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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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9.14.1内容、范围和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取,并按第7.1条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9.14.2约定支付方式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时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预付款按抵扣比例扣回,抵扣比例按该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3管理要求和使用限制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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