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三
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正式发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草案的背景和意义1.1 《侵权责任编》的出台是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保护人民裙众合法权益的需要。
1.2 侵权责任编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侵权责任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主要内容2.1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性质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草案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性质,包括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和后果等方面的规定。
2.2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处理草案规定了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强调了侵权责任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责任。
2.3 侵权行为的救济和补偿侵权责任编草案还明确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包括救济程序、救济机构、救济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权益保障。
2.4 侵权行为的惩处和预防草案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和预防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建议,包括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侵权责任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争议和讨论3.1 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主要集中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3.2 一些专家学者和律师认为,侵权责任编草案在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些模糊不清和具体操作难度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特提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意在为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
以下是对该草案建议稿的附带理由阐述。
一、保护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建议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包括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配偶、子女的财产权益等。
这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财产权益保护草案建议对财产权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其中包括对合同的约束力、财产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这将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继承制度草案建议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益。
其中包括继承的顺序和比例的规定、遗赠的限制以及对遗产管理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确保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加强人格权利保护草案建议对人格权利的保护加强了规定。
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确立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民事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以及恶意诉讼行为等的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有利于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六、完善侵权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过错责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能够更好地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七、规范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草案建议还对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做出了规范。
其中包括对其他法律与民法典的关系、过渡期的安排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措施等。
这有助于实现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有机衔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首先,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财产权的明确保护。
财产权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增加一章内容,详细阐明财产权的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和交易方式,并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建议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包括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的合理分配、离婚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同时,还应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加大对家暴的打击力度。
第三,我们建议加强对合同法的规定和保护。
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立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我们建议增加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及社会稳定的基石。
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等。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我们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富,对于鼓励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
立法理由如下: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是必要的。
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应当随着社会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公平。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和完善法律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信任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本文是关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的分析和解读。
针对我国将于2020年实施的新《民法典》,本文对于其中一些重要法律条文做了解读和说明,并附上相应的理由,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清晰的信息。
第一章总则在中国民法典中,第一章总则是最为重要的章节之一。
它规定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定义,并为其他章节提供了基础。
总则中明确提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该法典的核心宗旨之一。
在制定该条款时,考虑到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民法典中得以明确。
例如,草案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类规定是根据现实状况和国际通行做出的科学合理规划,并得到了广泛的社会支持和认可。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草案中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注重对相关方利益的平衡。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草案对企业破产、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和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中加强了对婚姻财产的保护和继承权的明确,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环境。
第五章继承继承制度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草案明确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利益,并为不同类型的继承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规则。
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草案提出了合理的继承比例和限制,确保了继承权的行使不会滥用或产生纠纷。
第六章物权物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的财产权益。
草案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交易和保护做了全面规定。
通过制定对物权的相应规则,草案保护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尊敬的读者:首先,感谢您的阅读,并对本文所述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附带的理由表示热烈欢迎。
本文将以整洁美观的排版形式,用通顺流畅的语句,确保不影响您的阅读体验。
下面将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按照合适的格式书写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附带的理由,请您仔细阅读。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民事规范,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适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益。
第四条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民事责任。
第五条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平等、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对法律行为,自始生效;对民事法律行为,自表达意思时生效。
第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应当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附理由一、草案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国民法典草案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民事规范,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而制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权力,我们拟定了这个草案。
二、草案的适用范围中国民法典草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并且不适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典的适用范围明确,并且为了其他法律规范可能涵盖的领域留出了空间。
三、草案的基本原则草案明确了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益,确保了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草案还规定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等价、平等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草案的法律效力草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法律行为,自始生效,即民事主体的行为一经产生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其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理由: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有尊严,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例如,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个人同意,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议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理由: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和公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明确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物权制度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理由: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的物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物权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明确的登记制度可以让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房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物权不清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关于合同制度建议稿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限制。
