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打印出来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
十则法院判例告诉你打印遗嘱的效力
十则法院判例告诉你打印遗嘱的效力【慧云视点】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以避免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但是,殊不知即使立有书面遗嘱,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目前法院对于打印遗嘱,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认定为自书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认定遗嘱无效。
现结合审判中的十则案例简要的介绍定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供大家借阅。
作者|佚名相关法律法规1、《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十件案例】1、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案件评析】根据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将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件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
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
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
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意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由李某一继承。
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本人去世后,将所有股权由女儿李某二继承。
第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共同居住。
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偿还看病期间所欠债务及今后的生活费用。
"该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医师)。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哪五种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哪五种遗嘱的类型是⽐较多的,不同类型遗嘱⽣效的条件是不⼀样的。
被继承⼈⽴遗嘱时,要注意遗嘱⽣效的要件,需要见证⼈的,要找见证⼈见证。
那么民法典规定遗嘱有哪五种形式?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哪五种遗产的形式包括⾃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录像遗嘱、⼝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四条【⾃书遗嘱】⾃书遗嘱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第⼀千⼀百三⼗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由其中⼀⼈代书,并由遗嘱⼈、代书⼈和其他见证⼈签名,注明年、⽉、⽇。
第⼀千⼀百三⼗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遗嘱⼈和见证⼈应当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年、⽉、⽇。
第⼀千⼀百三⼗七条【录⾳录像遗嘱】以录⾳录像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遗嘱⼈和见证⼈应当在录⾳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
第⼀千⼀百三⼗⼋条【⼝头遗嘱】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头遗嘱。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能够以书⾯或者录⾳录像形式⽴遗嘱的,所⽴的⼝头遗嘱⽆效。
第⼀千⼀百三⼗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产继承⽅式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在⽣前订⽴遗嘱,指定继承⼈继承⾃⼰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前订⽴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与扶养⼈订⽴协议,由扶养⼈负担被继承⼈⽣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所有。
该⽅式主要出现在⽼⼈⽆⼈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最⾼,其次是遗赠,效⼒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类型共有5种,分别是⾃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录像遗嘱、⼝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类型的遗嘱,⽣效的要件是不⼀样的。
自书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自书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
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
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
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4、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
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
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
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百姓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婚姻家庭篇1、男女双方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结婚?男女双方结婚的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是:(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在我国,男不得早于22周岁结婚,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
