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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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3篇)

行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2. 受案范围: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不服的诉讼。

3. 诉讼参加人:规定了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诉讼参加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

4. 证据: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收集和运用规则。

5. 诉讼程序:规定了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

6. 涉外行政诉讼: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规定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2. 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3.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申请期限、受理机关等。

4.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决定形式、执行等。

5. 涉外行政复议:规定了涉外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规定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2.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原则和程序。

3.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程序、执行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

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

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

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要求:?具备信赖的基础,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又有可能信任的是违法的行为要存在信赖表现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1、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2、行政征收的原则有哪些(1)征收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3、申请复议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判决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签字或者盖章(3)行政处罚书的交付,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9、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违法决定(4)(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6)行政赔偿决定(7)对行政规定处罚的决定10、列举说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至少六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2、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制作程序)(1)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做(2)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盖章或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证据适用情况)1、在证据不能保全的情况下2、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13、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1)考任,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2)选任,通过国家选举(3)聘任,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将行政系统外部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1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职能的存在即行政资格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4)表示行为的存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15、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种类:A、权属纠纷的裁决B、侵权纠纷的裁决C、损害纠纷赔偿的裁决(3)特征:A、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B、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试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试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A、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B、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内容和特征㈠行政权的内容:1、行政规范制定权: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2、证明、确认权:公证机关;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罚权;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纳税、颁发许可证;5、对争议的调处权: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㈡行政权的特性:①执行性;②法律性;③强制性;④优益性;⑤不可处分权..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法国..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2、特征: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征:①对象的确定性②内容的广泛性③内容的相对易变性⑵就形式而言;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种分散的法律来表现..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1、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观点..一、行政法的形式㈠集中式法典式1、行政法典: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2、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㈡分散式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中: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条约和行政协定7、有关法律解释8、行政规章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⑶内容范围不同⑷时间先后不同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㈠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㈡特征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第二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一、概述㈠保权说: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法律部门..㈡控权说:;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控权说”和“保权说”的主要区别㈢折衷说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法..二、行政合法性原则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职权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法律优位原则: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3、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三、行政合理性原则㈠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平等原则2、正当裁量原则3、比例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程序正义”观念..第五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难点与重点:1.行政行为分类2.行政行为构成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学习本节应掌握的内容: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3.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4.行政行为法的意义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2.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3.单方意志性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而且还体现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因素;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_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5.无偿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五、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于适用范围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所谓对象的特定性;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的..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的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的;可数的;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2.在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具体的;相反;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3.行为可否多次适用..如果一种行为只能适用一次;那它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那它便是抽象的..二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力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六、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全和完善..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改变..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实体要件: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它有以下特点: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一的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他概属依申请行为..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前具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1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 2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 3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从行政权上变更上考察;行政行为的变更有四类:1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变更;2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变更;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变更;4人民法院对被审查行政行为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本章小结: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4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终止的原因:对象消失;相对一方不再存在;也没有权利义务承接人;期限届满;任务完成;等等.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二、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1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实现政府锻炼职能;3行政立法行为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以及国家名义制定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2行政立法行为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3.行政立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所谓从属法律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要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要低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三、行政立法的分类一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则是由省一级及部分市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三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行政立法;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行政立法与职权行政立法的区别:1.授权的法律不同..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法律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外的其他单行法律..2.授权的方式不同..法律对职权行政立法进行的是全面的、一揽子授权;而对授权行政立法的立法授权则围绕授权法所规定的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3.立法的效力不同..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因而其效力等级低于权力机关的立法;与其相抵触的;职权立法无效..授权立法有两种情况:若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则与职权立法相同;若是由权力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等级相同..四创制性行政立法与执行性行政立法所谓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就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所进行的具有原创性性质的行政立法..所谓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或法规对特定事项已有的规定;而进行的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的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形式一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三、行政立法权限一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及特性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限有以下三个特性:1. 行政立法权限的立法先定性..2.行政立法权限的层级性..3.授权立法权限范围的有限扩展..二行政立法的权限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实施法律;因此;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2.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关于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概念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差别..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含义有以下三个方面: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区分;是在统一立法的国家里存在着多层次立法状况而导致的..1.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机构;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级;2.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仅次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层次的立法机构;行政法规是第二等级的立法;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局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仅次与国务院的第三层次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第三等级效力的立法..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者的效力等级无高低之分..二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特点1.服从性2.派生性3.可变性三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标志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所反映的各法律规范之间区别标志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区别标志和形式上的区别标志..实质性的区别标志是决定效力等级产生和差异的根本原因 ;形式上的区别标志是效力等级差别的外在表现..1.实质性的区别标志1立法主体..这是以制定机关为标志来区分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高低;是形成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的根本原因..2立法权限..立法权限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方面的差别所表现出来效力等级..效力等级越高的法律规范其权力范围就越宽;这是效力等级的实体因素..3立法权来源..依职权的立法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固有。