理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近日,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被正式公布。
本文将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的亮点以及草案修订的原因三个方面,对该草案进行解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更好地理解该草案。
一、草案的主要内容该草案主要分为五编,分别是: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
其中,物权编主要涉及到土地、建筑物等物件在内的不动产和动产财产权的规定;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各类合同的要求和效力;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因不当侵害引起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婚姻家庭编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离婚等方面的规定;继承编主要规定了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这五个编共计有1269条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编成篇幅最长、覆盖面最广泛的民法典。
二、草案的亮点1. 突出民事主体地位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防止违法侵害和滥用司法权力。
在草案中特别明确规定了“特殊人群”受到的保护,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为这些人群在民事活动中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2. 加强保护公共利益草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制度,倡导公民、组织等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草案还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先进生产力的保护,充分考虑了现代产业的发展需要。
3. “人本法理”理念体现草案明确规定,“人本法理”是民法典的价值基础,信仰、良心、名誉等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人本法理”的理念。
三、草案修订的原因中国自建国以来,法律规范逐步完善,但多部分法律条文没有实现对全社会的规范力,因此,相关法律存在不适用、矛盾等问题,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了制约。
因此,为了加强民法的适用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中国政府决定编纂民法典,以删除和修改现行法律中的不足之处。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领域的民事活动都有了更高的法律规范要求。
草案的制定是当前法律法规面临的新的挑战和需求的产物,对于完善和规范中国法律体系,给各类司法活动提供更加规范和稳定的法律基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在经过多年的修订工作后,中国民法典草案正式提出,具备了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的基础。
本文将以附理由的形式,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探讨。
一、物权编物权编是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包含了关于不动产、动产、动产担保、抵押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草案中,对物权的保护和确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将有力地保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实现和保护。
同时,草案还对动产交易和抵押权设立、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动产权益。
二、人格权编人格权编是草案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涵盖了个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利及其保护。
在中国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保护范围更广、内容更为丰富。
草案对人格权的保护重点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个人基本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为维护个人尊严和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合同编合同编是中国民法典草案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基础。
草案中对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草案对国内外合同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明确,对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为与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四、继承编继承编是草案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主要涉及财产继承的规定。
草案中对继承的规则、继承人的确定、继承债务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继承编中,草案对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遗嘱的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益,为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合理传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结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编的内容对于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侵权责任编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背景与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和体系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日益增加。
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旨在整合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供一部体系完整、逻辑清晰、易于操作的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概述1.侵权行为认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2.责任主体确定: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这有助于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寻求赔偿。
3.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损害赔偿的原则、方式和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
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赔偿。
4.责任免除与减轻: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免除和减轻的条件与范围,如紧急避险、无过错责任等。
这有助于降低社会成员的风险负担。
5.侵权纠纷解决途径:规定了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在内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侵权责任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用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不仅有助于填补我国民法典中的空白,而且对整个法律体系具有完善和优化作用。
它使得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完备,有利于提高法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侵权责任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启示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将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其次,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侵权责任编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行为指南,有助于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于xxxx年正式提出。
本文旨在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及其附带的理由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二、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概述1.总则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等。
同时,该部分还对公民的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物权物权部分对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范,确立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该部分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物权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合同合同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内容、履行、变更、转让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稳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该部分还特别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以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为。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的计算等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社会的平稳运行。
5.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部分对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家庭成员的财产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
这一部分的出台有助于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6.继承继承部分明确了继承的主体和顺序,界定了继承的范围和内容,为公民的继承权和继承义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该部分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促进财产的合理流动。
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理由分析1.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提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变迁,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民法典来弥补法律空白、提升法律适应能力。
关于《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四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四)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关于第四章准侵权行为:严格责任的规定(一)关于物造成的损害、对物造成的损害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第条 [一般规定]物之保有者对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之保有者是指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或者其他对物之危险具有控制力的人。
准侵权行为法除了调整他人造成的损害之赔偿关系外,还调整物造成损害时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有关的规则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
至近代《法国民法典》还有关于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坍塌致人损害的规定(第、条)。
《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使用“准侵权行为”的概念,但是仍规定了动物占有人与动物管束人的责任(第、条)以及建筑物坍塌时的责任(第条)和建筑物占有人、建筑物保养义务人的责任(第、条)。
规定所有者、占有者、管束者、保养者等对若干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近现代民法的通例。
