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颁布单位:汽车租赁协会颁布时间:2001-04—06实施日期:2001-04-06效力级别:行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汽车租赁就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得一种形式。
汽车租赁就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就是一项可撤消得不完全支付得短期租赁业务、第二条为规范经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应遵守。
第四条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得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五条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得会员予以必要得教育与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非会员经营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第六条本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行规第七条协会作为汽车租赁业惟一得全国性行业协会,既就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得桥梁,亦就是经营者利益得代表者。
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颁布得有关政策、法规与管理条例如有异议或其它困难,可寻求协会帮助。
第八条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得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得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得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应按照诚信、守法得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汽车租赁行业得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与指示。
第十条租赁车辆得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
经营者不得将她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得车辆用于租赁、第十一条汽车租赁承租方可为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得自然人,包括外籍人土。
经营者应对承租方得资信予以审查。
承租方租赁车辆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得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合法护照、居住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制备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规定得《汽车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汽车经营者与承租方得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旅游租车、商务租车、长租车等各类汽车租赁企业。
第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企业管理体系,确保租赁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为租户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和条件;2.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3. 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 具备符合租赁业务需要的车辆,并具备相应的车辆管理和维护能力;5. 具备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件;2. 经营计划和规划;3. 证明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相关证件;4. 车辆相关证件和车辆管理计划;5. 服务保障体系的相关说明。
第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过期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所属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车辆采购和报废管理;2. 车辆保养和维修管理;3. 车辆使用和调度管理;4. 车辆运营和监控管理;5. 车辆事故和违法处理管理;6. 车辆年检和保险管理。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性能正常。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为每辆车辆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温运〔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运〔2017〕36号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处室、大队:现将《温州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7年3月22日温州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运〔2016〕6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通过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备案管理,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行为准则,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引导行业找准市场定位,鼓励企业创立服务品牌,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一个流程,即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
分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开业备案、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租赁车辆备案、租赁车辆变更和注销、补办汽车租赁备案证件、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等六大事项。
(二)发出一份通告,即规范我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工作的通告。
通告中明确管理体制、适用范围,对于现有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给出具体办理时限,并指明处罚依据及幅度。
(三)对接两家单位,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
沟通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告知新开办的租赁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及时共享相关汽车租赁企业信息。
联系车管所协助梳理现有的租赁车辆情况。
(四)召开两个会议。
一是管理层面的汽车租赁经营纳规管理工作会议。
汽车租赁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汽车租赁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司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办理1.客户接待(1)电话接待:接听客户电话时,应礼貌问候,并报公司名称。
认真、准确、详实解答客户询问,保证业务电话畅通。
(2)来访接待:接待客户时,先用礼貌用语打招呼,待客温和、亲切,提供优质服务。
2.车辆调配(1)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待租车辆。
(2)业务总监负责审批车辆调配事宜,并指定专人在计算机系统内记录车辆调配信息。
3.租车资料(1)团体客户①提交信息资料:客户名称、电话、办公地址、联系人等。
②提交证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或合同章;经办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自然人客户①提交信息资料: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号码等。
②提交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车辆交接1.检查车辆(1)交接车辆前,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2)告知承租人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2.签订合同(1)根据客户类型,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2)合同内容应包括租金、租期、押金、违约责任等。
四、车辆使用1.提醒承租人按规定驾驶车辆,严禁酒后行车、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2.对长期租赁的车辆,按照时间间隔提醒承租人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做好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
五、车辆归还1.承租人归还车辆时,检查车辆状况,确认无损坏、丢失等情况。
2.收取押金,办理结算手续。
3.对归还车辆进行清洁、保养。
六、其他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4.加强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范文
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国家法定资质。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并遵守税法的规定。
第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购买所提供车辆的商业保险,保障租赁车辆的安全。
第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示便捷、规范的服务流程和租赁合同模板,明确相关事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并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和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营业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一)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二)具备足够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具备满足租赁车辆安全管理的条件;(三)具备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四)具备购买商业保险和缴纳相关税费的能力。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审批费用。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为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论述。
一、经营许可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书,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个人或单位不得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经营许可证书是开展汽车租赁业的合法凭证,没有该证书的个人或单位无权开展汽车租赁业务。
二、车辆管理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选择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舒适度。
