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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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以前,外商保险机构和业务在西南地区曾占一定的比重。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和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崛起,大部分外商保险公司均已陆续撤离回国,其势力逐渐衰落。
早在1929年—1937年间,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业法》及其修正稿。但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反对和其他原因,在抗日战争以前一直没有付诸实施。迨至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以后,才又重新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和办法。在1941年以前公布施行的,有《国民寿险章程》、《公务员团体寿险简章》、《战时兵险法》及《健康保险草案》等。1942年又公布修正后的《简易人寿保险法》。但比较系统的保险法令规章,还是从1943年起,由政府陆续颁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几种。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影响。如魏源、洪仁轩等人,他们对西方的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多少接受了些资本主义的思想影响,在吸取中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养料和外国保险思想理论中,探索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找“富国强兵”之策。通过著作或出洋考察记实,阐述了各自的保险观点,为创建中国的保险业,作了舆论准备。
与此同时,清朝洋务派官员,为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提出“自强”、“求富”,学习西方技术,建立近代军工和民用企业,采取官督商办方式,创办了轮船招商局、保险招商局等企业。虽然在此之后,中国保险业虽有所发展(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总共有45家),但发展的势头时起时落,仍然是外商保险公司垄断着中国的保险市场。当时在整个保险业务中,外商约占80%,华商仅占20%。
解放前夕的中国保险市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和恶性通货膨胀,保险业同其他行业一样,陷入了大混乱的状态,主要表现在滥发保费折扣佣金,任意放宽收费期限,任意扩大自负保险责任,随意签发外币保单。到1949年,华商保险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已由1948年6月底的602家锐减为369家,其中一部分机构实际上已停止营业。
1925年王效文编著的我国第一部保险学专著《保险学》出版。此后十余年,全国出版的保险书籍至多不过十余种。这也是我国民族保险业长期处于徘徊状态的主要因素之一。
同期,外商保险公司独占、垄断中国保险市场长达100余年。它们以上海为中心,不断向内地渗透,其分支机构遍布中国的各重要城市。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设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华资保险公司仅有24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最早进入中国的保险机构是英商的。它们凭借其在华特权,雄厚资金,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再保险势力的优势,率先独占中国保险市场。可是到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商保险业就逐渐渗入中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到20世纪30年代,美商保险公司便与英商保险公司平分秋色,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据1937年资料从中国每年流出的保险费外汇达235万英镑,占全国保险费总收入的75%。
1932年中华人寿保险协进社成立。1935年中国保险学会成立。1935年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保险年鉴》(1936年以后改为《中国保险年鉴》)问世。1935年《保险年鉴》辑录中外保险专家的论著,保险业及研究保险业者的指南,史料翔实,统计精确。全书共分4篇:保险概论、世界各国保险概况、中国保险业概况、保险法规。《中国保险年鉴》从1935年至1938年先后出版4册。
抗战期间,上海原有和新建立的华商保险公司,激于民族义愤,不屑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关系,但当时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已被迫关闭,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关系中断,因此,唯一解决分保问题的就是华商保险公司组织自己的分保集团,先后成立了6家分保集团,参加公司计80家。
抗日战争胜利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建立的分保集团基础上,又有了调整和发展,基本上有三类,形成了三股力量。第一类是以官僚资本保险公司为主体,并于1946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第二类是以上海的一些华商分保集团为主体;第三类是以外商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国保险业长期依靠外商受理大量分保业务,战后华商保险公司厘定的自留责任限额仍然很低,各分保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分保集团的再保险业务有限。因从国外分回业务少,分保费反差仍大。这时期的美商保险公司凭借其新的特权,控制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和一些民营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继续主宰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抗日战争以前,大后方保险业的分保业务,一般要通过上海保险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辗转流入外国保险商手中。抗战开始不久,重庆便成了后方各地保险业的分保中心,尤其是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沪、港等地相继被日军侵占,割断了与外商联系分保的渠道。因此,各种形势的再保险组织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曾竭力想通过再保险的国有化,独占国内再保险市场,但遇到各方面的反对,在抗日战争期间一直没有办成。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5年10月,才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拨出巨款作为基金,交由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办理再保险,在内部设立再保险科。但不久大后方的保险业中心移回上海,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又另是一番景象。
到1947年3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为507家,其中总公司129家,分支机构378家。外商依法履行手续后注册的保险公司有50家。按照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截至1946年底登记的有代理人42人、经纪人358人、公证人22人。据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全国金融机构的调查,截至1948年6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已有602家。1948年上海的中外保险公司,包括外商保险代理机构,最多时有275家,破纪录的增达高峰。在此期间,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驻美分处于1948年5月6日在纽约华尔街开业,开办资本为250万美元。它是中国在美国第一家获准特许设立的保险机构。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使内地的工商业和交通一下子得到了急剧发展。而中国保险业,也经历了一段从落后到繁荣,后来又逐渐衰退的过程;保险中心则发生了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的大变化,是中国近代保险史比较重要的一页。