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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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混合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90)化化工字第22文要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化工部(化工司和科技司)审核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站)或植保站对农药登记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二、混合制剂中所用的单剂均已获得登记时,申请混剂临时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报”,一式五分。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可以是草案或报批槁)。

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谱图);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卑(如若尚未正式生产可以补交)。

(2)热稳定性试验报告:54+2℃,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50+l℃也可),要求混剂中几种有效成分单剂分别测定。

(3)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0+It,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3.混合制剂急性毒性: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两份。

(1)急性经口(LD 0):大鼠(增毒时须做联合毒性)。

(2)急性经皮(L比0):大鼠(高毒农药时需做)。

(3)急性吸人(L00):大鼠(气体或挥发性农药,20℃时蒸汽压大于1调10mmHg)。

(4) 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

4.药效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要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两份。

(1)室内混剂及各单剂的L马0(或LC50)值和混剂的活性系数;(2)混剂与各单剂的田间小区药效对比试验结果,一般要求在两个有代表性耕作地区进行一年的药效试验,混剂至少设三个剂量,各单剂各一个常用量及空白对照。

要明确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适期、使用方法,最佳用药范围(大田以每亩有效成分量表示,同时注明使用浓度和用药液量,果树、树木以ppm和稀释倍数表示)、持效期、使用次数、对作物安全性、对产量的影响及注意事项等。

试验设计要符合要求,要有统计学分析,对试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范本模板】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范本模板】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

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

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

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1.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范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

9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

{医疗药品管理}农药登记范本管理规定

{医疗药品管理}农药登记范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术语和范围
2.1 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2.2 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 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2.2.1 新剂型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尚未在我国登记过 的制剂。 2.2.2 剂型微小优化是指已登记的产品剂型作微小优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等而 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配比)不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自登记之日起 6 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 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供其自已所取得 的数据的除外。
鼓励独立拥有齐全资料的所有者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已登记资料。 1.8 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 段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1.9 产品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或变更使用剂量,不改变产品的登记有效 期。 1.10 在临时登记阶段已提供试验和检验资料,申请新农药正式登记时,可以提供 复印件;申请其他种类正式登记时,在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再提供。 1.11 在不改变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前提下,对产品进 行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影响产 品质量、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安全等资料,并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核。 1.12 农药产品助剂分类及在农药制剂中应用的登记资料要求另行规定。 1.13 申请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完全符 合产品评价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评审意见补充相关资料。 1.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资料的,申请人可以向农业部农药检 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 员会评审,由农业部做出决定。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农药》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2新规定药效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2.1明确了涉及有混配制剂产品申请田间试验及临时登记要求,需提供“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两个资料。

2.2明确了对仓贮、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临时登记需提交两个省级行政区2个(或1个)试验周期药效报告的要求。

2.3除草剂临时登记中增加了“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要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的要求。

【总页数】2页(P26-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57.2
【相关文献】
1.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J],
2.创新培训模式服务农药登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视频培训班(山东分会场)报道[J], 山东省农业检定所
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四章特殊新农药登记 [J], ;
4.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J], 吴新平
5.如何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几种特殊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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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

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


9.2安全警示

注解: ①申请登记的母药由本企业已登记原药加工而来的,其产品化学资料要求同制剂要求,但可减免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资料,并说明生产母药的理由及母药 适宜加工的剂型。其他申请母药登记的,其产品化学资料要求同原药要求,但有如下不同: -应说明生产母药的理由及母药适宜加工的剂型; -应当规定有效成分含量的上下限,其范围要求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要求; -应提交热储稳定性试验和低温稳定性试验资料。 ②如含量低于1%的卫生用农药母药涉及到异构体拆分,在对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鉴别试验(包括异构体的鉴别)做出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异构 体拆分方法和方法验证报告,但应提交的资料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当产品中有效成分是指某一特定异构体时,有效成分含量应当是总含量乘以所使用原药中有效异构体比例系数; -当有效成分由一个以上异构体按不同比例组成时,应规定总含量以及不同异构体所占的比例; -鉴别试验中应说明原药中异构体的比例范围以及原药异构体的拆分方法和色谱图。
适用于有机磷类农药、或化学结构与迟发性神经毒性阳性物质结构相似的农药。 28天或90天经口毒性试验。 28天或90天经皮毒性试验。 28天或90天吸入毒性试验。
毒理 5.致突变性试验资料 ⑥
⑴致突变组合试验包括: A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⑵如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如体内哺乳动物 细胞UDS试验等);如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D项为阳性,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 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两种哺乳动物的致畸性试验资料,首选大鼠和家兔。 两种啮齿类动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资料,首选大鼠和小鼠。

