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沉降观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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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沉降观测细则
一、概况
京沪高速铁路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是通过对线路路基、桥梁、涵洞工程的沉降观测和对沉降观测资料的分析,预测工后沉降,提出加速路基沉降的措施,确定无碴轨道的铺设时间,评估路基工后沉降控制效果,确保无碴轨道的结构安全的有效手段。京沪高速铁路基础工程的沉降观测数据必须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测手段取得,且必须真实可靠、全面反应工程状况。
地质情况
二、构筑物工程沉降观测技术依据
1、《客运专线铁路无碴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号)
2、《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
3、《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施工技术指南》(TZ216-2007)、
4、《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189号)
5、《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
6、《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9)
7、工程施工图纸和文件。
三、沉降观测网的建立及观测要求
1、在施工控制网的基础上进行加密,测量按二等水准测量精度和方法进行加密测量。
2、高程基准点一般不大于200m,以便对沿线桥梁和路基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观测。
3、沉降观测使用DS1以上级的光学或电子水准仪和铟瓦尺。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定、检校,并保留检查检定记录。做好基准点的保护,发现丢桩和移动应尽快加以补齐。对基准网进行定期复测,复测周期一般为6个月。
4、沉降观测的置镜点、观测路线、观测人员、观测设备应相对固定并应在成像清楚时段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前半小时、日落后半小时内及其他不利观测的天气下作业。作业中应经常对水准仪及水准尺的水准器和仪器i脚进行检校,以确保观测成果的质量。
5、各种观测记录薄要记录清楚、整齐、工整不得有涂改现象出现,记录错误应全行用横杠划去,提行重记。
四、桥梁的一般规定
1、无碴轨道铺设前,应对桥涵变形作系统的评估,确认桥涵基础沉降变形等符合设计要求。、
2、通过各施工阶段对墩台沉降的观测,验证和校核设计理论、设计计算方法,并根据沉降资料的分析,预测总沉降和工后沉降量,进而确定桥梁工后沉降是否满足铺设无碴轨道要求。
3、根据沉降资料分析,对沉降量可能超标的墩台研究对策,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桥梁工程的安全;同时累积实体桥梁工程的沉降观测资料,为完善桩基础沉降分析方法作技术储备。
4、桥涵主体工程完工后,沉降观测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岩石地基等良好地址区段的桥梁,沉降观测期应不少于2个月。观测数据不足或工后沉降评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适当延长观测期。
5、观测期内,基础观测实测值超过设计值20%以上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地质复查,并根据实测结果调整计算参数,对设计预测沉降进行修正或采取沉降控制措施。
五、沉降观测的内容
桥墩、桥台、涵洞各个施工阶段的垂直沉降。
六、沉降观测点的布置
1、桥梁工程的每个墩、台均要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应尽量靠近地面(水面)
2、桥墩:观测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墩身上,数量每墩不少于4处,分别设在每个墩的墩身四角,观测点距地面(水面)高度应在1 m左右,特殊情况可按照确保观察精度、方便观测、利于观测点保护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沉降变形观测点设计图和埋设要求,设计单位结合具体设计方案并参照《无碴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在实施性沉降观测设计方案中明确。
七、观测精度
桥涵基础沉降变形的观测精度为±1mm,读数取至0.1mm。
八、沉降观测频度
每阶段的沉降观测,在开始时一般可每周观测一次,以后视两次观测沉降量的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沉降观测的频度,但两次的观测沉降量不宜大于1 mm,具体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 墩台基础沉降观测频次
在每一设计单元变形测量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测量成果整理,并提交以下沉降观测资料:
1、观测资料整理表
(1)采用统一的《京沪客运专线路基沉降观测记录表》,做好观测数据的记录与整理。
(2)根据观测资料,及时绘制每个观测标志点的荷载、时间、沉降曲线;
2、分析评估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桥涵沉降及变形观测资料。
(2)桥涵地段线路纵断面图、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桥涵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沉降计算报告等相关设计资料。
(3)施工过程、施工核查、施工记录和原材料检验情况等施工资料。
(4)施工质量控制过程资料
八、评估分析方法
1、桥涵基础沉降分析评估应采用曲线回归法。对于预制梁桥,基础沉降应按墩台混凝土施工后、架梁前及架梁后三阶段进行;对于原位施工的桥梁和涵洞,基础沉降应根据实际施工状态及荷载变化情况划分阶段。
2、根据桥涵实际荷载情况及观测数据,应作回归分析及预测,综合确定沉降变形的趋势,曲线回归的相关系数应不低于0.92。首次回归分析时,观测期不应少于桥涵主体工程完工后3个月;对于岩石地基等良好地质的桥涵,应不少于1个月。
3、两侧回归结果预测的最终沉降的差值不应大于8 mm。两侧预测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个月;对于岩石地基等良好的地质的桥涵,不应少于1个月。
4、桥梁主体结构完工至无碴轨道铺设前,沉降预测的时间应满足
以下条件:
S(t)≥75%
式中:S(t)——预测时的沉降观测值;
s(t=∞)-预测的最终沉降值
4、评估标准
根据实测沉降观测资料推算的工后沉降应符合下列标准:
(1)桥墩台均匀沉降量≤20 mm
(2)相邻墩台沉降量之差≤5mm
(3)涵洞基础工后沉降不应大于15 mm
中铁一局京沪高铁土建二标九工区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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