结婚除了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排除下列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结婚后,夫妻之间相互应当承担什么义务?结婚后,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主要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专属义务;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指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生活上遇有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精神和经济上予以支持。
4、结婚后,夫妻之间享有什么权利?结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不论双方收入多或少,婚后收入都属于二人共有,除非另有约定。
一方的继承、受赠也都由双方共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除非留有遗嘱,婚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属于一方生前的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
我国打印遗嘱制度之完善
Teachingseafaring 教海探航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239我国打印遗嘱制度之完善文/谷武军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时代,新科技的出现,出现了很多新型的技术手段,也由此引发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对于我国遗嘱的形式而言,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新型遗嘱形式,如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录像遗嘱等,其中打印遗嘱是一种全新的遗嘱形式,对于打印遗嘱,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其中予以确认,但是笔者觉得对于打印遗嘱而言,仍然存在可以研究的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打印遗嘱制度,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保障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
关键词:遗嘱形式;遗嘱人真实意思;打印遗嘱;新型遗嘱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对于遗嘱的形式规定了必要的形式,也称作遗嘱形式的强制主义,遗嘱形式的强制主义是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和保护,毋容置疑,遗嘱形式强制主义又称遗嘱形式法定主义,能够对保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型的遗嘱形式也会随之出现,例如打印遗嘱、影像遗嘱、以电子介质存储的遗嘱等,如果遗嘱形式强制主义是对已经被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的保护,则遗嘱形式强制主义是对新型出现的遗嘱形式的排斥,新的环境下,由于新的科学技术的革新、人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当公民立遗嘱时,会采取新的遗嘱形式,如果法律不加以保护的话,无疑是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忽视,因而探讨新环境下我国新的遗嘱形式对于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打印遗嘱的视角来探讨新的遗嘱形式的完善,以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完善。
1 打印遗嘱概述1.1 打印遗嘱的概念所谓打印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没有采用传统的以自然人手握笔书写的方式如自书或者他书,而是运用现代电脑打印技术,由电脑打印出遗嘱的内容来代替用手书写,再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由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确认的遗嘱形式。
有效遗嘱的七种形式
有效遗嘱的七种形式
1、自书遗嘱: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
2、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人员无需再签署日期,签名即可。
《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要有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打印遗嘱:遗产未处理,但遗嘱人留有打印遗嘱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打印遗嘱进行认定。
4、录音遗嘱: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应在录音过程中说出各自的名字,并各自说出日期,任何事后的补救的行为,都无法将无效的录音遗嘱转变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5、录像遗嘱:应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录像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遗嘱中分别说出时间的,应认定该份录像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与《继承法》第17条第1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7、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
本条并未就口头遗嘱的订立日期问题进行规定,即日期不是口头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
自书遗嘱可以打印吗
⾃书遗嘱可以打印吗随着电脑办公的兴起,很多⽂件都是可以打印的。
如果⾃然⼈想要对⾃⼰死后的遗产进⾏处理的话,是可以在⽣前订⽴遗嘱的,遗嘱是需要出⾃于本⼈的真实意思表⽰的,可以⼿写订⽴,那么,⾃书遗嘱可以打印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书遗嘱可以打印吗⾃书遗嘱可以打印,但是需要⽴遗嘱的⼈签字盖章,并且需要注明⽇期。
⾃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书遗嘱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根据这项规定,⾃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亲⾃⽤笔书写遗嘱全⽂;3、必须注明年、⽉、⽇,三项缺⼀不可。
⾃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
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其效⼒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本⼈真是意思表⽰,很可能被认定为⽆效遗嘱。