新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企业

新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企业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 MOA
新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企业
第4页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2.2 原药
有效成份含量、主要杂质名称和含量,主要物化参数 (如:外观、熔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 等),有效成份分析方法等。
“产品名称”中含量为25%,“含量”一栏填250 克/升
剂型填写不一致:
“产品名称”中剂型为水剂,“剂型”一栏填写剂 型为可溶粉剂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 MOA
新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企业
第18页
②注意资料规范性
二是检验申请试验作物、防治对象规范性。 作物填写不规范: 申请水稻(除草剂试验) 如为大田--应明确移栽、抛秧或直播水稻 如为秧田--应明确旱育秧、半旱育秧或水育秧 申请果园,应明确为何种果园。 申请蔬菜,应明确为何种蔬菜。 防治对象填写不规范: 申请防治害虫、病害、杂草、螟虫、地下害虫 必须明确详细为何种病、虫、草。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二)田间试验申请应注意问题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 MOA
新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企业
第2页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1.田间试验申请表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毒理学摘要资料
4.药效资料
注:填写试验申请表防治对象一栏应明确详 细。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 MOA

植物源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植物源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其它
(1)企业简介、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产品安全数据单、临时登记标签样张。标准品2克;原药100克
((1)彩色标签样张和使用说明书;(2)原药来源证明和产品安全数据单;(3)企业简介;(4)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制剂提供250克
(1)企业简介、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产品安全数据单、正式标签样张和批准临时登记时加盖审批章的标签样张标准品2克;原药100克
土壤降解、水解、水中光解试验;鸟类经口、鱼类、水蚤、藻类、蜜蜂经口和接触毒性、家蚕毒性试验
提供鸟类、鱼类、水蚤、藻类、蜜蜂经口和接触及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若原药对水蚤或藻类的毒性试验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资料;若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资料
残留

2年3地残留试验(特殊情况除外)

2年3地残留试验(特殊情况除外)
环境生态
土壤降解、水解、水中光解试验;鸟类经口、鱼类、水蚤、藻类、蜜蜂经口和接触毒性、家蚕毒性试验
提供鸟类、鱼类、水蚤、藻类、蜜蜂经口和接触及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若原药对水蚤或藻类的毒性试验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资料;若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资料
(1)正在使用的标签和彩色标签样张或使用说明书、批准临时登记时加盖审批章的标签样张;(2)原药来源证明、产品安全数据单;(3)企业简介;(4)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备注:申请植物源农药应当详细说明期原料来源(人工专门栽培或野生植物)和所用植物的部位(种子\果实\树叶\根\茎和树干等)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植物源农药选定的有效成分应当对相应的防治对象肯有较高的生物活性

农药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模板】

农药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模板】

农药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附件1:
农业投入品登记备案需提交审核的材料
(农药部分)
1、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企业(分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5、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6、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7、电子标签和说明书(盖有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
复印件
8、产品包装标识(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9、农业投入品登记备案准入申报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
10、莘县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
附件2:
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生产企业
基本情况信息表
年月日
莘县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
经营单位名称:
2、申请单位相关产品的配方若属于专利保密配方,可在说明栏内说
明,莘县农业局承诺给予保密。

