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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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安全管理1.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2. 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保障机制;3.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5. 加强对危险品、危险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三、环保管理1. 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绿色发展;2. 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废气、废固的排放;3. 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环保数据,接受社会监督;4. 推广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5. 实施节能减排政策,倡导员工低碳生活方式,共同维护地球家园。

四、安全环保奖惩1. 对安全环保工作突出表现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奖励;2. 对违反安全环保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五、安全环保监督1. 成立安全环保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2.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主动提出安全环保意见和建议;3. 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环保工作的审计评估。

六、具体管理措施1.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标准作业程序,规范作业流程;2. 定期对设备、管道进行安全检修,消除隐患;3. 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品的安全储存和运输;4.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火灾应急救援能力;5. 对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环境进行卫生检查,保障员工健康。

七、安全环保宣传1. 定期开展安全环保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 制作安全环保宣传资料,张贴在工作区域显眼位置;3. 利用公司内部通讯平台宣传安全环保政策和措施,形成舆论导向。

八、其他规定1. 随时接受员工对安全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有任何压制、打击报复行为;2. 公司将积极响应社会环保号召,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安全环保质量责任制管理办法

安全环保质量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各级岗位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职责,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质量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公司安全质量环保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责任制遵循合规性、全面性、符合性、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准则。

构建全面的安全生产、质量、环保责任网格化责任体系。

1.识别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质量环保职责要求;2.识别胜任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工作的安全质量环保职责要求;3.识别基于危险源辨识、评估结果,岗位作业的安全质量环保职责。

第四条每年逐层逐级签订《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书》,纳入月度KPI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五条每年第一季度对安全质量环保责任制进行回顾、评审,根据国家、部门、地方法律法规及公司和公司要求及时对责任制进行修改。

第二章人员职责第六条总经理,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质量环保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单位关于安全质量环保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质量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责任制,界定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质量环保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将安全质量环保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质量环保工作计划(包含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明确重点工作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安全质量环保突出问题,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质量环保风险隐患,降低安全质量环保风险;4.组织建立安全质量环保管理体系,完善安全质量环保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5.确保本单位安全质量环保投入充足并有效实施,将安全质量环保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营预算;6.严格落实安全质量环保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工作;7.领导本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质量环保监督检查、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质量环保管理队伍建设;8.及时、如实上报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其他重大事项信息;9.主动承诺和定期宣讲安全;10.组织建立和保持公司基于双重预防机制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1.组织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形势,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四进”(管理层会议、月度经营例会、带班值班例会、班组会);12.确保资源配置,加强队伍建设,开展考核评价和奖惩激励;13.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所规定的安全质量环保职责。

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的安全环保运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员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设备的安全环保运行管理。

第三条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应综合考虑设备的设计、运行、维护、改造以及设备所涉及的环境影响。

第五条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操作证书、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安全隐患。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处理制度,对设备故障进行及时处理,并追踪分析故障原因,及时改进设备管理措施。

第十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设备环保管理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环保考核制度,对设备的环保性能进行评估与监测。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确保设备的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监测与检测措施。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废气、废水、噪声等方面的排放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环境影响的监测与评估,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设备健康管理第十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健康监测制度,对设备的使用寿命、磨损程度等进行监测与评估。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与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设备使用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避免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

第十八条设备维修部门应按照设备维修计划,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环保工程安全规章制度

环保工程安全规章制度

环保工程安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环保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建设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保障环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1.环保工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环保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环保工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环保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2.环保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环保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环保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环保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前的安全准备(1)环保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环保工程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2)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清除施工现场隐患,并做好安全标识。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环保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施工现场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3.施工后的安全整改(1)施工结束后,要做好环保工程的安全验收工作,确保环保工程符合安全要求。

(2)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记录。

四、环保工程安全管理责任1.环保工程中的各个环节,责任清晰,必须做到责任到人。

2.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保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五、环保工程安全管理审核1.环保工程安全计划、应急预案等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每月必须对环保工程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六、环保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制度1.对于在环保工程安全管理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2.对于违反环保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处罚,直至停工整顿。

七、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应经环保工程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2.对于贯彻执行不力或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石油计〔2008〕38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财字〔2009〕230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环保隐患是指油田生产装置、油气井站、油气管道、炼化系统及油气生产、作业区域、生产辅助及保障系统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井、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隐患分为特大隐患、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特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三)较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隐患。

(四)一般隐患是指特大隐患、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以外的隐患,即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油气井站、生产装置、设施、系统正常运行期间的检维修内容或项目,不列入油田隐患治理;未完成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工程不列入油田隐患治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整改解决。

第五条油田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油田公司HSE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隐患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中国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版