大后方的保险机构以官办保险公司为主,包括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人寿保险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寿险处、资源委员会保险事务所等8家。地方保险机构、民办保险公司急剧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到抗日战争胜利时止,已有60余家。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8月,由陈云同志主持,在上海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创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来的。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同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中国保险史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自解放后到1950年5月,全国公私保险公司收入保费的比例,国营公司占70%,华商公司占8%,外商公司占22%。这是一种本质上的改变。它标志着国营公司领导地位的确立,而由外商保险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化归财政部领导。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曾聘请法国顾问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1917年北洋政府拟订了《保险业法案》,后因北洋政府解散,上述法案均未公布。1928年国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险条例》(草案),共9章29条。1929年,国民政府通过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计82条。1937年修正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颁布实施。1935年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上述法规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外,均未能付诸实施。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维护中国民族的权益,试图冲破帝国主义列强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保险立法的某些条款中,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领土上的经营范围和特权。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执政当局对帝国主义的依赖性和它本身的软弱性,就决定了有关限制外商权益的立法,必然会遭到它们的干扰和反对,而不可能获得施行。
解放战争自1947年起转入战略进攻后,一些大中城市相继解放。当时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凡企业股份中官僚资本占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但其行政实权掌握在官僚资本控制之下的保险公司应予接管,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监理。上海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自1949年5月30日开始,于1949年9月1日成立联合清理处,接管清理工作于同年10月23日基本结束。在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中,除批准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和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复业外,其他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对未到期火灾保险单一律办理退保手续,终止保险责任。对人寿保险金的清理,因涉及解放前货币的多次贬值,与银行存款清偿同样,草拟了《人寿保险金清偿办法》,上报审批。为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经济,解放后上海贯彻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扶持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和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其间一共有104家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包括华商62家,外商42家。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告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坚持八年的抗日战争取得最后的胜利。随之而来,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与卷土重来的外商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控制了保险市场。在此期间,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资,再度竟相投资于保险业,保险机构骤然猛增,达到破纪录的高峰,呈现出表面繁荣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
1926年以后,中国保险业出现了一个新形势,就是中国的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从1926年到1936年期间,由于金融业以其雄厚的资金投入保险业,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注意培养专业人才,拓展险种,发展经纪人,并利用银行贷款关系,争取工商业的保险业务。民族保险业有了迅速发展,与1914年相比,公司家数增加了2倍多,资本金额增加5倍多,呈现一片新的景象。保险机构也从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保险业务从国内扩展到了国外,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走向联合经营管理。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年—1918年),帝国主义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保险业又一次获得了发展。从1912年到1925年,陆续设立华商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于1912年设立的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外商寿险的精算和管理人才,向社会大力宣传人寿保险的作用与好处,为维护民族权益而励精图治,培训业务干部,业务迅速发展,经营效益显著。到1931年,他已成为与外商寿险公司相抗衡的著名华商保险公司。
到了十九世纪初叶,中国清朝政府仍处于闭关自守时期,而英国已完成了工业革命,它在不断入侵印度的同时,也把侵略矛头指向了中国,向中国倾销鸦片,掠走大量的白银和物资。为了保障往返运输的货物及其船舶的安全,首先在广州开设了保险机构。鸦片的大量输入,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的灾难。清政府采取了禁烟的措施,英帝国主义乘机挑起战争,用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腐败的清政府被迫签定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五口通商。这就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大开方便之门。为其服务的外商保险公司,凭借特权纷纷在中国设立机构,侵占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业发展史(转载)
中国保险业发展史
(材料大部分摘自中国保险学会编《中国保险史》)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说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会不期而遇的。中华民族在原始氏族社会即出现了图腾崇拜,以龙为氏族的保护者。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相继采取的“积蓄备荒”措施,建立的仓储制度形成了社会保障的雏形。
1907年,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上报清朝政府,可惜并未批准实施。1909年、1911年又在国外专家的协助下先后拟定《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但都未颁行。综观清末时期拟订的保险法草案,对于保险法规以及涉及到的商法、海法两大法系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探索,而且内容比较周全。这些保险法规虽未颁行实施,但对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对民国成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的制定,起了借鉴和依据作用。
