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见证取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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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

(2015.03修订版)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仃5-2007/XG1-2009

( 2009.09.01

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k go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

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

为:

4

A 200X 10 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4 4

B 120X 10 t 〜200X 10t,不超过 2400t 为一编号;

4 4

C 60X 10 t 〜120X 10t,不超过 1000t 为一编号;

4 4

D 30 X 10 t〜60 X 10 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4 4

E、10X 10 t〜30X 10 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4

F、10X 10 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

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

二、砂、石的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1)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 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

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

得)组成一组样品。(石子:1OOKg,砂子:50Kg)

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 50123-佃99(2007版)(现行有效);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现行有效)

1•在回填前应在现场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粘土: 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50kg)

2•密实度取样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地平整:每层100nm〜400 m2取1组;

B、单独基坑:20 m2〜50 m2取1组,且不得少于1组;

C、室内回填:沟道及基础,每层 20 m2〜50 m2取1组;

D 其他50 m2〜200 m2取1组。

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 (现行有效);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 (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2 (2013.01.01 实施,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1499.2-2007/XG1-2009 (2009.09.01 实施,现行有效)

原材料取样规则:

1)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 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 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 60t o

5)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 o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2•原材料取样数量(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4)型钢: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GB/T 700-2006)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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