中国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版

1991/3/1 2009/1/1 2003/1/1 2008/4/1 2007/5/1 1999/3/10 2004/6/1 1997/1/1 2004/4/8 2002/3/3 2003/6/24 2010/5/1 2004/4/27 2009/12/1 1996/2/1 2009/2/1 2010/5/1 2005/8/1 1991/6/1 1994/5/1 2005/11/1 2008/8/1 2006/4/15 2006/10/1 2005/11/1 2010/5/1 1994/8/19 2009/12/1 2010/2/1 2010/2/1 2006/3/1 1995/11/8 2007/6/1 2009/5/1 2009/7/1 2002/3/11 2003/12/1 2003/6/10 2002/3/11 1997/10/29 2007/10/1 2007/11/1 2007/11/1 1999/12/24 2002/5/12 1987/12/3 2002/11/1 2008/2/1 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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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环境、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法规名称-中文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2015/1/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 1996/5/17 1996/7/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15562.1-1995) 1995/11/20 1996/7/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11/20 1996/7/1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 1999/11/1 1999/11/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 2007/7/25 2007/9/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 2008/3/18 2008/5/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2003/1/2 2003/7/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 2003/2/28 2003/7/1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 2003/9/22 2003/9/22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5) 2004/2/26 2004/2/26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007/4/11 2008/5/1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 2009/7/8 2009/9/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1998/11/29 1998/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2002/10/28 2003/9/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 2008/9/2 2008/1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 2009/1/16 2009/3/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 2006/2/14 2006/3/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 2001/12/27 20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2008/2/28 2008/6/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996/10/4 1998/1/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 2006/12/25 2007/3/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2006/2/21 2006/4/15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 2008/11/10 2009/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2006/12/29 2007/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2000/4/29 2000/9/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4/12 1997/1/1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2001/11/12 2002/1/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 1996/3/7 1997/1/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1993/8/6 199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1996/10/29 1997/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 1988/12/10 1989/7/1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2006) 2006/3/9 200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修订) 2004/12/19 2005/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1/12/18 2002/7/1

环保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控制体系《环保水保管理办法》中铁十二局集团京沪高速铁路四标段项目经理部二○○八年三月环保、水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京沪高速铁路沿途江河纵横、城市密部、人口众多,农业耕地资源稀缺。

搞好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我们建设者的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各部门有关环保的法令、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本标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特点,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水保政策和法规,落实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投标承诺的环保、水保措施,对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保护。

第二章环境目标和指标第三条环境目标和指标京沪高速铁路环保工作的目标是;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水保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建成一流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高速铁路。

京沪高速铁路环保工作的指标是;1、施工现场场界噪音:昼间<75dB,夜间<55dB;打桩机噪音限制:85dB(22、00至次日6:00);距离居民区较近的地段,配合地方政府积极做好居民安抚工作。

2、现场目测无扬尘,运输无遗洒现象,主要施工便道及加工场地进行硬化处理或洒水降尘。

3、生产及生活污水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4、施工现场的油品、化学危险品一律实行封闭式或容器式管理和使用,防止因泄漏、遗洒对环境造成污染。

5、分类处置固体废弃物,确保排放达标。

6、最大限度节约能源、资源。

7、尽可能使用环保型建材。

8、杜绝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火灾和爆炸事故。

9、做好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章环境保护体系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中铁十二局集团京沪高速铁路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书记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施工期间的环保工作。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高治双张仲理副组长:郝晋峰张挺军习仲伟杨耀福王勇尚红卫赵常煜张金才王江成员:任达元高全喜李永华程建平杨建东孙峰伟胡明文李迎敏高志勇陈乔红王寿田杜杨王经伟余霖刘运泽张宝林 郑永斌 曾洪义 王引仓 梁建忠 李庆光 杨 志 刘泽斌 李保明 吴有才 杨明伟 范廉明 武 峰 贾少山 张建斌 石有才 袁振洪 符能松 张学文 骆建仁 刘占伟 吴红强 郑云亭 潘志刚 杨 彦 陆季峥。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污染校园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气、废液、废固,包括实验用化学品、剧毒品、麻醉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含金属废液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包装物)。

第三条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环保理念,按实际用量购买化学试剂,从源头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不将无毒无害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对库存过多或闲置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避免过期浪费。

第四条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实验室废弃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含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产废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容器,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与相关环境保护、公安等管理部门办理转移备案手续,完成实验室废弃物收集、暂存、转移、处置等,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冰箱及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冰箱及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冰箱及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创建平安校园,根据《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使用的冰箱,包括存放化学品的冰箱、存放生物制品的冰箱以及存放实验用食品的冰箱等。

第二条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包括: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电吹风、电炉、加热浴锅(水浴、油浴等)等。