做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各国法律对承担责任的主体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规定由物的所有者承担责任,有的规定由无的占有者承担责任,还有的规定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民法通则第、条)。
我们认为一刀切地规定由物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管理者承担责任都是不尽科学的。
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由所有者承担责任,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应当由占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
让某人对某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是因为他是该物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而是因为他对该物的危险具有控制力。
我们将这种对无之危险具有控制力的人称为物的“保有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他可以是物的所有者,也可以是物的占有者或者物的管理者。
盗窃他人之物,窃犯不是所有者,也不是合法占有者或者管理者,但是他是“保有者”,对该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对物造成的损害,保有者一般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只有法律规定了免责条件而且保有者符合免责条件之要件的方能免除责任。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当然地成为此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上传时间:2002-4-5《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这里发表的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条文建议稿。
参见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
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
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
目录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2节损害第3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4节抗辩事由第5节其他规定第2章自己的侵权行为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第3节专家责任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第1节监护人责任第2节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第4章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第2节污染环境与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第4节产品责任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损害赔偿第3节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1条[一般条款]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2条]归责事由]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侵权行为。
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文章标题:探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1. 背景介绍民法典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和组织在侵犯他益时应承担的责任。
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公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2. 草案内容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主要包括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其中,最吸引人注目的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和组织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行为。
3. 草案对社会的影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出台对整个社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它将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在社会生活中,它将促使个人和组织更加谨慎和重视自己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出台感到欣慰。
这个草案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个草案将成为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
5. 总结回顾通过文章的探讨,我们对2018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它的出台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有理由对这一草案的出台感到期待和信心。
以上是我根据你的要求撰写的关于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和思考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
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影响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影响时,我们不仅要关注其对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还需要思考其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
民法典的出台将为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提供更为明确和统一的标准,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草案对于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和承担规定的明确规定,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有助于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是一份关于我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文件,其中附带有大量的理由说明,解释了草案中的各项内容。
本文将从草案中的多个方面选取若干条款进行解读,并为其配上相应的理由说明,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草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草案中的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草案第三编第二章中规定,“婚姻是自愿、双方完全平等、协商一致、合法、忠实、互助互爱的男女双方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自由联合。
”此条款表明,婚姻应该是自愿、平等、合法的,双方需要达成协商一致的共识。
其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一种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必须基于自由和自愿的基础上建立。
双方的平等和合法性是婚姻建立的前提,只有协商一致和忠实互助才能使婚姻关系得以延续。
其次,我们来看草案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规定。
草案第一编第二章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受法律保护,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此条款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应得到法律保护,并列举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其理由是,人格权是自然人天生的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尊严和自由等方面,因此应该由法律进行保障。
在信息时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尤其重要,因为它们关系到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必须得到特别强调和保护。
再来,我们来看草案中对于财产权的规定。
草案第二编第二章规定,“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所有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合法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和继承其财产。
”此条款强调了财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保障。
其理由是,财产权是自然人和法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利益,必须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了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合法支配和运用。
最后,我们来看草案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草案第三编第五章规定,“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五)《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五)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五、关于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一) 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1、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之确定第83条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 赔偿损失;(2) 停止侵害;(3)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4)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5)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西方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中,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英美侵权行为法确定的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受害人无论受到什么类型的损害,法律都采用赔偿的方式对其予以救济。
大陆侵权行为法确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
德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更正广告”、日本民法典规定的“适用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85]均属于广义上的“恢复原状”。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实物赔偿损害”(给付同种类、同质量的物、修复被损坏的物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同时也对“将来发生的损害”规定了暂停、终止的诉权。
[86]我国民法通则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第134条),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这些民事责任方式有的仅适用于侵权案件,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有的仅适用于违约的案件,如支付违约金、重作、更换;有的既适用于侵权案件也适用于违约案件,如赔偿损失。
由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章对违约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未来的民法典将不会在一个概括的条文中既规定违约的民事责任方式也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基于这种考虑,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有必要用专门的条文对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加以规定。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近日,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引起社会热议。
这是一部涵盖民事关系范围广泛的重要立法,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就部分条文的草案建议稿进行分析,以期探讨其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首先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条款,其中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应当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夫妻一方依据本法请求处理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这一条款的出现,旨在加强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书面形式”的要求,它不仅确保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有证据可依,更有助于裁判员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的评估。