3、准入登记备案手续必须在所采购产品进入本辖区境内前办理好(申
请时可带样品包装袋或者完整标签前来办理。

附件3:
农业投入品登记备案准入申报表(农药部分)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人:
初审人:复审人:负责人:年月日。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及新农药产品介绍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及新农药产品介绍
真菌在80%以上;
虫85%以上;
卫生杀虫剂达到A或B级。
• 防效范围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11
评审原则
技术有效性审查
示范及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 不同区域使用
• 使用登记剂量 • 面积 • 防效与小区试验的差异 • 防效要求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12
评审原则
技术安全性审查
当茬作物 当茬作物 邻近作物 邻近作物 • 挥发 • 漂移 • 淋溶 • 径流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6
2.新农药产品
杀虫剂 新混配制剂 1、480克/升氟虫双酰胺•噻虫啉悬浮剂:稻纵卷叶螟、二化螟 2、12%氟虫双酰胺· 甲维盐微乳剂:稻纵卷叶螟 3、1.2%瑞•苏微乳剂(瑞香狼毒素和苏云金杆菌):牧草草原毛 虫
新剂型 1、350克/升噻虫嗪悬浮种衣剂FS :水稻蓟马 2、0.4%氯虫苯甲酰胺颗粒剂GR:稻纵卷叶螟、二化螟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4
1.药效资料审查原则-评审流程
形式审查 技术审查
专业结论
完整性 有效性
有效性 安全性
效果
安全性 使用技术要点 注意事项 其他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5
1.药效资料审查原则-评审原则
形式审查
完整性审查 试验申请 登记申请
资料有效性审查
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表完整、准确 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9
评审原则
技术有效性审查
基础、前提
配方筛选
• 目的意义 • 是否符合实际 • 方法 • 一般相加或增效
室内活性
• 靶标
• 数量
• 方法 • 结论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10
评审原则
技术有效性审查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农药》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1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1.1新农药制剂1.1.1新农药制剂田间试验资料要求
【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50.7
【相关文献】
1.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J],
2.创新培训模式服务农药登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视频培训班(山东分会场)报道[J], 山东省农业检定所
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四章特殊新农药登记 [J], ;
4.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J], 吴新平
5.如何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几种特殊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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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doc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doc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对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5.3.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

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则、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1.5.3.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

资料内容和报告形式必须完整,有试验负责人的签字,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农药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农药使用得不当,不仅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还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对农药进行了严格的登记和管理。

为了让农药企业有效地进行登记,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这些要求既有基础性的资料,也有专业技术性的资料。

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1. 基础资料(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主要是农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需要提供完整的企业或机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等。

(2)行政审批资质:申请人需要提供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的基本资质证件。

(3)农药产品基本信息: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产品名称、等级、用途、形态等基本信息。

对于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批准的农药产品,还需要提供外国的注册编号、注册国家和生产商等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包括环境调查、环境评估报告等。

2. 专业技术性资料(1)农药质量研究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质量研究报告,包括农药成分的分析和质量评估等。

(2)农药效能试验报告:农药效能试验是农药评定的重要依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农药试验记录、数据表和结果分析等。

(3)农药毒理学和安全性评价报告:农药对人类和动物的毒性和安全性是农药审批的关键问题,申请人需要提供毒理学研究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分析和评估数据等。

(4)农药残留分析报告:农药使用后可能会残留在农作物、食品和水源中,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影响,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农药残留分析报告。

(5)农药环境毒理学试验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对土壤、水体、植物、昆虫等环境因子的毒性影响的试验报告。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申请人必须按照各项要求,齐全、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会导致农药登记失败。

卫生杀虫剂登记资料要求.

