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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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总论名词

刑法总论名词

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5.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6.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7.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8.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10.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1.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3.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14.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15.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6.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7.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8.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9.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20.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5、刑法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的效力。
6、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6、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6.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6.2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方法)
4、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
4.1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
4.2、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
在国外犯罪的情形:(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原
11、行为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12、行为对象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人(人
的身体、身份或者状态)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与机构)。行
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13、犯罪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结果是所有的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件要素。
14、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概念)1.刑法(广义):(狭义):2.普通刑法:特别刑法: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4.学理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5.刑法的基本原则:6.罪刑法宝的原则: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9.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刑法的溯及力:10.犯罪:11.犯罪构成:12.犯罪客体:犯罪对象:13.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持有: 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法律上的控制和支配。

危害结果(广义): 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以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狭义):指危害行为侵害直接客体所造成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14.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该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5.刑事责任能力: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16.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7.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8.单位犯罪:19.犯罪主观方面:20.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21.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22.犯罪动机:犯罪目的:23.认识错误:24.正当行为:25.正当防卫:防卫过当:26.紧急避险:避险过当:2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28.共同犯罪: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片面共犯:29.共同犯罪的形式: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30.罪数形态:31.继续犯(持续犯):---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想象竞合犯:---法规(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32.刑罚:33.刑罚的功能:34.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35.刑罚体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36.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37.刑罚裁量(量刑):38.量刑原则:39.量刑情节:40.累犯:再犯:41.自首:坦白:立功:42.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43.缓刑:一般缓刑:战时缓刑: 44.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原则:45.减刑:46.假释:47.刑罚消灭:48.追述时效:行刑时效:49.赦免:大赦:特赦:。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本文介绍了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包括刑法、犯罪、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是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完整word版)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完整word版)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 级法学 1 班罗国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一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一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3.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范。

4.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扩张(大)解释扩张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即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6.刑法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范。

7.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原则概念: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书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8.刑法解释概念和意义概念: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意义: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9.刑法的性质A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属性体现在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刑法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B法律性质包括:a公法性,保护公共利益b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我国公民皆适用刑法c刑法调整手段特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保护权益的后盾性,刑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

10.三大原则的概念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溯及以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法律,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定罪上的一律平等;量刑上的一律平等;行刑上的一律平等。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级法学1班罗国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与非刑事法律中得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刑法典。

2、刑法体系:就是指刑法得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得、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得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8、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C)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的名词解释刑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刑罚制度和刑事司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它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在刑法总论中,有许多术语和概念需要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第一,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

它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如盗窃、杀人等;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心理意图,如故意、过失等。

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第二,刑罚。

刑罚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约束和制裁。

刑法通过规定一系列刑罚类型和刑罚幅度,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

刑罚的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具体的刑罚幅度则由刑法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予以规定。

第三,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各种要件和条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素,如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和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等。

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刑法原则。

刑法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它为刑法的适用和执行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刑法原则包括刑罚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五,犯罪责任。

犯罪责任是指个体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对犯罪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其中包括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

犯罪责任的确立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第六,防卫。

防卫是指合法的抵御非法侵害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以防卫行为导致的伤害或死亡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刑法要求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的原则,即在合法的范围内,必要且适度地进行抵抗。

第七,刑事违法。

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必须要由法律预先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严格予以适用。

3、中间地:是指结果发生地的一部分或者危险结果发生地。

4、法益: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7、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8、违法性,就是指刑法本身违反法律的一种特性,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或者反价值的。

形式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又不具备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具有违法性。

实质的违法性:行为在实质上违反了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侵害了法益,即具有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违反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9、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10、刑法上的身份,是指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人要素。

11、身份犯的含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某种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某种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理论上称为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仅影响定罪的身份犯,成为纯正身份犯。

刑法总论部分重点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部分重点名词解释
特殊防卫
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形式,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体系
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特征:
A.以客观事实为内容
B.具有刑法规定性
C.说明犯罪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
D.是确认犯罪的必要客观因素
E.以危害行为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
特征:(可论述)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法处罚性
犯罪构成
概念:(可论述)
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特征:
A.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B.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C.具有法定性
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
数罪并罚的方法
1.概念
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法制度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重新犯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2.原则
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混合原则
刑事责任
1.概念:成立犯罪的条件犯罪的法律后果
2.特征:
a.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
b.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而产生
c.刑事责任以刑事处罚、非刑事处理方法的处理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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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一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13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

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a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b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c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d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象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18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

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

20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

三刑罚: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5追诉时效——对犯罪分子追究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

四简答: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意义:法不溯及既往;不搞类推;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

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表述内容不同;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1、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

2、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

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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