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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项目

临时用电报装及施工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XXXXX项目临时用电报装及施工工程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二零一五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质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XX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电报装及施工工程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说明:

1.4工程内容:本次招标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施工临时用电工程设计、高压线路工程、箱式变压器基础工程、箱式变压器的运输、检测和安装工程、向供电局报装、设计、验收、送电、装表等内容,同时按商业模式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协调电力设计院提前开展供电方案设计。本次施工临时用电计划安装 KVA箱式变压器。

第二条:合同工期

双方商定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3.1.1 为承包人的设计、报建、施工提供所需资料;

3.1.2 提供开工准备条件;

3.1.3 按时支付工程款;

3.1.5 指派为发包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施工供电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1.6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3.1.7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发包人认为不适合于在本项目工作的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要求,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用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调离的任何人员。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调离管理人员的,每天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1)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2)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

(4)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3.2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3.2.1 向发包人提供可操作的施工供电工程的设计方案及供电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3.2.2指定为承包人施工代表(联系电话:),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检查、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

3.2.3安全文明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3.2.4 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若承包人违反《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收取承包人相应的违约金。

3.2.5 配合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工作。

3.2.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与供电局的报建、报批、验收事宜,完备与施工有关的所有合法手续,并承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仟元。

3.2.7在工程竣工送电、装表之日起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供电局签认后的一式三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3.2.8承担供施工用电源、水源自接驳位置接至应用地

所需一切费用,并承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

3.2.9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发包方审核。

3.2.10劳工保险及其它保险由承包方自行购买,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总金额内,承包方不得向发包方另行收费,在施工期间有任何意外发生而导致罚款及不良后果等,承包方须自行负责,概与发包方无关。

3.2.11负责办理所有变配电系统设备及电缆的入网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2.12所有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验收规范及襄阳市供电局验收要求,并按相关规范配置用电操作工具及防护设施。

3.2.13负责协助业主办理与市供电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4.1 合同价款

4.1.1 本工程合同总价(含税费包干总价):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4.1.2 本合同中4.1.1条中的总价为含税全包价(如文字没有反映的工程量,而具体施工中必须做的工程量也包含在内),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供电局报装费、设计费、预付费装置、各系统的设备采购、运输/保险、安装/调试、

材料费(包括主材、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人工费、机械费、与其他工种的配合费用、税金及承包商应交纳的各种政策文件规定的费用、包缴纳首次委托维护费。

4.2 合同价款支付

4.2.1竣工验收合格且送电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人民币万元。剩余结算总价的5%留作质保金。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起30天内付清剩余工程款,即人民币万元(质保金不计利息)。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XX市当地的建安发票。

4.2.2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做好各项隐蔽工程记录或提供各项验收报告、竣工图等工程资料,发包人可缓期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4.2.3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合格的工程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工程验收、竣工、保修

5.1 本工程按合格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襄阳市供电局批出的文件、图纸、电网公司的通电要求、施工规范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检验标准执行。施工期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停工整改和返工,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5.2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2天内通知供电部门和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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