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现向事故当事人告知如下:
一、办案期限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经上一级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伤者、死者、车辆、涉案财物处理
1.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按规定出具扣留扣押文书。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处理。
3.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或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医疗急救部门、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理尸体。死者亲属在接到尸体处理通知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5.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6.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责任认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①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
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③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①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②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四、损害赔偿调解和民事诉讼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对财物损失赔偿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或者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终结调解。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为其代理调解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其它
发生事故后,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肇事车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3)申请人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可与交警部门联系并取得事故证明材料,且申请人必须在交警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期限内完成诉前财产保全手续,否则,交警部门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依法将车辆发还当事人。
经办民警:联系电话:
二O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