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实体检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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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程概况 0
1.1.各部位混凝土设计标号 0
1.2.楼板设计厚度 (1)
1.3.钢筋保护层厚度 (1)
2.编制说明及依据 (2)
2.1.编制说明 (2)
2.2.编制依据 (2)
3.结构实体检测 (2)
3.1.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3)
3.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4)
3.3.板厚 (5)
3.4.回弹 (5)
3.5.外观实测实量 (8)
4.其他 (11)
1.工程概况
1.1.各部位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构件混凝土抗渗等级:地下室底层P6,地下室外侧墙P6,地下水池P6,天面水池P6,地下室顶板室外部分P6。
1.2.楼板设计厚度
1.3钢筋保护层厚度
混凝土结构应正常使用及维护。本工程构件耐久性的环境类别详表1.3.1;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保护层厚度需满足表1.3.1要求。(保护层厚度应从最外层钢筋(箍筋、构造筋、分布筋等)的外缘算起)
表1.3.1
表1.3.2
3040
三a
4050
三b
表1.3.2注:
1、受力钢筋保护层不应小于钢筋直径。
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数值应增加5mm。
3、预制构件,保护层厚度可比表中规定减少5mm。
4、基础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
5、当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应在保护层内增设镀锌钢丝网片‚4@150x150,防保护层混凝土开裂及剥落,网片保护层不应小于25mm。
2.编制说明及依据
2.1.编制说明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确保工程质量,须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结构实体检测工作,特编写此此方案。
2.2.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合同、规范及标准等:
盈凯名邸1-6幢工程承包合同、及施工用图纸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分标准】(GBJ107)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
【盈凯名邸1-6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3.结构实体检测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测。结构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生产经理技术总工组织实施,审核具有相应的资质实验室来承担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混凝土强度:同条件试块强度、回弹强度;
混凝土楼板厚度;
钢筋保护层厚度;
结构实测实量。
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3.1.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3.1.1.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式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条件养护试块所对应的结构构建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选定。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小于3组。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3.1.2.本工程同条件试块留置
针对本工程基础、主体混凝土工程量大、结构的特殊及重要性,确定各部位及各标号的同条件试块留置如下:
基础部分:
地下室底板、承台C30P6至少均需留置15组(按实际情况每浇筑一次留置一组);地下室挡土墙C30P6预计留置10组(按实际情况每浇筑一次留置一组);
地下室框架柱、墙C45留置12组(同上);
地下室梁板C30留置15组(同上)。
地上主体结构部分:
柱、墙混凝土按每种标号各栋各层留置1组同条件试块;
梁板混凝土每种标号各栋各层均留置1组同条件试块(即每个施工段留置一组);
各栋屋面层柱、墙、梁板各种标号各留置2组(即每个施工段留置一组)。
3.1.3.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3.1.
4.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
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摄氏度.天时所对应的龄期,0摄氏度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标准】GBL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所取;折算系数宜取1.10。
3.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3.2.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3.2.2.结合本工程特点,确定钢筋保护层检验的结构部位:
在各栋地下一层、首层、屋面层及中间随意抽取标准层2~3层的柱、梁、板;每层抽取的数量按图纸数量现场随意抽取2%作为检测。
3.2.3.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
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3.2.
4.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取非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
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验误差不应大于1mm.
3.2.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
件为+10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3.2.6.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