卫生杀虫剂登记资料要求.
备注:(1)花露水的有效成分含量不超过5%;
(2)环戊烯丙菊酯不能作为卫生杀虫剂使用,易对人产生过敏。
(1)室内用制剂提供家蚕毒性;(2)室外用制剂提供主要水生生物的毒性及水中滞留性试验。
拟除虫菊酯卫生用农药产品可以不提供家蚕毒性试验资料,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对家蚕高毒及安全使用说明。
其它
(1)彩色标签、企业简介;(2)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产品安全数据单。标准品2克;原药100克
(1)彩色标签样张和使用说明书;(2)原药来源证明和产品安全数据单;(3)企业简介;(4)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制剂提供250克
(1)产品标准;(2)标准编制说明;(3)谱图;(4)省级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
(1)已修订标准;(2)省级质检报告
(1)已修订标准;(2)近期的省级质检报告;(3)2年常贮报告;(4)谱图;
毒理学
(1)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2)90天喂养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蚊香类和室内空间喷雾的产品要求进行原药28天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驱避剂要求进行28天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3)致突变性试验(5项中做3项);(4)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5)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
A、盘香、电蚊香片做吸入毒性;B、气雾剂做吸入、眼睛和皮肤刺激试验;C、液体蚊香做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D、驱避剂、防蛀剂、花露水和驱蚊霜做经口、经皮、吸入、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E、饵剂提供经口、经皮、吸入(有吸入的产品)毒性资料。
(1)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2)90天喂养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蚊香类和室内空间喷雾的产品要求进行原药28天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驱避剂要求进行28天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3)致突变性试验(5项中做3项);(4)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5)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6)6个月的大鼠喂养试验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球茎茴香、块根甜菜、块根芹、欧洲防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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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 规定
• 5)豆菜类:
• —豇豆、扁豆、甜豌豆、荷兰豆;
• —鲜食青豆、蚕豆、豌豆、利马豆等;
• 6)茎杆类:
• —芹菜、莴笋、洋蓟、食用大黄;
• —菜薹、苔菜、紫菜苔等;
• 7)瓜菜类:
• —黄瓜;
• —不上架瓜菜:南瓜、冬瓜、西葫芦等
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总则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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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 规定
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续)
➣ 不同作物农药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1.应当进行3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水稻、小麦、甘蓝、黄瓜、番茄(辣椒)、柑桔、 梨(苹果)、大豆、茶、花生。
2.应当进行1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榴莲、亚麻籽、可可、咖啡、调味品类、香草 类等。
–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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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 规定
一、新农药 (续)
残留试验报告
应包含试验单位及试验人员的相关信息,残留 田间试验设计、试验地区土壤(水)、气候条件 等相关的数据资料;残留分析法;试验结果数据 (半衰期、最终残留试验结果数据等)。
临时登记 未扩大使用范围 1年残留试验
未改变使用方法
新剂型
扩大使用范围 2年残留试验
改变使用方法
正式登记
2年残留试验
试验点数量见附件2 残留资料要求见新农药(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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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农药登记资料 规定
三、新制剂(续)
(二)农药剂型微小优化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农药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农药


1.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1.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
1.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资料
1.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1.4眼睛刺激性试验资料
1.5皮肤刺激性试验资料
毒理Hale Waihona Puke 学⑤1.6皮肤致敏性试验资料
2.急性神经毒性试验资料
3.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资料
4.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4.1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
4.2 亚慢(急)性经皮毒性试验资料
3.申请人声明
一般 资料 4.产品概述
5.标签和说明书
6.其他与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
7.产品安全数据单 8.参考资料等
1.产品识别 产品 化学
① 1.1产品名称
释义与说明
按农业部发布的申请表填写。 (1)农药生产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等复印件; (2)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的说明; (3)境外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有关国家和地区登记与使用情况说明、在中国境 内设立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说明及营业执照。 申请资料真实合法的声明。
示,同时标注有效部分和配对反离子含量。
5.3相关杂质含量
含相关杂质的产品应规定其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5.4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
含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其他限制性组分的产品,其含量应由标明含量和允许 波动范围组成,允许波动范围参照化学农药制剂要求。

