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信用管理 】跟单信用证统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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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UCP的适用范围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定义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ICC UCP600中英文对比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说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生活。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关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管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关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关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关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关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关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ii.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b.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c.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

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

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

d. acceptance with another nominated bank and that nominated bank does not accept a draft drawn on it or, having accepted a draft drawn on it, does not pay at maturity;e. negotiation with another nominated bank and that nominated bank does not negotiate.ii. negotiate, without recourse,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the confirming bank.b. A confirming bank is irrevocably bound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s of the time i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the credit.c. A confirming bank undertakes to reimburse another nominated bank that has honoured or negotiated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and forwarded the documents to the confirming bank. Reimbursement for the amount of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under a 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r deferred payment is due at maturity, whether or not another nominated bank prepaid or purchased before maturity. A confirming bank's undertaking to reimburse another nominated bank is independent of the confirming bank's undertaking to the beneficiary.d. If a bank is authorized or requested by the issuing bank to confirm a credit but is not prepared to do so, it must inform the issuing bank without delay and may advise the credit without confirmation.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a.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ppt课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ppt课件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
“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
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
人。
精选
7
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 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某项事件将在所述 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精选
17
显示在任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不必是信用 证的受益人。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 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
精选
18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 如果该单据: 1、表面看来由单据出具人手工书写、打字、正本签字、 穿孔签字或标志、图章、标签盖章;或
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 (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 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 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精选
8
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 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
1日至10 日、11 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
起迄日期。
精选
9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 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
精选
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目录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1.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2.第二条定义3.第三条解释4.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5.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6.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7.第七条开证行责任8.第八条保兑行责任9.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1 0.第十条修改1 1.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1 2.第十二条指定1 3.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1 4.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1 5.第十五条相符交单1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1 7.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1 8.第十八条商业发票1 9.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2 0.第二十条提单2 1.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2 2.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2 3.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2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2 5.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2 6.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2 7.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2 8.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2 9.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3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3 1.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3 2.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3 3.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3 4.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3 5.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3 6.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3 7.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3 8.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3 9.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一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83.06.01•【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6月国际商会修订,1984年10月1日生效)A.总则和定义第一条本条文适用于一切跟单信用证,并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另有约定,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在每个跟单信用证中,须以文字表明该信用证系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开立。

第二条就本条文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称“信用证”),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意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第三条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

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第四条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第五条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有关信用证任何修改的指示以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了防止混乱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中加注过多细节的企图。

第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均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信用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所存在的契约关系。

B.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第七条A)信用证可以是(Ⅰ)可撤销的,或(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就视作是可撤销的。

第八条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

但该行应合理谨慎地检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第九条A)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取消,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思考题:
• 1、如果你是一名外贸业务员,在进行国际货款的收付时,你 采取哪一种方式最好? • 2、举例谈信用证项下的欺诈。 • 3、信用证各种支付业务流程图。 • 4、在一笔大宗出口交易中,对托收与信用证两种付款方式如 何结合使用,才有利于安全收汇? • 5、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如何?为什么它在国际贸易中 被广泛采用?
• 6、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买卖合同有什么关系? • 7、何谓备用信用证?其使用范围怎样?它与信用证有何不 同? • 8、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有哪些?其使用情况各如何? • 9、何谓备用信用证?其使用范围怎样?它与信用证有何不 同? • 10、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 有效期之间有什么关系?
第五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20世纪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快,科学 技术的进步突飞猛进,1993年国际商会对《统一惯例》再一 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 物》(UCP600),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内容199页) 2007年国际商会对此进行重新修订,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即 《UCP600》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 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 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不是国际性的法律,但它已成为 世界上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和使用,并成为一种公认的国际惯 例,至今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中英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中英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中文版)(1993年修订版)A、总则与定义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一家银行做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四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五条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a.开证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本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有关方:Ⅰ.勿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Ⅱ.在指示开立、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勿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参照前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

