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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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制定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中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外事处)。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财务、信访、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史志编撰、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办督查;负责机关资产、后勤事务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系统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卫生援外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医疗机构设立审核;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作及处级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开展卫生系统管理干部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和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卫生财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协调省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医疗技术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医疗卫生资金和基建投资的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处。

拟订卫生法制建设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卫生厅主管杂志、期刊的审读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教育。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黑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卫生支农等工作;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起草有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九)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与其合署)。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护理管理、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和医务人员管理等有关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组织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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