5.5酸度、碱度或pH范围
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
工专门栽培或野生植物)、收获时间或条件、储存时间和储存条件等,原料植物的拉丁学名应参照国际植物命名规则(ICBN); -参与加工提取过程的主要溶剂化学名称、CAS号、技术规格、来源等; -生产工艺说明应包括原料植物的处理过程、萃取方法、纯化过程等。 ②标志性有效成分是指植物源农药“化学指纹”图谱中稳定出现的物质,也可指文献报道或经实验室分析确认的潜在活性来源的物质。标志性有效成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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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
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业发展,加强农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
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均属本
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在我国使用的农药应符合高效、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凡国内生产的农药新产品,投产前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
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登记分如下三类:
(一)品种登记有效成分未经登记过的农药须申请品种登记;
(二)补充登记有效成分已登记过的农药品种,改变剂型(包括改变含量)或变更使用范围,应申请补充登记。

其他单位投产已登记过的品种和剂型,经化
工部批准后报农业部备案;
(三)临时登记凡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须申请临
时登记。

第五条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一)资料
1、概述名称、结构式、原药和制剂的组成及主要理化性质;。

农药登记(空白文本)

农药登记(空白文本)
[ ] 新使用范围
[ ] 新使用方法
[ ] 相同制剂:
申请人认定与(企业名称)的(产品名称及登记证号)为相同产品
[ ]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
[ ]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同
[ ] 相似制剂:
申请人认定与(企业名称)的(产品名称及登记证号)为相似产品
[ ]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
[ ]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同
3.本表中农药类别按农药用途分类(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等);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是指GB 4839规定的农药通用名称;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农药名称,暂无规定的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相关机构确定的建议名称。
4.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照本表逐项填写。表内有选择项目的,应在相应的项目括号内打“√”。
境外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及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登记情况说明:
该产品在其他国家登记情况说明(可另附文件说明):
其他证明文件
新农药有效成分命名文件编号(详见附件):
该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可另附文件说明):
该产品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补充资料(可另附文件说明):
提交的农药登记资料形式:纸质资料[]电子资料[]
境外申请人证明文件
境外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及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登记情况说明(可另附文件说明):
该产品在其他国家登记情况说明(可另附文件说明):
其他证明文件
新农药有效成分命名文件编号(文件见附件):
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新剂型的剂型命名依据(依据见附件):
原药来源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见附件):
该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可另附文件说明):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农药的登记

农药的登记

农药的登记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我国从1982 年就建立了农药登记制度。

任何农药在投产以前都必须向农药管理部门—农业部农业检定所申请登记。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正式登记之后,若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还要申请补充登记。

根据我国农药登记有关法律规定,不同的农药在不同阶段需填写不同的申请表并附不同的资料。

农业部对新研制的农药、仿制农药、分装和加工的农药、混合制剂、卫生杀虫剂等登记时的资料要求作了不同的规定。

下面仅说明新研制的农药(有效成分在国内首次申请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一. 临时登记1. 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一式八份。

2. 生产企业简况,一式五份。

概述企业生产规模、主要设备、技术力量、年生产能力、质量控制、环保等方面的情况。

3. 产品化学,一式五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

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检验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有效成分定性谱图及杂质情况);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2)产品质量分析检验报告。

(3)热稳定性试验报告。

54±2o C或50±1o C条件下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

(4)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必须做):0±1o C,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4. 毒性学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五份。

(1)急性毒性:原药(或纯品)和制剂,大鼠急性经口、经皮毒性(LD50),对眼和皮肤的刺激性。

(2)蓄积性(系数K值)和亚慢性(无作用剂量):原药(或纯品),大鼠。

(3)致突变试验:原药(或纯品)。

Ames试验:微核试验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两项中任选一项(小鼠);显性致死或睾丸生殖细胞体畸变分析试验两项中任选一项(小鼠)。

(4)致畸试验和繁殖试验:原药(或纯品)(大鼠)。

5. 田间药效试验,由省农药检定所安排。

要求两年两地详细的试验报告,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五份。

6. 残留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一式五份。

新农药登记试验许可证申请资料要求细化

新农药登记试验许可证申请资料要求细化

新农药登记试验资料要求(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四)产品化学资料要求,包括:一、原(母)药1.有效成分识别信息应提供有效成分开发号、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异构体组成、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质量范围等信息,其他需向有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申请的项目如中(英)文通用名称、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码等可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若有效成分为一种或以上特定异构体,则异构体的命名及其异构体比例应准确。