因此,⾃书遗嘱最好是能够⾃⼰书写,有个⼈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1、⽴遗嘱⼈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为能⼒。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
受胁迫欺诈所⽴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所有的财产。
关于⾃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遗嘱和⼝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
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最⾼,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书遗嘱⽆论公正与否都具有法律效⼒,⽴遗嘱⼈可以根据⾃⼰的需要决定是否公证。
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其生前依法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以及对个人事务的安排。
遗嘱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法律规定、效力认定、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个人事务的安排以及遗产的继承等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的法律规定1. 遗嘱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
(2)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
(2)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给不同的继承人。
(3)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处理遗产分配等事务。
(4)其他事项: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自己的丧葬事宜、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
3. 遗嘱的生效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通过以下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1)书面形式: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口头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撤销原遗嘱。
(3)公证形式:遗嘱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 遗嘱的效力认定原则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遗嘱真实原则:遗嘱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
写遗嘱千万别遗漏这3点不然很可能白写了
写遗嘱千万别遗漏这3点不然很可能白写了在我国的习俗里,写遗嘱似乎并不是一件很吉利的事情,其实不然,遗嘱只不过是对自己资产的一个提前管理而已。
然而,还有很多立遗嘱的人也许会这么想:我的财产我做主,只要把自己的真实意思写下来,将来就会被照办。
至于写什么、如何写似乎并不要紧。
问题是,当那一天来临,立遗嘱人不可能再来回答关于遗嘱的诸多细节问题,而继承人们往往会因这些可能影响到遗嘱效力的细节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导致背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情况发生。
因此,遗嘱立得不规范,非但没有定分止争的效果,反而可能让继承人们对簿公堂。
最后,即便法院可以通过判决给出一个答案,继承人们之间恐怕也难再维系亲情。
01李爷爷和王奶奶育有三个子女,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却因老人的赡养和遗产分割问题争执不断。
2023年,李爷爷和王奶奶的房子拆迁,获得一套三居室及200万的拆迁补偿款,由于他们年事已高,两位老人将拆迁获得的三居室出租后,就被小儿子接到自家中。
小儿子一家对李爷爷很照顾,但是对常年生病的王奶奶显然有点嫌弃,甚至不让其他儿女过来探望。
2023年李爷爷和王奶奶相继过世,姐弟三人因父母留下的遗嘱争执不休,最终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双方均拿出父母立的遗嘱。
父亲为自书遗嘱,母亲则为代书遗嘱。
父亲的自书遗嘱当中有母亲的签字,以个人意愿处置了全部财产份额。
而后母亲的代书遗嘱中阐述,李爷爷曾请“律师”,胁迫自己在他立的遗嘱上面签字,在受胁迫下由于自己也不识字在上面签上姓名,后来自己也找邻居代书了一份遗嘱。
在法庭上,两位老人均有遗嘱且形式不同,表达意愿不同。
李爷爷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但他将属于王奶奶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置安排,被法院认定无效。
而王奶奶的代书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均未能出庭做证,且王奶奶并未在代书遗嘱中签字,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最终判定两位老人的遗产由三个子女均等继承,所获20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属于老人的遗产,也判定均等继承。
02在我国,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形式。
2022年最新遗嘱模版(自书、代书、打印通用)2023年版
2022年最新遗嘱模版(自书、代书、打印通用)遗嘱我,[填写姓名],[填写],是无业居民,居住在[填写地质],作为有明确意愿的人,在身心健康的状态下,自愿起草并立下此遗嘱,以保障个人财产和遗产的合理分配,并遵循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一条:我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债券、保险、数字资产等形式的财物和权益。
第二条:我的财产分配如下:(1)我的债务:在我去世后,用我的财产清偿我生前的欠债和未清的款项。
(2)我的遗产:我的房产,位于[填写房产地质],所有权归[填写继承人或受益人姓名]。
我的车辆,车牌号[填写车牌号码],所有权归[填写继承人或受益人姓名]。
我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归[填写继承人或受益人姓名]所有,作为其继承。
第三条:如果我在继承人或受益人去世前离世,我将重新考虑并指定新的继承人或受益人。
第四条:如果在继承人或受益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处理遗产的情况下,我指定[填写监护人姓名]作为财产和遗产的监护人,负责管理和保护他们的权益,直到他们能够独立处理为止。
第五条:对于我在去世后尚不清楚的数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账户、社交媒体账户、电子邮件等,请[填写指定处理人姓名]负责查找、管理和处理。
(1)主要执行人:[填写执行人姓名](2)备选执行人:[填写备选执行人姓名]第七条:我宣布,此遗嘱是我自愿、完全自主的意愿,我理解它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此遗嘱代替之前由我立下并废弃的任何其他遗嘱。
