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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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仅供参考)
2、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
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6、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7、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9、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0、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1、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公务过程中,仅对事实问题产生影响而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12、法律保留: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3、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享有运用审判权变更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一定的变更权。
简答题:
1、简析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条件
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对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2、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民法中的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契约自由等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但它们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
区别:
(1)、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3)、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民事合同的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3、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行政审判“参照适用”行政规章即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适用。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符合法律的规章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该规章,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不适用该规章,判决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行政审判中的“参照”地位。
4.简述申请复议的条件
①一般条件:A.申请人符合资格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时间条件:A.一般时效:是指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时效
B.特殊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
③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5.简述法律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①概括式:即对受案范围确立一统一的、原则性的标准
限范围内施行。
论述题: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核心,因而适用的很多规则是相同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程序上的衔接。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通常称为复议先行或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因此,它与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复议则实施有错必纠原则,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规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而行政复议由于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故二者在审理程序规则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制度;行政复议则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
2、试论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