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银行账户共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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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共管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 年月日在中国签订:
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以下统称“卖方”)
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英文名称:
中文译名: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丙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其法定地址为:中国省市号,由其授权代理人先生(国籍:中国)代表(以下简称“监管人”)。

鉴于:
——买方与卖方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了关于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买方受让卖方合计
持有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相当于人民币元的注册资本)并约定买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万元的等值美元汇入以买方名义开设的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

——买方委托先生/女士签订本协议,卖方委托先生/女士签订本协议。

——买方、卖方及监管人均已同意签订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各自的承诺和义务。

各方约定如下:
1 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用语应适用本第1条的规定。

1.1 定义
“共管资金”:资金汇入共管账户后直至转款或返还时共管账户的本金加上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并扣除利息税(若有)后的利息的金额之和。

“共管价款”:即按照《股权转让合同》,买方在《股权转让合同》获中国审批机关批准后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即相当于人民币万元的等值美元。

买方需要汇入共管账户的金额按照汇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兑换中间价结算。

考虑到汇率变动等因素,如买方向卖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时,共管价款按当时汇率不足兑换人民币的部分由买方另行补足并予以支付。

“共管账户”指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买方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规定以买方名义开设在监管人处的共管账户。

该共管账户将根据本协
议作为存放本协议项下的共管价款的共管账户。

1.2 条款、附件等
如提及本协议,应包括本协议的任何附件;如提及条款和附件,应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3 资料
如提及书籍、记录或其他资料,应指任何形式的书籍、记录或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张、电子存储数据、磁媒体、胶片和微缩胶片等。

1.4 日期和时间
1.4.1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可供行使或履行的日期为中国(包括香港)的非营业日,则该项权利或义务应在该日期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行使或履行。

1.4.2 如提及时间,指北京时间。

1.5 标题
标题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6 文件
如提及任何合同或文件,应指经不时修改、更新、补充、重述或取代的该等合同或文件。

1.7 工作日或营业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中国内地及香港银行正式营业的办公日。

1.8 签名
本协议规定的买方或卖方的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2 监管人的委任
2.1 委任
受限于本第2条其他条款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在此根据本协议条款
和条件共同及不可撤销地委任监管人监督保管共管资金,担任共管账
户的监管人,而监管人在此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不可撤销地接受此
项委任。

2.2 监管人的职责
监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是,妥善保管共管资金;按照本协议
规定履行监管人的职责;按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划转或返还共管资金。

3 开设账户
3.1 批准
3.1.1 第2.1条项下对监管人的委任及本协议载明的共管价款的
支付安排应以买方名义在监管人处开立共管账户为条件。

据此,买方
已在监管人处开立共管账户。

3.1.2 买方名义开设的共管账户为买方与卖方的共管账户,共管
账户内共管价款的支付或划拨须根据本协议规定条件凭买方及卖方双
方预留银行的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在满足本协议第5.3条、第5.4条规
定的条件时仅凭买方单方的有权签字人的银行预留签名办理。

3.1.3 卖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授权先生/ 女士为授权签字人
并在监管人处预留签字样本,买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授权先生/ 女士为授权签字人。

买方及卖方双方共同管理共管账户,由卖方
先生/ 女士的签字及买方先生/ 女士的签字作为银
行预留印鉴使用。

在本协议项下,买方和卖方的授权签字人在有关通知、指示等法律文件的签字即能充分代表买方和卖方及买方和卖方的
意志,是有效的。

3.2 通知
监管人应根据第10.7条规定在买方开立共管账户后立即将上述账户的银行账号和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通知本协议的共管各方。

3.3 确认
监管人确认,买方根据本协议在监管人处开立的共管账户为离岸账户,将共管价款从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汇入共管账户或从共管账户汇出境外不需要办理外汇登记,也不需要获得外管局或其他任何部门的核准或审批或备案等前置条件。

4 共管价款的存入
4.1 支付
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在买方和卖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共管价款汇入共管账户。

4.2 通知
在监管人得知买方按照本协议第4.1条支付的共管价款时,监管人应将记入共管账户贷方的金额告知本协议的其他各方。

4.3 共管价款的利息
在收到买方汇入的共管价款后,监管人应将共管价款存入共管账户。

共管账户应为计息账户,监管人同意按照当日的市场利率或监管人自行确定的适用于同类存款的利率支付共管价款的利息。

该利息属买方所有。

4.4 共管资金的处理
各方应促使共管账户的共管资金不应被兑换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予以处理,但根据本协议进行的除外。