第八条:如果本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该遗嘱的其他部分的效力和执行。
第九条:对于本遗嘱未尽事项,应遵循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立遗嘱并签名确认:[填写姓名][填写签名]证人:(1)[填写证人姓名][填写证人][填写证人](2)[填写证人姓名] [填写证人][填写证人]。
立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立遗嘱的条件、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立遗嘱的条件1.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遗嘱人须自愿立遗嘱。
立遗嘱是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必须自愿,不得受到他人胁迫。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
4.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否则遗嘱无效。
四、遗嘱的形式1.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遗嘱。
口头遗嘱适用于遗嘱人无法以书面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但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书面遗嘱。
书面遗嘱是指遗嘱人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遗嘱。
书面遗嘱可以是手写、打印或者电子文档等形式。
3.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立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五、遗嘱的效力1.遗嘱的生效条件。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遗嘱的效力范围。
遗嘱的效力范围包括遗嘱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遗嘱人对其遗产继承人的指定权等。
3.遗嘱的效力等级。
遗嘱的效力等级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六、遗嘱的变更与撤销1.遗嘱的变更。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变更遗嘱。
变更遗嘱应当采用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
民法典的自书遗嘱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书遗嘱有哪些规定现实社会中⼤部分⼈会选择遗嘱的⽅式留下遗产,遗嘱继承的话⼀般是可以指定继承⼈的,遗嘱的⽅式有很多种,其中有⼀种遗嘱是属于⾃书遗嘱,很多⼈不知道的是⾃书遗嘱有什么规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书遗嘱有哪些规定⾃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亲笔书写的遗嘱。
《民法典》第⼀千⼀百三⼗四条⾃书遗嘱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根据上述规定,⾃书遗嘱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是:(1)遗嘱⼈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代笔,也不能打印;(2)有本⼈签名,并注明年、⽉、⽇。
同时,⾃书遗嘱也应具备其他形式遗嘱的基本要件:1、⽴遗嘱⼈有民事⾏为能⼒;2、⽴遗嘱⼈⽴遗嘱时,系亲⾃实施该民事⾏为;3、遗嘱内容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遗嘱⼈的合法个⼈财产;5、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书遗嘱特征1、遗嘱是单⽅法律⾏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单⽅⾯的意思表⽰即可发⽣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为。
2、遗嘱⼈必须具备完全民事⾏为能⼒,限制⾏为能⼒⼈和⽆民事⾏为能⼒⼈不具有遗嘱能⼒,不能设⽴遗嘱。
3、设⽴遗嘱不能进⾏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应由遗嘱⼈本⼈亲⾃作出,不能由他⼈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头形式,⽽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以书⾯形式或录⾳形式⽴遗嘱的,所⽴⼝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死亡时才发⽣法律效⼒的⾏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前以遗嘱⽅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的死亡作为⽣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没有事实死亡,⽽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的申请,由⼈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法律效⼒,利害关系⼈可以处分遗嘱当事⼈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应当对遗嘱⼈的基本⽣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不受此限。
打印的遗嘱遭遇法律“真空”
本 人 打 印 , 无见 证 人 及 代 书 又 人 签 名 , 法 院认 定 该 遗 嘱 无 故
效。
鉴于 当前法 律服务 市场 的 发 达 与打 印 文 件 的普 遍 适 用 , 为 了方便公 民订 立遗 嘱 ,点 认 为 , 印 的 打 遗嘱 属于 自书 遗 嘱 。因为 打 印
法苑 观察
某 的 签名 , 老 汉 对 争 议房 屋 徐 仅 有 12 / 的产权 , 嘱 中有 关处 遗
分 刘 某财产 的 内容 无效 。
遗嘱 属于 代书 遗嘱 。因为 电脑
是 智能 化 工 具 , 论 是遗 嘱 人 无 自 己输 入 打 印还 是 由他 人 输 入打印 , 总之 都 是 智 能化 工 具
打 印 的遗 囊 咋 定 性
随 着 电 脑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 们 使 用 电脑 打 印 、 存 人 储 文 字越 来越 普 及 。 但是 , 于 由 打 印 的遗 嘱 无 法 与 《 承 法 》 继 规 定 的遗 嘱 形 式相 对 应 , 所
以 , 其性 质 的争 议非 常大 。 对
实 际上 ,司法理 论界和 实 务界 已经 注意至 了 《 U 继承法 》 关 于遗 嘱的 形式要 件规定 得过 于 严苛 。 相关统计 显示 , 在法 院受 理 的遗 嘱继 承纠 纷 中 ,有 6 % 0
的遗 嘱被 宣告无效 ,其 中遗 嘱 的形 式要件 不符 合要 求是导 致
遗嘱无效 的主要 原因 。
这 是 科 学 给 法 律 出 的 一 个 难
则 一 般 应认 定 为 代 书遗 嘱 。 《 承法 》 第 1 条第 3 规 定 : 继 7 款 “ 书遗 嘱 应 当有 两个 以 上 见 代 证 人 在场 见 证 , 由其 中一 人 代 书 , 明 年 、 、 , 由 代 书 注 月 日 并
打印遗嘱算不算“亲笔书写”?
