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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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在整合过程中,将省发改委承担的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申报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中长期规划及人口 政策规定的职责,划给省发改委。感谢观看Fra bibliotek执政为民
《规定》明确,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18项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 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 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 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 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组织推进 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 策的建议。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 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 导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 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 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以及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 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等。

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1. 引言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规划、监管和管理的组织机构。

本文将介绍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和作用。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中国的最高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和法规,并监督卫生健康工作的实施。

其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发展规划;- 监督和指导全国卫生健康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 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3. 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其职责包括:-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卫生健康规划;- 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卫生健康工作;-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 开展卫生健康监测和统计等工作。

4. 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的卫生健康工作。

其职责包括:-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卫生健康规划;- 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卫生健康工作;- 开展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的管理和指导;-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

5. 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机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其职责包括:- 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如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组织健康宣传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

6. 总结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在卫生健康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省级、区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监督卫生健康工作,而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则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这些机构的协作和合作能够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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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厅人员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监督便函[2009]4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4.08
【实施日期】2009.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卫生厅人员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黑卫监督便函〔2009〕4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我省自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遵循“监督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做了大量工作,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8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转入常态监管阶段。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18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做到力度不减、队伍不散,我省继续保留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
小组及其办公室,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仍按照“监督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模式开展工作,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普遍良好。

2009年以来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接到卫生部转办非法行医投诉举报案件三件,经查三件投诉举报均属实。

