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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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保、非税优惠政策

2020年社保、非税优惠政策

养老 失业 工伤
人社厅发〔2020〕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发〔2020〕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 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缓缴期间, 个人部分正常缴费的,缓缴期间个人帐 户按规定计息。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 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 协商一致。
3、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 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 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 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闽 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 政策。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 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 再享受减免政策。
(2)其他企业:
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 接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税务部门要加 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 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延续性政策
ZHANG NA
张娜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 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社 保 、 非 税 优 惠 政 策
REPOR T
疫支 防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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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费政策
贰 阶段性减免职工医疗保险 费政策
叁 其他非税优惠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市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应对疫情的冲击。

具体政策如下:
1. 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免:对于因疫情影响停产、歇业或减产的企业,对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免,减免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 个人社保费减免:对于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暂停征收其个人社会保险费,减轻个人负担。

3. 失业保险金发放提速:对于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加快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发放流程,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失业补助。

4. 可灵活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对于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企业,允许其暂时调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减轻企业负担。

5. 社会保险费征收周期延长: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费征收周期,给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还款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减免政策可能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疫情期间云南企业社保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云南企业社保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云南企业社保减免政策2020疫情期间云南企业社保减免政策据云南省人社局消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免政策2021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1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1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有关延期缴费政策措施一并执行。

二、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企业类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数据信息确定减免对象,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金融业企业列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从业人员作为划型标准,依据金融业企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减免对象。

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果作为同一企业其他险种的划型。

大型企业划型结果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应继续按月正常申报减免期间的缴费业务,并按时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类型,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额后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征缴。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

缓缴期满,企业应将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三项社保费政策解读

三项社保费政策解读

常见问题解答
案例一: 我是一名企业的员工,听说国家出台了阶段性
减免社保费政策,是不是企业不用代扣代缴我 们的社保了?
阶段性减免政策针对的是单位缴费部分, 不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因此参保单位的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企 业仍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二: 如果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那我个人的
案例六
退费是退到单位缴费账户么?需要提供给税务 局退费账号吗?
各地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采取直接退费的, 多缴费款自动退到单位的原缴费账户,无需再 次提供退费账号。如因账号原因退费失败,有 关部门会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案例七
我是个体户,可以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费吗?
如果您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可以参照 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即免征 2-6月属期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您是以个人身 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社保费政策减免。
给予免征。
2020年2月至4 月,对市区及 县(市)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缴费部分 实行减半征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 三项社保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 纳金。 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的, 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缴, 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解读
202005
文件依据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黑人社发[2020]6号
适用范围: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内容
适用主体
免征
减征
不享受
中小微企业以及以 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
各类大型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各类社会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享受主体】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2.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享受主体】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3.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享受主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有关精神,省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3号),明确了我省有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

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还可自愿缓缴,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全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由2020年6月底延长到2020年12月底。

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由2020年4月底延长到2020年6月底。

延长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与前期政策比较,关于缓缴的条件、对象和缓缴处理方式完全相同,都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关于缓缴的期限,前期政策规定的是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这次延长政策规定的是可继续缓缴至2020年12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明确了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人社部发〔2020〕49号“各省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下限不变,上限调整”,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 明确了我省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减轻了按下限缴费人员的缴费负担。

乌鲁木齐市医保局减免小微企业2020年社保缴费文件

乌鲁木齐市医保局减免小微企业2020年社保缴费文件

乌鲁木齐市医保局减免小微企业2020年社保缴费文件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迫切任务就是稳就业、稳企业。

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新疆人社部门决定阶段性减免、减半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在全力稳住就业岗位方面,将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对全区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对全区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在此基础上,继续实施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就业岗位和生产、经营的影响,继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南疆四地州按60%返还)。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各地可依据基金承受能力,选择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或社会保险费标准返还。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减轻缴费单位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同等条件下,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90日内申领时限限制。

此外,还要稳住重点群体就业。

疫情防控期间,要全力稳住已转移就业的南疆四地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持续跟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协调处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服务管理,及早与企业沟通对接,做好岗位和劳动力储备。

要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上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持续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工作机制,强化“一对一”跟踪帮扶,按规定及时兑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社保补贴政策2020疫情

社保补贴政策2020疫情

社保补贴政策2020疫情
随着今年春节假期的延长和复工一再被推迟,社保缴费问题成为了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

毕竟,社保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非常实用的保障制度,而且如今重视社保缴费的人也越来越多了,甚至国家都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

好在人社部发布了公告,表示因疫情影响,社保可延迟缴费。

此外,国*院也发出声明减免企业3项社保费用,这可算是给了众人一颗“定心丸”!
社保优惠政策有哪些情况呢?具体如下:
1、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和返还。

2、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阶段性减免。

3、医疗保险费的减免。

正是因为有越来越多人体会到了有社保的好处,所以除了企业和职工外,现在还有很多灵活就业人员也非常重视社保的缴纳。

然而,对于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就业困难的人而言,长期缴纳社保费用就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像北京现在的灵活就业人员一个月要缴纳1030.96元社保费,一年下来就有小1万,因此中断或彻底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时有发生。

