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设计指导性意见
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分类及对比
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分类及对比自1994年我国首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性质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经历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棚改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1994年12月,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及财政部联合颁布《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成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现代化住房保障体系开始建立。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
1999年4月和2006年5月分别出台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将廉租房和限价房作为补充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
受益于政策加持,我国经济适用房投资在住宅投资中的占比持续上升,直至1999年占比达16.56%,成为我国住宅投资的重要推动力量。
但此后,我国经济适用房投资占比持续下降,截至2007年降至4.56%,部分城市甚至停止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究其原因:1、随着商品住房市场的兴起和成长,多数家庭逐步实现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下降;2、部分城市提出了经营城市的理念,以出让土地获利,导致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逐步减弱;3、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实际效果偏离预期,形成贪腐问题。
二、公租房(包含廉租房)2007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初步形成了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设思路。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成为我国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发展的标志性文件。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正式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执行,公租房成为租赁型住房保障的核心。
此阶段就发展来看,主要问题是:1、2008~2013年,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约3,700万套,基本建成约2,400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600万套,剩余为以公租房(包含廉租房)为主的其他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2、中央支持方面,2009~2013年,中央财政支出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规模整体保持增长趋势,其中对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廉租房等支出力度相对较大,合计占各期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的比重均在60.00%以上;3、整体来看,由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具有很强的民生属性,盈利能力不佳,导致市场主体进入门槛高、财政负担重,后期发展趋势弱于棚户区改造。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甬政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宁波市税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包括开发园区,下同)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明确实施机构,落实乡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市住建局应牵头完善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户籍、婚姻、收入、财产核对认定,房产交易等信息共享,构建公租房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七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当前公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与对策
当前公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与对策发表时间:2012-12-18T15:01:07.59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年9月供稿作者:张晓宾[导读] 公租房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一样,是政府推出的旨在提高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举措。
张晓宾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所 400700摘要:公租房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一样,是政府推出的旨在提高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举措。
怎样将这一民心工程落实到位,让其成为真正的利民措施,是城市管理者必须认真考虑的。
公租房是个正在摸索中的新事物,近几年的发展中,公租房管理出现了筹资困难,租金定价困难,群众不叫好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探讨。
关键词:公租房政策投资政策持续性The current public housing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Zhang XiaobinChongqing city Beibei district housing management 400700Abstract: Fair rent a house and low rent housing, affordable housing and so on, is the government's aims to improve low-income people living standard measure. How will the project of common feelings of people to fulfil reach the designated position, make it become real people measures, is the city managers must consider carefully. Public housing is an exploration of the new things, the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public housing management of the difficulty of financing, rent pricing difficult, masses not good problems,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put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discuss.Key words: public housing policy investment policy continuity公租房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一样,是政府推出的旨在提高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文号】国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落实我市2017-2021年集体土地供应任务,拓宽租赁住房建设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经市政府批准,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约节约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加强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用途管制。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