5 共管资金的划转或返还及用途
5.1 共管资金的划转或返还,按本协议规定凭买方及卖方双方或
买方单方在监管人处的预留签名办理,如签名与买卖双方预留印鉴相符,监管人应根据买方及卖方双方(根据第5.2条规定)或买方单方(根据第5.3和5.4条规定)的申请准予划转共管资金。

5.2 向卖方划转股权转让价款
监管人在收到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汇款申请书》(如附件四)的正本并与预留签名核对无误后,将相当于人民币万元的等值美元汇往《汇款申请书》指定的专用外汇账户或。

5.3 向买方返还节余款项
监管人依据本协议第 5.2条将股权转让款划转至卖方账户之后,如账户共管资金尚有结余,则监管人应在划转之日(或买方另行通知的日期)凭买方单方面签署的《汇款申请书》(如附件四)并与买方单方预留签名核对无误后将该节余全部金额悉数返还至《汇款申请书》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无需卖方同意。

5.4 根据买方单方面要求向买方返还全部共管资金
本协议签订日起100天内监管人未能收到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汇款申请书》,则自本协议签订日起100天期满之日后买方可以单方面出具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将共管账户预留印鉴变更为买方单方面的签字,并且买方凭单方面签字签署《汇款申请书》(如附件四)并提交监管人后,监管人即应在核对买方单方预留签名无误后将监管账户内的共管资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5.5 如买方与卖方就本协议项下共管资金的划付可能或已发生争议,或者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可能或已发生争议,从而影响本协议项下共管资金的划付时,监管人有权暂停划付,除非买方与卖方共同指示或根据相关生效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判法律文书的判定进行
6 陈述和保证
6.1 卖方向其他方保证和陈述其有法律权利和完全的权力和授权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在签订后将构成对其的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强制执行。

卖方进一步向其他方保证和承诺本第6.1条在共管账户存续期间在所有方面都会是真实和准确的。

若卖方在本条的保证和陈述或其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承诺和保证失实或无效,视为违反本协议。

6.2 买方向其他方保证和陈述其有法律权利和完全的权力和授权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在签订后将构成对其的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强制执行。

买方进一步向其他方保证和承诺本第6.2条在共管账户存续期间在所有方面都会是真实和准确的。

6.3 监管人向其他方保证和陈述其是由中国银行监管机关批准的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有法律权利和完全的权力和授权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在签订后将构成对其的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强制执行。

监管人进一步向其他方保证和承诺本第6.3条在共管账户存续期间在与之相关的所有方面都会是真实和准确的。

7 往来文书
7.1 授权签字人
本协议下的买方及卖方双方均承诺,就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和其他往来文书而言,双方的授权人的签字、签名、公章及其个人资料的任何变更,将不时依据本协议规定通知监管人。

除本协议第5.3款和第5.4款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授权签字人及前述印鉴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并通知监管人,在监管人处变更预留印鉴后方可
7.2 签字(各方签字的要求)
买方及卖方双方均应促使依据本协议为(或代表)该方交付的所有往来文书,均经各方授权签字人(即依据第7.1条和第10.7条通知监管人的签字人)签署。

买方的授权签字人签名及卖方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样本如本协议附件一。

监管人对前述印鉴是否符合预留印鉴仅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如监管人经形式审查,有关往来文书上的印鉴与预留印鉴在形式上相符,则视为真实印鉴。

7.3 依赖
监管人可以依赖任何据其合理判断系经各方授权(见附件一所述或依据第7.1条通知监管人的买卖双方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往来文书,并以该等往来文书为行事依据。

7.4 监管人其他职责
监管人应当以合理的谨慎查核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往来文书以确定它们是否表面符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监管人没有义务质疑或质询有效往来文书或据其善意判断、看上去为有效往来文书的有效性。

7.5 冲突或矛盾
买方或卖方为在监管人处开立共管账户而签署的任何文件内容若与本协议规定有冲突或矛盾的,以本协议规定内容为准。

8 费用和开支
8.1 账户共管代理费和开支
监管人就本次监管服务收取监管费用,即在共管价款存入共管账户当日一次性以美元收取共管价款的‰(千分之)的监管费,监管费结算时涉及的美元与人民币的换算按照共管价款存入共管账户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兑换中间价计算。