第三百八十条则阐述了债务担保方的责任:“债务人有担保债务的,担保人承诺了担保,债权人要求担保履行的,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
”这条款明确表示,借款人欠款担保人也应承担还款责任,这一规定则有助于约束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从而保证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权益均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在物权编方面,第六百四十一条和第六百四十二条都明确规定了产权凭证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的关系:产权凭证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不应受到物业服务合同的限制。
这一条款的发布,不仅能够给业主带来实际的便利,更有利于打击一些不正当的物业管理行为。
然而,草案建议稿中也存在一些网民对其表达出了质疑的部分:比如规定收养人可要求生父生母为其支付抚养费的同时,同时要求收养人为两位生父一起支付赡养费,似乎存在一定的漏洞。
实践中,应还应该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之后再下定论,以免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看,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多个方面都体现了“让人民法律赋予人民实惠”这一初心与宗旨。
不过,它对于各行各业的影响效果亦需在实践中考量,不应一概而论。
无论如何,相信在全体代表们的共同努力下,一部涵盖广泛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民法典草案定会得以优化完善,为我国未来的发展与民众福祉带来更大的助力。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重要文件之一,它涵盖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构架。
本文旨在介绍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相关参考内容,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物权编部分在物权编部分,草案建议稿规定了具体的物权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等相关条款。
例如,在物权取得方面,建议了购买、继承、赠与、拾得等取得方式,这些取得方式都是目前社会实践中常见的,便于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
此外,草案建议稿还对共有、共同不动产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合同编部分在合同编部分,草案建议稿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合同成立方面,规定了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原则和意思表示的无效等具体条款。
在合同效力方面,规范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这些规定能够增强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编部分在侵权责任编部分,草案建议稿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进行了规范。
例如,在侵权责任确定方面,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不同情形的侵权行为。
同时,草案建议稿还对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和规定。
这些条款能够切实保护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继承编部分在继承编部分,草案建议稿对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份额、继承债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在继承人确定方面,规定了婚姻关系、血亲关系、经济依赖关系等相关条款。
在继承份额方面,明确了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这些规定能够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相关参考内容是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它综合考虑了我国社会现状和发展需要,旨在构建更加完善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
这些参考内容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建议稿的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8-28 至 2019-09-26)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9月26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四十三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四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五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四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四十九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理由。
首先,关于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
理由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名誉侵权等问题愈发突出,明确和强化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其在遭受侵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
在物权方面,建议稿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明确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
比如,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常见问题,都给出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其理由是,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规范物权关系有助于稳定财产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激发市场活力。
合同编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
建议稿涵盖了各类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不仅包括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还对新兴的电子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进行了规范。
这样做的理由是,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完善的合同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编在建议稿中也得到了重视。
对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强调了婚姻自由、平等、和睦等原则,同时也对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实际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背后的理由是,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法律规范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解决现实中的纠纷。
继承编方面,建议稿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三)《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
(三)《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三)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三、关于第三章准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等之责任的规定(一)监护人的责任1、对第三人等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理按照民法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的原理,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只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有对他人之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些规则属于“准私犯”之一部分。
及至《法国民法典》,这样的规则仍保留在“准侵权行为”的有关条文(主要是第1384条第3-6款)中。
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而民事主体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总是基于一定的既有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雇佣关系。
之所以规定由这些民事主体承担责任是基于一下理由:(1)他们最有可能防止损害的发生;(2)他们可能是加害人所执行的某种活动的受益者;(3)由他们承担责任比由其他人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承受损失更公平。
对他人之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父母亲等监护人对被监护的子女之加害行为的责任;雇主对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执行事务性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
法人对其机关或者只能部门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对他人之侵权的责任,而更接近于对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如果民法典总则采用“法人实在说”的观点,情况更是如此)。
但是考虑到立法技术上的便利,我们还是将法人对其机关和职能部门造成的损害规定在本章中。
一般说来,监护人、雇主、法人、国家机关主体等对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类似情况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即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适用过失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2、关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第47条 [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辨别能力之外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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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三)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三、关于第三章准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等之责任的规定(一)监护人的责任1、对第三人等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理按照民法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的原理,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只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有对他人之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些规则属于“准私犯”之一部分。
及至《法国民法典》,这样的规则仍保留在“准侵权行为”的有关条文(主要是第1384条第3-6款)中。
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而民事主体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总是基于一定的既有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雇佣关系。
之所以规定由这些民事主体承担责任是基于一下理由:(1)他们最有可能防止损害的发生;(2)他们可能是加害人所执行的某种活动的受益者;(3)由他们承担责任比由其他人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承受损失更公平。
对他人之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父母亲等监护人对被监护的子女之加害行为的责任;雇主对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执行事务性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
法人对其机关或者只能部门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对他人之侵权的责任,而更接近于对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如果民法典总则采用“法人实在说”的观点,情况更是如此)。
但是考虑到立法技术上的便利,我们还是将法人对其机关和职能部门造成的损害规定在本章中。
