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鹃花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
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项目:指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项目。
二、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三、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五、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六、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人民币1元。
七、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深圳发展银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八、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九、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十、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十一、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十二、信托资金保管人:指深圳发展银行。
十三、目标公司、项目公司:指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十四、杜鹃花园项目:指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乌兰浩特市“杜鹃花园”住宅组团项目。
十五、A类受益人:指持有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十六、
B类受益人:指持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信托单位的受益人。
第二条信托当事人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
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先定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邮政编码:400010
联系电话:023-6379 2030
传真:023-6379 2460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用于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银行账号:银行卡号:
第三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
于向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时光”)持有100%股权的目标公
司进行增资,占增资后目标公司 _________ %股权,专项用于杜鹃花园项目的开发建设,
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金额Y: ________________ 万元整)。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信托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账号:19009890213610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30日。自2010年10月18日到2010年11月18日止。发行地为重庆市。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成立:
1、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壹亿元时,且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不超过50人(含)时,由受托人择日宣告信托计划提前成立。
2、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不低于捌仟万元,且不超过壹亿元,且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不超过50人(含)时,信托计划于推介期结束后的次日成立。
(三)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受托人在推介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二、信托计划的生效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用于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资金用于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本信托于本信托成立后的第6个工作日终止,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三、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规模、期限
1信托计划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
2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北京时光或其他第三方提前收购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信托可提前终止。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