《行政诉讼法》汇总

《行政诉讼法》汇总

《行政诉讼法》汇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于1989年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最早颁布的一部行政诉讼法律。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行政诉讼法》首先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裁定、判决或者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无行政行为的制止。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立案和审理程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案件的受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立案。

在描述案件立案程序中,规定了必要的事先处理、公告和回避制度,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

一审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审查质证、举证质证、庭审质证等方式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审阶段,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进一步保障诉讼的公平和秩序。

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行政行为的查封、扣押、暂时停止执行等强制措施,以及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救济。

对于强制措施的实施,人民法院还规定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诉讼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符合诉讼调解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调解,经过法院的审查,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终结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赔偿的相关内容和程序。

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赔偿。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也都有明确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版)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变更。是指行 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力)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发生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指行政 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力)义 务发生变化。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 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 撤销或履行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 法律关系消灭。
(三)行政法 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政 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 项事务的管理,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 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 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 法律事实。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包括主 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
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力)与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 预先规定的。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 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 性。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重要特点之一。
02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 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 的权利(力)与义务内容的各 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 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 整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 律关系和行政关系又有区 别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第三编 国家赔偿编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十二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含义是执行与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及公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及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展组织及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及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二、行政的特征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根底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

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

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与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及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与自由裁量性的特征。

及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

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一〕诸说1、管理论从行政权功能上强调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标准的总称,强调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

2、控权论从行政权容易对社会侵权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此观点流行于英美。

如英国的韦德、美国的施瓦茨。

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视行政关系的法.此观点由我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在我国占主导地位。

行政法是指调整及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与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与行政活动进展监视及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标准,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根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视及救济三大局部的行政法律标准。

〔二〕特征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标准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四大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治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点: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治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事实上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能够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打算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坚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爱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打算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形下,预备或鼓舞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打算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益和义务成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法汇总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法汇总

名词解释1、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仅供参考)2、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6、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7、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9、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0、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1、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公务过程中,仅对事实问题产生影响而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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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仅供参考)2、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6、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7、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9、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0、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1、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公务过程中,仅对事实问题产生影响而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12、法律保留: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3、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享有运用审判权变更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一定的变更权。

简答题:1、简析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条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对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2、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民法中的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契约自由等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但它们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

区别:(1)、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3)、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

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

民事合同的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3、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行政审判“参照适用”行政规章即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适用。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符合法律的规章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该规章,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不适用该规章,判决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行政审判中的“参照”地位。

4.简述申请复议的条件①一般条件:A.申请人符合资格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②时间条件:A.一般时效:是指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时效B.特殊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③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5.简述法律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①概括式:即对受案范围确立一统一的、原则性的标准限范围内施行。

论述题: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核心,因而适用的很多规则是相同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程序上的衔接。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通常称为复议先行或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因此,它与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4.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行政诉讼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复议则实施有错必纠原则,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

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规则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而行政复议由于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故二者在审理程序规则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制度;行政复议则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

2、试论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内容答:设定权限:(1)设定主体有限:(1)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3)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4)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可以通过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2)设定权力有限:1:上位法对下位法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着效力层级,相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是其下位法,但相对于地方性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又是其上位法。

2:全国性立法对地方性立法的限制。

法律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属于全国性立法: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属于地方性立法。

3.、设定权对规定权的限制。

设定权的行使是创设行政许可,规定权则是在创设行政许可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设定内容:(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要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以及考虑到行政许可相对人行为自由限制的特殊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对其实施主体加以明确;其次,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行政许可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要消除此种现象,必须首先堵塞源头,限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三,现实生活中,由于各行政机关纷纷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本来可以由一个部门办理的许可事项,往往被人为的分割为多个行政主体分别办理,相对人为获得许可,不得不耗费大量精力、物力,“公章履行”是对这种状况的真实反映。

(2)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般而言,申请许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颁发行政许可的机关;(2)申请人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提出许可申请;(3)申请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4)申请人必须具备和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提供行政许可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或证明;(5)其他条件。

(3)行政许可的程序。

对于行政许可这样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力,法律更应当对其行使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举证、质证、认证权的行使,保障相对人行为自由权的充分实现。

(4)行政许可的期限。

期限是指行为主体作出特定行为所经历的时间过程。

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的应用,因此,行政程序法中一般要包括期限这一内容。

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强调行为作出期限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3、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的内容以及不同行政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是什么?答: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分为纵向立法和横向立法纵向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级。

中央立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规章;地方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横向分为权利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两个系统。

权利机关立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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