同时,经营者要保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在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故障,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提供替代车辆。
三、合同约定汽车租赁业务主要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价格和收费汽车租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虚假宣传或变相涨价。
经营者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隐瞒收费项目或擅自增减收费项目。
同时,租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五、客户信息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对于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六、行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对存在投诉的租赁企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鼓励企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度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对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的阐述。
通过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监管,有助于提升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推动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2024年汽车租赁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汽车租赁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本公司(办事处)的用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办事处)属下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营运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驾驶人员必须符合道路营运经营条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机构及工作职责:安全第一负责人(道路营运经营者)主要工作职责: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并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职责:1、布置和检查公司(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负责督促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项目、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参与督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督促):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国家对租赁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租赁行业逐渐兴起,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
然而,租赁车辆管理的不规范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交通事故频发、车辆安全性能低下、租赁合同纠纷等。
为了保障租赁车辆的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租赁车辆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租赁车辆管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了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道路交通规则,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资格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3. 《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专门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法规,明确了租赁车辆的准入条件、租赁合同的签订、车辆的安全管理等。
三、租赁车辆的准入条件1. 车辆资质:租赁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手续,且符合国家关于车辆排放、安全等标准。
2. 车辆保险:租赁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必要保险,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理赔。
3. 车辆维护:租赁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4. 驾驶员资格: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四、租赁合同的签订1.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车辆的型号、颜色、车牌号、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合同签订: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备案,以便于监管部门查阅。
五、租赁车辆的安全管理1. 车辆检查:租赁公司应在租赁车辆交付前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 行驶记录: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行驶记录,包括车辆行驶路线、行驶时间、驾驶员信息等。
3. 事故处理:租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租赁公司应立即进行处理,包括现场保护和事故报告。
4. 救援服务:租赁公司应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确保租赁车辆在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并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
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一些不规范经营和不良竞争现象也相应出现,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权益,行业内积极推动制定并遵守一系列行规行约变得非常重要。
首先,汽车租赁企业应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作为从业者,企业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包括企业的注册执照、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等必备文件的正规办理和更新。
此外,企业应及时缴纳各项税费,确保依法纳税,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流程,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有序进行。
例如,明确租赁车辆的管理流程,对车辆的保养维修和安全检查等进行规范,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同时,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应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不得通过恶意降低价格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散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违规行使市场支配地位等。
只有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行业才能健康发展,同时也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汽车租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合法的内容。
租赁合同是汽车租赁行业的重要法律依据,作为从业者,企业应制定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租赁车辆的价格、日期、保证金、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并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企业有责任向消费者详细解释合同的内容,确保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之,汽车租赁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面临着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挑战和机遇。
规范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对于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章制度:汽车租赁行业管理
规章制度: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安全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汽车租赁企业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租赁车辆;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提交经营情况报告。
三、汽车租赁合同管理第七条汽车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赁车辆、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保证租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取得合法行驶证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保障车辆安全。
第十条汽车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双方应当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明确车辆状态、损坏责任等。
四、汽车租赁行业监管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消费者对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车辆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
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4.12.30
•【字号】苏交规〔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
规范》的通知
苏交规〔2014〕10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经第8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30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一、基本要求1.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并确保车辆在有效期内进行租赁。
2.经营者应设立明确的租赁服务中心,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提供全天候的服务。
3.经营者应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保养和技术检查。
4.经营者应制定明确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合法合规。
