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扶贫信贷合作协议(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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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额扶贫信贷合作协议

甲方: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山东省xx担保有限公司

丙方: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精神,发挥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的普惠作用,进一步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x号)、《山东省小额扶贫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操作办法》(鲁扶贫组办字〔2016〕26号)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同意以其政府引导优势、政策性担保优势、涉农银行服务优势作为合作的基础,建立合作关系,聚集各方优势资源,共同推进辖区小额扶贫信贷工作。

第二条本协议服务对象是指在xx县范围内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旅游观光企业、光伏项目、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能力强的涉农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家庭收入、信用等级、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经营项目资金总需求的50%。富民生产贷原则上按照每带动一名农村贫困人口给予5万元优惠

利率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家庭农场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含),其他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含);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富民农户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含)。

第三条甲方设立“xx县扶贫开发小额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2016年度风险补偿金规模393 万元,用于风险补偿,以后根据需要可逐步扩大风险补偿金规模。

甲方在丙方开立监管账户,将风险补偿金中的253 万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并由xx县扶贫、财政部门会同丙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监管,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丙方提供担保贷款规模不超过风险补偿金规模的15倍,在担保贷款规模范围内不得因不良贷款率等原因停止放贷。

第四条乙、丙双方同意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需要,提供与之匹配的较长周期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要分期还款,至少每半年按约定比例还本1次。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时,乙、丙双方应积极协商,提供宽松的续贷续保环境,保持贷款连续性,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过难关,恢复生机和活力。

第五条甲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与乙

方合作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贷款担保项目的信息收集、受理初审、尽职调查、手续办理、保后监管等工作。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项目评审等工作由乙方负责。丙方负责信贷业务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甲方要科学务实制定本地区扶贫工作方案,认真负责地向乙、丙方推荐担保贷款项目,出具《金融扶贫项目融资担保推荐函》(见附件1)。乙、丙双方按照各自业务规程对借款人进行联合考察、独立评审。

第七条乙方根据借款人的特点设计和落实土地经营权抵押、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措施,并积极探索财务监管、远程监控、管理咨询等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帮助借款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主动化解风险。根据贷款项目风险评估情况,可要求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执行每年2%的担保费率,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对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执行每年2%的担保费率,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额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性扶贫担保费率,则于政策执行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第九条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在丙方的贷款执行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对于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执行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30%,并不再附加其他贷款条件。有关贴息政策按照《山东省小额扶贫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操作办法》(鲁扶贫组办字〔2016〕26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条甲方所推荐项目的借款人在债务到期日(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应向丙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未按约定向丙方进行清偿,或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在债务到期后三个月内,由丙方负责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一条甲方所推荐项目贷款出现逾期,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收回的,由丙方向甲方、乙方启动代偿程序。甲方、乙方必须在收到丙方的代偿通知后一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承担代偿责任。甲方风险分担范围仅限于贷款本金,乙、丙双方风险分担范围限于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

单笔业务《保证合同》应注明执行本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保证合同》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丙方按照以下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当扶贫贷款不良率在5%(含)以下时,由丙方按照10%的比例承担风险;当扶贫贷款不良率在5%-7%(含)之间时,由丙方按照15%的比例承担风险;扶贫贷款不良率在7%以上时,由丙方按照20%的比例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甲方、乙方按5:5的比例分担风险。甲方以风险补偿金为限,不足部分由乙方垫付。甲方承担的部分由丙方按照相关流程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

代偿后,甲、乙、丙三方启动代偿资金追偿程序,甲方负责综合协调牵头,丙方具体落实追偿,乙方积极配合,依法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追偿。追偿回来的资金按代偿比例归还各方,乙方垫付资金优先于甲方的代偿资金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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