法 的 潮 流 来 看 , 应 当 规 定 对 形 都
式 上 稍 有 欠 缺 的 遗 嘱 , 有 充 分 如
他 人 代 为 打 印 , 一 般 应 认 定 为 则
代 书 遗 嘱 。 照 《 承 法 》 十 七 按 继 第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代 书 遗 嘱 应 当 “ 有两个 以上见 证人 在场见 证 , 由
的 证 据 证 明 确 为 遗 嘱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应 仅 因 为 形 式 上 的 欠 不
缺 而影响其 效力 。 所 以 , 打 印 遗 嘱 应 当 结 合 对
其 中一 人代 书 , 明年 、 、 , 注 月 日
删 认 可 , 成 因 与 形 式 均 符 合 “自 治 其
的规 定 . 设 “ 人 遗 嘱 ” 规 定 增 证 的
遗 嘱 一 样 存 在 较 易 被 伪 造 的 弊
端 , 此 , 打 印 遗 嘱 真 实 性 的 因 对 证 据 标 准 应 较 自书 遗 嘱 为 高 。
如 果 无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是 由 立 遗
予 以完善 。 四
责 编 : 京 慧 陆
嘱 自由的实 现 。所以 , 无论从 我
国 的现 实 需 要 出 发 , 是 世 界 立 还
2 1 年 7月上 0人 是 否 具 有 计 算 机 操 作
能 力 、 嘱 形 成 过 程 等 方 面 的证 遗 据来 综 合 予 以认 定 。如 果 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打 印 遗 嘱 是 立 遗 嘱 人
无 论 是 遗 嘱 人 自 己 输 入 打 印 还 是 由他 人 输 入 打 印 . 之 都 是 智 总 能化 工具 的产 物 , 书行 为是 由 代
的 一 个 难 题 , 当 初 制 定 《 承 在 继
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
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现在很多人都会写遗嘱,当然这是一个好的发展趋势,不过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医嘱等,但并不是什么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那么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遗嘱并签名的效力怎么认定一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应视为代书遗嘱,且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要件,上述情况仅仅是代书人以打印的形式“代书”,打印人即是代书人。
二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但仅有打印人或遗嘱人签名,则不能构成有效的代书遗嘱。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包括代书人)签名,而上述情况并无遗嘱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见证人签名,故不能成为有效的遗嘱。
三是立遗嘱人亲笔写好遗嘱,为追求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书写的遗嘱打印一份,并在打印件上签名,然后丢弃了原书写的遗嘱。
这种情况形成的打印遗嘱与原书写的遗嘱实为一体,应视为自书遗嘱。
三、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遗嘱的有效条件什么的相关内容。
所以如果害怕自己写的遗嘱没有效的话,索性就直接请法律写,也花不了多少钱,而且不是写完之后就改不了了,毕竟意外有很多,只要自己还活着,随时都有更改的权利。
3遗嘱(自书、代书、打印通用)
遗嘱立遗嘱人:身份证号码:一、本遗嘱说明1.订立本遗嘱前,立遗嘱人没有因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二、财产及其继承安排1.房屋(1)房屋信息房产地址:产权证号:(2)上述房产属于立遗嘱人个人财产,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请填充继承与所有。
2.车辆(1)车辆信息车辆型号:车牌号:登记车主:(2)上述车辆属于立遗嘱人个人财产,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该车辆由请填充继承与所有。
3.公司股权(1)股权信息公司名称:登记股东:登记注册资本金额:登记持股比例:(2)立遗嘱人去世后,该股权份额由请填充继承与所有。
如公司或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回购权的,则该股权的转让款归该继承人继承与所有,属于该继承人个人财产,不是该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4.存款(1)存款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存款余额约:(2)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为立遗嘱人个人财产,无论实际金额多少均由请填充继承。
5.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信息请填充(2)立遗嘱人去世后,由请填充继承该知识产权,行使相关权能并获得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1)财产信息证券公司:帐号:开户人:(2)上述帐号所购买的股票、证券、理财产品等,价值共计约¥元,立遗嘱人去世后,上述财产归请填充继承与所有。
7.关于遗产变化的特别约定本遗嘱确立后,立遗嘱人的遗产价值或余额发生变化时,不影响本遗嘱效力,仍应按本遗嘱执行。
8.本遗嘱及立遗嘱人未作特别安排的遗产,一律由请填充继承和所有。
三、遗嘱执行1.遗嘱执行人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2.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
执行人应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包括:(1)辅助完成遗嘱的保管、保密。
(2)收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资料和信息,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
遗嘱的办理流程
遗嘱的办理流程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准备材料: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如果材料齐全,公证处会很快安排公证员办理,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2个小时就可以完成。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遗嘱人亲笔签名。
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非遗嘱人本人实际笔墨书写,而是事先形成电子文档后打印出来进行签字的遗嘱。
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才能生效。
五、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说明:实践中继承类案件经常出现原被告、第三人分别提出不同性质的继承类请求,如原告提出法定继承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提出遗嘱继承请求,第三人提出遗赠请求。
实践中法官通常做法多是将多个继承类请求在同一个案件中予以一并处理;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上述诉讼请求属于不同性质请求,不能在一案中处理,要求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针对同样的被继承人,在当事人按照单一案由提起诉讼(如:当事人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或遗嘱继承诉讼)时,如果各个单一案由的当事人存在重合性,原则上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
理由有二:一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当事人相同的法定继承案件或遗嘱继承案件,法院需要查明的问题存在高度的重合性。
如果分开审理会出现需要两案协调,一案需等待另一案结果的情况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有违诉讼经济原则。
第二,家事案件中家事纠纷一并处理是通行原则,如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这主要是考虑家事案件身份财产关系的牵连性,分别在不同的案件中进行处理,不利于一步到位解决争议。
继承案件一并处理符合家事事件一并处理原则,也与现有实践中通行做法相符。
但是这一做法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存在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继承类请求涉及的当事人互不重合情况,一并审理可能会不符合便利性原则,这时,法院宜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另外,由于上述案件属于同一个二级案由下的数个不同三级案由,无需一一列明,直接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即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持“自书遗嘱”观点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推进,科学的发展,电脑已走进千家万户,电脑书写有逐步取代笔墨书写之势。不承认电脑打印件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碍于科学的发展和悖于时代的潮流,且打印件系立遗嘱者的真意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一种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则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立遗嘱者校对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特征,故应确认为是“自书遗嘱”。
通过以上分析,“电脑打印件”的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
是不是不能在《继承法》第17条中找到对应点这种“打印件”的遗嘱就一律无效呢?