b.有关开立信用证的一切指示和信用证本身,如有修改时,有关修改的一切指示和修改书本身都必须明确表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2024/3/30
5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多份研究报告显示,高比例、高频率发生的信用 证拒 EVENT THAT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WITH DISCREPANCY, A DISCREPANT FEE OF USD60.00 OR EQUIVALENT WILL BEN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Credit Honour Issuing bank Negotiation Nominated bank Presentation Presenter
2024/3/30
15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Article 2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小组由来自26个国家的40余位专业人士组成 小组成员来自银行、运输及物流、保险等不同行业
2024/3/30
10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UCP600修订的过程
FIRST STEP---REVISION PROCESS:
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 意见书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
2024/3/30
19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Publication No.515/535/565/596
URR525/ISP98/ISBP/Eucp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遗憾而且关切地注意到,在UCP500实施以后,一些银行错误地 解释和应用UCP500的一些条文。由于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防碍了按 照UCP5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的使用。(Charles del Bush—Chairman,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Adopted from Foreword of Position Paper 1,2,3,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01.08.2021
Yuqiang @ Copyright Reserved
15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
Advising bank Applicant Banking day Beneficiary Complying
presentation Confirmation Confirming bank
Publication No.515/535/565/596
URR525/ISP98/ISBP/Eucp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遗憾而且关切地注意到,在UCP500实施以后,一些银行错误地 解释和应用UCP500的一些条文。由于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防碍了按 照UCP5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的使用。(Charles del Bush—Chairman,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Adopted from Foreword of Position Paper 1,2,3,4)
从A组到G组分类的模块式组合到流水式条款 通俗易懂、简约化的措辞
Nominated bank means the bank authorized in the credit to honour or negotiate or, in the case of a freely available credit, any bank. (UCP Draft June)
结论:信用证正日益成为拒付的工具。
01.08.2021
Yuqiang @ Copyright Reserved
9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讲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讲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讲解什么是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它是由国际贸易双方的银行所开立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工具,确保出口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向进口商提供货物和文件,并确保进口商按时支付货款。

跟单信用证的方式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确保他们按照合同条件提供货物和文件后能够得到支付。

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确保他们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检查和确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跟单信用证的组成跟单信用证通常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1.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他们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即信用证的开立行,一般是进口商的银行。

开证行承担着保证付款的责任,即在出口商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物和文件后按时支付货款。

3.受益人:即出口商,他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供货物和文件。

4.接单行:信用证中规定的由受益人指定的银行,接受信用证并履行相关义务,如支付货款等。

5.付款行:是指开证行在接到船货价款交单后,将船货价款支付给合同规定的开立信用证到期还款的合法要求人。

6.通知行:是指开证行根据信用证中的规定,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到受益人。

跟单信用证的流程跟单信用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中需要包括一些必要的信息,例如受益人、货物描述、付款条件等。

2.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中包括了一些必要的条件和要求,例如验货时间、付款条件等。

3.履约: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供货物和文件给开证行,开证行对货物和文件进行检验。

4.付款:开证行确认货物和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后,按照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接单行也可以选择为受益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货款。

5.结算:开证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向进口商提供货物和文件。

第八章第四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八章第四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国际商会(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制订的《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 UCP600),2007年7月1日实施。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了, 现代信用证业务更是有了长足的进步。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 在2002年4月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 国代表对何时、如何修订UCP500未达成一 致意见(我国赞成立即开始修订),但一 致同意先对产生最多争议的七个条款进行 评议。因为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 集中在UCP500这七个条款上。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UCP600较之于UCP500
• UCP600较之于UCP500的实质修改之处: • 1)可撤销信用证的提法被取消 • 2)银行对单据的处理天数从银行工作日7天之内改为
5天之内 • 3)审单标准的变化
• UCP500严格一致,MIRROR(镜像原则) • UCP600 相符交单原则(MUST NOT CONFLICT不相冲突)
• 4)对议付定义与承付的重新定义
《UCP600》对《UCP500》的重 要改动
• (1)可撤销信用证的说法已被取消,所开信 用证皆为不可撤销的,无须标明“Irrevocable” 字样。
• (2)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 据后的处理时间改为 “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 个工作日”。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正文中标明 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 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 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就本惯例而言: •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提示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