土地用途管制,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
2.市场对接,规范有序。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租户选择、租金水平、户型设计对接市场需求,并按照有关租赁管理政策进行管理和规范。
3.注重监管,只租不售。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得违法出租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只进行出租使用,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4.自主运作,维护农民权益。
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切实履行民主程序,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农民权益,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建保[2016]281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分类保障,差别补贴。
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府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新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以发展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为着力点,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强化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住房保障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解决改善型住房需求上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解决投机炒房问题上发挥制度遏制作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保障精准、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十四五”期间,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供应力度,解决30万户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设安居房25万套,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结合安居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域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逐步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持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宁政发〔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现就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紧扣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
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
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
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以发放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四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20〕30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8日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规范推进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转让程序为转让对象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缴纳房款税费、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转让对象因残疾等原因不便于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一)申请受理。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转让对象”)可按照自愿原则到原申请的街道(社区)申请购买国有产权份额。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20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规划建设联席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8日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或动迁征收安置户提供的各种住房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动迁征收安置房等类型。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调整住房结构,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快速推进重点城建项目,促进“三区三城”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是仍不能满足需求。
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化解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房屋品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三区三城”的总战略、总目标,按照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要求,确立“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科学规划、成片建设,封闭操作、综合平衡”的指导思想,强化住房保障职责,积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加快项目建设,保证分配公平,保障城市建设,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真正做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动迁征收“以房等人”。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衡政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现将《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三章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分配与管理第六章使用与退出第七章资产与权属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不含南岳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4]108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2【实施日期】2014.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日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充分利用社会房源,拓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筹集渠道,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意见》(扬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有房住”基本民生需求,拓宽思路,创新机制,进一步拓宽公租房筹集渠道,通过采取公租房社会化收储方式,加快公租房有效供给,帮助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一)邗江、广陵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面向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新建或筹集任务制定收储计划。