事实上,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开始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就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这就是大家口中提到过的4050政策。

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摘要: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和全球经济的持续下滑,许多国家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政策,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在中国,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旨在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时期,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0年中国的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引言: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减轻企业和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负担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它主要包括减免社保费率、减免社保基数和减免社保费用等。

一、减免社保费率为了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中国政府自疫情发生以来,已多次下调社会保险费率。

具体而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下调为0.1%;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1.5%下调为0.5%。

此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费率也有所下调。

这些降低社保费率的举措将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

在经济困难时期,降低社保费率有助于企业保持运营,并为经济的快速复苏创造条件。

二、减免社保基数除了减少社保费率之外,中国政府还推出了减免社保基数的措施。

所谓社保基数即个人缴费的基数,根据基数的高低,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也会有所变化。

根据政府的政策,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社保基数。

一方面,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可以降低社保基数,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收入来调整社保基数,实现个人缴费的灵活性。

这一政策的好处在于让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的经济状况,既减轻了负担,又保障了保险权益。

三、减免社保费用除了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基数之外,中国政府还积极推行减免社保费用的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一些特殊的企业或行业可以享受到社保费用的减免。

例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影视等行业可以申请延缴、减免或缓交社保费用,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政府还提供了一些补贴措施,如社保费用的补贴和免除等。

通过减免社保费用,政府既能帮助这些行业渡过难关,也能促进就业和经济的恢复。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焦点内容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焦点内容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中小微企业的社保减免政策全部延长到年底了!
中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社保费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1、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

2、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刚刚,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延长中小企业免征社保执行期限!
以上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将延续6个月,到今年年底!这个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之前社保减免政策是多少个月?
社保减免政策是指免征2月至6月企业职工社保单位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减半。

延期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所以需要代缴城镇职工社保的人,与社保代缴机构签订社保代缴合同之后,可以正常申报7月社保的同时,补缴2-6五个月。

在没有减免之前,每月社保最低费用是1351.09元,减免后补缴的2-6月社保每月最低费用是567.97元。

减免政策不是每时每刻都有,所以想代缴社保的朋友要抓紧时间了。

内蒙古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内蒙古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内蒙古社保减免政策细则一、实施范围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列入减免范围。

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二、减免办法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三、企业划型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类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自治区统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方便办理申报与核定。

不在企业分类统计范围内的参保企业,或参保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保费核定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及时将新划定的企业类型名单反馈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参照上述办法由参保地及时进行划型,确保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延缴缓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的规定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陕人社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准的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原行业统筹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批准。

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三、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用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用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

1.2范围1.2.1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

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1.2.2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用人单位或企业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

1.2.3 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2 引用文件(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5)《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3 缓缴处理条件及流程3.1申请缓缴条件3.1.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1月生产经营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3.1.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1.3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
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

在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方面,采取“减、降、调、缓”4项举措:
一、“减”,即2020年2—6月,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

具体来讲,本市现行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10.5%,2-6月份企业按减半后5.25%的费率缴费。

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10亿元。

二、“降”,即继续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政策。

在国家规定减征时限期满后,2020年7—12月,企业可继续享受阶段性降费0.5个百分点的减负政策。

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再减轻企业负担约30亿元。

三、“调”,即此前已经发布的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同步调整到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职工医保年度从4月1日顺延3个月。

医保缴费基数推迟调整3个月,也可以减少企业缴费负担约33亿元。

四、“缓”,即和人社部门一道,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允许缓缴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且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政策1:关于定期免除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定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号)。

重点如下:人民政府从2020年2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可以免除支付三个小规模社会保险单位,和豁免期不得超过5个月。

根据疫情影响和经济承受能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可免缴3个小规模社会保险单位企业和其他被保险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保险费,减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构)免交3个社会保险单位,免交期限不超过5个月。

3、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延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付款期间不得收取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焦点内容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合肥费用减免说明

合肥费用减免说明

合肥费用减免说明(一)合肥费用减免范围及期限说明(1)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4)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当期费款,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合肥费用减免参保单位类型划分在市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参保单位划型工作。

1.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为依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进行减免,无需企业申请。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

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划型依据。

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2020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

2020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

2020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北京市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免征延长到2020年12月底据悉,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困难企业缓缴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为3613元/月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1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可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河南省据悉,为帮助企业纾解疫情影响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2020年2月起,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根据《通知》,我省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疫情期间天津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2020疫情期间天津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2020疫情期间天津社保减免政策细则据天津人社局消息,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___(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 ___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___》( ___联企业〔xx〕300号)、《国家 ___ ______》(国统字〔xx〕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___ ___ ___》(银发〔xx〕309号)确定。

五、对于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依据第一、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 ___、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 ___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

其中,相关部门已经有XX年末划型结果的,直接采用划型结果;没有划型结果的,根据企业在国家___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XX年末统计资料以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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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减免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份。

2、社保基数仍然是3368。

3、公司和个人最低共缴费693.7,其中公司部分330.06,个人部分363.6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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