提示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提示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2.第三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案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案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案例案例1.某公司从青岛口岸出口大蒜到日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由于青岛到日本主要港口的航程很短,经常是单据还没有到达日本的开证行,货物已经到达了日本港口。

为了不影响提货,日本买方要求1/3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给他们,剩余2/3提单用于信用证结算案例2.信用证里说:THIS CREDIT ONLY AVAILABLE AFTER RECEIPT BY YOU OF OUR ADVICE THAT OUR PRINCIPAL HAVE RECEIVED AND ACCEPTED THE REQUIRE FINAL L/C AMOUNTING TO 10% OF VALUE OF CREDIT AMOUNT ISSUED BY A FIRST CLASS BANK OF YOUR END COUNTERSIGN ED BY US OR BY OUR AUTHORIZED BANK. (本信用证只有在贵行收到我行发出的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内容是我客户已经收到并接受来自一流银行的相当于本信用证金额10%的最终保函,该保函必须由我行和我行所授权的另外一家银行会签。

)案例3.信用证里说:THIS CREDIT ONLY AVAILABLE AFTER RECEIPT BY YOU OF OUR ADVICE THAT OUR PRINCIPAL HAVE RECEIVED AND ACCEPTED THE REQUIRE FINAL L/C AMOUNTING TO 10% OF VALUE OF CREDIT AMOUNT ISSUED BY A FIRST CLASS BANK OF YOUR END COUNTERSIGN ED BY US OR BY OUR AUTHORIZED BANK. (本信用证只有在贵行收到我行发出的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内容是我客户已经收到并接受来自一流银行的相当于本信用证金额10%的最终保函,该保函必须由我行和我行所授权的另外一家银行会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请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并能按照本惯例行事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银行国际标准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作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对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指定银行在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之前,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并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亦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交单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三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跟单信用证统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草案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跟单信用证统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草案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跟单信用证统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草案(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文各条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视为另一家银行。

第3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6条)信用证与合同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或不受其约束。

因而,银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责任,不受申请人由于他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

第4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第5条(统一惯例400号第5、13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a.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防止混淆及误解,银行应劝阻下列企图:1)在信用证或其修改书中罗列过多的细节;2)在开立、通知或保兑信用证时套用前证(套证),且该前证已经修改,其修该书或已被接受,或未被接受。

b.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及信用证本身,以及遇有修改时的改证指示和修改书本身,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第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7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a.信用证可以是1)可撤销的,或2)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必须明示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这种明示,信用证应视为是不可撤销的。

第7条(统一惯例400号第8条)通知行的责任a.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

但如该行决定了通知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b.如通知行无法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迟延地通知来证行,说明它无法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决定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无法确认该信用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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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信用管理}跟单信用证统惯例
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和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同为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
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四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五条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a.开证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本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有关方:
Ⅰ.勿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
Ⅱ.在指示开立、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勿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参照前
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

b.有关开立信用证的一切指示和信用证本身,如有修改时,有关修改的一切指示和修改书本身都必须明确表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B、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
Ⅰ.可撤销的,或
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第七条通知行的责任
a.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无须承担付款承诺之责任。

如通知行决定通知,就应合理审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b.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示的银行,说明本行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

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信用证的撤销
a.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
Ⅰ.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
Ⅱ.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
a.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 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
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
(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

(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支付;Ⅳ.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

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b.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确定承诺,即: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
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
(a)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

(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应予支付。

Ⅳ.对议付信用证--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

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

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c.
Ⅰ.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Ⅱ.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专门规定,否则通知行可以不加保兑就把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d.
Ⅰ.除本惯例第4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Ⅱ.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约束。

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
地受修改的约束。

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 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Ⅲ.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
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Ⅳ.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第十条信用证的种类
a.一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b.
Ⅰ.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这项业务,否则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称:“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

对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可为指定银行。

单据必须提交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或其它任何指定银行。

Ⅱ.议付意指受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

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
价者,不组成议付。

c.除非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否则,指定银行地开证行指定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不承担责任。

除非指定银行已明确同意并告知受益人, 否则,它收受及/或审核及/或转交单据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负有责任。

d.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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