2014年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收储40-80套,今后要逐步加大收储量,并实现从以建为主向建储并举的转变。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面向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收储配租工作,2014年要收储50-100套,收储数量要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的选择性需求。
个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个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1:建议集团领导班子更加务实,减少某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到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对基层员工生活工作困难、工资收入水平滞后等问题尽快拿出解决办法。
基层单位多年一直提出的多种有利于提高员工生产积极性的薪酬改革方案、制度框架修改方案都没得到实质性进展,希望尽快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和有效措施。
2:希望集团薪酬体制原则更能符合与时俱进的新时代要求,使得广大员工能够及时分享改革开放、社会进步带来的红利,能及时有效解决广大员工要求提升收入水平的强烈心声。
3:对于同等条件,社会招聘信息中可以给予的级别和待遇,集团内员工应该享有同等待遇,甚至优先自己的员工。
4:建议集团关注和努力争取市政府发布的与职工相关的福利待遇,如加快公租房申请力度,由集团职能部门牵头统一申请或给予属下单位指导,可缓解无住房外地职工的生活压力,有助于职工队伍稳定。
5:建议集团在解决基层重大事项时,及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确保核心工作稳步推进。
比如员工密切关注的办公环境,在办公费用方面,应根据基层实际,在不影响利润前提下进行调整,让员工在整洁舒心的环境下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武政办〔2021〕116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
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
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建设2.16万套(间)。
二、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三、工作措施(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浙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落实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深化数字化改革,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规范管理。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
其中: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形成“浙里安居”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公租房是按什么分配的?
公租房是按什么分配的?公租房是按照申请公租房⼈第⼀次在公租房所在地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进⾏分配的,⼀般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越前⾯,那么就会越先分配到公租房,正常情况下,每个城市都会有很多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因为公租房作为⼀种新型保障性住房,价格合适,条件也⽐较好。
⼀、是按什么分配的?“⾸次轮候”即⾸次集中受理申请轮候的,按照申请⼈在本市⾸次缴纳时间的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次缴纳医疗保险时间相同的,以申请⼈户籍迁⼊本市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户籍迁⼊时间仍相同的,抽签确定轮候顺序;“⽇常轮候”为⾸次轮候截⽌后,实⾏⽇常轮候,以主管部门发放受理回执时间的先后确定申请⼈轮候顺序。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式筹集房源、专门⾯向中低收⼊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所有,⽽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出租,包括⼀些新的⼤学毕业⽣,还有⼀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作的群体。
⼆、公租房的特征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的⼀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个内涵统⼀的明确界定。
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较各地⽅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保障性。
住房权是得到《世界⼈权宣⾔》、《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致确认的⼀项基本⼈权。
《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城市中等偏下收⼊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政策⽀持性。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发⽣成的,⽽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的⼈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持下,才能步⼊正常的发展轨道。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设计规则及主要技术措施指导性意见(修改稿)发布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单位:重庆市设计院2011年04月8日前言为了完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建设标准,保证和促进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程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汇总相关现行规范、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此技术措施,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照使用。
本设计规则及主要技术措施编制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编制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邓小华彭春胡海蒂罗建兵阎光健王志学夏虹龚曼琳李玲黄显奎黎明周强审查专家:余吉辉谢自强黄建周吴欣邓志刚艾为学目录1 总则2 方案设计3 . 建筑设计4 结构设计5 给排水设计6 电气设计7 暖通设计8 燃气设计1总则1.1本措施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2本措施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消防、节能、市政、人防、园林、教育、环保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
对设计中的共性问题加以提示和补充,结合实践经验给出部分建议性的数据供参考使用。
未尽事宜详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
1.3本措施编制推行以人为核心的设计思想;遵守‘因地制宜、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经济、适用、美观’等相关规定的原则;推行标准化、工业化、多样化的原则;合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
1.4本措施以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商住分离,户型标准化,装修完善,环境宜居为指导核心。
2方案设计2.1 设计依据:2.1.1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2.1.2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规划2.1.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1.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规,规范,规定2.2 在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指引下,充分认识并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对地块的要求。
