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物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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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物业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201 年月日

签订地点:南宁国际会议中心

ﻬ甲方: 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民族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铁民

项目联系人:彭明

通讯地址:民族大道106号

邮政编码:530021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的定义及基本情况

1.1租赁标的物定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是指

位 ,面积为㎡。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所附平面图。

1.2 租赁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1.2.1南宁国际会展中心A区共4层,1层作为恒常展厅(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为办证大厅),其中西侧有商业附属用房作为餐饮配套及商业配套服务使用。地下一层为商业中心,周边有附属的办公用房及管理用房。

1.2.2 合同招租范围:

1.2.3甲方按租赁标的物的现状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现场踏勘,查看并确认标的现有装修及配套设施状况,实现标的物使用功能所需增设的装修、用品、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投资和安装。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交付ﻩ

2.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年,自 201 年月日起至 20 年月日止。

2.2租赁标的物的交付。甲方在201年月日前将租赁标的物交给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标的物书面交接手续,乙方无故不按期办理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处置租赁标的物,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甲乙双方办理完标的物交接手续后,标的物由乙方进行接管,标的物内的日常卫生、安全等运营维护、秩序维护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指导及要求整改的权利。

2.3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使用、消防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确保乙方可以正常顺利使用标的物。如甲方不具备上述条件导致

延期交付的,本合同计租时间和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4 为确保会展中心的配套服务正常运行使用,完善展会期间的配套服务,乙方应当在甲方交付租赁标的物后60天内完成租赁标的物全部装修和开业筹备工作,并于201年月日开始营业。

2.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逾期60天未能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且向乙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本合同年租期,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3.2租金按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按季度缴纳的方式),租金从第4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如下表:

3.3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3.2款约定的金额于每个结算期(即每个季度)前10天内将应付之租金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汇往甲方下列帐号后,即视乙方已完成付款义务。

户名: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嘉宾路分理处

帐号:450700847

如甲方指定的帐户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整)。逾期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户名: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嘉宾路分理处

帐号:450700847

4.2 租赁期内,若乙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上述费用的,乙方应赔偿或支付。合同期内,如履约保证金被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的,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余下的保证金不再返还。

4.3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4.3.1租赁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赁终止,下同);

4.3.2 乙方已付清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4.3.3 乙方已将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完好、整洁地交还给甲方;

4.3.4 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附乙方收款账户)。

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的余额:

4.4.1合同没有到期,乙方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

4.4.2乙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情形;

4.4.3乙方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借用或使用甲方名义开展商业经营或其它任何活动;

第五条租赁标的物用途及经营

5.1 租赁标的物用途。仅作为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如有擅自改变用途的,乙方负责恢复,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标的物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

5.3 租赁期内,乙方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且拒不整改的,属于乙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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