我们认为:电脑打印件的“遗嘱”在有本人和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后签名的条件下应作为有效遗嘱对待。除了“代书”这一点与“代书遗嘱”不同外,余皆相同,不乏为一种新遗嘱形式。
此时,我们不妨假定甲的遗嘱是打印件,则a、c将提出:是谁打印的?签名是打印前所为还是打印后所为?对打印件内容是否核对?有无其他成因?为何无见证人和打印者签名?这些质疑将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有可能的。
有人认为:民事领域的或然性并不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反之民事行为的效力并不要求结论的必然性与唯一性。是的,这不乏是原则性的精神,但是具体到“遗嘱继承”这一民事行为中,我们又怎能容忍法定的权利或然被剥夺了,偶得的权利又或然地形成了呢?法制的原则及公正的理念是宁愿让或然的偶得成为泡影也不因法定的权利或然而丧失。遗嘱继承之前的形态就是法定继承呀!
一、一个有趣的问题
“遗嘱”是电脑打印件,除立遗嘱人的签名,其它文字全是打印的。这样的书面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呢?请不急于回答,思考以后给我答案。如果一下子就下了结论,也是一两句话不能说明理由的,否则这就不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二、遗嘱制度略述
私权的保护为越来越多的不同制度的国家所认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早已是西方法制国家的一项法制原则,充分地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是财产权重要内容之一。权利主体不仅有权在其生存之际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也可以预设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怎样处理。这便就是用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在死后按自己生前最后的意愿处理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
以上对遗嘱的分类、比较、合并过程应当令我们更加确信遗嘱的效力不仅要体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还侧重于形式要求的严格性。否则《继承法》第17条将遗嘱分为5种就毫无必要!
五、两种轻率的意见
电脑打印件的“遗嘱”无疑是立遗嘱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亦是以“纸张和文字”为载体的遗嘱。然而它是《继承法》第17条中的哪一种呢?
九、容纳与承认的方法
科技发展无限,而超前立法不足。这种难以适从的局面是不可避免的。基于此,我们建议对《继承法》第17条增加一款为:打印件遗嘱需立遗嘱者校阅打印件无异后签字,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后签名。……在法律未修改之前,可由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明确。
十、余音
本文难以称之为学术探讨,仅为一般法庭辩论。
八、最后的结论
打印件遗嘱有两种成因:
一、自己打印
二、他人打印
若他人打印无可争议不属自书遗嘱,是自己打印与否又难以证实。总之电脑打印不能等同于打印者自书更不能等同于立遗嘱者自书。书写因个人书写力度、习惯、姿式等不同而导致字迹千差万别,难以造假。而电脑打印则如出一辙,故法定的“自书”与“代书”只能作狭义解,不能扩大适用。
立法以追求合理为最高境界,但法律的规范性又是法的基本特征。
我国《继承法》在两者兼顾的同时,采取所有权人处分权至上的原则。财产所有人一般可任意立订遗嘱而不问其因。但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这不乏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保护和对立遗嘱的限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遗嘱”为什么是要式的;为什么不能象对待合同一样在形式欠缺的情: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立遗嘱者自己打印还是由他人打印,总之是智能化工具工作的产物(是人作用于工具的结果,还是“智能化”的产物,这是社会经济学争论的问题,有待于社会经济学家解决),而代书行为无疑是将“有智能”的人工具化。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实无二致,故认为是“代书遗嘱”。
六、在公平原则之下对立法技术的探讨
类别 要求① 要求② 要求③ 结果
并有必要附以相同点列表:
类别 要求① 要求② 要求③ 要求④ 要求⑤ 结果
自书遗嘱 书面 表意真 立嘱人有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 签名亲笔 有效
代书遗嘱 书面 表意真 有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 签名亲笔 有效
在同样都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我们已经发现代书遗嘱比自书遗嘱的要求要高,条件要多。都是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也都只引起继承人权利的变化,即在结果相同的情况下,法律对两种遗嘱为什么采用不同的要求呢?难道是立法的不公正、不合理抑或是立法技术的欠缺?
