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点认定适用意见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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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号——现金选择权

第九号——现金选择权

第九号现金选择权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办理A股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适用本指南。

2.本指南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合并、分立、收购、主动退市等重大事项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当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权利。

3.上市公司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三)上市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的,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四)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五)其他需要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二、现金选择权的实施1.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二)自行组织股东申报。

对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15%、投资者申报将导致重大损失的,由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价格高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的,为便于投资者申报,上市公司应当选择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指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上市公司自行组织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1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3个交易日。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涉及的若干问题简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涉及的若干问题简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涉及的若干问题简析本文所称大股东增持,仅指持股30%以上股东继续增持免于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情形: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持股份。

大股东增持的市场关注度不及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则也不及减持规则那么详细和明确。

对于大股东增持,除了《证券法》外,证监会层面的规则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交易所层面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过《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这一专项规定。

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公司股价下跌想要增持公司股票时,常常因为对相关规则不熟悉而担心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等。

本文旨在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为相关股东增持提供参考。

一、大股东增持的时间限制(一)上市未满一年能否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系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增持的,为了避免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需要在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事实发生12个月后才能进行增持,这其中包含三种情况:1、新上市的公司,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需要在上市满一年后才能进行,因为在未上市阶段,其持股情况不能视为“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2、股东通过要约收购或其他方式从低于30%增持股份至30%以上,自变更为30%以上这个时点起需满12个月才能继续增持;3、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根据已公告的增持计划增持完成后,需间隔十二个月才能继续增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份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此外,该指引还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重要依据,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押题卷(含答案)

202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押题卷(含答案)

202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押题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关于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B.我国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核C.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D.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2.关于优先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优先股可以作为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要约收购所提出的各项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不能针对优先股和普通股提出不同条件B.在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短线交易时,不计算表决权没有恢复的优先股C.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D.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3.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张某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但李某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张某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若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张某和王某为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张某和李某可以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事务,但不得约定张某、赵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D.甲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张某或者赵某4.甲公司于 3 月 1 日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型号电脑,每台5000 元,随到随买,广告有效期至3 月31 日。

王某看到该广告后,于 3 月15 日携带40 万元现金到甲公司购买,但甲公司称已全部售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双方合同未成立,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的行为是要约,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类账户的最长有效期为()A.1年B.6个月C.2年D.3年6.甲有限公司的监事王某认为,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张决议不成立,该诉讼中被告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上市公司部[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1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上市公司部[2008]106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确保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月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拟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公告,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二)回购报告书(预案);(三)独立董事意见;(四)股东大会通知;(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董事会秘书属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人员,有做过相关考试试题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如下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表弟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B )A、5%B、10%C、15%D、20%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A )A、1%B、2%C、3%D、4%3、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D )A、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B、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1个交易日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D、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3个交易日4、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 )A、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B、超过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C、超过5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D、超过75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5、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

2008年2月1日,对外担保余额2.8亿元,公司拟新增对外担保4000万元,公司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为:( )A、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B、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D、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6、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 B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7、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 B )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8、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 ( C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C、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9、关于股票期权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但不得放弃该种权利B、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C、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D、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仍然可以行权10、上市公司( B )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监会公告[2008]39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39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9号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四)回购股份的期限;(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上证上字[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94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证监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5]51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

第四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意见。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 号导言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是指为了统一监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根据实际监管管理需要,针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问题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监管准则。

发行类第9 号的制定背景2.发行类第9 号的制定背景是当下我国发行市场逐渐壮大,发行主体日益增多,发行方式也日趋多样化,监管部门为了规范发行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出了发行类第9 号,目的在于统一对于发行行为的监管规则,避免因为各种形式的发行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发行类第9 号的适用范围3.发行类第9 号主要适用于各类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发行行为。

其中,涉及发行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发行类第9 号的主要内容4.发行类第9 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发行行为的监管原则:对发行行为的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2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主体在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者。

4.3发行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发行主体及相关市场主体在发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市场规则,杜绝操纵市场行为,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4.4发行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发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发行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运行的稳定和透明。

发行类第9 号的实施意义5.发行类第9 号的实施将对我国发行市场产生积极影响:5.1规范市场秩序:发行类第9 号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发行市场秩序,避免因为不规范的发行行为而导致市场失序,打击各类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2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发行类第9 号将有利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各类发行主体遵守市场规则,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5.3优化监管管理:发行类第9 号的实施将优化监管管理,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和权限,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能力,有效地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北证公告〔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3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15.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12

15.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12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1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 2007-11-25实施时间: 2007-11-2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2023注会考试(CPA)《经济法》高分通过卷(含答案)

2023注会考试(CPA)《经济法》高分通过卷(含答案)

2023注会考试(CPA)《经济法》高分通过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以自己名义向乙公司借款100 万用于扩建生产线,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 年半,年利率30%,利息事先从本金中扣除。

协商好后,乙公司将款项转至张三账户,甲公司予以使用。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合同不成立B.A公司和张三都应当为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期利息D.张三在借款到期时,应偿还100万元给乙公司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可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异地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3.甲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一个单位的主办账户是()。

A.一般存款账户B. 基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5.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以某专利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丙以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以专利权出资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须许可公司使用该专利B.乙可以以劳务出资,但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协商定价C.丙可以以股权出资,但必须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D.甲、乙、丙实际缴纳出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6.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出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C.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7.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

并购重组业务问答

并购重组业务问答

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中国证监会时间:2012年08月07日来源: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是指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这里的收购人与出让人必须是在同一控制下。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

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中国证监会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上述对“主要成员”的规定,不特指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而是指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中国证监会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答: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

在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需通过询价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在首次公告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就是明确确定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7修改)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7
【实施日期】2017.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2011年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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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近来,一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对于其收购行为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

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提交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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