二、服务流程3.车辆交付与验收:经营者应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车辆交付给客户,并进行车辆的验收和交接。
4.租赁期间服务:客户在租赁期间如有问题或需求,经营者应及时解答和协助解决。
5.还车与结算:客户在租赁期满后,应按时将车辆还回指定地点,经营者进行车辆的验收和结算。
三、服务保障1.车辆安全保障:经营者应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并保证车辆的安全性。
2.车辆保险:经营者应为租赁车辆投保商业保险,保障客户在租赁期间的安全和风险。
3.紧急救援服务:经营者应设立紧急救援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保障客户的安全。
4.市区内维修服务:经营者应为客户提供市区内的车辆维修服务,确保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正常使用。
5.投诉处理:经营者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受理客户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和回复。
四、知识宣传1.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经营者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客户的交通安全意识。
2.租车维权知识宣传:经营者应向客户普及租车维权的相关知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租赁规范宣传:经营者应向客户宣传租赁行业的规范和标准,提高客户对租赁服务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总结: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流程,提高了客户的体验和满意度。
同时,它也对车辆的安全和租赁交易的合法合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汽车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及制度三篇
汽车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及制度三篇篇一: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务流程操作规范一、业务办理1.客户接待(1)电话接待接听客户电话时应说“您好,XX汽车租赁公司。
”认真、准确、详实的解答客户询问。
为保证业务电话畅通,公司内部事物不能使用客服电话沟通。
(2)来访接待接待客户应先用“您好”向客户打招呼,待客温和、亲切。
2.调配车辆依客户需求,提供待租车辆。
公司业务总监负责审批车辆调配事宜,并指定专人在计算机系统内记录车辆调配信息。
3.租车资料(1)团体客户提交信息资料包括客户名称、电话、办公地址、联系人等。
提交证件包括:①《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③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下称《身份证》)复印件;④公章或合同章;⑤经办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下称《驾驶证》)复印件。
(2)自然人客户提交信息资料包括:真实姓名、电话、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提交证件包括:①《身份证》(或《护照》)原件;②《驾驶证》原件;③外国人工作证明,含《外国人就业证》、《在京租房协议》等。
客户无承租资格,应提供担保人。
(3)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件:①担保人名称、电话、办公地址、联系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等;——《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经办书》或《介绍信》。
4.资料审核(1)法人客户①《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年检;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与其《身份证》是否相符;——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相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是否合法;③注册地址是否与现办公地址相符,不符的需实地核实;④公章或合同章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相符。
承办人应当登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审核驾驶员资质⑤驾驶证件是否有效,身份信息是否相符;⑥年内无重大违章情况;⑦违章积分低于12分;⑧联系方式是否可靠、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租赁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租赁汽车经营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租赁汽车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下术语解释如下:1. 租赁汽车:指经许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个人的名下合法拥有的符合国家标准并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机动车。
2. 租赁经营:指将租赁汽车以特定的方式出租给需要的租用方,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租赁汽车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经营资质】从事租赁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当按照租赁汽车经营的许可证所列明的车辆品牌和数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第五条【车辆条件】租赁经营者所经营的租赁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确保车辆良好的性能、状态和安全性能。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第六条【经营场所】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识,合理布局,确保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租赁汽车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合同签订】租赁汽车经营者与租用方在进行汽车租赁时应当签订明确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赁车辆的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费用结算方式等。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租金收取】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模式收取租金,不得私自变更或涉嫌哄抬租金。
租赁经营者应当向租用方提供明细的收费项目,确保租金的透明度。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对于车辆故障和损坏,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租用方。
租赁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务。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条【监管】对于租赁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4篇)
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大连市汽车租赁行业,保护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租赁是指合法注册成立,以经营租赁汽车为主要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务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保证合法、安全的租赁服务。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二)具备一定数量的汽车租赁车辆;(三)具备机动车辆定期维修保养的条件;(四)具备合格的从业人员;(五)具备租赁车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优质、安全的租赁服务。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展合格的租赁车辆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行。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向出租的车辆提供必要的保险,确保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或损坏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和运营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车辆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营。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租赁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及时纳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统计和经营数据。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四条大连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租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大连市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处以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汽车租赁企业,大连市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2021年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租赁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一)向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二)不得将车辆租赁给无驾驶资格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人员;(三)建立租赁车辆的管理档案,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四)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三)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承租人个人信息;(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承租人责任第十条承租人在租赁汽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车辆;(三)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活动;(四)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拆除车辆部件。
2023年汽车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汽车租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及消费者。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租赁、长期租赁、自驾租赁等。