第三条实验室冰箱及常用加热设备(简称冰箱及设备,下同)采用“谁使用、谁负责”及分级管理的原则。

使用人(必须为本校教职工)对其使用的冰箱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实验室用房负责人对所辖实验室内的冰箱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系、所、中心负责人对所辖实验室内的冰箱及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学院、部门对所辖实验室内的冰箱及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全校冰箱及设备的安全实验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各级单位和师生员工要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冰箱及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实验室冰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第五条各实验室购买冰箱(冰柜)时必须填写《冰箱(冰柜)使用承诺书》,经学院和安全办审批同意,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后,按照学校规定实施采购、验收、入账和报销等工作。

第六条冰箱应放置于实验室通风良好处,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气体钢瓶和废弃物堆放在冰箱上方及附近。

第七条存放易燃、易爆、低闪点、易挥发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使用防爆冰箱,并指定专人(本校教职工)负责冰箱的日常管理,制定安全使用规程并张贴于醒目位置,列出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并为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配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第八条冰箱内存放化学品的容器必须密闭良好,不得在冰箱内混放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品。

第九条冰箱内存放化学品应遵照“上固下液”的原则,防止上层液体化学品泄漏后污染、沾污下层化学品,液体化学品应采取防流散措施。

第十条冰箱内严禁存放食品、饮料、饮用水等,如果冰箱内储存的食品、饮料、饮用水为教学、科研实验原料,实验室负责人应提交相关说明,经学院、安全办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环保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升单位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外包单位人员。

第三条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是本单位组织和管理安全环保活动的基本依据,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执行。

第四条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全面、系统、科学、可行。

第五条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环保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单位安全环保状况,预警和应对各类安全环保风险。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确保单位内部和外部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生产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落实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生产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良好的环境。

实验室人员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实验室人员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实验室人员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实验室人员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环保意识,充分筑牢实验室安全环保第一防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验室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和外来实验人员。

第二章实验室人员安全环保职责第三条实验室(科研课题组)负责人1.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与学院(中心)及本实验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2.明确每间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落实实验房间日检查制度。

3.定期对所在实验房间开展安全环保检查,及时落实问题隐患整改。

4.检查指导教师对学生培训的落实情况。

5.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宣传贯彻学校规章制度及实验室安全环保要求。

6.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安全环保培训方案与应急预案,组织对使用本实验室的师生开展专项培训与应急演练,参与相应实验的师生至少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1 次。

7.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须向所在学院(中心)提交安全环保风险评估申请。

8.明确将实验室安全环保条件建设与危废处置费用纳入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9.提供安全环保条件保障,合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如通风橱、手套箱、气瓶柜、危化品柜、气体泄漏报警器等)、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四条指导教师(本科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1.指导教师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考试系统学习考核获得合格证。

2.对涉及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实验操作规程,与学生双方签字确认;学生开展实验时,应在现场指导或安排实验员对其进行指导。

3.对学生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宣传贯彻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及实验室安全环保要求,帮助学生树立牢固的安全环保意识。

4.制定实验安全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培训,组织学生进行演练,师生对本人参与的实验每年至少进行1 次应急演练。

5.一级风险实验项目、新增实验项目、新增安全环保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的负责人,须向所在学院(中心)提交安全环保风险评估申请。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是一套为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要求而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内容概述:
1.安全环保目标和责任:明确企业的安全环保目标,并指定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2.安全环保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3.安全环境管理:包括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明确安全保护设施的检修和维护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4.职业健康管理:明确岗位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制定预防措施,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环境管理: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制定废物管理和排放标准。

6.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安全环保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意识培训。

7.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安全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8.事故和污染应急处理:建立事故和污染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各岗位责任和应急措施。

9.安全环保评估和改进:定期对安全环保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10.法律法规遵从:明确企业在安全环保方面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概述,具体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具体制定。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环保过程监管,加大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力度,确保安全环保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在安全环保检查和HSE体系审核中发现较多,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XX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XX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工作由公司机关、二级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对HSE体系审核、安全环保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负有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履行职责不力。

未及时发现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未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的,治理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治理整改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治理整改后又出现新事故隐患的。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范本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运营和维护阶段。

三、环境保护管理1.项目环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前批复的依据。

2.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如噪声、振动、粉尘等。

3.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单位应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并合理利用和回收施工废弃物。

4.环境监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5.环境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化。

四、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确保履行。

2.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和维护项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营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3.培训教育: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1.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六、附则1.本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环部综合管理制度

安环部综合管理制度

安环部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体系,提高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保护环境,共同发展”为宗旨,全面推行。

第三条安环部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自觉维护企业的安全和环保利益,共同营造安全、清洁、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安环部应当及时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安环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安环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风险意识。

第八条安环部应当加强对生产场所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通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安环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安环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生产中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安环部应当制定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安环部应当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安环部应当定期对环境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环境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安环部应当建立企业的清洁生产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安环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确保企业周围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第四章安环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安环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实时监控。

第十七条安环部应当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八条安环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及时纠正不足。