为防止非法行医回潮,巩固医疗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因工作需要,现对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加以调整,并对职责分工进一步加以明确,以便使各处室(单位)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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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的通知-黑卫医发[2009]491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的通知-黑卫医发[2009]491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的通知(黑卫医发〔2009〕491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医院评价体系,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医院等级评审,推动医院建设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规定,经研究,决定组建黑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全省三级及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名单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黑龙江省综合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名单行政组(39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赵长久党委书记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第四医院石耀辉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张晓友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魏光春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永晨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马松峰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吴德全纪委书记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吴江副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协会陈英副秘书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李响副主任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徐伟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张璞主任副研究员黑龙江省医院刁凤英副院长主任技师黑龙江省医院焦广宇副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李桂雪副主任副主任护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董强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市卫生局李若奇副局长大庆油田医院集团刘湘彬主任医师牡丹江红旗医院顾长虹院长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第一院曹书杰院长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一院杨絮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大庆市卫生局李敬彬副局长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张启新局长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王琦副局长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务处朱孔东副处长调研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科彭相文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务科焦军东院长助理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务科王晓峰科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医务科阚泽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医院医务郭振军科长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医政科林世昌科长牡丹江市卫生局医政科张效宇科长佳木斯市卫生局医政科刘立学科长主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医务部赵继明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胸科医院李平党委书记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医务科庄雪科长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科何其勇科长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储继凯科长副主任医师综合组(25人):后勤(总务)(9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医院协会姜凤发副秘书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刘长久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张瑞泰总务长高级政工师黑龙江省医院后勤杨海军副经理政工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后勤崔志刚科长政工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总务科任祖科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物资中心刘玉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学工程王革主任高级工程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工程科常立祥科长工程师设备(7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医院设备科李广武科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设备科张大力科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设备科刘刚科长研究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设备科商弘主任副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设备科杨明科长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设备科艾立辉科长高级工程师大庆市人民医院设备科邹德春科长高级工程师财务(9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财务科孙默然科长会计师黑龙江省卫生厅计财处洪有会副处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财经部王晓鹏院长助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财务部戴淑杰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财务科郝靖坤科长高级会计师黑龙江省医院王亦冬科长高级会计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财务科王彦华科长高级会计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财务科张守仁科长高级会计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财务科毕建平科长高级经济师临床组(90人):手术科室(25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胸外王胜发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普外张伟辉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普外张建国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普外金政锡副院长主任医师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普外程刚主任医师大庆龙南医院普外王刚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外科王盛江主任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外科张浩民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产郑建华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妇产李佩玲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妇产谭文华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妇产韩世愈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妇产朱红莹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妇产陈立平主任主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妇产叶飞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关咏梅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科娄阁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泌尿外孙长华副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泌尿外张东升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泌尿科倪少斌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乳腺张清媛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胃肠外薛英威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脑血管张卓伯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神经外刘晓谦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外刘洪宇副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骨外王友成主任主任医师非手术科室(21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心内于波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李学奇副院长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协会内科刘革副秘书长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内贺兆发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心内郑志虹副院长主任医师大庆市人民医院心内李英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呼吸霍建民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石玉枝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呼吸娄杰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呼吸王萍副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解汝娟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肾内薛继强副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杨幼林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张艳桥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242医院消化杨绍安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皮肤病防治院内科金慧新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内科吴东红主任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内科崔晶华主任主任医师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徐国通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姚笠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神经内赵立波主任主任医师病案(10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医院病案赵莉主任主任技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案许凤娟主任主任技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病案于秋滨主任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案贺晓慧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病案杜继伟主任副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质控办病案刘岳鸿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病案邱海英主任副主任技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病案朴玉台主任主任医师牡丹江红旗医院病案安云凤主任副主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病案张秀云副主任主治医师护理(16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理林萍副主任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理杜秋焕主任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理吴怀兰副主任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理主任主任护师黑龙江省医院协会护理李桂贤副秘书长调研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护理杨慧茹副科级员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护理郑守华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护理宋淑平副主任副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护理黄晓岭主任副主任护师黑龙江省医院护理主任主任护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护理康秀文主任主任护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护理王冬梅主任主任护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护理张吉霞主任主任护师牡丹江红旗医院护理安秋月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理安珍玉主任主任护师大庆油田总医院护理主任副主任护师院感(10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院感林玲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感穆丽焕主任副主任护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感穆锦江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院感周学军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院感王丽萍主任副主任护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院感陈丽新主任主任护师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院感吴艳科长副主任护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院感刘俊玲主任主任医师大庆油田总医院院感江敏主任副主任护师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院感曹建滨主任主任医师急诊(ICU)(7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王新春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侯立民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赵鸣雁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急诊关卫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急诊赵侃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急诊张登先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急救中心急诊陈宇主任医师医技组(50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麻醉(9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麻醉李恩有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李文志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麻醉王国年副院长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麻醉戚思华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麻醉闫国君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麻醉肖占元主任主任医师牡丹江红旗医院麻醉金昌道主任教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曾凡荣副主任主任医师大庆龙南医院麻醉姜吉主任主任医师药剂(9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黑龙江省医院药剂何心副主任主任药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药剂马满玲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药剂刘高峰副主任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药剂欧阳郢主任主任药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药剂张力华主任主任药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药学杜智敏副主任主任药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药学董梅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药学吴玉波主任主任医师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药学王立峰副院长影像(10人)单位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影像杨志杰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影像张在人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影像于丽娟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影像杨永平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影像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物理诊断杨秀华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物理诊断XXX主任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放射王善霞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放射沈风奇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磁刘鹏飞主任主任医师病理(10人)专业姓名职务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理赵玉兰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戚基萍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病理杜金荣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理耿敬姝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病理胡成乙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病理王立峰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病理李秀荣主任主任医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病理岳农灝主任副主任医师大庆市人民医院病理刘明副主任主任医师齐齐哈尔医学院病理中心张晓明主任主任医师检验(12人)单位专业姓名职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辛晓敏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验刘彦虹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检验彭士云主任主任技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检验姜晓峰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检验吴晓岩主任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院检验马宏宇主任医师黑龙江省临检中心检验吴皓瑜主任主任医师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检验陈非主任主任技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检验郑慧丽主任副主任技师牡丹江红旗医院检验仝连信主任主任检验师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李升副主任主任技师大庆油田总医院检验曹秀华主任技师——结束——。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黑卫办发[2008]395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卫办发〔2008〕395号)各市(行署)卫生局、档案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档案馆,省卫生厅直属(管)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08〕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档案实际,省卫生厅、省档案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7月8日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全省卫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卫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对档案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评。

卫生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室(科)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处(科)室或个人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卫生机构应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档案工作的必备条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黑卫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发〔2008〕98号)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现将《省卫生厅直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省卫生厅直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省卫生厅直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以下简称关工组织)的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关工委和省直关工委的有关要求,按照厅党组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厅直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从建立健全关工组织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省卫生厅直系统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努力开创省卫生厅直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协助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把省卫生厅直系统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是对青少年进行经常性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传统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对青少年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道德行业规范养成教育,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是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掌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四是对青少年加强法制和纪律教育,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