早在1929年—1937年间,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业法》及其修正稿。但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反对和其他原因,在抗日战争以前一直没有付诸实施。迨至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以后,才又重新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和办法。在1941年以前公布施行的,有《国民寿险章程》、《公务员团体寿险简章》、《战时兵险法》及《健康保险草案》等。1942年又公布修正后的《简易人寿保险法》。但比较系统的保险法令规章,还是从1943年起,由政府陆续颁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几种。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影响。如魏源、洪仁轩等人,他们对西方的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多少接受了些资本主义的思想影响,在吸取中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养料和外国保险思想理论中,探索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找“富国强兵”之策。通过著作或出洋考察记实,阐述了各自的保险观点,为创建中国的保险业,作了舆论准备。
与此同时,清朝洋务派官员,为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提出“自强”、“求富”,学习西方技术,建立近代军工和民用企业,采取官督商办方式,创办了轮船招商局、保险招商局等企业。虽然在此之后,中国保险业虽有所发展(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总共有45家),但发展的势头时起时落,仍然是外商保险公司垄断着中国的保险市场。当时在整个保险业务中,外商约占80%,华商仅占20%。
解放前夕的中国保险市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和恶性通货膨胀,保险业同其他行业一样,陷入了大混乱的状态,主要表现在滥发保费折扣佣金,任意放宽收费期限,任意扩大自负保险责任,随意签发外币保单。到1949年,华商保险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已由1948年6月底的602家锐减为369家,其中一部分机构实际上已停止营业。
1925年王效文编著的我国第一部保险学专著《保险学》出版。此后十余年,全国出版的保险书籍至多不过十余种。这也是我国民族保险业长期处于徘徊状态的主要因素之一。
同期,外商保险公司独占、垄断中国保险市场长达100余年。它们以上海为中心,不断向内地渗透,其分支机构遍布中国的各重要城市。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设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华资保险公司仅有24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最早进入中国的保险机构是英商的。它们凭借其在华特权,雄厚资金,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再保险势力的优势,率先独占中国保险市场。可是到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商保险业就逐渐渗入中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到20世纪30年代,美商保险公司便与英商保险公司平分秋色,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据1937年资料从中国每年流出的保险费外汇达235万英镑,占全国保险费总收入的75%。
1932年中华人寿保险协进社成立。1935年中国保险学会成立。1935年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保险年鉴》(1936年以后改为《中国保险年鉴》)问世。1935年《保险年鉴》辑录中外保险专家的论著,保险业及研究保险业者的指南,史料翔实,统计精确。全书共分4篇:保险概论、世界各国保险概况、中国保险业概况、保险法规。《中国保险年鉴》从1935年至1938年先后出版4册。
抗战期间,上海原有和新建立的华商保险公司,激于民族义愤,不屑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关系,但当时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已被迫关闭,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关系中断,因此,唯一解决分保问题的就是华商保险公司组织自己的分保集团,先后成立了6家分保集团,参加公司计80家。
抗日战争胜利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建立的分保集团基础上,又有了调整和发展,基本上有三类,形成了三股力量。第一类是以官僚资本保险公司为主体,并于1946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第二类是以上海的一些华商分保集团为主体;第三类是以外商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国保险业长期依靠外商受理大量分保业务,战后华商保险公司厘定的自留责任限额仍然很低,各分保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分保集团的再保险业务有限。因从国外分回业务少,分保费反差仍大。这时期的美商保险公司凭借其新的特权,控制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和一些民营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继续主宰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抗日战争以前,大后方保险业的分保业务,一般要通过上海保险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辗转流入外国保险商手中。抗战开始不久,重庆便成了后方各地保险业的分保中心,尤其是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沪、港等地相继被日军侵占,割断了与外商联系分保的渠道。因此,各种形势的再保险组织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曾竭力想通过再保险的国有化,独占国内再保险市场,但遇到各方面的反对,在抗日战争期间一直没有办成。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5年10月,才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拨出巨款作为基金,交由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办理再保险,在内部设立再保险科。但不久大后方的保险业中心移回上海,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又另是一番景象。
到1947年3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为507家,其中总公司129家,分支机构378家。外商依法履行手续后注册的保险公司有50家。按照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截至1946年底登记的有代理人42人、经纪人358人、公证人22人。据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全国金融机构的调查,截至1948年6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已有602家。1948年上海的中外保险公司,包括外商保险代理机构,最多时有275家,破纪录的增达高峰。在此期间,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驻美分处于1948年5月6日在纽约华尔街开业,开办资本为250万美元。它是中国在美国第一家获准特许设立的保险机构。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使内地的工商业和交通一下子得到了急剧发展。而中国保险业,也经历了一段从落后到繁荣,后来又逐渐衰退的过程;保险中心则发生了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的大变化,是中国近代保险史比较重要的一页。大后方的保险机构以官办保险公司为主,包括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人寿保险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寿险处、资源委员会保险事务所等8家。地方保险机构、民办保险公司急剧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到抗日战争胜利时止,已有60余家。