环保安全管理制度

环保安全管理制度

环保安全管理制度1.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合理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建立废物分类和处理系统,并确保废物正确储存、运输和处置,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合理的能源使用和节能措施,包括减少能源浪费、推行节能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排放物的释放。

同时,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限值要求。

3.生产工艺安全:明确工作流程和工艺安全要求,确保员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措施的执行。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应对预案,明确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进行定期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

5.环保安全监管:建立环保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相关规定和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罚。

6.环境培训和宣传:通过定期组织环境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宣传环保知识和技术,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形成全员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在制定和执行环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要求,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与时俱进地引进新的环保技术和管理理念,提高企业的环保安全水平。

只有坚持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社会和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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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试行办法)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遏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昆钢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制定水泥建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考核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水泥集团公司范围内对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的考核。

(二)事故等级的划分:
1.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三)事故的责任追究
1. 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等级予以处分:
(1)凡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凡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一次,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凡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一次,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凡一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次,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凡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两次以上的单位,对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以上处分。

(6)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单位,年内取消任何先进集体、先进(优秀)个人的评选资格。

(8)凡发生工亡事故,事故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都必须向水泥集团党委写出书面检查,从中吸取教训。

(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刑事责任。

(10)合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考核。

2. 事故的经济责任追究
(1)对事故单位的经济责任考核
①发生工亡1人/次,扣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

②发生重伤1人/次,扣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

③发生轻伤1人/次,扣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5%。

④各单位必须将考核执行情况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⑤事故单位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视事故影响程度,对事故单位加重考核。

(2)对事故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考核
若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事故的类别分别按以下比例扣减年度工资总额(实行全年累计考核):
①凡一年内发生工亡1人/次的事故(一起事故导致两人重伤视同一人工亡),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5%,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

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5%;同时还要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罚规定及数额进行扣款,两者同时并罚。

②凡一年内累计发生2人/次工亡的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10%,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10%;同时还要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罚规定及数额进行扣款,两者同时并罚。

③凡一年内累计发生3人以上(含3人)工亡的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20%,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20%;同时还要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罚规定及数额进行扣
款,两者同时并罚。

④发生重伤1人/次,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3000元,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

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1500元。

⑤发生轻伤1人/次,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1500元,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

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500元。

⑥合资公司,提交董事会讨论执行。

(四)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1. 强化反“三违”行为的管理,凡在检查中发现有“三违”行为者,将根据《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三违”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A、B、C”三类行为的考核金额对个人进行考核,并做到“四不放过”。

如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生的工亡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考核年度工资总额的10%,并给予待岗三个月的处理。

2. 如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导致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考核工资1500元,并给予待岗一个月的处理。

3. 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考核工资500元的处理。

4、不断强化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如在检查时发现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管理软件不完善、不齐全,安全管理台帐填写不规范,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隐患检
查、排查、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单位,扣减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200~500元的处理。

5. 各类安全报表(月、季、年)、各种活动总结、检查情况汇报以及整改回复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上报,考核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

6. 为了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执行安全保证金制度,用于对各单位和个人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外用工要求劳务公司执行)。

对安全保证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作如下规定:
(1)个人安全保证金
①个人上交:公司领导每人每年不少于1000元,职工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

②若一年内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或重大险肇事故者,所上交的个人安全保证全部返还给个人,同时按照个人上交额1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在一年之内,若发生轻伤事一次,扣罚个人交纳安全保证金的30%,取消个人应得的安全奖;
④在一年之内,如发生重大险肇事一次,扣罚个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的50%,取消个人应得的安全奖。

⑤在一年之内,如发生重伤者,扣罚个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的80%,取消个人应得的安全奖。

⑥在一年之内,如发生工亡事故者,将全额扣除个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取消个人应得的安全奖。

⑦各单位对个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由本单位财务代行保管。

⑧个人安全奖,由各单位按月预提后进入生产成本,每年的年末根据安全管理情况,写报出告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计提发。

(2)单位安全保证金
①单位交纳安全保证金金额,分为二个档次,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含1亿元)元以上的,交纳10万元;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一下的,交纳5万元。

②单位安全保证金,由集团财务代管。

③集团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直接从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④单位安全保证金不实行奖励制度。

(五)安全奖设置: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本着有奖有罚的原则,对全年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和领导,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1)对单位的奖励:凡全年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根据各单位日常安全综合管理和年度安全考评情况,分别按先进、表扬和一般等档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2)对单位领导干部的奖励:凡全年无重伤以上事故
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增加3000元的奖励,副职按照正职的80%奖励。

(3)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相关管理部门,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建议,报公司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六)附则:
(1)本规定只限于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对各部门、车间(作业区)、班组的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2)火灾事故、设备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达到本规定的处罚范围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3)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4)公司工会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以前的管理考核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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