五是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积极作好有劣迹和失足青少年帮教转化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 督查督办、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及援 外等外事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 队伍建设。负责处级以上干部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系统管理 干部岗位培训。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基建投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 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建议。拟订大型医用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拟订卫生健康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玫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获得荣誉
获得荣誉
2021年5月,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其“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第三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 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9月2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 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 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2021年8月,被命名为“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 2021年12月,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 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题多元化、 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黑编[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2.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医师资格认定许可。

4.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黑卫办函[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黑卫办函〔2014〕1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5号)规定,自即日起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财务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制改革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健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印章。

原黑龙江省卫生厅内设机构印章和原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印章同时废止,并送交委办公室。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黑卫妇社发[2007]9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1.26【实施日期】2007.0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妇社发〔2007〕90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黑政发〔2006〕50号),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26日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设置和科学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居民享受到安全、便捷、有效、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规划设置的,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省卫生厅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人群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辅;应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应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机构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机构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黑卫医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机构的通知(黑卫医发〔2012〕173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厅成立了58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组织机构情况通知如下:一、设置工作机构。

成立黑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厅医政处。

负责监督管理、评价考核、组织培训等各项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谢云龙办公室秘书:赵海军吴哲电话:*************邮箱:****************二、聘任中心主任。

聘请以下同志分别担任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一)省临床药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吴玉波2、副主任:马满玲张波董鹏达欧阳郢何心(二)省临床护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秋洁2、副主任:王莉郑守华吴丽洁(三)省医院感染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林玲2、副主任:穆锦江穆丽焕王炜红(四)省血液净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郝丽蓉2、副主任:焦军东王化民李芳李锦玉周玉珠(五)省医学影像(X线、CT、MRI、核医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申宝忠2、副主任:赵长久王丹姜宏刘白鹭李晓陵(六)省临床检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王国杰2、副主任:辛晓敏姜晓峰吴晓岩(七)省呼吸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吴晓梅2、副主任:邵玉霞陈复辉陈宏李家宁王欣燕(八)省消化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任旭2、副主任:唐秀芬朱春兰戚秋藤王亦微李桂雪(九)省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张黎明2、副主任:段淑荣张忠玲梁庆成李国忠苏志强(十)省心血管内科(电生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田野2、副主任:曲秀芬梁兆光李学奇于波黎辉(十一)省心血管内科(介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于波2、副主任:候静波杨树林魏林伍海安黎辉(十二)省血液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周晋2、副主任:王树叶王京华彭中宜洪珞珈刘爱春(十三)省肾病学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任野平2、副主任:解汝娟张伟利付虹辉王长江马培龙(十四)省内分泌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强2、副主任:孙玉倩陈莉丽丛丽高萍王丽宏(十五)省老年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韩辉2、副主任:田旻于卫刚靳轶敏石春伟王宇虹(十六)省普通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姜洪池2、副主任:刘连新吴德全金政锡孙备李晓阳(十七)省神经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赵世光2、副主任:王宁蔺友志史怀璋林志国张相彤(十八)省骨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毕郑钢2、副主任:王文波孟庆刚曲国蕃张XXX 