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8月,由陈云同志主持,在上海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创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来的。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同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中国保险史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自解放后到1950年5月,全国公私保险公司收入保费的比例,国营公司占70%,华商公司占8%,外商公司占22%。这是一种本质上的改变。它标志着国营公司领导地位的确立,而由外商保险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化归财政部领导。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曾聘请法国顾问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1917年北洋政府拟订了《保险业法案》,后因北洋政府解散,上述法案均未公布。1928年国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险条例》(草案),共9章29条。1929年,国民政府通过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计82条。1937年修正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颁布实施。1935年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上述法规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外,均未能付诸实施。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维护中国民族的权益,试图冲破帝国主义列强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保险立法的某些条款中,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领土上的经营范围和特权。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执政当局对帝国主义的依赖性和它本身的软弱性,就决定了有关限制外商权益的立法,必然会遭到它们的干扰和反对,而不可能获得施行。
解放战争自1947年起转入战略进攻后,一些大中城市相继解放。当时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凡企业股份中官僚资本占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但其行政实权掌握在官僚资本控制之下的保险公司应予接管,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监理。上海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自1949年5月30日开始,于1949年9月1日成立联合清理处,接管清理工作于同年10月23日基本结束。在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中,除批准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和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复业外,其他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对未到期火灾保险单一律办理退保手续,终止保险责任。对人寿保险金的清理,因涉及解放前货币的多次贬值,与银行存款清偿同样,草拟了《人寿保险金清偿办法》,上报审批。为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经济,解放后上海贯彻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扶持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和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其间一共有104家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包括华商62家,外商42家。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告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坚持八年的抗日战争取得最后的胜利。随之而来,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与卷土重来的外商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控制了保险市场。在此期间,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资,再度竟相投资于保险业,保险机构骤然猛增,达到破纪录的高峰,呈现出表面繁荣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
1926年以后,中国保险业出现了一个新形势,就是中国的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从1926年到1936年期间,由于金融业以其雄厚的资金投入保险业,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注意培养专业人才,拓展险种,发展经纪人,并利用银行贷款关系,争取工商业的保险业务。民族保险业有了迅速发展,与1914年相比,公司家数增加了2倍多,资本金额增加5倍多,呈现一片新的景象。保险机构也从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保险业务从国内扩展到了国外,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走向联合经营管理。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年—1918年),帝国主义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保险业又一次获得了发展。从1912年到1925年,陆续设立华商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于1912年设立的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外商寿险的精算和管理人才,向社会大力宣传人寿保险的作用与好处,为维护民族权益而励精图治,培训业务干部,业务迅速发展,经营效益显著。到1931年,他已成为与外商寿险公司相抗衡的著名华商保险公司。
到了十九世纪初叶,中国清朝政府仍处于闭关自守时期,而英国已完成了工业革命,它在不断入侵印度的同时,也把侵略矛头指向了中国,向中国倾销鸦片,掠走大量的白银和物资。为了保障往返运输的货物及其船舶的安全,首先在广州开设了保险机构。鸦片的大量输入,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的灾难。清政府采取了禁烟的措施,英帝国主义乘机挑起战争,用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腐败的清政府被迫签定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五口通商。这就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大开方便之门。为其服务的外商保险公司,凭借特权纷纷在中国设立机构,侵占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业发展史(转载)
中国保险业发展史
(材料大部分摘自中国保险学会编《中国保险史》)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说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会不期而遇的。中华民族在原始氏族社会即出现了图腾崇拜,以龙为氏族的保护者。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相继采取的“积蓄备荒”措施,建立的仓储制度形成了社会保障的雏形。
1907年,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上报清朝政府,可惜并未批准实施。1909年、1911年又在国外专家的协助下先后拟定《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但都未颁行。综观清末时期拟订的保险法草案,对于保险法规以及涉及到的商法、海法两大法系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探索,而且内容比较周全。这些保险法规虽未颁行实施,但对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对民国成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的制定,起了借鉴和依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