2.3透切掌握用地的现状:地块相关各类控制红线,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块周边及内部的市政道路及管网设施。
2.4 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合理布局,满足城市景观要求、竖向设计合理,交通组织流畅,防火设计合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排水顺畅、土石方自身平衡,尽量避免高切坡、高挡墙。
2.5 遵循政府要求,合理控制住宅面积指标和户型比例;综合考虑建筑整体结构的经济性、合理性;强调户型设计的标准化。
单间配套:建筑面积30~35㎡/户;1室1厅:建筑面积35~50㎡/户;小2室1厅:建筑面积50~60㎡/户;大2室1厅:建筑面积60~70㎡/户;(根据需要设置)3室1厅:建筑面积70~80㎡/户;(根据需要设置)套型面积大小和套型比例根据社会需求,具体项目的特点,在遵从政府具体要求的原则下实时调整。
2.6遵循政府要求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停车位配置标准:住宅0.34辆/100㎡;商业0.5辆/100㎡。
物管用房配置标准:总建筑面积的3‰。
(分组团相对集中设置)社区用房配置标准:15㎡/100户。
(分组团相对集中设置)分组团设置文体活动场所,按组团居住人数和总居住人数分别设置卫生站,按区域人口设置社区医疗中心。
分组团设置垃圾收集点,根据环评要求设置垃圾转运站和污水生化处理池。
按政府和规范要求设置幼儿园,学校,商业,公交车首末站,社会停车场,体育公园,派出所,街道办,公厕等。
商业用房和住宅尽量分开设置,保证高层塔楼的单纯性。
结合商业策划设置商业建筑,临街商铺和集中商业合理搭配,合理配置商业业态,适当设置商业步行街,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车库设置人性化,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设置自然通风,采光;车库尽量直接进塔楼电梯厅。
2.7小区分组团封闭管理,设景观围墙和保安值班室。
.组团内部道路车行道宽度按4米,6~7米分级设置,主要车行道设置1.5米宽人行道,入户道路宽度2.5米。
分组团人车分流。
合理设置人行过街系统。
2.8明确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高层建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最小宽度4米,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长度不小于1/4周长且一个长边,2.9 小区绿化率不小于30%,应急消防车道不计入绿化率,架空绿化比例不超过50%。
2.10 住宅单体设计参照《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DBJ50-079-2008,以面积紧凑,功能齐全,体形系数合理,消防设置合规为基本要求。
住宅底层设置门厅,值班室及卫生间、信报箱等,可考虑局部架空或者部分楼栋全架空作文体活动场所。
住宅出入口独立设置。
尽量设置生活阳台。
空调外机按相关规范合理设置。
住宅部分公共走道宽度严格按照《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
电梯设置应有相应承载人数计算,(参照《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单台电梯服务人数320人),电梯载重量和速度等性能可适当提高。
2.11 节能按节能率50%设计(渝建发【2010】68号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12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建筑的色彩和外装饰的材质、规格。
3建筑设计3.1概述:3.1.1主要设计依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规划》《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DBJ50-111-20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50-113-20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DBJ50-079-200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发《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3.1.2 各阶段设计报建方确认后再进行深化设计,报建方确认的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1.3 设计图纸深度符合建方要求,各专业设计尽量减少错漏空缺。
二次设计的项目在图中注明。
选用图集合理(国标,地标)。
3.1.4 电子文档和设计图说一致,原则上设计文件均由建方签收并转施工方,监理方等,保证建方第一时间拥有设计资料。
3.1.5 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明确变更原因并取得变更许可。
变更部位在图纸上清晰标识。
3.2总图设计3.2.1 明确建筑物定位坐标、相互间距、标高关系,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室、道路、挡墙(切坡)、放坡等关系。
明确小区道路转弯半径及小区相邻道路标高、衔接关系及具体做法。
3.2.2 明确切坡、开挖、回填土等特殊地形,以及相邻建筑高差的专门处理措施;明确挡土墙走向、标高及排水盲沟和集水井等具体做法,注意挡墙脚与相邻建筑的关系,满足相关规范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要求。
3.2.3 明确道路两侧及小区内雨水排水系统做法,室外大面积平台、广场组织排水,地下室顶板排水组织,建筑周边排水沟,场地和道路坡道的截水沟及篦子设置。
3.2.4 明确小区内配套设施(公厕、垃圾站、托儿所、居委会、医疗。
)和地下通风口、排烟口等设备管口出地面的平面位置、标高和具体做法,大样。
合理配置体育活动场地。
3.2.5 设备管网综合考虑,注意组团内部管网和用地内部市政管网的协调统一。
3.2.6 明确无障碍设计。
3.2.7 小区入口标志明显,易识别,入口处设置小区消防信息栏,小区公共信息发布栏。
3.3 建筑设计技术要求3.3.1 明确相关设计依据3.3.2公共部分:1)车库住宅车库净高2.2米,商业车库净高2.4米,保证行车道和出入口宽度小车位尺寸2.4x5.3米车库设清洁取水点和排水设施车库地坪作耐磨地坪车行坡道明确防滑措施。
车库专用设施有具体做法(停车位后部车档,柱墙阳角,坡道防滑条,车道减速档)2)配套用房商业用房和住宅主体结构宜脱开。
结合商业策划要求,配合进行设计,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
各设备房统筹考虑、紧凑布置,变配电室、水泵房不紧邻住户,必要时采取减震降噪措施。
变配电室适当放大,减少供电公司变更。
冷却塔尽量远离住宅设置。
有噪声的设备房采取可靠的降噪措施。
发电机房排烟道须用耐火砖砌筑或采用专用排烟道,高空排放。
商业及配套用房出入口和住宅出入口分开设置商业楼梯最小净宽1.4米,梯段净宽超过2.1米设双面扶手,梯段净宽适当留有余地,避免因施工偏差、装修因素导致净宽度达不到消防要求3)住宅公共部分住宅出入口上方设置雨棚。
入口平台宽度不小于2米,设置无障碍坡道,地面铺装防滑(毛面花岗石)。
入户门厅设置成品信报箱,数量满足户数要求。
入户门厅设置公共信息发布栏。
住宅电梯厅净宽不低于1.8米,设计考虑装修厚度。
公共走道端部入户门尽量外开并不得相碰,其余的入户门不外开,以免影响走道疏散;前室、走道等公共部分考虑消火栓、立管,垃圾桶等设置后的影响。
电梯厅设置消防立管考虑装饰封闭。
防火门开启不影响走道交通。
公共走道上消火栓、立管的安装不影响入户门的开启,建筑图上注明消火栓、立管位置。
消防栓箱按半暗装设计。
设计明确预留孔洞位置、尺寸、标高及具体做法。
公共过道吊顶后净高不低于2.25米(局部中间管道转换楼层吊顶后不低于2.25米),消防管道在梁上预留套管。
结构梁应按水、电要求预留电线管(缆)、给排水管穿梁套管,以保证空间高度。
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外墙窗设置窗眉板。
走道窗应考虑防盗。
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1.1米,小户型为主的楼栋梯段最小净宽1.2米,楼梯均设置扶手,设计考虑装修厚度。
楼梯间内平台净高不小于2米,梯段净高踏步前沿0.3米处不小于2.2米。
设备管井面积设置适当。
护窗栏杆的高度予以明确,区分窗台高度不同的情况,明确可踏面的概念。
3.3.3住宅户内:厨房平面布置注明排烟立管、排水立管、灶台、洗涤盆、热水器、天然气立管(表)等位置,厨房内门可考虑滑门,增加通透性。
厨房保证通风面积。
尽量设生活阳台,并与其它房间分隔,生活阳台考虑摆放洗衣(大或小)及晾晒。
卫生间平面大样布置注明各洁具名称及定位;综合布置卫生间外窗和排气孔,门窗洞口大小及开启方式结合相邻排水立管及竖向排气道的位置统一考虑。
住宅空调外机位置合理设置,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层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室外机于凹槽的深度不应大于4.2米。
空调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宜相对布置,相对时其水平间距应大于4米;空调外机位不占用房间内面积,并方便室外机的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