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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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
前言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贵阳市环境卫生科研所、深圳绿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众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群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是对CJ/T5026-1998铁质废物箱技术条件的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废物箱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物箱的定义、分类、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广场、室内外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

本标准不适用于垃圾桶、垃圾斗、垃圾集装箱等容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00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T 1909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规范
CJJ 2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28.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JB 8 产品标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废物箱(果壳箱)waste bin
在道路、广场、室内外等公共场所供人们投放废弃物的容器。

3.2
投入口input
废物箱上废弃物的投放口。

3.3
内胆(内桶)inner barrel
废物箱内盛放废弃物的容器。

3.4
顶盖barrel lid
废物箱顶部的盖板、分:活动、固定。

3.5
门door of waste bin
废物箱上为提取内胆和安装箱体设置的门。

3.6
有效容积effective volume
废物箱实际容纳废弃物的总容积。

4 分类
4.1按主体材质分
金属废物箱:外壳或主体由冷轧钢板、不锈钢、铝合金等金属类材料制成。

非金属废物箱:外壳或主体由塑料、木材、再生材料等非金属类材料制成。

4.2按功能分
通用型废物箱:供投放混合类废弃物的废物箱。

功能型废物箱:具有收集废电池、烟灰、痰盂等功能的废物箱。

智能型废物箱:具有播放音响、广告、灯箱功能的废物箱。

4.3按放置方式分
固定式废物箱:固定在一定位置,供人们使用的废物箱。

移动式废物箱:位置可按需要变动的废物箱。

4.4按箱体数分
单体废物箱:只一个内胆的废物箱。

多体废物箱:有两个以上内胆的废物箱。

5 型号与标记
5.1 型号
废物箱的型号由放置方式、功能、材质、桶体数量、容量参数、容量单位组成,型号命名规则见图1。

图1 型号与标记
示例1:GTY-M2•160L表示固定式、通用型、金属类、双体、容量为160L的废物箱。

示例2:YGN-FJS1•120L表示移动式、功能型、非金属类、单体、容量为120L的废物箱。

示例3:GGN-ZN-M2•180L表示固定式、功能型、智能型、金属类、双体、容量为180L的废物箱。

6 基本参数
6.1 有效容积系列:80L、100L、120L、160L、180L允许误差为±1%。

6.2带有顶盖的金属废物箱其顶盖板厚度不应小于1.2mm(不锈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

6.3箱体壁厚,冷轧板不应小于1.2mm,不锈钢板厚不应小于0.8mm,铸铁件不应小于6mm,其它材料板壁厚应小于8mm。

6.4箱体总高为600mm、700mm、800mm、900mm,1000mm允许误差为±1%。

6.5投入口位置应在箱体的顶部或侧面上部,投入口下缘距地面距离为550mm~950mm,投入口短边尺寸不小于110mm。

7 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废物箱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7.1.2废物箱的组成
7.1.2.1通用型废物箱:由顶盖、箱体、内胆、底座(支架)等构成。

7.1.2.2功能型废物箱:由顶盖、内胆、底座(支架)及相关功能组件等构成。

7.1.2.3智能型废物箱:由主体、内胆、底座及智能模块等构成。

7.1.2.4固定式废物箱:主体、内胆、底座及可固定托架等构成。

7.1.2.5移动式废物箱:主体,内胆及可移动底座等构成。

7.1.3从箱体内应容易提取内胆,门、盖等结构应开启灵活;顶盖和推盖的开启角度应不小于75O (见图2)
图2 门、盖开启示意图
7.1.4废物箱应满足环境要求,应适用、简洁、经济和安全。

7.1.5废物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钢性,在的外力碰撞下不应有明显变形。

7.1.6顶盖应能起到防雨的作用,体内积水不应外泄。

7.1.7投入口边缘应光滑无毛刺。

7.1.8废物箱应具备防盗的功能,箱体上可设置烟灰缸和废电池回收盒。

7.1.9分类收集废物箱的分类标志、颜色和字体应符合GB/T19095和CJ28.1的要求。

7.1.10废物箱上的英文标识和译法应条例GB1001及DB11/T334的规定。

7.2材料及加工要求
7.2.1选用材料应符合废物箱设计文件要求。

7.2.2箱体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明显裂纹、凹印。

7.2.3材料应进行防腐、防蛀、防变形和防裂纹处理。

7.2.4油漆表面不应有气泡。

7.2.5焊接件的焊封,应平整、光滑,不应有烧穿、裂纹,气泡、夹杂等缺陷。

7.3箱体的安装
7.3.1固定式废物箱应用地脚螺栓将箱体安装固定。

7.3.2移动式废物箱放置地面上应保持平衡不易倾倒。

7.3.3多体式废物箱各箱体间联结牢固、可靠。

8 试验方法
8.1外观检查
自然光照下目测检查7.1、7.2、7,3节的各项要求
8.2容积测定
用注水法测量容积。

8.3尺寸检查
箱体高度、投入口位置等尺寸用通用量具检查。

8.4智能型废物箱专业性能检测
据智能型废物箱的功能要求按国家相关电器产品标准检测
8.5稳定性试验
8.5.1移动型废物箱
手推放置在水平地面的移动式废物箱不翻倒。

8.5.2固定式废物箱
在箱体顶部承力位置进行水平推动,使箱体保持稳定的极限值。

(见表1和图3)
表1 箱体稳定推力极限值
图3 推力测试示意图
8.6防漏性试验
在废物箱箱体内胆装入1/3的水保持10分钟后,检查水泄漏迹象。

9检验规则
9.1废物箱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9.2出厂检验
9.2.1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废物箱为同一生产批准。

9.2.2按表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9.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表2进行型式检验:
9.3.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应进行定型检验。

9.3.2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应进行型式检验。

9.3.3产品长期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9.3.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单位要求检验时进行型式检验。

9.4检验的判定
9.4.1出厂检验的判定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样品被判定不合格后,应按表2内容加倍样品检验,如加倍样本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合格批中的废物箱经剔除后,再次提交检验仍不合格时,判定批次为不合格。

9.4.2型式检验的判定
按表2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合格进行生产、交付。

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应即时停止生产,采取措施后经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10标志、包装和运输
10.1每个废物箱应在合适位置设置产品标牌。

标牌尺寸内容应符合JB8的各项规定。

10.2包装和运输的方式必须根据产品形状、规格、运距的不同,由供需方签定具体协议、并根据协议进行包装和运输,运输中应避免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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