在提供汇款、转账等服务时,监管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监管费、汇款、转账等有关费用发生时监管人有权直接从共管资金中扣除,所扣费用由买方承担。

8.2 协议费用
以第8.1条为前提,每一方均应负责承担各自在准备、谈判和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付或发生的所有收费、成本和费用。

9 职责和责任
9.1 监管人职责的履行
9.1.1 本协议下的买方及卖方双方承认并同意,监管人根据第5条规定划转或返还(视具体情况而定)共管资金即构成全部及完全解除监管人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共管资金的监管人的职责和义务。

共管期间届满或共管责任解除后,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共同关闭共管账户。

9.1.2 买方及卖方承认并同意,监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限于根据本协议规定持有、管理、划转和返还共管资金。

监管人根据本协议第5条划转共管资金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方及卖方承担。

9.1.3 共管期间,卖方与买方自行处理涉及共管资金的各项交易,并确保有关交易的合法合规,不得利用共管账户进行非法交易,监管人不参与亦不监管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卖方及买方之间的交易纠纷由各方及有关方自行解决,与监管人无关。

9.1.4 监管人对于卖方和买方之间交易方式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保证或监督义务。

9.1.5 对于不符合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书面通知,监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要求方自行承担。

9.1.6 若由于国家有关机关的冻结和扣划造成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损失,监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监管人的有限责任
监管人或其任何公司官员或雇员均不对买方或卖方所遭受的、与本协议项下监管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有关的、或与本协议有其他关联的任何损失、责任、成本、索赔、行动、要求、损害赔偿或费用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监管人或其任何公司官员或雇员的重大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责任、成本、索赔、行动、要求、损害赔偿或费用除外。

9.3 赔偿
买方及卖方均承诺,对于因监管人在合法或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蒙受或发生的针对监管人的所有行动、诉讼、索赔、成本、要求、损失和费用,在监管人提出合理要求时,立即对监管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出赔偿。

10 一般规定
10.1 责任
各方确认并同意,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仅进行损害赔偿可能不足以补救该等违约,因此非违约方依法就任何潜在或实际地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寻求停止侵害、实际履行及其他非金钱补救(附加于损害赔偿)均为适当。

10.2 保密
各方对本协议及其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10.3 转让
本协议应对各方及他们的继承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具有约束力,
并系为他们的利益而设。

因此,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卖方或监管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利益。

10.4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每一方签署,否则无效。

10.5 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权(各称“权利”)不构成对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曾经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妨碍其再次行使或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系为累加权利,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不论是法定权利或其他权利)。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其他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的明示弃权不构成对任何后续违约行为的弃权。

10.6 进一步保证
在本协议签订日后的任何时间,各方应尽所有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任何必要的第三方,签订该方合理要求的文件并作出该方合理要求的行为,以令该方能充分享有本协议全部条款项下的利益,所需费用由该方负担。

10.7 通知
10.7.1 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有关的任何通知、索赔或要求应以中文书写,一旦交付或寄送至下列相关地址,即视为适当发出或送达:
给卖方的通知应发至:
给买方的通知应发至:
给监管人的通知应发至:中国省市号
或发至有关一方按本第10.7条规定通知其他各方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10.7.2 一切通知可经专人送递,或以附有确认收据的传真方式送递,或以速递的方式送递。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一切以传真成功发送的通知在收件地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速递方式送递的通知在寄出之后5日视为送达,以专人送递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

10.8 无效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法律原则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该条款或其相关部分应不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的合法性、效力和可强制执行力。

10.9 管辖法律
本协议和将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各份文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如任何事项在中国没有已公布的法律可予适用,应适用国际惯例和国际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

10.10 文字
本协议签署中文文本。

10.11 仲裁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华南分会依其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且对各方有约束力。

仲裁程序所用之语言应为中文。

10.12 放弃主权豁免
每一方无条件地及不可撤销地:
10.12.1 同意其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是其私人的及商业的行为,而非公共的或政府的行为;
10.12.2 同意,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任何针对其自身或其财产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序,其自身或其代表将不会就该等司法或仲裁程序或其任何资产提出豁免请求;及
10.12.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上)放弃其自身或其任何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现在享有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豁免权。

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协议经各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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