)向区规土局地籍事务中心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及成果认定,区规土局地籍事务中心在12个工作日(不含地上物调查)内出具《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青府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经委制订的《青浦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青浦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以及《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三条(支持对象)注册并落户于本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实业型、实地型企业。

第四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区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上海市及本区其他相关节能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五条(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央、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用能单位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1.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经各区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和初审,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复审,核定2019年中央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奖补名单及金额,共涉及项目49个,中央财政资金2200万元。

现将上述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请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促进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月7日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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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与评审指南根据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10 号),制定《2019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与评审指南》,容如下:一、专项资金支持围全区循环经济和节能降碳领域具有重大引领性、示性的能力提升项目,以及其它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薄弱环节,包括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先进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污染物减排、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和示创建类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围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一)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引领性、示性项目1. 分布式光伏项目。

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

2. 分布式供能项目。

在医院、宾馆、工厂、大型商场、商务楼宇、综合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大型交通枢纽、园区建设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

3. “互联网+”智慧能源项目。

园区、企业和产业载体与能源服务机构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建设、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引领性、示性项目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平台建设类项目,如:大宗工业固废、污水厂污泥、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畜禽粪便等。

优先支持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

(三)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引领性、示性项目1. 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采用符合国家或本市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

2. 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制造。

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市工业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沪经信节〔2017〕98号)鼓励围的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研发与制造项目。

优先支持列入本市或本区科研计划的项目。

(四)污染物减排引领性、示性项目大气污染减排(包括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氮氧化物、烟粉尘、油烟气污染等)、水污染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固体废弃物减排(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具有引领性示性的的项目。

优先支持采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相关技术的项目。

(五)建筑节能引领性、示性项目获得《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支持的绿色建筑示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和立体绿化示项目。

(六)交通节能引领性示性项目获得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并具有引领性示性的节能技改项目和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优先支持使用燃料电池、液化天然气、电能替代燃油的项目(不含本市已有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

获得《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支持并具有引领性示性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充换电设施需接入市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优先支持采用了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的项目。

(七)示创建项目支持国家和市级绿色园区、循环经济示园区等各类园区示创建项目。

支持企业争创绿色低碳商场和能效领跑者。

二、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的注册地、税收户管须均在青浦行政区域,且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2.所支持项目的建设地点、实际节能量或减排量在青浦行政区域,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3.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须为2018年以后建成且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

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不低于1兆瓦(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可打包申请),光伏设备及发电效率处于行业领先;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单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需达到75%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互联网+”智慧能源项目投资额需达到20万元及以上,且需具备用能分析、运营调度等功能。

4.资源综合利用平台建设类项目投资额应在20万元及以上,利用农林废弃物的项目投资额应在200万元及以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所利用的废弃物应以本区产生的为主,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5.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中,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类项目的设备投资额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节能率达到15%以上;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制造类项目的申报主体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的经费应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6.污染物减排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值应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固体废弃物排放减排项目应对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倾倒量进行统计与跟踪。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土壤污染物应低于相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

7.建筑节能项目需取得本市相关资金。

其中,绿色建筑示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项目的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应达到本市相关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的先进值。

8.交通节能项目、示创建项目需取得国家或本市相关批复或资金。

其中,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3. 企业两年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4. 对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污染物减排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需提供:(1)出资证明(复印件)。

出资证明为外文合同、发票的,需有中文译件。

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造价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2)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等部门意见。

(3)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提供主要设备相关认证证书及其出厂试验报告,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需提供系统调试验收报告、年平均能源综合效率自评报告和一个完整年度的在线监测数据。

(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需提供废弃物来源证明。

(5)污染物减排项目应提供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5. 对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中的研发类项目、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示创建类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绿色建筑示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项目还应提供项目能源使用相关凭证。

四、申报审核程序(一)申报。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申报单位注册并登录“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所属街镇(园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由区发改委负责统一受理。

(二)预审。

区发改委、建管委和生态环境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进行预审,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补齐。

(三)复审。

项目经各职能部门预审后,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建管委、农委、科委、生态环境局和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复审,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包括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四)审定。

经复审通过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审议;审议通过后,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各职能部门,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将列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

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区发改委负责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和示创建申报项目的预审;区建管委负责建筑节能和交通节能等申报项目的预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物减排等申报项目的预审。

区发改委会同区建管委、经委、农委、科委、财政局、统计局、绿化市容局、生态环境局开展相关领域项目的复审。

六、申报咨询(一)网上申报系统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技术支持: 工;颜工(二)项目申报咨询邓冬方区发改委产业发展科 69720967马俣珺区建管委建筑行业监管科 59729830陆晓怡区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 69714323附件:《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15日附件1《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公司20××年××月××日《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公司20××年××月××日《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公司20××年××月××日《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污染物减排)××××××××项目×××××××公司20××年××月××日附件2《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循环经济项目(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污染物减排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专项资金(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污染物减排类项目)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围绕循环经济技术应用,相关设备设施投入和环境、社会效益的实际情况展开论述,一般包括以下容:一、项目概述拟申请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概况,项目选址,建设容和规模,设计产能和处理能力,项目的生产工艺、原材料消耗品种和供应来源、生产产品,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生态效益分析,项目财务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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