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56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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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种违法情形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案由
1.1 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2 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3 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种违法情形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四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案由
1.1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2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9 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0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1 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2 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2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1.4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文汇总了在2018版《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供参考。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7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1.8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2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7 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8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1.9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1.10 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1.11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1.12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1.13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1.14 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 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3 生产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4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5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1.6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 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1.2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案由
1.1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1.2 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1.3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1.4 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案由
1.1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1.4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五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1.4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1.5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1.6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1.4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 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6 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8 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3 《食品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4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案由
1.1 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2 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3 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种违法情形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四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案由
1.1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2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9 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0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1 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2 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2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1.4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文汇总了在2018版《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供参考。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7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1.8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2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7 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8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1.9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1.10 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1.11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1.12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1.13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1.14 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 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3 生产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4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5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1.6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 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1.2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案由
1.1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1.2 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1.3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1.4 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案由
1.1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1.4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五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1.4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1.5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1.6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1.4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 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6 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8 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3 《食品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4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