翟饶生(十九)省泌尿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卢德祥2、副主任:楚宁倪少滨于雷孙大鹏李洪松(二十)省胸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张临友2、副主任:徐广全王巨徐世东李野王淑霞(二十一)省心脏大血管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刘宏宇2、副主任:查光彦王柏春田伟忱李野张海彬(二十二)省心脏大血管移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蒋树林2、副主任:田伟臣田海吴乃石谢宝栋李君权(二十三)省烧伤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宗瑜2、副主任:苏海涛赵升宇唐振喜李波涛焦智慧(二十四)省整形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郝立君2、副主任:刁志勇吕远东韩剑宇李波涛杨松(二十五)省康复医学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张俊2、副主任:张锦明唐强姜志梅商晓英王伟祥(二十六)省医学影像(超声)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田家玮2、副主任:孙立涛冷晓萍任敏苏雁欣杜国庆(二十七)省临床输血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刘凤华2、副主任:刘洁杜庆田李宇褀吴浩瑜许凤娟(二十八)省妇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佩玲2、副主任:谭文华卢美松娄阁韩世愈朱红莹(二十九)省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孙敬霞2、副主任:陈萱蔡雁朱莹王凡崔振(三十)省麻醉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文志2、副主任:崔晓光金昌道肖占元刁宏伟(三十一)省新生儿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梅2、副主任:孙忆南董力杰刘丽晓姜春鸣邵庆亮(三十二)省小儿消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王建新2、副主任:张俐王翠娟孟繁萍张鸿彦王玮(三十三)省小儿血液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张剑白2、副主任:任丽红李丽敏张为伟王秀娟杨晓茹(三十四)省小儿呼吸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曲书强2、副主任:田执梁孙珺司立刚王秀娟姚红梅(三十五)省小儿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昭铸2、副主任:韩福友李怀宁许芝林王秀娟(三十六)省眼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刘平2、副主任:高维奇韩清李志坚张晓梅胡琦(三十七)省耳鼻喉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刘鸣2、副主任:肖玉丽徐平李慧军张杰武高志光(三十八)省牙周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毕良佳2、副主任:林江马肃张瑞敏鲍莉马晟利(三十九)省口腔颌面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张斌2、副主任:徐旭光姒壮李春明(四十)省牙体牙髓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牛玉梅2、副主任:仪虹张琳袁杰张磊王欣(四十一)省口腔修复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刘杰2、副主任:肖月高士军刘陆滨侯玉泽赵刚(四十二)省皮肤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王永晨2、副主任:郑淑云柳曦光孙艳杨晓红宫莉(四十三)省医疗美容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杨松2、副主任:宋晓萍冉维志范希明杨大平陈伟华(四十四)省精神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胡建2、副主任:徐晔陈华昌吴超全高树河高鹏(四十五)省临床心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张聪沛2、副主任:刘明綦若轩赵菊丛(四十六)省传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用国2、副主任:李树臣赵宏伟陈焕永陈国林兰英华(四十七)省肿瘤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白玉贤2、副主任:蔡莉张艳桥王艳(四十八)省急诊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侯利民2、副主任:王秀杰张良宁文龙闫世序孙伟夫(四十九)省重症医学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赵鸣雁2、副主任:高岩费东升康凯杨松林金松根(五十)省放疗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徐向英2、副主任:庄永志邢丽娜葛晓峰白彦灵胡洪涛(五十一)省心电诊断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曲秀芬2、副主任:田野梁兆光寇俊杰王荣魏林(五十二)省病理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戚基萍2、副主任:朱宏吴鹤田琳王晓张晓明(五十三)省高压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兰海波2、副主任:王芳封波张滨仁王峰马玉杰(五十四)省结核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王洪军2、副主任:彭衍辉赵冬梅唐金涛黄雁鸣李殿忠(五十五)省介入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任飞2、副主任:刘瑞宝杨坡白滨沙非(五十六)省职业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李晓军2、副主任:张晓强宋莉刘锡诚李京淑胡英华(五十七)省微创妇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卢美松2、副主任:孔宪超刘晓丽于红丽何秀萍韩旭(五十八)省手显微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主任:孟庆刚2、副主任:毕郑刚岳伟杰马勇胜焦尔康施威严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法制发[2016]9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09【实施日期】2016.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黑卫法制发〔2016〕96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结合全省市县级权力清单建设情况,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依据现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卫生计生系统市、县、区3个行政权力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标准目录重新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权力清单调整后,需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权力清单原则上要与标准目录保持基本一致,对与标准目录不一致的内容,要逐项作出书面说明,由市级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本次权力清单调整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地简政放权工作需要再次发生权力事项调整变化的,需要在权力事项调整之后一个月内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科室,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各县(市、区)卫生计生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统一规范和审核确认工作,并于5月底前完成行政权力清单的调整工作,6月底前完成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的对应调整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各地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6月,省政府也将组织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市、县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届时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市(地)行政权力标准目录2.县(市)行政权力标准目录3.市辖区行政权力标准目录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9日附件1:市(地)行政权力标准目录。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黑卫办发[2008]66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黑卫办发〔2008〕666号)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厅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审批工作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是指省卫生厅纳入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条我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综合管理,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的行政许可模式,实行行政许可首席代表授权制度,省卫生厅向审批中心授权,签定责任人授权书,明确责任,建立由审批中心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参加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条审批中心隶属于省卫生厅领导,在厅党组领导下工作,由厅卫生执法监督处主管,接受省卫生厅各有关业务处室工作指导。