若有效成分以某种盐的形式存在时,还应给出相应衍生物的识别信息。

微生物农药还需提供分类地位信息。

2.生产工艺描述3.理化性质信息理化性质信息可提供查询资料,但应注明出处。

3.1应提交有效成分如下理化性质信息数据:熔点/熔程、沸点、水中溶解度、有机溶剂中溶解度等。

3.2应提交原(母)药如下理化性质信息数据:外观、熔点/熔程、沸点、燃烧性、爆炸性、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氧化/还原性等。

4.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相对应的检测方法。

5.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包含全部产品质量控制项目。

二、制剂1.有效成分识别信息:同原(母)药要求2.产品组成信息3.加工方法描述4.理化性质信息理化性质信息可提供查询资料,但应注明出处。

4.1应提交有效成分如下理化性质信息数据:熔点/熔程、沸点、水中溶解度、有机溶剂中溶解度等。

4.2应提交制剂如下理化性质信息数据:外观、燃烧性、爆炸性、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氧化/还原性等。

5.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相对应的检测方法。

6.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包含全部产品质量控制项目。

以上信息如需减免,应提供相关说明。

(五)毒理学信息;包括:1.新农药原药,产品的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急)性毒性试验和致突变性试验数据或查询资料(注明来源);2.新农药制剂,产品的急性毒性试验数据或查询资料(注明来源);(六)作物安全性信息,包括: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2. 当茬试验作物安全性综述报告,对于后茬和邻近作物存在安全性风险的除草剂,应提供相关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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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对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5.3.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

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则、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1.5.3.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

资料内容和报告形式必须完整,有试验负责人的签字,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1.5.3.4申请登记的产品对生产、经营或使用者、农作物、环境等易产生危害的,申请者应提交能控制其危害的措施或相关资料。

1.6 申请者应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1.7 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者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者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者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但是,其他申请者提交其自已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鼓励已登记资料的授权使用。

独立拥有齐全资料的申请者可授权其登记的资料于其它申请者。

1.8 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资料应同时满足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的有关要求。

1.9 已登记的产品在不改变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前提下,如欲对产品组成进行优化,登记证持有人应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此种变更不影响产品的质量、药效、毒草性和环境安全。

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核符合要求后,登记证持有人才能以变更后的产品组成生产。

1.10有关农药产品中助剂分类及其在农药制剂中应用的登记资料要求另行制定。

1.11 对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仅供出口的农药产品的登记要求,由登记主管部门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1.12 申请者根据本《要求》提供的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能够完全满足产品评价要求的,应根据评审意见补充相关资料。

第二章术语和范围以下术语和范围仅适用于本《要求》。

2.1 农药登记种类分为新农药登记、特殊新农药登记、新制剂登记、相同产品登记、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分装登记、续展登记、特殊需要登记等类别。

2.2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原药(母药)及其制剂。

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在我国境内取得登记且在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要求提供资料。

2.3 新制剂是指与我国境内已登记的产品相比,产品有效成分相同,但产品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或配比)等方面不同的产品;包括新剂型、剂型微小变更、新混配制剂、新含量、新药肥混配制剂等。

2.3.1 新剂型是指有效成产品相同而剂型改变的产品。

2.3.2 剂型微小变更是指已登记的产品剂型作微小改变而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配比)不变。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由可湿性粉剂(WP)变为可分散粒剂(WG);——由乳油(EC)变为水乳剂(EW)或油乳剂(OW)或微乳剂(ME)(但不包括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由可溶粉剂(SP)变为可溶性粒剂(SG);——由颗粒剂(GR)变为细粒剂(FG)或微粒剂(MG)——其他。