一般说来,监护人、雇主、法人、国家机关主体等对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类似情况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即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适用过失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2、关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第47条 [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辨别能力之外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在当时情形即使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不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仅对其能够辨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点已经在本建议稿第3条中做出过规定。
但是无行为能力造成的损害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辨别能力之外的情形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特定的主体承担责任,否则受害人将出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各国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均无一例外规定父母亲等监护人对此等损害承担责任。
[51]我国民法典通则第133条第1款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辨别能力之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依据,各种立法和理论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如《荷兰民法典》第6:169条I),有的规定为推定的过错责任或者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分别承担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责任或者过错责任。
[52]也有用教育上的过失来解释父母亲责任之依据的。
[53]我们认为,监护人之所以应当承担此等责任,主要理由在于其与被监护人存在最密切的联系,最有可能通过日常的教育和具体情形的作为减少或避免此等损害的发生。
监护人的责任应当为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但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尽到了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辨别能力之外造成损害,监护人都应承担责任。
如果其造成的损害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近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也是不可避免的,则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形,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相同损害,监护人也不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考虑,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对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做出了以上两款规定。
其中第一款规定主要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但是排除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辨别能力内造成损害的情况。
第2款规定属于参考国外的有关司法实践和理论。
[54]3、关于精神病院等监护机关的责任第48条 [精神病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监护机关的责任]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精神病院承担民事责任。
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学校设施有缺陷或者管理不善等违反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在校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造成他人损害和受到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往往成为实践中难点问题。
在多数西方国家,中小学校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
在公立学校发生的损害,多适用国家赔偿法或者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法的特别规则。
在私立学校发生的损害则适用普通侵权行为法。
由于发达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保险制度,在发生此类损害时都能最终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比较合理的救济。
我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有较大的差别:首先,我国的中小学校绝大多数为公立学校,私立(民办)或者民办公助的比较少;其次,我国尚未没有对发生在中小学校的损害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最后,在现行体制下和在未来较长的时间理,我国不可能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解决发生在中小学校等机构的赔偿问题。
因此,必须在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内设计相应的规则解决此等损害赔偿问题。
发生在精神病院、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的损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对同院精神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对本所本院的儿童造成损害,或者中小学校的学生对本校学生造成损害;(2)精神病院、托儿所、幼儿园或学校之外的其他人对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幼儿园或托儿所的儿童、学校的学生造成损害;(3)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幼儿园或托儿所的儿童对精神病院、幼儿园或托儿所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学校的学生对学校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损害。
对第一种情况,精神病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一方面要对精神病人、儿童或学生的加害行为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本建议稿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精神病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则只承担本建议稿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况,精神病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则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精神病院对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或者精神病人遭受的损害,应当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精神病院的特殊社会责任。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对在托儿所、幼儿园或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在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托儿所、学校的设施有缺陷或者管理不善违反对儿童、学生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儿童、学生损害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
如果设施是又其他生产者提供的,提供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这里所称学校主要指中小学校以及一切招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的其他学校。
4、关于学徒、实习生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49条 [学徒致人损害与实习生致人损害的责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学徒在学艺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如师傅与学徒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的,由师傅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如师傅与学徒之间不构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实习生在实习中致人损害的,组织实习者或者接受实习的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实习者和接受实习的单位都没有过错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师傅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学徒在学艺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基于监护关系的要求,因为需要有师傅与学徒之间构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如果师傅与学徒构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师傅对学徒在学艺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否则仍由学徒的监护人(通常为父母亲)承担责任。
师傅是指招收学徒传授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如武术、杂技、手艺方面的师傅。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专院校通常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习。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安排到接受实习的单位参见实习,并不构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因此实习生与监护人(父母亲)的监护关系并不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和接受实习的单位只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监护责任。
这种过错一般可以解释为“组织上的过失”[55]。
即在组织实习活动中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如果组织实习的学校有过错,由组织实习的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接受实习的单位有过错,由接受实习的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二者均有过错,则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均没有过错,则由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按照本建议稿第47条处理)。
5、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补充责任第50条 [监护人的补充责任]监护人依本法规定应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如被监护人有财产,则应当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其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不得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教育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监护人对被监护的无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杂技的辨别能力之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究竟如何呢?学说上有三种观点:(1)监护人承担的是独立的责任、个人责任;(2)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的责任;(3)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只是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监护人才支付赔偿金,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况下首先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又监护人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实际上是接受补充责任的观点的。
[56]我们认为将监护人的责任确定为补充责任比较合适。
尽管无行为能力人不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对自己辨别能力之外的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他有财产,用其财产支付赔偿金还是更合理一些。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通常是指其独立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自己劳动所得、自己得到的奖金等,而且具有一定的数额。
这里的“财产”不应当包括从监护人处获得的零花钱或者其他很小额的财产。
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得对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否则还是应当由监护人支付赔偿费用或补充赔偿费用。
民法通则规定单位监护人的,不适用补充责任的规定。
这一规定似乎已经不适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取消为宜。
6、关于高龄监护责任第51条 [高龄监护的责任]对高龄者负有监护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未尽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或者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