遗嘱继承包括遗嘱赠予,狭义上的理解(两种)是独立的,但除了接受遗产的对象范围不同外,实无其它差别,故本文不做区处。
三、权利背后的另一种权利
我们任何一个人可能是立遗嘱人,每个人又都可能是继承人。我们立遗嘱是对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我们作为继承人时,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期待权。继承期待也能成为财产权利的内容。如若甲有继承人a、b、c,且拥有遗产y,当甲未用遗嘱的方式处分y,则a、b、c三人均对y有三分之一的可期待利益;当甲用遗嘱的处分方式将财产y确定给了继承人中的b,则a、c两人的可期待利益消失。可见立遗嘱人的处分权和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可期待权是此消彼涨的。
张简政
以“纸张文字”为载体和“意思表示真实”这是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共性。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一共性是客观的。简单的逻辑知识告诉我们:从共性中不能区分事物!仅从表意和载体来定义则自书与代书将有混为一谈的危险。
我们觉得应从差别着手,以下表列示:
自书遗嘱 全文为亲笔 非 非 有效
代书遗嘱 非 代书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有效
行文至此,我们觉得从权利角度做进一步的分析已无必要。但“权利”是“遗嘱”效力的灵魂,也是令我们作此文的指挥棒。那么,现就在“权利”的“笼罩”之下看两种遗嘱要求的差别的产生(或称合理性)吧!
七、初步的结论
接引前文,立遗嘱人甲将遗产y用自书遗嘱的方式处分给b。当继承开始时,a、b、c作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对遗产享有同等的期待权。但遗嘱一公布,a、b、c的权利出现了变化:a、c为零,而b的利益变成所期待的三倍。a、c的法定继承权没了,抑或称丧失不如说剥夺!基于遗嘱的无因性,A、C无可辩驳,但唯一可争取的途径只有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否则可恢复到法定继承状态。由于遗嘱系被继承人书写,内容明确,书写的整个内容与签名均是被继承人亲笔,完全符合《继承法》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则无以推翻!
四、几种不同遗嘱的对比
纵观《继承法》,仅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共为五种: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三、代书遗嘱;四、录音遗嘱;五、口头遗嘱。我们不防将遗嘱按载体的异同来一次分类,我们认为前三种可归为一类,与后两种并存,共可分为三类。一、以纸张文字为载体的遗嘱;二、以音像材料为载体的遗嘱;三、以证人为载体的遗嘱。我们还可以按立遗嘱人意思表达的方式不同而分为两类:一、书面意思表示;二、口头意思表示。对以上分类我们不难发现按两种不同方式分类的结果中有完全吻合的类项,即“纸张文字为载体”这类遗嘱与“书面意思表示”的这类遗嘱是完全的一致!
如果对财产的拥有和处分是自由的体现,那么人类追求自由的后面紧随着的便是平等的价值理念。
让一个人获得(多得)遗产,一般就意味着有人丧失(少得)遗产。遗嘱继承不仅是涉及到被继承人的处分权,并且还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有的人产生意外所得(或称偶然所得);二是让法定继承人丧失(减少)所得。情形1可以不加讨论。但作为继承人的平等价值观会产生疑问:我的过错在哪里而让我丧失了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