2.3.3 新混配制剂是指首次混配2种或2种以上农药有效成分的制剂产品和虽已有相同有效成分种类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产品。

新混配制剂产品,含有新剂型的,应按新剂型登记。

2.3.4 新含量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登记的相同(混配制剂配比不变)而含量改变的产品。

2.3.5 新药肥混配制剂是指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肥料成分的制剂产品和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产品。

新药肥混配制剂产品,含有新剂型的,应按新剂型登记。

2. 4 特殊农药主要是指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

特殊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特殊农药原药(母药)及其制剂。

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在我国境内取得登记且在保护期内的农药按特殊新农药要求提供资料。

2.4.1 卫生用农药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人类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它有害生物的农药。

2.4.2 杀鼠剂用于预防、消灭、控制鼠类等有害啮齿类动物的农药。

2.4.3 生物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接毒性,而只有调节生长、干扰交配或引诱等特殊作用;——必须是天然化合物,如果是人工合成的,其结构必须与天然化合物相同(允许异构体比例的差异)。

生物化学农药包括以下四类:A 信息素是由动植物分泌的,能改变同种或不同种受体生物行为的化学物质,包括外激素、利己素、利它素。

B. 激素是由生物体某一部位合成并可传导至其它部位起控制、调节作用的生物化学物质。

C 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昆虫生长调节剂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是由植物或微生物产生的,对同种或不同种植物的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或调节植物抗逆境(寒、热、旱、湿和风等)的化学物质等。

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是对昆虫生长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的化学物质。

D 酶是在基因反应中作为载体,在机体生物化学反应中起催化作用的蛋白质分子。

2.4.4 微生物农药是由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自然产生的防治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农药。

2.4.5 植物源农药是指有效成分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

2.4.6 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防治《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等的,利用外源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

不包括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或由化学物理方法诱变,通过细胞工程技术得到的植物和自然发生、人工选择、人工受精、超数排卵、胚胎嵌合,胚胎分割、核移植、倍性操作得到的动物以及通过化学、物理诱变、转导、转化、接合等非重组DNA方式进行遗传性状修饰的微生物。

2.4.7 天敌生物是指商业化的(除微生物农药以外)具有防治《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述的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生物活体。

2.5 相同产品是指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剂型、含量或配比等与已经登记的产品相同,产品组成与已登记的产品基本一致或相当的产品,包括相同原药和相同制剂。

2.5.1 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含量在0.1%以上以及0.1%以下但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的组成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少于已登记的。

2.5.2 相同制剂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产品的质量无明显差异,即产品中有效成分、剂型、含量相同,其它主要控制技术项目和指标不低于已登记产品,产品主要助剂组成成分和含量与已登记的产品一致或相当。

2.6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2.6.1 扩大使用范围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使用范围。

2.6.2 改变使用方法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或改变使用方法。

2.6.3 变更使用剂量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使用剂量改变。

2.7 农药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有意地添加到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但能够提高或改善、或者有助于提高或改善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

2.8 相关杂质是指农药产品中所含有的对人类和环境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影响制剂的质量,如因其造成有效成分分解,或贮存中损坏包装材料,或腐蚀施药械,对作物产生药害或对农产品造成污染等的杂质。

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3.1 一般要求新农药的原药及其制剂应同时申请登记。

含的有效成分已在我国境内取得登记的,其原药和制剂可分别申请登记。

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特殊新农药登记,不适用本部分的资料要求。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3.2.1 原药临时登记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3.2.1.2 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生产该产品的具体地址)、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3.2.1.3.1 有效成分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登录号(CAS RN)、CIPAC号、结构式、实验式、分子相对质量(注明发布时间)。

若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例如:盐或酯),则应明确该产品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量。

若异构体活性存在明显差别的,应明确注明有效体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提供下列参数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辛醇/水分配系数、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等。

应给出样品的纯度,一般要求应高于98%。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提供下列参数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外观、气味、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等。

3.2.1.3.4 产品技术指标3.2.1.3.4.1 有效成分含量规定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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