第二章审批中心管理第五条审批中心负责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审批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卫生厅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二)负责协助各业务处室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三)负责卫生行政许可的发放工作;(四)负责解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规定的咨询;(五)完成省卫生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县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县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县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黑卫人发[2014]3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03【实施日期】2014.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县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黑卫人发〔2014〕33号)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央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于2013年12月正式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就全省市地、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上下对应、转变职能、统筹平衡、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统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卫生、计划生育和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机构,优化资源配置,严控人员编制,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建立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一)制订“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是依法履职的基础和前提,做好新机构“三定”方案制订工作是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参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规定,做好机构改革前卫生和人口计生两个部门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

提早考虑“三定”方案基本框架;卫生部门要主动思考,就职能调整和整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谋意见;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参与,就计划生育职责设定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化意见。

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本地编办、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编办研究制定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黑卫中医发[2009]46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9.01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黑卫中医发〔2009〕463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积极配合《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中医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模式的新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日
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设中医馆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医馆,是指依据《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医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五条。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0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0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黑卫监督发[2009]39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0年)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9〕393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年-2010年)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以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职业卫生服务为目的,构建与区域职业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目标通过对全省职业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统筹调整,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到2010年底,全省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职业卫生服务网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职业卫生服务。

三、原则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企业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和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

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

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

黑龙江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办事指南厅机关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一、办公室(外事处)办公地点: 6楼603房间(7楼715房间)联系电话:85971118(85971075)办理事项: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信访接待、机关事务和外事管理等事宜。

二、人事处办公地点:9楼907房间联系电话:85971010办理事项:机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考核、任免、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事宜。

三、计划财务审计处办公地点:10楼1010房间联系电话:85971100办理事项:卫生规划、资源配置、卫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装备、卫生信息管理与统计、财务审计等事宜。

四、政策法规处办公地点:10楼1011、1009房间联系电话:85980598、85971112办理事项: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等事宜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办公地点:7楼718房间联系电话:85980558办理事项:妇幼卫生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等事宜。

六、医政处(保健处)办公地点:5楼513房间(9楼901房间)联系电话:85971053(85971176)办理事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救护、医疗纠纷信访投诉与举报、医疗广告审批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与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等事宜。

七、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5楼516房间(501房间、516房间)联系电话:85971066(85971051、85971090)办理事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紧急处置、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审核、爱国卫生工作部署、检查、考核等事宜。

八、科技教育处办公地点:10楼102房间联系电话:85971022办理事项:医学科研课题招标与成果评审、医学教育规划制定与实施等事宜。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新生儿科等28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新生儿科等28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新生儿科等28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新生儿科等28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有关单位申报,我厅组织专家论证并结合全省医政工作管理实际,现成立新生儿科等28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名单见附件)。

一、工作职责各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的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拟订本专业质控规划,并根据规划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性业务指导;(二)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技术规范;(三)负责制定全省本专业的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案,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专业质量控制督查和质量评价,负责相关专业特殊医疗技术准入评估工作;(四)对全省本专业医疗质量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评价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五)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六)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加强有关专业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七)充分发挥本专业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八)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二、工作要求(一)履行承诺,大力支持。

各挂靠单位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及经费支持,要履行申报承诺,全力加强质控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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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制定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中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外事处)。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财务、信访、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史志编撰、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办督查;负责机关资产、后勤事务管理。

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系统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卫生援外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医疗机构设立审核;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作及处级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开展卫生系统管理干部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和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卫生财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协调省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医疗技术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医疗卫生资金和基建投资的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处。

拟订卫生法制建设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卫生厅主管杂志、期刊的审读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教育。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黑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卫生支农等工作;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起草有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九)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与其合署)。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护理管理、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和医务人员管理等有关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组织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
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的综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保健局
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级内外宾来黑龙江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监管核销省级干部医疗保健经费;确定省直干部医疗保健定点医院,指导检查干部门诊、病房和市地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二)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督导医学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卫生执法监督处。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保健用品和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监督队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十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参与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十五)中医医政处(中医科教处与其合署)。

拟订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的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执行。

处理中医医疗纠纷。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科技活动;指导中医教育管理。

(十六)中医计划财务综合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及承办部门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参与中医收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我省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办和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中医日常的综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及在哈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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