第二章经营者的权责第四条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本和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经营者应定期对所提供的汽车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经营者应对提供的汽车进行保险投保,并将投保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和车辆维修记录,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示租赁服务政策和费用明细,确保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九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确保租赁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责第十一条消费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明,并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和车辆使用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消费者应妥善使用租赁车辆,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或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消费者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归还租赁车辆,并保持车辆的整洁与完好。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及时向经营者提供对租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配合经营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消费者应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和相关费用,并保证付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违规违约处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发现消费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超范围使用车辆的,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保留追究消费者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提供的车辆有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章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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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备案及相应证件的配发。
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所在地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5.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8.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租赁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租赁车辆维护保障制度、车辆防盗抢骗等治安防范等制度措施。
(二)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原则上应当场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对已受理的汽车租赁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本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汽车租赁经营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查验及审核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告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四、汽车租赁证件使用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租赁的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字样。
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变更结果等情况。
2.《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闽交运管许可×字000000000001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
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及地址、变更记录、检查(考核)记录、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
“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
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证号格式为“闽交运管许可×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全省九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的简称,从福州到宁德按顺序分别为榕、莆、泉、厦、漳、龙、明、南、宁,岚,“000000000001”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
鉴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未列入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范围,“×”也用“漳”,编号前6位使用漳州市辖区的区划代码350601。
4.证件有效期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十日内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
(二)《租赁汽车证》1.《租赁汽车证》证件尺寸为9.0×6.2 cm,材质为205克铜版纸,采用防伪标志,封面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
2.《租赁汽车证》正面是车辆有关内容,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纸质彩色照片,然后塑封,《租赁汽车证》有效期4年。
3.《租赁汽车证》内容为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座位数、车辆尺寸、经营范围、核发机关等。
其中“经营许可证号”填写经营许可证上后12位阿拉伯数字,“车辆号牌”填写车辆号牌号码加上号牌颜色,“车辆类型”填写车辆厂牌型号,“座位数”填写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数(含驾乘人员),“车辆尺寸”填写车辆外廓长宽高尺寸,以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数据为准,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无登记外廓尺寸的,以同型号车辆使用说明书或车辆公告目录上数据进行核定。
4.《租赁汽车证》证号按9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1号”,其中“×”为九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简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的“×”也用“漳”。
“000000001”前3位取行政区划代码的后三位数(第一位区分设区市,2、3位区分县级),漳州开发区使用“601”;最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
五、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程序自有车辆300辆以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许可。
自有车辆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租赁分支机构经营备案表》;2.原许可机关颁发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3.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4.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5.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6.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分支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分支机构配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分支机构配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变更(一)汽车租赁许可变更程序1.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地址超出原许可机构管辖范围的,应按重新许可办理。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租赁汽车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终止汽车租赁经营程序1. 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汽车租赁经营终止申请表》。
2.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汽车租赁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收回相关《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租赁汽车证》。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七、汽车租赁车辆变更程序(一)新增租赁车辆新增租赁车辆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申领《汽车租赁证》,并提供以下材料:1.新增租赁汽车备案表;2.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二)租赁车辆变更租赁车辆迁移或报废的,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租赁汽车证》。
八、档案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租赁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条件具备的,应使用电子档案。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四)车辆明细表;(五)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六)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八)需补全或更正材料的,存档《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九)《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及审核意见;(十一)《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租赁汽车证》复印件;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闽交运管(设区市简称)许字年第号(企业名称):你司于年月日提出(申请事项)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该项申请符合《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准予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
请于年月日前按《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办理相关证件手续。
年月日(许可机构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